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乌托邦的建构与法国大革命的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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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与法国大革命为人类历史留下了深刻的印记。尽管法国大革命已逝去200多年,却给后人留下了大量思考。对于当代中国来说,面对国内外的复杂形势,探寻适合中国的改革道路关乎中华民族的命运。笔者通过反思法国大革命中人权乌托邦的建构与幻灭以期表明:应当以史为鉴,切忌盲目照搬外国的理念与制度,而要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富国强民之路,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保守派与激进派的较量

当美国《独立宣言》传入法国时,法国人立即对它产生兴趣,甚至是崇拜。拉法耶特曾写信给华盛顿,指出他热切地希望法国也会有一个《权利宣言》和一部宪法,他也希望在成就这些事情的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令所有人感到满意,并以一种和平的方式进行。杰斐逊向拉法耶特提出建议,制定一个由国王颁布的确认国民权利和保障个人自由的宪章。然而,当时三级会议充满了革命的弥赛亚主义激情,而国家主权的理念也已经扎根于多数代表的心里,这些因素都促使革命党人无法与国王达成妥协。于是,一个同时也有利于国王的宣言流产了。

1789年7月11日,拉法耶特将其本人起草的第三版《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提交给三级会议审议。拉利·多朗达尔告诫人们对此要谨慎。他指出,《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独立于宪法而存在实为不妥,因为自然权利不能与实在权利相分离。一个独立于宪法而存在的宣言将可能导致虚假的希望,成为蛊惑人心之说的借口,并最终引起社会秩序混乱。但是,在拉法耶特鼓动下,谨慎的思考没能战胜众多代表的激情。7月14日早上,代表们讨论了拉法耶特的动议,遭到来自贵族中最保守阵营的抵抗。争议的焦点在于:宣言应当置于宪法之前以便使宪法连接人权,还是将宣言置于宪法之后,以表明人权是宪法规定的结果。温和派主张仿造英国模式改良君主制度,而激进派则要求全部推翻后重建。部分激进人士,如克雷尼埃尔起草的宣言深受卢梭理念的影响,认为自然权利不需要附上一个冗长的权利清单,他草拟的宣言只有9条。温和派为此感到忧虑,他们认为国民议会可能会很快通过一个充斥着革命思想的简短宣言。

对温和派而言,如果此时宣言诞生,将会十分危险,最好是先完成宪法的起草工作。为此,马卢埃从三方面加以论述。首先,他从理论层面分析,认为一个形而上的宣言在立法上不符合逻辑。由于实证法总会对自然法作出调整,不存在不受限制和没有例外的权利。他主张当务之急在于制定一部宪法,而宣告这些抽象的权利将会把人们引入歧途。其次,马卢埃对当时法国社会的不同阶层加以分析,由于无产者处于依附状态,与广义上的来源于自然的自由相比,他们所期待的首先是一份能维持生计的工作、治安状况良好以及一种持久的保护。最后,马卢埃还驳斥了法国应当学习美国模式的论调。

然而,激进派最终占了上风。8月4日,国民议会几乎以全部票数确定《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这一名称,同时也确认了《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独立于宪法、先于宪法的属性。8月20—26日,国民议会逐条讨论、批准了包括序言在内的全部17条内容。

反思理性主义自然法

正如托克维尔所说,“那时连政治语言也从作家所讲的语言中吸取某些成分;政治语言中充满了一般性的词组、抽象的术语、浮夸之词以及文学句式。这种文风为政治热潮所利用,渗入所有阶级,而且不费吹灰之力,便深入到最下层阶级。早在大革命前,路易十六的敕令便经常提到自然法与人权。”

针对法国大革命与1789年《人权宣言》的核心理念——“自然权利”(自然法),自然法学家登特列夫认为,近代自然法理论根本就不是关于法律的一套理论,而是有关权利的一套理论。在相似的名词掩护之下,一番重大的变迁已经发生。尽管自然法的理念产生于古希腊,人们长期认为关于自然法的学说始于荷兰学者格劳秀斯。格劳秀斯是一位唯理主义者,他相信有可能借助严格的逻辑演绎出一套适当的理性法律体系,其效力将会大到足以约束意志。其后的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在著述中都运用了“自然法”、“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等概念来建构各自的关于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论体系。

社会契约论的基础就是近代自然法观念。这种理论企图将文明社会的产生解释为它的成员审慎的意志行为之结果。社会契约是一个框架,也是一份蓝图,对它的各种不同的解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它们的起点是个体。这种哲学上的个人主义与启蒙时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关系密切。人们宣称,要获得关于法律的清晰知识,就需要一场真正的启蒙。然而,能够提供这样一种启蒙的,不是信仰,而是理性。因为,法律就在理性之中,思辨理性能够从其自身、从对其自身抽象性质的沉思中推导出表现为公理形态的一切法律、一切道德,以及一切正当的来源。在理性主义与启蒙运动的驱使下,关于某种自然状态的学说以及转向文明状态的形形色色的契约理论,为国家提供了一个新基础。然而,事实证明这个基础并不可靠,并且存在危险。

人权乌托邦的幻灭

在雅各宾派运动中,实施暴力的理由就是为了促使人性“回归”真正的自然法。他们认为,人权不仅仅是为了记忆而加以“宣告”,还必须以强力对待“人民的敌人”,以实现人权。在实践中,人民的敌人是那些缺少“美德”的人。罗伯斯庇尔宣称:“应当彻底除掉那些邪恶的家伙,他们总是密谋反对人权,反对所有人的幸福。”对人民的敌人施加恐怖是“适用民主基本原则的结果”,而开展大革命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人权”。然而,讽刺的是,卢梭本人在激发起对“人权”的广泛兴趣后,不久就对此不再抱有幻想。在一封写于1769年1月的信件中,卢梭抱怨“人性”这个美妙的词被过度滥用。

托克维尔声称,“人们研究法国革命史就会看到,大革命正是本着卷帙浩繁的评论治国的抽象著作的同一精神进行的:即本着对普遍理论,对完整的立法体系和精确对称的法律的同一爱好;对现存事物的同样蔑视;对理论的同样信任……遵照逻辑法则,依据统一方案,一举彻底改革结构,而不在枝节上修修补补的同一愿望而进行的。这是何等骇人的景象!因为在作家身上引为美德的东西,在政治家身上有时却是罪恶,那些常使人写出优美著作的事物,却能导致庞大的革命……在法国大革命中,在宗教法规被废除的同时,世俗的法律也被推翻,人类精神完全失去了常态;不知还有什么东西可以攀附,还有什么地方可以栖息,革命家们仿佛属于一个陌生的人种,他们的勇敢简直发展到了疯狂;任何新鲜事物他们都习以为常,任何谨小慎微他们都不屑一顾……”

德国公法学家耶里内克在深刻反思《人权宣言》和法国大革命时指出,法国大革命之后的混乱,更多显示的是匆匆忙忙采用外国制度所可能导致的危险。美国与法国革命史的比较研究已经向世人表明了这个道理。1776年之后的美国实际上是建立在他们已经拥有的长久的历史基础之上,美国各州依据各种权利法案已经发展成了一个井然有序的联邦。法国人则撕裂了他们国家的框架,他们希望给予他们自己现在还尚未享有的东西,即1789年《人权宣言》的普遍原则所对应的制度。然而,历史告诉我们,在一个国家中巩固国家的因素在另一个国家则变成了造成进一步混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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