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02年上海市率先开始探索性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一年后,社区矫正的试点扩大到18个。2009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2010年深圳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联合制定《深圳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11年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也首次提及社区矫正。本文以某区社区矫正数据为例,就某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有效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进行阐述。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调查报告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2009年“两院两部”发布的《意见》,明确了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主要包括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被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P.最新的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对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这也是我国法律首次提及社区矫正。
一、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1.户籍人口纳入社区矫正的人数。截至2011年4月25日,某区(不含Y新区)户籍人口共纳入社区矫正对象为38人,其中男性37人,女性1人。其中所纳入的社矫人员当中,某区政府所在街道人数最多为九人。到目前为止,有一名矫正对象发生再犯罪事件,除两个街道无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外,其余街道均接受了矫正对象。
2.社区矫正对象服刑类别。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刑人员类别共有四种,其中缓刑21人、假释9人、剥夺政治权利6人、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2人。
3.社区矫正对象所触犯的刑法罪名。社区矫正对象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主要集中在以下五大类罪名当中,分别为贪污受贿类(受贿、行贿)、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类(涉毒案件、涉赌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类(故意伤害)、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走私、非法经营)以及侵犯公民财产权类(抢劫、诈骗)。特别是贪污犯罪等职务犯罪类占了总数的34%.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现象严重
2010年1月份至2011年4月,某区院接收到本地、外地法院以及监狱寄达的户籍人口适用社区矫正法律文书为60份,应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人数为60人。而通过社区矫正办统计数据来看,这段时间实际纳入社区矫正的人数只有10人。这说明还有50人没有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或者漏管的比例高达80%,值得引起重视。各街道中出现脱管、漏管人数最多人数为Z街道,达15人之多。最少的街道为分别各一人。
(二)出入境管理宽松,社区矫正人员轻易出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服刑人员是不能出境(包括前往港澳特别行政区)。深圳市四部门制定的《深圳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的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出入境管控”。我们在走访有关街道的时候,发现每个街道都不同程度存在社区矫正人员可以出境,例如某区某街道共接纳社区矫正人员5人,五人均持有《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五名矫正对象最近一年以来均有出入境记录,最严重者罗某某,自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前往香港次数达15次之多,而且最长还在香港逗留3天之久。由于社区矫正人员仍处于刑罚执行阶段,如在境外又触犯当地法律,后果不堪设想,甚者更有损我国司法权威,必须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三)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缺乏有效衔接
现阶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行的是“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Q这其中涉及的工作主体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矫正办)、公安机关、监狱等等。虽然社区矫正工作的牵头部门是司法行政部门,由于每个部门都只负责自身职责的工作,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协调机制,就单凭四部门印发的《深圳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整个社区矫正工作难于正常运作。上述所出现的脱管、漏管现象很大程度是由于各部门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
(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乏,管理力量不足
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主体,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明显缺乏,通常是一个社区只有一个民警(而且是兼职的形式),而作为社区矫正管理的社区矫正办也同样面临着管理力量不足的局面。以某区某街道为例,街道社区矫正机构一般隶属于街道的司法所,一般由一个公务员和一个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工负责一个街道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在人员缺乏的情形下,街道一级的矫正办能做的就是应付上级的考核和检查,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管理以及考核奖惩难以很好完成。
三、解决某区社区矫正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法院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社区矫正部门寄发判决书
法院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作出缓刑判决前,应委托被告人或罪犯户籍地的区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庭前调查,了解被告人的实际住址和社会关系,如不满足适用缓刑条件,应及时收监执行,目前据了解,某区法院尚未出现过一起对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进行庭前调查。同时,法院在做出缓刑判决后以及减刑和假释裁定,应及时将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寄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和公安部门,让街道社区矫正办和公安机关能及时掌握缓刑服刑人员的有关信息,避免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二)司法部门应定期将社区矫正人员名单报送出入境部门
调查中我们发现区级出入境管理部门无权对不准出境人员进行数据录入,数据录入的权限归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区级司法机关应每月将社矫人员名单报送到市级司法机关,然后由市司法局统一报送到市出入境管理部门,从而有效杜绝社矫人员出境问题。
(三)定期召开公、检、法、司、监等职能部门协调会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如果各职能部门只是生硬的按照《细则》上的条文执行,缺乏一个整体的有效协调工作模式,则工作中会出现很多问题,不利于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更不利于法律监督部门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因此,应该每年召开一次社区矫正工作协调会议,把平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拿出来讨论,该协调的协调,该处理的处理。以保证此项工作制度能够在日后得到更好的落实。同时,应把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社区矫正经费的投入,确保人、财、物到位。
(四)政府应加大对社区矫正经费的投入
目前,法院对于部分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较好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倾向于适用非监禁刑(缓刑)。2010年,某区院公诉部门共提起公诉案件5174宗7821人,其中提起公诉的户籍案件约为39宗54人?R.对户籍人口如果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都可以判处缓刑,换言之,2010年法院判处缓刑而应纳入社区矫正的人数约为50人。按照目前每个街道一个公务员一个社工的管理模式,难以有效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日常的管理和教育。政府应加大力度购买社工服务,应按照一名社工对应两名社区矫正人员的模式,同时,应定期举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课程,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四、现阶段基层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如何进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现行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2009年“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提及了“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社区矫正行为法》,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这一空白,我们能否能把社区矫正当作监外执行来实行法律监督呢?但纵观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就监外执行检察的相关规定就过于原则、笼统,在日常的监督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监督的效果不太理想?S.
(二)社区矫正工作主体较多,法律监督难度大
上文已阐述过,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的职能主体有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办)、监狱等。如果要对他们每一个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有效监督,督促其做好其本职工作,这将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过去,检察机关的监外执行法律监督主要是倾向于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现阶段,由于社区矫正办承担了大部分社区矫正的工作,要对其每一个环节实行有效的法律监督,这一块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院来说,由于无法可寻,是一块从来没涉及过的真空区域,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五、如何完善某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一)尝试整合检察院内部人员,增加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力量
可以学习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模式,如整合全院检察人员的力量,把全院的中层副职以上领导都任命为社区矫正检察官,每月固定到挂点街道进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一方面改变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人手缺乏的情况,增加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人员力量;另一方面也很好的体现了检察机关深入基层工作的形象,密切了检群之间的关系,有效的推行“三项重点工作”。
(二)逐步建立专属于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对象台帐
对于被法院判处缓刑的本地户籍人员以及街道社区矫正办上报的社区矫正对象人员每月核对一次。重点核查两个单位上报的对象人员名单是否一致,并将上述两份报表汇总成一份包括矫正对象个人的基本信息、接受矫正教育情况以及特定事由有无事前备案等情况的台帐。确保矫正对象不会脱离监管以及了解到矫正对象最新的行踪,做好交付执行环节法律监督。
(三)不定期对各街道社区矫正办进行明察暗访
不定期到各街道社区矫正办进行明查,重点检查是否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台帐以及矫正对象措施的落实和矫正的教育效果,加强与街道一级社区矫正办的联系与沟通。在明查的同时,要做好暗访工作,对于台帐上登记的矫正对象要实行暗访,主要走访矫正对象住所并与其谈话,了解矫正对象的最新思想动态和矫正对象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无出现脱离监管现象,对于部分严管对象要定时与其谈话,了解其是否按要求进行矫正,提升法律监督的实效以及确保法律监督落到实处,切实做好执行变更环节以及执行终止环节的法律监督。
(四)加大对社区矫正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一些罪犯的家属都会想方设法采用各种手段来谋求社区矫正机会。加大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尤其是矫正对象的确定、以及有关奖惩措施是否依法办理,加大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特别是对于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对于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要坚决予以查处,促进职能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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