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对宪政提出了一个经典性的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法,把宪政区分为资本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和新民主主义宪政等不同性质的类型,并预言“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
宪政即民主的政治。这个“民主的政治”当然不是无序的、随心所欲的政治。它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了的政治。宪政,政治而带有“宪”字,表明了它是依照宪法的规定而运行的政治。所以,宪政和宪法在实质上乃是一个事物的两面: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宪政是宪法的运行和实施。如果没有宪法,也就谈不上宪政;同样,如果没有宪政,宪法也不过是写了文字的纸张而已。宪政的民主性质与程度如何,在于它所依据的宪法及其内容如何。英、法、美等西方国家的宪法是资本主义宪法,所以这些国家的宪政是资本主义宪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表现,因而我们的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我们的社会主义是宪政社会主义,是在共产党领导下人民真正当家作主。
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就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施政,我们要努力建设的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民主政治。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实践证明,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可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的宪政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用“宪政”这个词,并不等于我们要采用西方的政治制度。根据毛泽东的论述,“宪政”有资本主义、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之分。而我国的宪政当然属于社会主义。中国人谈论“宪政”已有上百年历史,而中国的社会主义越来越发达,改革开放的路子越走越宽,并不见因谈宪政而损害了社会主义的蓬勃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改革要深化,就必须实行宪政社会主义。那种认为如果使用了宪政提法,就会理论上西化、实践上西化的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更站不住脚。“西化”这个说法不能被随心所欲地用来做深化改革的拦路石,更不能用满天乱飞的“西化”帽子来吓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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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西化”是指中国本来没有的提法,而从西方传人,因此飞来灾祸。然而,从我国的历史考察,“宪政”不是外国货,而是中国固有。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尚书》就有“监于先王成宪”即政治的积累形成规则的记载。之后,《唐书》有云“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强调施政的经验要制成规范永远传下去,给后代遵行。中国的此类典籍为数不少,从年代看要远比西方立宪主义的兴起为早。到了晚清,中国人才触及西方的立宪制度,对它无以名之,就沿用我国古书中的名词称呼它为“宪政”。顺应近代历史的发展规律,中国后来又有了从资本主义宪政—新民主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发展的观念。所以,它们是中国货,并非西方造。
毋庸赘言,若是西方的提法传到中国来,都会有相应的中英文对照。例如,“民主”,英文曰democracy,“自由”,英文曰feedom,“平等”,英文曰equality,等等,让人一眼便知他们是舶来品。而“宪政”呢,由于他是土生土长的中国名词,所以在英文中并不存在现成可用的确切的对应词。在我国许多文章、书籍里,有的说宪政是Constitutionlism (立宪主义),有的说是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立宪政府),也有人用洋泾浜说是constitutional pohtics,琳琅满目,不一而足。这种莫衷一是的现象恰恰有力地证明了“宪政”并非西方传入。
第二,“西化”必须是原有的事物被“化”了,必须是因为接受了某个名词而使中国变得同西方国家一样了。但如前所述,宪政提法是中国货。那么,接受本国的东西当然扯不上被“西化”的问题。即使那些真正是外国产的名词与提法,只要正本清源、分清性质,就不妨作为文化吸收过来,为我所用。比如说,共和国(Republic)是西方传来的,我们并未拒绝使用。且不谈孙中山的共和国,就说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她已经存在61年,又西化了什么呢?人权(Human rights),起先国内有些人抱抵制态度,但后来也都接受了,最终不是写入我国宪法了吗?我们被“化”了什么?此类事例多得不胜枚举,而传入我国后所发生的影响往往是正面的。其中有些提法虽然曾被自由化的人利用过,但亦不必因噎废食,刻意回避。比如说,民主是五四运动作为“德先生”被引进的。中国人都认为民主是个好东西,这是不争的事实。自由化势力曾利用“民主”“人权”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即便如此,我们也并未因而废弃“民主”、“人权”等提法,更没有人说如果采用这些提法就会陷于西化危害。当然,我们对“民主”“人权”和“宪政”的理解与自由化势力的理解不同。只要我们立足国情,排除制度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把社会主义的宪政民主事业建设好,自由化势力就不会有“化”的空间。
我们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遵守并执行社会主义宪法。我们的宪法总体而言是一部好宪法,但在宪法实施方面还存在某些缺陷,所以亟待解决的是如何改善宪法实施的环境,使宪政建设进一步臻于完善的问题。2002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20周年的大会上说“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宪法监督程序,这就关系到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怎样保证宪法实施的宪政问题了。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只有走中国特色的宪政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市场经济,实行宪政民主,实现共同富裕,才能在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竞争中立于不败,并体现出这种宪政社会主义的制度优越性。
把“宪政”片面地定义为资本主义的专利,无视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认为实行“宪政”就会招致西化的观点,极为荒谬。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而建设宪政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一点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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