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构建科学高效的检察案件管理体系是检察机关顺应司法体制改革、进行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机关重新审视案件管理性质及职能作用的必然产物。现行的内部监督模式,因其固有的事后监督性、被动性特征,使得内部监督在确保规范执法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对执法办案进行全程、直接、同步、适时的监督。因此,有必要按照案件管理要实现的价值目标,探索构建完善的能够实现其价值目标的案件管理体系,以期实现执法效果与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案件管理 体制研究
检察工作的宗旨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正正义”,这也是检察官们孜孜追求的终极目标之所在。本文将着重从检察机关检察案件管理体制的价值存在、检察案件管理体制的构建基础、检察案件管理路径构思、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管理工作中的几个重大关系以及检察案件管理体制可能发挥的作用等方面作以下理性思考。
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体制的价值存在
1.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必须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其次必须加强对其自身的监督制约,由此才能够有效确保其公平公正执法,正确履行各项职能。权力一旦离开监督就必然会产生腐败现象,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存在着权利监督的空挡和脱节,难以形成有利的相互监督和制约。现有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目前主要是领导和下一检察环节对案件程序方面进行监督,并且这种监督都是事后才有的监督,既不能迅速发现问题又不能防患于未然。不断提升的案件质量要求迫使程序公正处于与实体并驾齐驱的地位,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对案件程序实施动态监督的专门机构,从而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2.不断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案件管理体制的精华是实现办案与监督相分离。一项好的规章制度能否得到严格实行遵守,单靠行政人员的自我约束是不够的,任何缺乏了约束的行为必将成为脱缰的野马而漫无天际,因此急需给予其外在力量的制约和约束。而案件管理机构的成立正填补了这一空缺它将对案件进行统一的指挥、督办和协调,将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程序监督。
3.体现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分离。如果法院的审判权和公安机关的侦查权需要制约和监督,那么职务犯罪公诉权和侦查权就一样也需要制约和监督。职务犯罪的侦查、决定逮捕和公诉权利都是切切实实的公权力,监督和制约此类公权利的行使是政治文明的十足体现。通过程序审查、程序公正和程序监督来实现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和实体公正。通过构建案件管理体制实行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与分离,是加强程序监督的必要手段,也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一项及其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4.实现对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现在检察机关的业务管理环节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空档和脱节的现象十分普遍,实行事后监督很容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和超期羁押。如何能够很好的解决此些问题需要我们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从而能够对案件程序实施积极的事前监督。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检察案件管理体制的构建基础
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的,为保证案件办理质量,实现公平公正执法的目标,对检察业务流程、分析反馈、质量监督等案件管理进行制度化设计而形成的监控体系我们称之为案件监督管理体制。它具有系统性和及时性,反映了检察案件质量管理的具体程序、要求和标准,并对办案的全程进行监控。同时案件管理体制也是新生事物,怎么样才能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案件监管模式,需要不断摸索、不断借鉴、不断总结,进而对案件监督体制的构建基础进行学理上和司法实务上的探讨。
1.案件管理体制构建的政治学基础是权力的监督制约。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与其他权利共同组成了国家的政治权力,而这种权力的监督正面临着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构建良好的案件管理体制,旨在纠正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防止检察权被滥用,保障法律监督职能的顺利实现。
2.案件管理体制构建的法理学基础是自体化的法律监督。不可否认,在法理学中案件管理体制正是一种自体化的法律监督,它的主要功能作用就是制约法律在检察机关内部的运行过程,尤其是针对检察权中如撤案权、不诉权等具有终局性的逮捕权以及自由裁量权等限制人身权利的权力。通过自体化的法律监督来控制权力的运作,防范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任何的偏差,并在实际过程中起到保证案件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作用。
3.案件管理体制构建的法律依据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制定并实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规定要求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理工作,这是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直接法律依据。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提出建立检务督察制度,要求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形成统一、严密和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实施意见》又为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案件管理的路径构思
1.检察案件流转中心。案件管理机构设立批捕、公诉、民行、控申四个受理案件窗口,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然后把案件直接分配到承办人,并对承办人的办案过程实行监督,对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行为,及时更正并提出具体的纠正意见并监督其整个的执行过程。对处于办案时限内尚未能及时出理和办结的,要予以督办和催办。在办案过程中对办案时限实行预警制,即针对不同类别、不同阶段的案件,设置不同的预警级别和办案时限。当某个具体案件到了某个预警时限,发出相应的预警信号,用以警示承办人。案件办结后统一由案件管理机构移送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其对内、对外的协调职能。在本院内部运行的上下程序的案件,必须统一由案件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同时,通过统一对外移送案件、送达法律文书以及接受回执等程序,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对检察机关以外的机关执法不规范的,通知相关部门实施法律监督。针对个案或案件普遍性问题,与其他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和协调,营造有利于检察案件办理的大环境。
2.案件质量评查中心。首先案件管理机构中质量评查人员要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逐步了解规范化要求,从而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评查方案和办法,从案件实体、文书制作、卷宗归档等方面,达到统一标准,统一评查和统一公示。评查组织要对评查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采取月报、季报和年终总结的评查方式,对重点环节和重点案件进行强化评查。评查结果应先与承办部门和案件承办人沟通,经呈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后及时通报。
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要充分发挥其在案件评查中的作用,力争使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成为质量评查的结点,通过业务协调体制,使下一办案环节能够成为上一办案环节的质量监督员并可通过信息共享将办案结果反馈给上一办案环节。案件管理部门的评查结果应包括三方面内容: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分析以及改进的措施方法。案件管理机构对于检察业务中存在的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分析总结,制定相应的对策并详细呈报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运用专业人员会诊、集体讨论等办法,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水平,确保检察业务拥有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3.业务信息分析中心。案件管理机构在案件流程管理中要熟练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及时把握信息,筛选整合有效信息,利用信息技术为办案和决策提供服务。如受理各部门以及有关机关移送的案件,要同时接受其电子版本,通过系统内部局域网,实现案件信息共享;通过受案、督办及移送等活动,随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以案件信息为抓手不断强化案件管理职能。强化案件信息分析工作,不断提高分析水平和应用能力。因为案件管理机构是通过办案流程的管理来掌握信息的,所以应由其来综合管理各业务部门办案数据的统计,一切所有对内、对外的数据和案件信息都需要由其提供和上报。于此同时,案件管理机构还需要定期对各类业务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找出问题,发现规律,掌握趋势,从而能够为科学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参考和依据。
4.案件事务处理中心。检察案件管理机构要坚持“重沟通、重落实、重服务”的工作原则,不断强化管理意识和服务理念,及时为案件提供事务服务,为领导提供决策服务,为质量提供管理服务。通过与相关办案机构的协调配合通力合作、主动查找并提供法律文书、时限预警、质量评查、信息分析、上门催办、发函催办等方法,竭力减轻办案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按照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能,将原先各业务部门的内勤统一管理,逐渐弱化甚至取消各业务部门的内勤工作岗位,此举将有利于检察事务的集中处理和办事效率的提高。案件管理机构统一处理案件告知、送达和卷宗归档等各项工作,统一接待案件当事人、辩护人和代理人,并积极答复他们所咨询的相关问题。接受控告申诉,除另有规定以外,随时准备为来访群众查询案件办理情况,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同时积极推进检务公开,为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检察案件管理工作中的几个重大关系
1.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的关系。案件办理包括案件管理,案件管理是案件办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件管理活动应当贯穿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全过程,是执法办案工作的应有之义,执法办案的任何环节都存在管理问题。案件办理和案件管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案件办理是案件管理的前提,没有案件办理工作,案件管理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案件管理是案件办理工作的延伸,是为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保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但是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案件管理中“管”是重点,案件办理中“办”是核心。同理,案件管理主要是通过检察长的宏观管理、各业务条线的纵向管理、各部门负责人的内部管理、专门部门的重点管理和检察官的自我管理来实现的。特别是设立专门部门通过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和综合考评对案件进行集中管理,从而实现对案件的全程、动态、科学管理。
2.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关系。案件管理部门的管理、服务、监督、参谋四项职责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简单地说,管理主要是指流程管理,服务主要是承担事务性工作,监督主要是对实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参谋主要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管理和服务是案件管理工作的基础,通过统一受案、流程监控、法律文书开具、涉案款物监管等常态化的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参谋和监督是案件管理工作的升华,通过案件评查、绩效考评、专项检查、统计分析等项工作,实现对执法办案工作的整体把握。案件管理工作要做到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全面履行服务、管理、监督、参谋等项职能。通过服务、管理工作,了解和掌握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信息,并进行过程控制和系统管理;通过监督、参谋等项工作,发现执法办案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对各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达到规范办案的效果。
3.流程管理与实体监督的关系。随着现代管理知识的普及,“结果的质量形成于过程”、“细节决定成败”等理念已被普遍接受。案件集中管理模式也是这些现代管理理念和检察工作相结合的产物。案件集中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内容是对办案流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将经验式的工作过程变为流程化作业,从而引导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管理由传统的、注重结果的管理模式向现代的、以过程控制为核心的管理模式转变,从根本上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对案件实行流程管理,至少能够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有助于实现案件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处分权的分立,从而有效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衡,有助于实现检察工作从行政型管理向司法型管理的转变;二是有助于对各个办案环节的期限严格监督,从而避免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三是有助于院领导从宏观上把握全院的案件办理情况,正确作出相关决策;四是有助于强化检察工作的事前和事中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4.对外监督与内部监督的关系。案件管理部门能否代表检察机关行使对外监督职能,取决于检察机关内部的职权配置。案件管理部门在统一受理案件和接收文书的过程中,必然要对案件和文书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案件或文书不符合要求的,有权退回移送机关并要求补正,同时案件管理部门在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现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违法犯罪线索,可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处理。这些工作表面看起来也属于对外监督的内容,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些工作其实是基于案件受理职能而产生的对案件及文书、案卷材料的形式要求,体现的是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的关系,不是对诉讼违法活动的监督。案件管理部门在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违法犯罪线索,是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处理,从性质上说,属于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诉讼监督,而不是行使对外监督权。
五、案件管理体制可能发挥的作用
1.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案件管理体系,有效监管检察机关内部的法律运行过程,从而更好的控制、纠正和防止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偏错,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监管权力的运作,防范滥用职权,并在实践中起到保证案件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的作用,真正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能。
2.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当前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正经历由犯罪控制型向人权保障型的转变,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已经成为当前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题,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办案观正是这一主题的生动体现。各级检察机关都应当牢固树立规范的执法办案观,这种执法办案观的树立,标志着检察机关实现执法办案理念的转变。检察机关必须依靠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保障案件办理质量来实现这一目标。
3.降低检察机关执法成本。根据现代管理学原理,可以初步模拟出检察机关执法成本计算公式,即检察机关执法成本二错案预防成本+案件质量检验成本+错案补救成本,其比例关系大体可以确定为1:10:100这个比例关系意味着,投人1元钱做错案的事先预防控制,将会减少10元钱的案件质量检验成本,减少100元的检察机关因对错案补救所带来的损失。检察机关在案件质量控制上投人最大的错案预防成本和适当的案件质量检验成本,确立更加稳定的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在实务中减少乃至杜绝错案的发生,将会最大限度地降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成本,并实现工作效率的最大化。
4.提高检察干警工作责任心和业务素能。随着依法治国基本国策深人贯彻,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的要求也水涨船高,检察机关的外部执法压力日趋加大,然而由于检察机关内部执法责任的分散或者过于集中,导致这种外部压力在广大检察干警内部并未形成足够的压力和动力,一些检察干警的执法责任心和业务素能并未有明显改观。
5.强化监督职能。当今时代,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和案件办理质量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已经不仅仅满足于最终确定有罪无罪的问题,还要求案件办理的全过程都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接受监督的。这些要求促使检察机关必须拿出实际行动、采取切实举措去确保执法办案过程和结果都是高标准、高质量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适应了社会各界的现实需要,用事前、事中和动态监督,保障案件质量,同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这种工作制度使得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大大提高,而这种公信力和权威性的提高必然意味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能的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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