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非婚同居这种生活方式逐渐流行起来,非婚同居关系显已成为现代社会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这种生活方式的普遍出现有其深层原因,如经济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各类群体的特定因素。但非婚同居关系引发的问题也很多,因此,对同居者之间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亲子关系进行法律规制,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可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论文关键词 非婚同居 法律规制 身份关系 财产纠纷 亲子抚养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但共同生活,非婚同居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包括事实婚姻、未婚同居、非法同居及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也即所有不是合法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都包括在内。狭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不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自愿、长期、公开共同居住在一起的生活方式。非婚同居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二人共同生活关系,这种关系的成立要求符合法定的条件,只有完全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关系才为非婚同居法律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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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为均无配偶的男女,达到法定年龄并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关于同居主体的年龄,笔者认为18周岁作为法律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年龄界限最为合适,因为18周岁的人已成年,具有相当的辨识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承担其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规定年龄界限过高,则会将未到法定婚龄的一些低龄同居者排除在法律规制之外,鉴于当今性成熟年龄提前,这样做不符合现实需要。
第二,非婚同居关系应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P所谓当事人自愿是指双方像夫妻一样建立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关系,其“相互扶持、约束和依赖程度必须达到类似婚姻的紧密程度”。?Q当然性生活并非同居的必备要件,没有性生活也可以形成精神契合、生活和谐的二人共同体。相互的自愿同居必须是彼此认同的,如果同居者中一方或双方不承认对方为自己的生活伴侣,则可视为非自愿同居,或者其他形式的同居,如仅仅为合租关系。
第三,同居行为必须公开,且具有一定时间持续性。同居双方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并不要求以夫妻相称,但在社会公众眼里是一个家庭或整体。非婚同居关系必须持续一定的法定期限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偶尔的性关系并不能寻求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个法定期限以一年最为合理,过短则没有完全建立起同居关系,太长又与非婚同居事实存续期间不符合,一年时间足以认定非婚同居的事实了。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非婚同居的原因分析
首先,经济因素直接影响人们的婚恋观。?R根据经济学家贝克尔的婚姻行为理论,男女之所以会有结婚的需要,是因为他们有相互依赖的效用函数,即结婚能给双方带来更大的效用。而现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房价、物价的不断增高,结婚的成本也越来越高,甚至连离婚成本也逐渐增高,婚姻已经不能给双方带来大的效用了,反而成为了一种负担。过去因为经济条件有限,结婚程序简单,成本较低,但现在由于女方要求的提高、结婚方式的多样化等等,导致结婚的费用持续走高,婚礼在社会扭曲的攀比心理下已成为新人们的负担。对于离婚,若双方协议离婚,本可将离婚成本降至最低,可是离婚常常出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但是这又需要诉讼费、律师费和资产评估费用等诸多费用。所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非婚同居这种成本较低的生活方式。
其次,西方价值观念的冲击与社会的开放也对非婚同居的普及产生了强有力的作用。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西方性自由的观念也随着各种媒体渠道进入中国社会。人们对性的观念也发生了彻底的变化,浙江大学的一项调查显示,62%的学生同意只要是彼此相爱,就可以发生婚前性行为,85%的学生认为,已经发生性行为的男女不一定非得结婚,62%的学生认为重视贞操是对人性的压抑。中国社会的性道德也有了重大变化,人们对于性的态度更加自然与平和,不再视为洪水猛兽,贞操意识也逐渐淡薄,对于非婚同居行为的接受程度也越来越高,社会也不再干涉不损害社会、集体和他人的非婚同居行为,给予人们以更多的自由权利。
此外,特定主体自身的因素对非婚同居行为的发展也会产生影响。例如白领女性经济、社会地位的改变,生育观念的改变,以及试婚的目的;对大学生同居者的教育缺失,婚恋观及性教育的缺失,学生自身心理生理需求;老人排遣孤寂的需要,怕麻烦的心理以及子女对老人再婚的不支持等,这些都是不同主体的特定因素,使得更多人选择非婚同居方式。
三、非婚同居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非婚同居关系与登记结婚的法律婚姻关系不同,我国法律对同居问题的态度也一直模糊不清,既不反对又不支持,因此,导致了与非婚同居相关立法的缺失与滞后。
首先,同居双方中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单方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这也是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发生非婚同居纠纷最常见的理由。但因为非婚同居的选择本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我们应当尊重,但这并不代表其可以成为那些玩弄女性的骗子规避法律的借口,他们应当对自己行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性成熟的男女同居会引发生育问题,即使是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或男女双方都不愿意生,这个问题仍然不可避免,既然有生育问题,就必然会引发非婚生子女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孩子落户、入学问题以及亲权行使等等。
最后,经济原因。许多选择非婚同居的人是因为结婚成本过高,不想在纯粹的感情中掺杂太多的经济因素,发生过多的经济往来,但钱仍是大多数同居纠纷的导火索。在一起时间长了,柴米油盐的琐碎会把当事人之间隐含的问题摆上台面,经济拮据的一方或双方引发同居纠纷的机率很大,特别是有小孩的“家庭”,关系一旦解体,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的负担问题极易引发矛盾。
种种纠纷就像定时炸弹,导致公众生活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甚至引发恶性犯罪。因此,我国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问题犹如箭在弦上,显得十分紧迫与必要。
四、对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完善
非婚同居是合法的同居关系,而不是非法同居,因此应用民法来规制这种关系即可。法律在规制非婚同居关系时,应将其与婚姻关系区分,不能与婚姻等同待遇,非婚同居的效力应明显弱于婚姻效力,两者之间也存在较为明确的界限。法律应注重对非婚同居产生的后果进行规制,不能因此侵犯非婚同居者选择自由生活的权利,不能抹杀两种不同生活方式的内在规定性,应充分体现对人们选择共同生活方式自由的尊重。?T同时,充分发挥法的指引作用,使人们在选择婚姻或非婚同居之前对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有明确而清晰的预期,减少选择非婚同居生活方式的盲目性,避免影响法律婚姻的权威地位和对传统婚姻制度构成冲击。
(一)对非婚同居双方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制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具体体现为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对于非婚同居是否产生人身关系,笔者认为,非婚同居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一种重要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除了无需经过登记程序以外,非婚同居关系与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存在很大差别,虽然非婚同居者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但非婚同居关系是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形成的相互关系,因此在非婚同居达到一定的期限时,就应该承认这种身份关系也是组成家庭的基础。
非婚同居双方建立非婚同居关系就是为了摆脱婚姻的束缚,保持各自独立人格,因此非婚同居双方主体应各自享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但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通过合意约定对对方姓名的使用权。
同居者以共同住所为同居生活之依托,在日常生活中,必然处理与共同生活有关的事项。?U基于非婚同居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应采用协商主义的方式,使双方对选定居所的自由进行一定规制,可以赋予双方以同居居所商定权;基于共同生活需要和交易安全考虑,对于家事的处理,适用表见代理规则,一定程度上赋予非婚同居者日常家事代理权;而涉及到共同生活费的承担问题,当一方没有足够的维持生活的能力,不能靠自己的财产维持日常生活时,有能力的另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体的存在应单独负担共同生活费用,此时,共同生活费用的负担转化为扶养义务。
(二)对非婚同居双方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制
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应相互独立,不受法律干涉,但因同居关系终止而产生财产纠纷时,就需要按照一定的财产分割制度进行当事人的财产划分,至于分割非婚同居双方财产时笔者认为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同居前的财产为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同居期间个人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法院可以在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作适当分割。
而在财产关系中,继承遗产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由于非婚同居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非婚同居者双方一般情况下不能赋予遗产继承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双方有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那么一定条件是什么呢??V首先当其中一方的遗嘱明确指定将财产遗赠给另一方,只要该遗嘱具备遗嘱的有效条件,那么这种受遗赠的权利理所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如果同居伴侣生前依赖于被继承人扶养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属于生前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被继承人可依法分得适当的财产;最后如果同居当事人死亡而除同居伴侣再无其他继承人,那么同居伴侣可继承已死亡的同居当事人的财产。此外,笔者认为,有共同子女的非婚同居达5年,没有共同子女的非婚同居达10年,可以相互取得遗产继承权。
(三)对非婚同居双方亲子关系的法律规制
虽然我国法律已经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等的权利,但是从“非婚生”与“婚生”两词的不同来看,非婚生子女依然是受到不同待遇的,并不是对非婚生子女有所歧视,但起码社会道德是不认可的。因此,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迫切需要法律的规定。
首先,由于非婚生子女不是合法婚姻关系男女所生育的子女,所以不能将非婚生子女推定为同居男方的子女,若女方坚持要求法律认定是男方子女,或是男方对非婚生子女是否是亲生血缘关系存在疑问,可赋予双方请求法院做亲子鉴定的权利。这对于明确双方责任,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以及是否具有财产继承权,是非常有必要的。
其次,在取得亲权方面,我们应首先考虑女性弱者的权益。?W英国1987年《家庭改革法》规定在亲权的确认方面,赋予了非婚母亲自动取得亲权的权利,而规定了非婚父亲通过签订契约或者请求法院确认取得亲权的途径。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英国现行法律的做法,赋予非婚母亲自动取得亲权,在母亲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或是其它问题(比如母亲虐待子女)等情况下,非婚父亲可以通过请求法院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最后,应当赋予非婚母亲对其子女的生父一定的抚养费请求权。因为非婚母亲独自抚养孩子对于一般女性来说还是有一定困难的,而子女的生父也必须为其行为承担责任,至于抚养费的确定,应当根据非婚生子女的衣食住行、学习需要、非婚生子女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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