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使用制度经济学方法对中国式资源诅咒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区域经济梯度开发战略所造成的地区间资源使用权的不平等性与不合理的资源产权制度安排的综合作用是中国式资源诅咒形成的原因。这样的产权制度安排使东部地区可凭借较强的经济实力,通过对自然资源产权最终代理人的控制,控制中西部地区的自然资源,造成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的“剥削”。最终导致中国式资源诅咒现象的产生。
【关键词】资源诅咒;制度安排;委托—代理关系
一、中国式资源诅咒问题现状
传统经济增长理论认为,自然禀赋很大程度上决定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资源丰裕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通常蕴含更大的潜力,自然资源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的优势所在,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决定着地方经济的增长与走向。通过自然资源的开采、开发利用,可迅速实现资本积累和经济增长,这被以往经济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充分证明。目前的经济强国在历史上的强势发展都曾受益于自然资源的贡献。Habakkuk认为,自然资源的丰裕使美国获得更高的生产率,并最终导致其19世纪的繁荣。美国在工业生产中的领导地位与其在煤、铜、石油、铁矿石等资源产品上的开采和生产是分不开的。二战后绝大多数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并没有因为这些“神赐天粮”飞速发展起来,尤其是经历短暂的资源繁荣后,其发展速度反而低于很多自然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和地区。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学者王小强、白南风在对我国自然禀赋较好的内蒙古、宁夏、新疆、西藏、广西、云南、贵州、青海等五区三省的开发进行研究时发现,这些省区存在着两个自相矛盾的震惊,即令人震惊的贫穷和令人震惊的富饶,他们将此现象称为“富饶的贫困”。
在中国,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如山西、黑龙江、云南等地的经济绩效远不如自然资源贫乏的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多数省份丰裕的自然资源并未成为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反而制约经济的增长。本文参考国外学者的做法,把上述现象称作中国式资源诅咒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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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式资源诅咒形成的原因分析
本文对中国现有的与中国式资源诅咒现象有关的制度安排进行深入研究后,认为中国实行的区域经济梯度开发战略所造成的地区间不平等性与不合理的资源产权制度安排的综合作用是中国式资源诅咒形成的原因。
(一)中国的区域经济梯度开发战略导致地区之间在资源利用上的不平等性
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实行重点发展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战略,中央政府给东部地区很多优惠政策,其中一项是中西部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优先支持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东部地区由于区位、历史条件等因素,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而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薄弱。东部地区有好的经济基础,加上优惠政策的扶持,经济开始腾飞。西部地区受人才外流、技术落后、资源优先支持东部等诸多因素影响,经济发展缓慢。现阶段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做出相应的调整,但由于受路径依赖的影响,东中西部地区间的不平等性仍存在。东部地区的发展要使用中西部地区的资源,按市场经济的原则东部地区要给予中西部地区相应的价值补偿,中西部地区可利用出售资源获得的资金发展自己。这样,东西部地区都能获得相应的发展。然而,中国现有的资源产权制度安排导致一种不合理的现象:西部地区要向东部地区提供资源供东部地区使用,却不能按市场机制原则得到应有的补偿。
(二)自然资源无偿取得方式导致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发
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形式单一,即我国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所有权形式基本上是公共产权。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全部公有或者说过分单一的所有制对自然资源的配置并不适合。由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公有,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将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时,常采用无偿或低偿的方式,即通过审批方式,将自然资源使用权以许可证的方式给予企业。各种自然资源开发企业以无成本或低成本代价获得自然资源使用权,各级政府在出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时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所能得到的仅是轻微的自然资源税。我国目前虽已开始实施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但其范围不大,大部分自然资源目前仍无偿使用。这实际上造成自然资源的开采者把很大一部分成本转移给了社会。资源开采越多,这种不合理的成本转移就越多,资源开采者获得的利益也越大。这样的制度安排必然导致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使原本随经济增长而日渐稀缺的自然资源的供给缺乏弹性,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自然资源贸易条件的恶化,使中西部地区的自然资源以比市场价值低的多的价格出售给东部地区。自然资源无偿使用制度安排的结果是自然资源开发企业获得大量好处,社会财富转移到少数部门和企业,整个社会的自然资源使用效率低下,自然资源流失和浪费严重。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三)现有自然资源产权委托—代理关系导致东部地区对资源的控制
我国自然资源产权总体上是公共产权,即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作为国家政权的行政机构,政府为自然资源的管理机构。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在自然资源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规定自然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实质上,国务院不是真正的自然资源所有者,它只是代表国家行使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是代理人。国务院不可能控制所有的自然资源,为有效地管理自然资源,国务院须将权力分解,委托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管理自然资源,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可能完全控制和管理这些资源,他们也必须委托下一级代理人对自然资源进行直接管理。自然资源产权被层层委托给众多具体代理人,由此形成层层委托代理关系。国家和各级代理人之间可能有着不同的行为和利益目标,每个环节的代理人与它的委托人的利益目标也可能存在差异,从国务院到最终的代理人,他们的利益目标差异可能越来越大。越到下一级代理人,其目标越偏向于自身的利益。当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目标不一致时,委托人就要采用恰当的激励与约束手段让代理人按照自己的目标行事。在自然资源无偿使用条件下,各级政府和部门出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时,无法得到转让收益,各级政府没有积极性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开采者的行为,各级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督与约束机制严重缺失。由于我国资源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自然资源产权最终代理人就会产生利用手中的代理权进行寻租活动的动机。东部地区资源使用企业只要控制自然资源产权的最终代理人,就相当于控制了中西部地区的自然资源。东部地区虽资源匮乏,但可以很廉价地利用中西部地区丰富的资源发展本地区经济。西部地区虽拥有丰富资源却不能得到资源开发所带来的好处。具体表现出来的就是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缓慢,资源贫乏的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却很迅速这一中国式资源诅咒现象。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用制度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方法对中国式资源诅咒形成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研究。现有制度安排导致东部地区可凭借较强的经济实力,通过对自然资源产权最终代理人的控制,控制中西部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要使我国避开资源诅咒的陷阱,合理利用资源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应该加强对资源丰富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改革与完善我国当前的资源产权制度,以下是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些改革与完善当前制度安排的建议:
(一)加强对资源丰富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
西部大开发战略是为充分合理的利用西部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以促进西部资源丰富地区迅速发展,缩小东西之间差距,实质是中国区域经济梯度开发战略的继续。中央除在中西部地区进行一些基础投资之外,并没有给予这些地区多少优惠政策,东中西之间由于以前重点发展东部战略所形成的地区间的不平等格局尚未得到完全改变,东南沿海资源稀缺的省份还能够以低廉的价格使用资源丰富地区的资源。东南沿海经济发展较好的省份对资源丰富地区的投资支持力度有限,因此国家除了要向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地区加强投资支持力度外,还要在政策上给予更多支持,使资源丰富地区能够享受到资源开发带来的好处。
(二)建立明晰的资源产权关系
资源产权改革的大方向是市场化,关键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明确区分开来,使所有者与经营者形成一种经济契约关系。根据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多样化特征,应分门别类建立起多样化的所有权体系。改变目前政出多头的所有权结构,由统一的机构行使所有者管理权。打破传统的“公有公用公营”的运行范式,引入自然环境资源使用权通过市场竞争有偿获得的产权安排制度。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多以“如何确保国家对资源的有效、充分利用”为出发点,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同时,未从物权角度对自然资源使用权做出明确规范。为解决自然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权益不对等失效,必须实行使用者支付制度。建立完善的资源产权制度,整顿和规范资源产权,为培育和规范资源产权市场提供基础支撑。
(三)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委托—代理监督与约束机制
在我国现有制度下,自然资源的非法使用现象有自动恢复机制。这种机制形成的根源在于自然资源公有化产权制度和政府审批制度具有刚性,在自然资源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状态下,由于控制权与收益权不对称,各级政府官员都存在利用手中控制权进行寻租的动机,因而为非法行为自动恢复提供了条件。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委托—代理监督与约束机制,可成立专门的非政府机构代表人民行使对政府这一代理者的监督与约束的权利。还可引入资源产权代理者竞争机制,即引入政府间的竞争。自然资源产权代理,一个基本做法是把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同时,政府间引入准市场化代理竞争,迫使政府对公民的各种需求做出迅速有效的反应,从而有效解决各种政府失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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