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时间:2024-04-26 09:37:0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 在民事责任方面存在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作为民事方面的医疗责任也不例外,为了解决这一竞合问题理论界有着不同学说。

  关键词 医疗侵权;医疗违约;责任竞合;解决

  一、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概述

  医疗侵权行为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行为。[1]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就是医疗机构因自己的的侵权行为而承担的不利后果。医疗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当我们把医疗行为看作是契约关系时,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当我们只注重患者的实际损害结果时,医疗机构就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的多重性,这两类责任时常发生竞合”。[2]作为民事行为中的医疗行为也不能逃脱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状况。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适用的理论学说

  在理论界为了解决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与医疗违约责任问题,学者们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种学说,

  (一)法条竞合说

  该学说认为,侵权行为的规定为一般规定,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特别规定。因此,同一不法事实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违约责任,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之余地。[3]但是这一理论明显没考虑到医疗事故这一特殊的事故,因为它往往涉及的是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而这一权利又是难以弥补,难以得到平衡。在诉讼时效、责任范围、患者死亡、赔偿范围等情形中存在不可克服的缺点,使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失去平衡,不可取。

  (二)请求权竞合说

  持该说学者认为,只要一个损害事实,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就会同时发生两个相互独立的请求权,即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发生医疗损害被害人可以选择其一也可以二者都选。这一学说的目的在于给被害人最大程度的救济。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持该学说学者认为,行为人的一个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的成立要件,从但本质上说,仅是产生了一个独立的请求权,只不过这一请求权有两种法律依据。所以,债权人应选择最有利的法律规范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在医疗事故中,受害人在结合契约关系和侵权关系这两个规范时,应从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规范的角度行使请求权。

  三、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解决机制

  通过以上学说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角度来说请求权竞合说很值得采纳,因为这一理论的出发点是为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和救济,这一理论也凸显了人作为的人的价值,尽管说人的生命健康无法用事后的任何帮助来衡量,但是这一学说是想尽最大的可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在我国法律的大环境中更多的体现的是“补偿性”赔偿,就比如关系我们切身利益的消费者保护法也是双倍返还,与国外的惩罚性赔偿相比,对受害人的救济幅度较小;再比如国家赔偿法中的赔偿标准也是“补偿性”赔偿,在实践中甚至缺乏预算,使受害人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同时在实践中当遇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方式来进行救济。比如产品侵权案件,当事人既可依合同法也可依侵权法就行救济,其依据就是我国《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历史惯性是用侵权责任处理医疗纠纷。在司法实务中有些审判人员甚至不允许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这不符合利益衡量原则。[4]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最终要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属于当事人的个人私权,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但是,面对一些诸如医疗机构与患者约定的“无效退款”,结果不仅无效反而出现了人身损害情形。如果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在我国目前的两种责任计算方式不同的情况下,患者的有些损失,难以得到赔偿。为了最大限度地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有案例支持了两种责任并用。但是这样不符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同时对于医疗机构又造成一种不公平,加重其的赔偿责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学者提出增加赔偿数额的观点。[5]

  笔者支持这一观点,正如前面所论述的有关我国的赔偿标准偏低一样,较多的学者呼吁提高赔偿标准,所以提高赔偿标准是顺应时代与时俱进的做法。它既可以解决我国目前赔偿标准较低的法律环境,又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医疗纠纷中它既可以改善我国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整治医疗环境;又能有效弥补当事人的损害,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719.

  [2]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82.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77.

  [4]郭敬波。医疗违约责任论[D].郑州大学学位论文,2006.

  [5]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60.

  [作者简介]林婷婷(1985—),女,福建晋江人,海南大学 2010 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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