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图书馆法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时间:2024-04-26 09:37:4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图书馆法是调整和规范图书馆事业和相关活动的法律,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从本质上来说,图书馆法属于专门法范畴,本文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解读。

  论文关键词 图书馆法 图书馆事业 规范

  一、图书馆法的法理学分析

  从法理学角度来说,图书馆法的性质定位主要是从它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以及它调整手段的强制性程度角度来分析。通过法理学的分析可以比较深入的理解图书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为图书馆法的制定和修改确定方向。我国现今还没有制定图书馆法,在理论上的研究和探讨丰富了其修改内容。

  (一)图书馆法的制定主体

  在法理学上根据制定法律法规的主体地位不同,对法律的效力等级进行了划分。图书馆法作为一部法律,其应该由我国的立法机关进行制定,也就是说是由国家法定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在法理学上,效力等级应该属于一般法律的范畴。地位低于基本法但高于相关的行政法规。

  (二)图书馆法的适用范围

  图书馆法应该是调整图书馆事业和图书馆活动的法律,在宏观角度来说,图书馆法还应该调整国家管理部门和各个图书馆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从方向的指导和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来实现的。图书馆法由国家统一制定,在适用上适用于全国领域内的和其相关的活动和关系的调整上。从适用的具体范围和领域来说主要是图书馆事业的活动,从这个角度来说,图书馆法应该是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者说是一个行业法律。因此,应该充分尊重行业的特点和规律,在进行立法的时候要深入研究图书馆事业活动的特点,才能将法律制定完善。

  (三)图书馆法的惩戒手段

  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出于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国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在强制力的程度上不尽相同,同时严格规定了与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相关的立法主体的特定性。图书馆法作为一部行业规范,在强制力上应该处于同行政法的相关惩戒手段相当,当然在出现比较严重的违反行为,在立法的时候应当考虑好与其他相关的法律的衔接,比如行政制裁,民事责任和严重行为的刑事责任等。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图书馆法的历史发展及域内域外立法概况

  (一)图书馆法的历史发展

  图书馆法的历史发展应追溯到美国,在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部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图书馆服务法》,之后又通过其他相关的法令的公布,比如版权法等的颁布,形成了一个图书馆法体系。之后比较突出的是在日本的发展,在1898年它就颁布了《图书馆令》,之后陆续颁布了《图书馆员法》和之后的《学校图书馆法》,也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图书馆法的体系。之后世界各国在图书馆事业领域的立法也逐渐增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规制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法律或法令。发展比较早的美国和日本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图书馆法体系。

  (二)我国图书馆的立法发展概述

  我国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部图书馆法是清政府在1910年制定颁布的《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之后的在国民政府时期都有相关的条例颁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政府多次以行政章程的形式颁布相关的图书馆规制准则。这一时期图书馆条例章程都有着明显的行政法规执行的性质。之后的发展是在各个省区分别制定适用于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图书馆条例等的形式,图书馆相关的规制活动也呈现出地域色彩和分散性的特点。虽然在地方各个规章条例的针对性比较强,但是相关的制定比较分散,没有统一的制定原则,立法技术也参差不齐。这样我国的图书馆法体系很难建立起来。

  (三)域外图书馆立法的经验

  图书馆立法在国外的发展比较早,在具体的分类上,在国外图书馆法一般属于教育行政体系的范畴,我国的图书馆法倾向于文化行政法规的范围。外国以一部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令作为统领,其他几部相关的法令或条例作为基础,逐渐完善和发展起来的图书馆法体系。这一方式的构建,不仅可以在法令的普适性性上和统领性上,能很好的起到指导和基础作用,而且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社会实践发展中,可以不断的以相关条例的方式更新和补充进来,从而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实用性。这样的立法模式是跟各国的法律传统密切相关的,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不同法律体系模式,同时也受到各国的现实文化环境和法律传统的影响。

  三、图书馆法在图书馆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图书馆法在图书馆事业活动中起到的是保驾护航的作用,除了起到法律自身的社会规范作用外,主要是通过对权利义务的调整,规范相关的行为。具体在图书馆事业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确权作用

  图书馆法通过对权利的规定,对各个活动主体享有的权利进行规定,确认其权利的合法性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对于正当的权利进行法律上的确认也就是确权。在图书馆法的制定过程当中,除了要考虑对现有的既得权利的保障之外,还要根据时代发展和相关行业发展特点,比如,现阶段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的图书馆领域的数字化变革。因此,应对新出现的权利进行必要的超前立法,只有这样才能使图书馆法保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实用性。

  (二)维权作用

  权利得到确认,可以明确相关主体享有的权利范围,如果说确权是一种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宣告权利,那么维权或者可以说是对不法行为的惩戒,在积极的运用实际行动惩戒侵权行为。法学中常常有这样一句话“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话主要是强调相关的法律制裁和救济措施的重要性。如果侵犯权利仅仅受到空泛的消极评价而没有切实可行的制裁措施的情况下,那么相关法律也就会成为一纸具文。因此,在图书馆的立法过程当中应当注重相关权利维护途径和方式的可行性,而不是简单的概括规定。

  四、我国制定图书馆法的必要性

  图书馆处于社会的发展之中,当今阶段,经济的发展和各种科技的进步,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知识的作用。已经由经济利益至上转变为尊重人的全面发展和要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双重要求。图书馆事业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发展,活跃的社会环境,良好的发展机遇,需要完善的法律机制进行调整和规范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一)我国有关图书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法规条例之中

  我国有关图书馆的调整规范大都是各个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特征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的特征。这些规章的属性大多倾向于行业规范、行业准则的性质,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图书馆之间遵循不同的原则和规范这样就会出现一盘散沙,不能实现管理上的统一的状况。这种一盘散沙的状态不利于图书馆事业的整体发展。

  (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统一的规范

  图书馆事业作为一个整体,需要一个统一的指导规范,并且由于图书馆的规模和行政隶属之下的地位不同,需要一个具有最高领导地位的机关制定法律,也就是应该由国家立法机关加以制定,一方面可以以全局性的战略高度进行立法,另一方面可以以国家强制力进行保障,从而利于实施。

  五、我国制定图书馆法的思路

  (一)制定我国图书馆法要遵循的原则

  1.将我国的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现状与外国经验的借鉴相结合

  外国图书馆的立法发展比较早,相关的理论研究也相对成熟,在法律的制定上确实有着比较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在进行立法考量的时候不能仅仅照搬外国的模式或是经验。这是由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和西方的文化有着比较大的差异,同时国民教育的体系和国民素质上也不尽然相同,盲目照搬必然会形成南橘北枳的效果。在我国图书馆既有教育领域的色彩也有着文化领域的色彩,这种植根于长久发展之中的因素是不可能完全剔除的。进一步说,在立法技术和法律传统上的差异也是必须考虑的,由于制定法律的主体和法律体系的不同,使得制定的法律的效力差距很大。因此只有在深入考察我国的国情和深厚的法律和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才能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2.注重我国图书馆法发展的特点,对重点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

  我国的图书馆法虽然应当在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也是通行于全国,同时效力高于其他地方的条例规章,但是在内容上不应是仅仅注重全面而忽视重点领域的规制。一部法律在制定的时候,立法者总是竭尽全力的试图把各种问题规制穷尽,但是法律自身的滞后性带来的弊端是无法避免的。另一个角度来说,对于重点问题的关注和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比如图书馆领域的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以及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和经费问题,需要深入的研究和科学的规定。这种重点问题的考虑不仅使制定的法律具有针对性而且也可以很好的发挥指导作用。

  3.图书馆法不仅仅是概括的指导,需要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

  图书馆法是规制和管理图书馆事业的法律,虽然制定适用于全国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在很多方面不能迁就某个地域特点的情况进行立法,但是也不能仅仅的从整体概括的角度进行规制,这样就使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失去了它本身的意义。因此,可操作性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我国图书馆法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图书馆的社会和法律地位的需要确认

  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是图书馆和图书馆事业,作为调整对象主体的图书馆在社会和法律中的地位需要首先明确。法律的确权效力比其他法规和条例都强,因此图书馆立法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图书馆的定位。图书馆在社会中的地位需要确立,只有这样才能使图书馆各个方面的发展有了一基本的依据,同时图书馆的法律地位需要进行确认,这种确认不仅可以明确权利的来源基础而且也可以对相应的义务进行规制,这种地位的确立在法律领域是一种先决性的。

  2.图书馆的改革和发展要纳入法律的轨道之内进行规制

  图书馆法的调整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现有的图书馆的基本要素和构建上,要体现有利于图书馆发展和改革的需要,也就是在图书馆立法上要体现一定的开放性和发展性。也就是在立法上对于图书馆的发展和改革进行原则性的规制,将其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之内。这样不仅仅有利于改革的方向把握,又不失灵活性,从而很好的促进推动改革和发展。

  3.明确图书馆法的效力等级,明确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由于我国之前有关的图书馆立法大都是属于行政规章条例的范畴之内,同时图书馆法自身所具有的教育文化色彩使得他的法律地位有着行政的倾向,这样如何把握好图书馆法的法律定位就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了。确定图书馆法效力等级可以很好的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也可以处理好与地方的制定的相关规章的关系,为图书馆法的实施和应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相关文章:

浅议教育督导的法律行为04-26

浅析民法与经济法的经济安全理念04-26

论冲突规范理论存在的困惑04-26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04-26

浅论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04-26

浅论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消除04-26

浅论商品交易遵行的帝王条款04-26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04-26

试论建立农用土地使用权制度04-26

试论平等的社会关系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