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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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登记,从事企业法律工作的企业内部管理人员。他肩负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控制、救济重任。本文通过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历史与现状、地位与优势、问题与对策的论述,期待推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变革与提升。

  论文关键词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企业 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顾问是我国法律工作队伍中一支默默奉献于各级国有企业,肩负为国企保驾护航重任,又不为社会所广泛知晓的法律工作者群体。本文通过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历史与现状、地位与优势、问题与对策等进行思考,形成了尚不成熟的看法和观点,期盼对推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所帮助。笔者以为我国得从国民经济强基固本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义,方能强化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企业的竞争实力。

  一、历史与现状

  (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自起步到今天有近六十年的发展历史。1954年9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内一些企业即设立了“法律顾问工作室”。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务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明确规定“……重要国营企业,特别是业务上对人民群众和对外直接联系较多的机关,应尽可能早点建立”。将法律顾问室定位为“协助企业负责人正确贯彻国家法律、法令和进行有关法律工作的一个专门机构”。这两个文件的颁布奠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石。

  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该《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与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在厂长领导下工作,对厂长负责。国家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1997年3月12日,原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实行准入控制,推行职业资格制度。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企业,已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未设置企业法律顾问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此后,国家相关部委先后制定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2002年7月18日原国家经贸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颁发《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将我国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推到了一个高度。2008年4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二)国外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世界范围发展经历了100多年的历史。目前,美国一般的公司都有专职的法律顾问,公司的每一项活动都有法律顾问参与,公司法律顾问是老总的直接代言人。欧洲的企业普遍都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德国西门子在全球有公司法律顾问360多人。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地位与优势

  企业法律顾问具有非常独特的优势,它既是企业管理人员,又是法律工作者。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实施具有法律依据。一是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二是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三是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等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企业中的重要性,我们可以从我国古代一则故事中得到启示:

  魏文王问名医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扁鹊答:“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扁鹊答:“长兄治病是治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前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本乡里。而我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这则故事告诉人们一个浅显的道理,从实际效果上讲,事后救济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防范。企业法律工作更是如此,而企业法律顾问则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中坚力量。

  纵横比较不难看出,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相比较具有以下优势

  一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企业中,直接参与企业运营和管理,发现纠纷苗头能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时间介入并及时处理。二是企业法律顾问熟悉企业的各项管理环节,采取的措施针对性强。三是除诉讼、仲裁、调解外,还熟悉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财务税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四是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束,忠诚于本企业。五是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是经企业聘用,并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注册登记而取得的,有利于企业的管理和国资部门的监管。六是企业法律顾问对工作具有长期性、系统性,律师则不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其他管理岗位的比较,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

  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是企业运营过程中,合法合规性的把关和审查,在关键问题上往往是一票否决,其职能和作用是其他部门所无法替代。其作用始于事前防范,终于事后救济,贯穿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对于事后的诉讼、仲裁等法律救济则是更多决策者寄予厚望之所在。

  三、问题与对策

  多年来,在各方的长期努力下,我国的法律顾问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目前开展的以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内容的三年法制目标建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笔者以为还存在以下问题:

  1.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定位不够。企业法律顾问负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风险防控的重要责任,但国家没有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相关问题,因而造成了社会有关部门、甚至部分企业的领导人员都不知道企业法律顾问是干什么的尴尬局面。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至今没有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评等定级、职称待遇做出统一明确规定。国务院国资委虽制定了企业法律顾问评等定级办法,但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其职称评定、待遇晋升至今没有纳入国家正式职称序列。且由于受到社会律师高收入的市场行为影响,致使更多优秀的企业法律人才流向社会,已经影响到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稳定。此所谓“有位才有为”。

  3.企业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部门参与经营管理工作的程度极不均衡。由于许多企业重诉讼轻防范,部分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部门只是承担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诉讼等事后救济的工作任务,没有将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过程列入各项工作的流程,出现了法律工作与经营工作两张皮现象。在企业的制度修订、经济合同、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查的制度化上,存在许多差距。

  4.有些企业虽然设立了总法律顾问,但是由于部分总法律顾问为兼职或者非法律专业人员,懂管理不熟悉法律,或者懂法律不熟悉管理,工作开展效果自然而然就打了折扣。

  5.部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设置不够平衡,有些虽有机构但也是合署或代管,有的企业甚至连一名专职法律工作人员都没有。

  6.现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常言道,“有为才有位”。部分企业法律顾问自身的法律素养和管理能力有差距;不积极参与承担经营管理任务;不能提出好方法、硬措施;不重视更新知识。久而久之成了被遗忘的角落。

  面对激烈竞争的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和省属企业,必须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以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1.建议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已显过时的今天,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位、职责、管理等加以规范。

  2.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明文规定,落实其评等定级和职称晋升待遇。使他们安心为国有企业效力,真正留住企业的法律精英和骨干。

  3.建议司法部将长期专职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满十年以上,持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企业法律顾问,经业绩考核授予或者转为公司律师。以便于与律师制度自然衔接,改变企业法律顾问有名没份的尴尬局面。这也是对国家法制统一精神的贯彻落实。

  4.继续坚持完善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资格考试、注册、培训工作。结合国务院国资委三年法制目标建设的实施,2—3年内对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进行一次全面轮训,强化对企业法律顾问法律、管理、执业技能的培训。

  5.建议国务院国资委及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将企业法制工作列入对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之中,长期坚持不动摇,推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

  6.持续不断的加强国有企业管理提升活动,积极开展企业财务风险监督与法律风险监督相结合的防范体系建设。以较小的成本支出达到化解不特定法律风险的目的,此所谓“不战而屈人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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