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三权分立的结果是权虽分、监督权却未能立,股东大会形式化,执行权力高度膨胀。这种权力制而不衡的现状导致大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大行其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岌岌可危,公司治理的核心变成了对大股东和经营者的治理。如何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公司权力,归根到底就是能否对大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实行有效的监控,这是关系公司治理绩效和公司存亡的重要问题。
论文关键词 权力监督 制约 两权分离
权力是什么,罗索在《权力论》中阐释说“权力是一种能强加自己意志于他人意志之上的能力,是一种通过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来改变现实社会关系的支配力量”。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在人类无限的欲望中,居首位的便是权力欲与荣誉欲”。对权力无限地崇拜,直接导致了权力的异化、滥用与变质,而这正是腐败产生的根源。“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所以要保证权力的合目的性,就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个界限既体现了制约与监督的必要,又体现了制约与监督的效果。
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以权力间的关系进行考察,用权力制约权力,以保证这种权力合乎权力自身的性质与公众的目的,这被称为政治学的思路。二是到权力与权力执掌者的关系中去思考权力制约问题,通过权力执掌者的伦理精神,即从他的内心信念、荣誉感、公平正义的观念出发,进行自我批评、自我约束,这被称为伦理学的思路。
后一种思路可能只是“德治”思想家们的理想而已,现实中难显实效。前一种模式: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被政治思想家们定义为权力监督的经典模式。此模式的实行,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其一是内部环境,要求有完备的法制、明确的职责、适当的程序;其二是外部环境,要求有法治的社会、民主的政治、公民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此外,制约权力的权力还应合乎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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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制约监督的权力是独立于甚至凌驾于其上的不同性质的权力;第二,制约监督的权力在力度上等于甚至大于被监督的权力;第三,制约监督的权力是一支多方面的综合力量,既多管齐下,又要形成合力。
具体到制约与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其一,是横向制约,把权力分割为不同性质的部分,权力间互相制约监督,或把监督权限授予某一特定机关。譬如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及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即取此义。其二,是纵向制约,权力布置呈现出明显的从上到下层层隶属的特点,下对上负责,上监督下。我国的政治权力运行即主要采用纵向制约,而德国公司“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的层层负责制亦同此理。
这种“权力制约权力”的理论着眼于权力运行的层面,受到了国内一些学者的批判。他们认为:西方一切操作主义化的权力制约方案都停留在权力运行的表面上做文章,而未深入到权力的本质,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仅在权力运行的表面上来探寻权力间的相互制约,那么会使人们忘记权力的本质、根源,最终使权力制约问题成了不同权力执掌者之间的权术和游戏,而权力应该为谁服务的问题便不可能根本解决。要真正制约权力,应谋求现实的权力监督途经。他们的观点是:制约等于监督。只可惜他们未能设计出拈来可用的具体方案。
以上一些关于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学说,不管国外的还是国内的,在各国的公司立法中,关于公司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上都借鉴和反映了这些成果。笔者其后进行的关于公司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具体阐述,正是构建于此理论之上:那就是从权力的本质、根源与权力运行机制两个层面进行综合论述。
一、公司权力监督之必要: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然
在合伙企业或规模较小的公司中,因投资者人数少,人合度较高,公司权力一般由股东统一行使,在这种情况下,权力监督并不必要。但在现在公司巨大化,股东人数庞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再由众多股东直接参与经营既不可能也毫无意义。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既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公司活性化的重要依据,它使资本与知识充分接合,一方面使资本获得增殖渠道又避免过高的决策成本,另一方面又使智力拥有用武之地,实现人力资源最大化。但这些利好的背后,两权分离却隐藏着许多置股东不利的危险和置股东不力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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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两权分离会带来所有与支配的分离,经营层的权力日趋膨胀,逐步摆脱所有者的制约,成为对公司的实质的无限的支配者。这种结果增加了股东的潜在风险和代理成本。
第二,两权分离使股东远离经营管理,其间天然的利益联系纽带日渐薄弱,股东关系日趋淡漠,意思表示分散,不易形成意志合力。
第三,信息不对称,两权分离导致所有者与经营者在资本控制上的反向运动,股东一般不再对物质资本进行直接控制,信息屏障越来越厉害;而经营者利用接近资本的地缘优势,再加之业务执行技能的高度化,复杂化,专门化,逐渐成为公司的信息独占者。这种在公司信息上的严重不对称,为经理层损害股东利益提供了广泛的空间。
第四,责任不对称,有限责任虽说降低了股东投资风险,但这种有限责任通过公司最终由股东承担。经营者的业务行为除了必要的法律责任外,其后果皆由公司(股东)承担。这种类似于代理的责任制度使被代理人(股东)风险过大而代理人(经营者)责任过轻,弱化了所有权对经营权的限制。
第五,股东在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中陷入两难。既想赋予经营层广泛权力以便他们自主地决胜于瞬息万变的商战之中,又想把这种权力囿于自己的掌握以免架空自己。但这种平衡总是难以寻求,要么经营权形式化,要么所有权被虚化。
总之,在两权分离已成定势的情况下,股东只有一条道路可以驱使“藏在公司背后的人”走到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正轨上来,那就是加强对公司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公司权力监督的几种模式简述
公司权力的监督主要有单一型和复合型两种模式
单一型主要见于英美等国,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董事会兼有经营、监督职能。在引入独立董事后,监督职能主要由独立董事执行。
复合型的特点是既设董事会也设监事会,具体而言又有两种形态:
其一是二元制,董事会、监事会是股东产生的平行机关,监事会根据授权监督董事会,典型代表有中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其二是二级制,或称为德国模式,股东会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
这几种模式皆是“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的具体运用,二元制是横向的权力制约,二级制是纵向的权力制约。英美的单一型虽呈现出用外部人制约内部人的特点,也只是横向制约的一种变型。
各种模式皆有其产生的背景、运行的具体环境,并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体现了立法者的一种法律理想,或者说是一种应然状态,其效用的大小还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国家法制传统、社会法律文化、民众法律意识等等。但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公司监察制度的完善,它不仅继承了德法的传统,又吸收了英美的精髓,既赋予董事会监督功能,又创造性地设立外部监事和会计监察人制度,不管是其开放精神还是其具体成就都值得我们学习。
三、我国公司权力运行及监控机制评析
我国公司权力运行机制表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公司治理结构实际上就是为了构建一个权力分配与制衡的系统,从而形成一个互相制衡、决策民主、管理科学、经营高效的管理体制。从政治学领域复制而来的三权分立制度,其目的便是把公司原始所有者即股东对投资资产的所有权分化为三部分:最终支配公司的权力、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力、监督经营者的权力。具体而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对权力作了如下分配:
股东大会代表所有者利益,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意思机关和最高决策机关。董事会由股东大会产生,是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对之负责和报告工作。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产生,监事会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及其成员、公司高管人员执行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这一制度设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股东是委托人,通过股东会来行使权力,董事会及监事会皆是其代理人,董事会被授予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执行权力,监事会则代理股东对董事会及经理层进行监督。
如仅从制度设计的理论角度分析,这种公司权力运行中的三权分立及权力代理制度并不乏其合理性与科学性。但在公司治理实际中,这一制度却危机重重,运转不畅。具体表现为:权虽分但监督权未立,权虽制而不能衡。公司被大股东或内部人操纵,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岌岌可危。三权分立在政治生活中的弊端和恶果,如权力滥用、权力出租、行政权力膨胀等在公司运转中也显露无遗。究其直接原因,在于监事会监督软化,监控失灵,未能有效地维系公司的权力平衡,监事会作为股东利益的代表未能对经营权进行合理制约,当然难辞其咎。在目前形势下,重塑监事会,创新以监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权力监督机构,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大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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