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企业产业层级较低且人力资源相对过剩,导致劳资双方利益纠纷不断,很多地区的劳资纠纷呈现多发态势,在多重因素影响下,有的劳资纠纷升级成刑事犯罪。通过对劳资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特点及成因进行分析,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探讨如何可以更好地缓和劳资关系、解决劳资纠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劳资冲突 劳资纠纷 刑事犯罪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处于人力资源供应相对过剩和企业产业层次较低并存的现状,金融危机的不断冲击,利益分配不公平问题不断凸显,“强资本、弱劳动”格局也不断凸显,企业面临的生存挑战越发严峻,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劳资纠纷呈现多发态势,很多纠纷也升级成为刑事犯罪,这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通过笔者对浙江某市进行调研,对该市近几年的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剖析这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探讨如何可以更好地缓和劳资关系、解决劳资纠纷,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特点
(一)故意伤害犯罪居多
2009年至2011年,某市移送审查起诉的因劳资纠纷引发刑事案件总计98件,犯罪的主要表现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杀人、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放火等,以故意伤害罪为主要的表现形式。如2011年,因劳资纠纷引发故意伤害事件31件,涉案人数56,引发的刑事案件占总数的82.1%,伤亡人员中约80%为轻伤,约20%造成为重伤甚至死亡。
(二)主要为临时冲动型犯罪
临时冲动型犯罪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为事前未预谋,现场因冲动实施犯罪;另一种为当场未实施犯罪,但在短期内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活动。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为临时冲动型犯罪,有些务工人员认为受到用工单位不合理的处罚或工资纠纷,临时采取过激行为而触犯刑律。涉案者通常没有前科劣迹,多是在劳动纠纷激化时情绪失控而使用暴力,在犯罪后这些人员的悔罪表现很明显,大部分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交代。在很多案件中,涉案者向用人单位讨要工资,因用人单位不予支付或对支付的工资不满意而产生争执,主要以持刀、持棍和踢打进行作案而造成人员伤亡。
(三)多为同乡间或工友间共同犯罪
劳资纠纷案件极易引发群殴事件,在一些劳资纠纷案件中,受害人亲友、家属数十数百人聚集在公司门口,有时甚至会产生肢体冲突;在有些案件中,数百名务工人员聚集在一起讨要工资,甚至围堵公司,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由于务工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在处理劳资纠纷时会感到自身力量不足,所以会找老乡、亲友来帮忙,尤其在某个用人单位出现较大规模的劳资纠纷时,务工人员很容易受到煽动,而出现过激行为。如在曹某寻衅滋事案中,由于用人单位老板肖某没有及时支付工资,曹遂聚集10余名同乡到该厂,用铁棍、木棒等物群殴肖某。
(四)案发特征带有明显的时间性和行业性
案发大部分发生在年底,时间比较集中,特别是因工资结算、讨要工资引发的案件,大部分发生在接近年底的时段。劳资纠纷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大部分产生劳资纠纷的用工单位为私营企业,多数为小企业或手工作坊,以招纳短工为主,管理不规范。通过数据分析,在近三年的劳资纠纷案件中,这类企业平均占92%,劳资纠纷主要发生在这一类企业中。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劳资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
(一)劳资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一方面有些用工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有些管理措施是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制定一些不公平条款,这些都为引发劳资纠纷埋下隐患。另一方面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素质较低,通过对某市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统计分析,初中以下占60%,中专或高中占29%,大专以上占11%,而劳资纠纷刑事案件的涉案人文化程度更低,90%以上为初中以下学历。在农村人口过剩时,涌向城市打工,在劳资关系中处在弱势地位,不能有效地通过法律手段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一旦权利受到损害时,容易采取过激行为而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劳动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很多地区的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体系不够健全。表现为:(1)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不够,规范力量不强,相关劳动政策措施不健全、不完善,导致劳资矛盾不能及时得到发现并制止,产生矛盾积压甚至激化;(2)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案件中,未及时采取有效方法,不够重视案件的敏感性,没有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及释法说理等工作,未能使当事人积怨及时化解,以至于矛盾进一步激化;(3)当前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处罚不力,起不到震慑的作用。
(三)企业内部劳动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在招工签约方面,有些用人单位的劳动协议条款模糊、简单,还有些私营企业为了避免日后遗留法律问题,直接在劳动力黑市招工,不办理任何签约入职手续,为劳资纠纷埋下隐患。如2011年发生的30件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务工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以至于无法实现事后合法讨薪。二是在生产管理方面,用人单位实行太过严厉的惩罚制度,特别是罚款制度,得不到员工的普遍认可,极易引起员工的不满情绪,导致矛盾的激化,也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
(四)司法程序维权成本高周期长
通常情况下,在发生劳动争议后,需要双方要在两个月内提请仲裁,经仲裁、审理后,一般的案件仲裁和诉讼的时间在四五个月左右,特别复杂的案件甚至要拖到一年。对于务工人员来说,很难有精力和时间采用这个渠道来维权。而且很多的劳资纠纷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大,很多甚至只有不到千元的工资。即使务工人员意识到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权,按司法程序来处理劳资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要花费诉讼费及律师费和大量的时间,所得的利益和维权成本不协调。所以在务工人员认为受到不合理劳资待遇时,通常选择和用人方当面解决,以至于出现私下报复泄愤甚至使用暴力的现象。
(五)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和无助感促就犯罪心理
转型时期的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贫富出现差距,社会结构的分化使得弱势群体产生不满足感和不公平感,这种心理进一步僵化了劳资双方的关系。若企业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劳动者实行剥削,那么处于弱势方的劳动者将感到严重的被剥夺感,而这种敌意的内心感受通常需要一种方式来发泄出来,而当前社会也缺乏疏导这种敌意心理的正确方式。加上有些劳动关系没有形成正式的劳动合同,以至于劳动部门处理纠纷时久拖不决,进一步增加了他们的无助感。在这二种心理的压力下,很多人采取了极端的行为来解决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强化劳动者的综合素质
在目前外出务工人员普遍在文化、法律知识及专业技能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要着重对该类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作为劳务输出的当地政府,要集中并有针对性的对务工人员进行法律及专业技能上的培训,特别要组织对该类人员进行有关劳动法的学习和教育,以此提高个人法律知识。再者是劳务输入区域的政府,要为劳务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及职工文化学习的环境,提高劳务人员的劳动技能、自护能力、文化素质等。另外,作为用工单位,在加强劳务技能培训的基础上,也要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彼此交流等的环境。
(二)规范单位用人制度并强化监察力度
用人单位要规范企业用人制度,与务工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并建立能够得到大多员工认可的管理制度,设立与务工人员良好的沟通机制,从而调动务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避免与劳务人员就劳资问题萌生矛盾。各企业要建立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样不仅能够在企业与员工出现劳资纠纷时,通过工会或职代会进行解决,而且还能协助企业的发展与管理。作为劳动监察部门,要设立拖欠工资处理事务的社会管理机制,建立监察档案,并不定期的对其在劳动法规及政策上的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并及时纠正企业在工资支付等方面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对于存有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对其采取处分、曝光、纳入不诚信企业范畴等办法。
(三)完善的矛盾处理机制
在处理矛盾时,首先要保证处理方法是建立在正确依法处理的基础上进行,认真仔细的向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释法说理等工作,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积怨矛盾。在处理劳资矛盾中,司法机关要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进行教育,对于用人单位要尊重劳务人员,公正公平的对待每一位劳务人员,对于劳务人员要依照劳动法,合情合理的解决问题。在劳资纠纷的案件中,多数劳务人员是由一时冲动造成的犯罪,被判刑后常会给家庭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主要以双方谅解、赔礼道歉、认罪悔过或积极赔偿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共识的基本原则来处理;对于造成刑事犯罪的,要依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初犯等的案件要从宽处理。
(四)确保劳动者的合理诉求权益
加强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实体建设,并提高仲裁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受理所有涉及劳动纠纷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要及时准确的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家庭困难、无法提供诉讼费用的要及时进行减免,以使该类人员打得起官司,获得个人合法权益;建立一个专门解决劳动纠纷的司法程序,例如专门针对拖欠工薪的劳动纠纷,在审理案件时要求快、求准的基本原则,及时解决案件。同时针对家庭较困难的劳动者,法院可以采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诉前保全等法律手段;检查机关要强化与基层群众直接联系的优势,拓宽联系平台,例如开展网上论坛、问卷调查等及时准确的掌握社情民意,尽可能的在基层就将劳动纠纷进行化解。另外,基层检察院要加强预测判断、现场指挥、舆论引导、依法处理紧急事件的应变能力。
(五)创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积极开展柔性办案、和谐执法,全面推进社会的“大调解工作”。作为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机构的双向大调解,并指派人员到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去调解和接访工作。对于涉及法律的信访问题,要尽量为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释法说理工作,同时要及时将矛盾问题移送至地方纠纷中心,并指派人员参与其中,以促使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对于拖欠劳务薪资的问题,检测机关要认真执行批捕起诉等手续,对于由于情况恶劣导致群体性的事件,相关部门要及时介入侦查,依法进行快捕快诉;对于因劳资纠纷而犯罪的人员,多属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很多疑犯为缓期执行,因此要完善社区的矫正能力,帮助他们尽快矫正自我,认识自己的错误,融入并适应社会。同时,我们社会大家庭要给予该类人员以最大的包容,使其心理的矛盾纠纷早日化解,以此来实现社会的良性循环。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企业产业层级较低且人力资源相对过剩,导致劳资双方利益纠纷不断,很多地区的劳资纠纷呈现多发态势,在多重因素影响下,有的劳资纠纷升级成刑事犯罪。通过对劳资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特点及成因进行分析,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探讨如何可以更好地缓和劳资关系、解决劳资纠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劳资冲突 劳资纠纷 刑事犯罪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处于人力资源供应相对过剩和企业产业层次较低并存的现状,金融危机的不断冲击,利益分配不公平问题不断凸显,“强资本、弱劳动”格局也不断凸显,企业面临的生存挑战越发严峻,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劳资纠纷呈现多发态势,很多纠纷也升级成为刑事犯罪,这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通过笔者对浙江某市进行调研,对该市近几年的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剖析这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探讨如何可以更好地缓和劳资关系、解决劳资纠纷,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特点
(一)故意伤害犯罪居多
2009年至2011年,某市移送审查起诉的因劳资纠纷引发刑事案件总计98件,犯罪的主要表现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杀人、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放火等,以故意伤害罪为主要的表现形式。如2011年,因劳资纠纷引发故意伤害事件31件,涉案人数56,引发的刑事案件占总数的82.1%,伤亡人员中约80%为轻伤,约20%造成为重伤甚至死亡。
(二)主要为临时冲动型犯罪
临时冲动型犯罪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为事前未预谋,现场因冲动实施犯罪;另一种为当场未实施犯罪,但在短期内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活动。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为临时冲动型犯罪,有些务工人员认为受到用工单位不合理的处罚或工资纠纷,临时采取过激行为而触犯刑律。涉案者通常没有前科劣迹,多是在劳动纠纷激化时情绪失控而使用暴力,在犯罪后这些人员的悔罪表现很明显,大部分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交代。在很多案件中,涉案者向用人单位讨要工资,因用人单位不予支付或对支付的工资不满意而产生争执,主要以持刀、持棍和踢打进行作案而造成人员伤亡。
(三)多为同乡间或工友间共同犯罪
劳资纠纷案件极易引发群殴事件,在一些劳资纠纷案件中,受害人亲友、家属数十数百人聚集在公司门口,有时甚至会产生肢体冲突;在有些案件中,数百名务工人员聚集在一起讨要工资,甚至围堵公司,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由于务工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在处理劳资纠纷时会感到自身力量不足,所以会找老乡、亲友来帮忙,尤其在某个用人单位出现较大规模的劳资纠纷时,务工人员很容易受到煽动,而出现过激行为。如在曹某寻衅滋事案中,由于用人单位老板肖某没有及时支付工资,曹遂聚集10余名同乡到该厂,用铁棍、木棒等物群殴肖某。
(四)案发特征带有明显的时间性和行业性
案发大部分发生在年底,时间比较集中,特别是因工资结算、讨要工资引发的案件,大部分发生在接近年底的时段。劳资纠纷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大部分产生劳资纠纷的用工单位为私营企业,多数为小企业或手工作坊,以招纳短工为主,管理不规范。通过数据分析,在近三年的劳资纠纷案件中,这类企业平均占92%,劳资纠纷主要发生在这一类企业中。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劳资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
(一)劳资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一方面有些用工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有些管理措施是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制定一些不公平条款,这些都为引发劳资纠纷埋下隐患。另一方面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素质较低,通过对某市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统计分析,初中以下占60%,中专或高中占29%,大专以上占11%,而劳资纠纷刑事案件的涉案人文化程度更低,90%以上为初中以下学历。在农村人口过剩时,涌向城市打工,在劳资关系中处在弱势地位,不能有效地通过法律手段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一旦权利受到损害时,容易采取过激行为而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劳动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很多地区的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体系不够健全。表现为:(1)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不够,规范力量不强,相关劳动政策措施不健全、不完善,导致劳资矛盾不能及时得到发现并制止,产生矛盾积压甚至激化;(2)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案件中,未及时采取有效方法,不够重视案件的敏感性,没有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及释法说理等工作,未能使当事人积怨及时化解,以至于矛盾进一步激化;(3)当前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处罚不力,起不到震慑的作用。
(三)企业内部劳动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在招工签约方面,有些用人单位的劳动协议条款模糊、简单,还有些私营企业为了避免日后遗留法律问题,直接在劳动力黑市招工,不办理任何签约入职手续,为劳资纠纷埋下隐患。如2011年发生的30件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务工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以至于无法实现事后合法讨薪。二是在生产管理方面,用人单位实行太过严厉的惩罚制度,特别是罚款制度,得不到员工的普遍认可,极易引起员工的不满情绪,导致矛盾的激化,也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
(四)司法程序维权成本高周期长
通常情况下,在发生劳动争议后,需要双方要在两个月内提请仲裁,经仲裁、审理后,一般的案件仲裁和诉讼的时间在四五个月左右,特别复杂的案件甚至要拖到一年。对于务工人员来说,很难有精力和时间采用这个渠道来维权。而且很多的劳资纠纷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大,很多甚至只有不到千元的工资。即使务工人员意识到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权,按司法程序来处理劳资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要花费诉讼费及律师费和大量的时间,所得的利益和维权成本不协调。所以在务工人员认为受到不合理劳资待遇时,通常选择和用人方当面解决,以至于出现私下报复泄愤甚至使用暴力的现象。
(五)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和无助感促就犯罪心理
转型时期的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贫富出现差距,社会结构的分化使得弱势群体产生不满足感和不公平感,这种心理进一步僵化了劳资双方的关系。若企业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劳动者实行剥削,那么处于弱势方的劳动者将感到严重的被剥夺感,而这种敌意的内心感受通常需要一种方式来发泄出来,而当前社会也缺乏疏导这种敌意心理的正确方式。加上有些劳动关系没有形成正式的劳动合同,以至于劳动部门处理纠纷时久拖不决,进一步增加了他们的无助感。在这二种心理的压力下,很多人采取了极端的行为来解决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强化劳动者的综合素质
在目前外出务工人员普遍在文化、法律知识及专业技能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要着重对该类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作为劳务输出的当地政府,要集中并有针对性的对务工人员进行法律及专业技能上的培训,特别要组织对该类人员进行有关劳动法的学习和教育,以此提高个人法律知识。再者是劳务输入区域的政府,要为劳务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及职工文化学习的环境,提高劳务人员的劳动技能、自护能力、文化素质等。另外,作为用工单位,在加强劳务技能培训的基础上,也要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彼此交流等的环境。
(二)规范单位用人制度并强化监察力度
用人单位要规范企业用人制度,与务工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并建立能够得到大多员工认可的管理制度,设立与务工人员良好的沟通机制,从而调动务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避免与劳务人员就劳资问题萌生矛盾。各企业要建立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样不仅能够在企业与员工出现劳资纠纷时,通过工会或职代会进行解决,而且还能协助企业的发展与管理。作为劳动监察部门,要设立拖欠工资处理事务的社会管理机制,建立监察档案,并不定期的对其在劳动法规及政策上的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并及时纠正企业在工资支付等方面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对于存有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对其采取处分、曝光、纳入不诚信企业范畴等办法。
(三)完善的矛盾处理机制
在处理矛盾时,首先要保证处理方法是建立在正确依法处理的基础上进行,认真仔细的向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释法说理等工作,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积怨矛盾。在处理劳资矛盾中,司法机关要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进行教育,对于用人单位要尊重劳务人员,公正公平的对待每一位劳务人员,对于劳务人员要依照劳动法,合情合理的解决问题。在劳资纠纷的案件中,多数劳务人员是由一时冲动造成的犯罪,被判刑后常会给家庭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主要以双方谅解、赔礼道歉、认罪悔过或积极赔偿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共识的基本原则来处理;对于造成刑事犯罪的,要依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初犯等的案件要从宽处理。
(四)确保劳动者的合理诉求权益
加强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实体建设,并提高仲裁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受理所有涉及劳动纠纷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要及时准确的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家庭困难、无法提供诉讼费用的要及时进行减免,以使该类人员打得起官司,获得个人合法权益;建立一个专门解决劳动纠纷的司法程序,例如专门针对拖欠工薪的劳动纠纷,在审理案件时要求快、求准的基本原则,及时解决案件。同时针对家庭较困难的劳动者,法院可以采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诉前保全等法律手段;检查机关要强化与基层群众直接联系的优势,拓宽联系平台,例如开展网上论坛、问卷调查等及时准确的掌握社情民意,尽可能的在基层就将劳动纠纷进行化解。另外,基层检察院要加强预测判断、现场指挥、舆论引导、依法处理紧急事件的应变能力。
(五)创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积极开展柔性办案、和谐执法,全面推进社会的“大调解工作”。作为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机构的双向大调解,并指派人员到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去调解和接访工作。对于涉及法律的信访问题,要尽量为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释法说理工作,同时要及时将矛盾问题移送至地方纠纷中心,并指派人员参与其中,以促使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对于拖欠劳务薪资的问题,检测机关要认真执行批捕起诉等手续,对于由于情况恶劣导致群体性的事件,相关部门要及时介入侦查,依法进行快捕快诉;对于因劳资纠纷而犯罪的人员,多属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很多疑犯为缓期执行,因此要完善社区的矫正能力,帮助他们尽快矫正自我,认识自己的错误,融入并适应社会。同时,我们社会大家庭要给予该类人员以最大的包容,使其心理的矛盾纠纷早日化解,以此来实现社会的良性循环。
相关文章:
试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04-26
试析我国证据补强规则的完善04-26
简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04-26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几点思考04-26
试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方向04-26
迈向公共财政:《预算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之评议04-26
试析我国虐童救济体系研究04-26
浅论当代行为艺术法理探析04-26
试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特殊性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