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当前,调解作为我国民间和司法程序上解决纠纷的一种最重要的手段,具有成本低、程序操作简单、建立和谐稳定的人际关系以及加强社会适应性和纠纷处理策略正当性等方面的优势。它在现行的解决纠纷的各种体制中起到最基础的作用。但目前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也是各种各样,层出不穷,人民调解的工作也较之过去而言也面临着大量新的情况和问题。所以这就使得人们在调解和诉讼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上面临着新的思考和探索。
论文关键词 调解 改革 诉讼 衔接
目前,我国现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中除了人民调解之外,还要诸多如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手段,在这些调解之中,首当其冲的还是人民调解,它是众多调解手段中的基础。随着我国目前经济体制和社会形态的转变,各种各样的矛盾也随之显现了出来,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之间的衔接,充分发挥其各自的职能和作用,对于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繁荣稳定有着非同小可的意义。
一、当前加强人民调解和诉讼衔接机制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适应纠纷发展的形式和建立和谐社会的必要
目前,现有的人民调解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矛盾特点,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这就对我们当前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问题提出了挑战。首先,从人民调解方面来说,目前人民调解面临的主要问题还是法律地位和效力地位过低的问题,加之调解人员的素质过低,专业基础知识不过硬,程序上还不够合理等等,都影响了人们调解制度的运行和发展,导致其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和选择性的降低,渐渐失去了人们对它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信任和依赖。其次,诉讼机制方面也是面临很多新的困扰和问题,现在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加大,大量新类型的纠纷、群体性纠纷以及矛盾易激化的纠纷也是纷纷涌现,人们显然已经把法院当成了解决纠纷的最后屏障,也是唯一屏障了。现在这种来自案件方面的巨大压力使得我们的法官在判决和调解中处于两难的境地,繁重的工作压力制约了法官的工作热情和投入的精力,同时通过实际的工作总结,我们也日益认识到,有些纠纷要想真正彻底解决仅仅靠法院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还需要靠行政力量和民间力量的共同参与,所以在现有的人民调解和诉讼制度都无法满足和解决日益突出和多样化的矛盾问题的形势下,如何就加强和促进二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就成了解决现在矛盾的一种重要途径。
国家提出和谐社会的理念,一是为了妥善处理解决人民的内部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为了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所以,为了实现这种长治久安的安定、繁荣的局面,我们就必须想方设法的研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程序,减少和防止纠纷的扩大和激化。这样的一套完整、科学、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扩宽人们解决纠纷的渠道,对现有解决纠纷机制的研究和探索都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也对构建和谐社会能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
我们社会要想真正高效、和谐、快速的运转,就必须拥有自我化解矛盾纠纷和冲突的功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正常的社会秩序遭到了破坏之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恢复,而要想拥有这种功能的前提和基础就是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由于调解具有成本低、简捷、快速等特点,就成了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减少了社会在纠纷解决方面的成本和代价,有效地的调整了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但是遗憾的是,我们必须客观的看到,目前我国在人民调解和诉讼制度之间尚没有形成良性互动、功能互补、彼此支持的有机体系,这样不能为当事人提供不同类型的调解方式,也就无法克服目前这种单一纠纷解决模式的缺陷。所以大量的实践表明,要想更好的解决现在日趋多样化的矛盾,只有通过相互衔接,互相配合,共同发挥作用,才能真正促进整个系统的和谐、稳定发展和良性运作,适应目前多元化社会的需要。
(三)符合法治理念的发展需要
调解除了能弥补诉讼机制自身的缺陷之外,还能够实现与法院、诉讼制度的紧密结合,能够有效实现调解与司法制度之间的紧密衔接的关系,为公民提供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完善现代法律不足,保障公民的权利,体现出调解的价值,也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吻合。由此可见,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今社会的矛盾,已成为目前来看较好的方法之一,也是日后司法改革的趋势。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
(一)诉讼制度对人民调解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人民调解终究只是民事合同,而没有具体的法律执行力,因此为了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避免因人民调解带来的人力、物力方面的浪费,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有效指导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二)人民调解是对诉讼制度的有力补充
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人民调解首当其冲,往往扮演着最初参与调解的角色,人民调解的方式多样化,手段灵活,贴近群众,熟悉大众心理,能够做到尽早的介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调解的任务,但如果突破了人民调解的能力范围,就只好诉诸法律,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了。且由于目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有些时候的有些问题就不是人们调解所能够解决的了的了,但仍能够在诉讼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比如在纠纷最初发生之时,人民调解的人民调解笔录就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来为法官真实还原事情真相,能为法官的公正判决提供参考。
三、当前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各自的优势与不足
(一)人民调解的优势与不足
首先,人民调解具有方便灵活、简单易行以及经济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但
其弊端也表现的比较明显:一是调解方式随意性大,使得当事人无法获得诉讼权益。二是资金上没有保障,没有相应的奖励机制,无法充分调动起调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三是调解员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不高,使得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二)诉讼制度的优缺点
诉讼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是调解法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质水平都比较高,调解经验丰富。二是调解程序规范。三是调解的法律效力高,当事人对诉讼制度的认可度也高,缺点则是我们的法官在进行调解时,往往采用调审合一的模式,这样就会使得调解自愿性的原则得不到保证,其次就是缺乏有效的调解监督机制,一旦出错无法进行上诉等。
四、新时期人民调解面临的困难
人民调解指的就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等方面为依托,对纠纷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并使之和解,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也是人民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化解内部矛盾的一种基本法律制度。此外,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在基层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在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脚步的日益加快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也是呈现出了增长的势头,人们调解工作也随之暴露出了许多新的问题。
首先,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居民的法治观念也普遍得到了加强,但正是由于对法治认识的不全面性,就使得人们对于民事调解的理解上出现了偏差,往往更愿意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问题,将诉讼看做是首选且是唯一的途径,不再重视民事调解,由此导致民事调解在我国纠纷解决体系中渐渐失去了位置。
其次,民事调解自身的局限性也已经不能够适应新时期解决人民矛盾的需要。人民调解立法滞后,调解程序不规范,不严谨,调解的手段和理念都过于单一,缺乏法律依据,使调解的合法性和法律依据无法得到保障。此外,调解人员的素质也普遍偏低,目前,我们基层的调解人员的年龄上都偏大,法律素质相对来讲比较低,不能够做到熟练的运用法律法规真正的快速、有效的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使人民调解制度面临尴尬的发展困境。
五、做好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衔接的具体措施
(一)设置人民调解前置程序其实,我们应该能够看到的是,在对某些特定类型的纠纷的调解中,人民调解的成功率还是很高的,但是,受到种种原因的影响,人民仍然并未将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而是仍然到法院提起诉讼,这不仅给法院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也给自身纠纷的解决效率和时间上带来了人为的麻烦。这些年,内地一些城市正在尝试着实行人民调解前置,取得了很不错的效果,具体的方法是,对于一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子,人民法院在受理前,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先进行人民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二)开展诉前衔接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在立案之前,可以先对案件进行基本的判断和了解,认为在人民调解范围之内的,适合人民调解的,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之下,将案件移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人民调解,调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则法院不予立案,调解不成功的,且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则予以立案处理。
(三)开展案中衔接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到具体的案件审理工作,协助法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以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恶化,帮助法院更多的使用调解方式结案,并让当事人自觉的执行调解协议。
(四)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必须全面落实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规定,保证各项机制和措施的严格落实和执行,提高人民调解的履行率,并逐步增强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对经过了法院确认且具有执行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反悔或拒不执行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有经过法院确认的由当事人将协议书或原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可将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六、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讨论,我们认为在当前我国实行以人民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的机制下,通过积极的探索与诉讼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问题,将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必将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人们调解与诉讼制度之间的新局面,为稳定社会的发展,为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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