论文摘要 这起案件表面上说是离婚财产纠纷,实质上是赠与合同撤销权的相关法律纠纷,当事人选择不同的法律途径进行诉讼,所得出的法律结果却是完全相反。有些法律问题在情理上似乎是说不通的,而法律却有据可循。律师在情与理、情与法的碰撞中如何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这便体现出律师深厚的法律策划功力。
论文关键词 婚前赠与效力 赠与合同纠纷 离婚财产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晓红与被告李厂属于恋爱关系,两人是在11年经过熟人介绍所认识,之后便确定了关系。在结婚前被告李厂将一张面额为三万元钱的定期存单交给张晓红,据被告当事人李厂所说,他是将这笔款项赠与了张晓红,而原告张晓红也接受了这笔赠与款项。而当时这笔存款单上的姓名是被告李厂,李厂也并没有将存款单的密码告知原告张晓红,张晓红也没有追问李厂存款单的密码。在此情况下,两人就选择登记结婚,开始了共同的生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原告张晓红一直没有支取存款单上的资金。直到几个月之后,两人发觉双方在性格以及生活习惯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双方不断因为生活索事发生口角。一次双方口角后,李厂将张晓红打伤,张晓红的弟弟率领两个小兄弟赶来,张晓红的弟弟用刀将李厂刺伤。由此,双方的感情出现破裂。这时张晓红想起李厂曾经在婚前赠送的三万元存单的事情,便向李厂索要密码准备取款,而此时李厂已经反悔当初的赠与行为,拒不提供密码。张晓红到银行尝试取款,银行以张晓红不是存款人为由,无法支付。
无奈之下,张晓红向法院起诉与李厂离婚,并且要求被告李厂将其赠与原告张晓红的三万元存款判为张晓红所有。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法庭审理
由于原告张晓红与被告李厂对于其他的财产分配不存在任何争议,而本案的重点就集中在被告李厂将那笔三万元的存款单赠与张晓红的这一行为是否成立。如果赠与行为成立,那么被告李厂就应当将三万元给付原告张晓红。如果赠与行为不成立,那么该三万元就还应当属于李厂所有。原告张晓红的律师认为,本案中的赠与行为是依法成立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原因,被告李厂确实将三万元的存款赠与了原告张晓红,行为属实,且张晓红也接受了该项赠与,并且属于该存款单的所有人,尽管存款单上的名字仍然是被告李厂,而原告张晓红也并未提出要求提取存款单上的金额的要求,但是这些上述情况不能够成为影响原告张晓红取得该款项的原因。第二个原因,在实施赠与行为的时候,原告张晓红与被告李厂都是处于自愿的状态,双方的意愿是真实有效的。被告李厂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将三万元的存款赠与原告张晓红,原告张晓红也接受了该项赠与,两人的行为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是真实可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只要存在以下情况,该行为就依法成立,具体情节如下: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案件当事人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二,当事人在事发的时候,双方的意愿是真实的,不存在威逼利诱的情况;第三,该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本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本律师认为本案赠与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可以依法撤销。本案赠与标的三万元款项并没有转移。因为存款单本身不具有任何的价值,仅仅是一个权力的凭证。如果存单遗失了,所有者可在相关部门进行挂失,补发新的存单。所以在本案中,被告李厂赠与原告张晓红的存款单仅仅是一个权力的凭证,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发生财产的转移。再者,存单上的姓名依然是被告李厂,因此该存单的权利人应该是被告李厂,而李厂有权利撤销该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八十六条,在发生赠与行为后,赠与的财产发生转移之前,赠与人都有权利将所赠与的财产予以撤销。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款项不适用该条法规。根据该项法规的内容,本案双方的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因此,被告李厂有权将该赠与行为予以撤销。从情理上说李厂违背承诺撤销赠与的行为有违信誉、有违道德,但是法律规定赠与是一种实践性法律行为,即一般赠与必须在完成交付或权利转移时才生效,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赠与方有权反悔有权撤销赠与。
三、法庭辩论
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存单做为赠与标的,是否是采取交付即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二是如果存单所包含的三万元钱所有权没有转移,被告是否享有撤销权。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双方律师展开了法庭辩论。
原告律师提出,银行存单虽然不同于现金,但是本案存单中包含三万元的财产权利,被告将存单交付给原告时,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存单中所包含的三万元钱款随着交付行为的成就而转移,并且被告也不否认赠与存单的事实,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
被告律师提出,银行存单是记名的权利凭证,它并不代表权利本身。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实施了赠与存单的行为,但是双方没有对存单进行过户,并且原告也没有对存单金额进行支取,所以存单的权利人仍然是被告所有,双方的赠与行为并没有完成实质的交付。虽然存单作为赠与标的已经完成交付,但是存单所体现的款项仍然由被告所占有。被告对原告的赠与行为只是相当于口头的承诺,被告并未完成对原告的赠与交付行为。根据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的法律特性,被告有权在赠与财产交付前撤回赠与。
法庭辩论后,法官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官提出认可被告律师提出观点,但是考虑到双方在婚前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发生赠与行为,并且双方也已经结婚,共同生活,所以从情理上考虑被告应当付给原告部分款项。在法官的说服下,被告同意向原告付出一万元,而原告坚决不同意,坚持自己的全额要求给付的观点,最后调解未果。
四、法庭判决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在赠与行为中,赠与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将自身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并且受赠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同意接受该赠与所产生的合同。本案原告与被告双方在婚前明确形成合意,由被告将三万元的存单赠与给原告,双方的赠与合同依法成立。本案的关键是赠与合同标的三万元钱现金的所有权是否已经依赠与合同依法转移为原告所有?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原告虽然收取了被告的存折,但是始终没有将该款取出,该款仍然存在被告的名下,所以本案赠与标的并没有转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之规定,在赠与行为发生之后,且在赠与财产未发生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利将赠与行为进行撤销。被告依据此条规定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在本案诉讼中,被告李厂明确表明撤销对原告张晓红的赠与,所以该行为符合法律之规定。同时,本案赠与合同不符合不可撤销赠与的规定,且本案中所涉及的赠与行为,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等特征。
原告所抗辩的:“存单所包含三万元的财产权利,被告将存单交付给原告时,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存单中所包含的三万元钱款随着交付行为的成就而转移”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银行存单属于记名存单,即存单上所记载的权利人姓名即应当为存单款项的所有权人。所以对于存单占有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存单所包含的款项所有权的转移。原告接受赠与取得存单后,在没有支取存单中的款项或变更存单上权利人姓名之前,存单上的记载的权利人姓名仍应当是存单款项的所有权人。
最后法庭判决支持了被告律师的观点,判决本案赠与标的物存单所包含的三万元款项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被告有权撤销赠与,最后判决驳回原告张晓红请求支付三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五、结语
本案中,原告张晓红因为没有及时提取赠与款项,而失去了三万元存款的所有权。最重要的是,婚姻中的双方感情,并不能去靠金钱来衡量。人们可以不懂得法律,但是基本的法律意识必须具备。既然发生了赠与行为,就应当及时变更存款单上的姓名,维护自身的权益。不仅仅是赠与存款单,其他一些房屋、汽车等相关的财产变更更需要及时处理,以免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仅是赠与合同应当及时履行变更权利人手续义务,就是买卖合同及其他涉及转移权利的合同也同样要及时履行产权变更手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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