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副局长”王茜、“85后副县长”徐韬、“27岁副区长”江中咏、“22岁团县委副书记”常骏生,一个又一个“火箭提拔”的干部,屡屡引发舆论的强烈质疑。相关部门的回应往往难以跳出如出一辙的套路———先是“没有发现人为操作、弄虚作假及其他严重违规问题”;后是匆匆收场,免去其职务,“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火箭提拔”,严重地挑战“干部年轻化”和“破格提拔”的正当合理性。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注重工作实绩,就需要在一定的岗位上工作相应的时间,积累一定的经验,需要脚踏实地,干出一定业绩。这是人才成长规律性所要求的。那种为了满足“破格提拔”所需要的经历、资历或者“才能”要件,而刻意安排任职调动的“合规程序”,恰恰是对人才成长规律的无视,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例如,为了使其“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短期内连续在数个不同岗位之间进行调动。这种单纯为符合程序要求而积累经历的情况,不仅存在于基层,而且在各个层级都存在。一个人到新的岗位就任数月,连熟悉所在岗位的工作都未必能够做到,更无法指望他做出值得称道的业绩。很多情况是,经过一番折腾,“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年轻干部则成就了其晋升的形式要件,正常提任也就顺理成章了。即使正常提任受到任职年限等要件的限制,也“可以破格提拔”。须知,这种“合规程序”很难称其为正当程序,往往正是对“注重工作实绩”标准的践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了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资格,并规定“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为了规范选人用人,避免“火箭提拔”干部貌似合乎规则、实则无视甚至践踏规则的情况继续下去,首先需要强调确认的一种价值取向就是应当尽量减少甚至避免破格提拔,其次则是需要致力于破格提拔程序规定的健全和完善。
《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这种报批制度非常重要,而“火箭干部”的报批每每都能“合规”通过,这暴露出一个致命的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的标准和程序亟待完善和公开。有人对上世纪80年代以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103名副省部级(或“享受副部级待遇”)以上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例进行剖析,得出“受火箭提拔易滑向犯罪”的结论。为了维护公务员任用的合法性和公正合理性,有必要坚持公开(不仅限于任职前公示)原则,并使说明理由的机制成为选人用人乃至整个公务员任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规定了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和任职等程序,其中任职程序中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逐级提拔是对人才成长规律的尊重,越级提拔也是对人才成长规律的尊重。但是,前者应当是常态,后者应当是极个别情况下的应对。对于极个别情况下的越级提拔,须具体列明其构成要件,建构相应的程序规范,对符合了什么样的条件就给予批准,经过了什么样的程序,需要什么样的材料,具备怎样的业绩,才能予以批准等尽量规定清楚。唯有如此,才能杜绝、起码最大限度地避免越级提拔、破格提拔等异化为“裙带提拔”、“亲属提拔”或者“权钱交易提拔”,才能确保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和可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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