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信仰”本身不是法学上的概念,但是在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法律信仰被越来越多的法律实践者甚至法学理论界所推崇。本文通过阐述法律信仰的内涵,法制与法律信仰的关系,强调了培养和提升法律信仰的重要性、分析了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并且提出了如何培养和提升公民法律信仰的对策,以期更多的人能够自觉的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标准,自觉自愿的服从法律,实现真正的法治,使法治不仅作为一种治国方式,更是作为一种社会状态而存在。
论文关键词 法律 法律文化 法律信仰 法治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
“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笼统的讲,它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然而,学界至今尚未对“文化”的定义做出科学的统一的阐述。因此,作为文化的一支,“法律文化”的定义也就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在此,结合文化的特征以及法律本身的特点,我们归纳出,法律文化是人们在政治、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平衡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之间关系的法律意识、法律制度、行为方式以及法律组织机构组成的复合体,它不仅贯穿于法的制定以及实施的整个过程中,还体现在法律教育、法学研究以及其他法律实践活动中。
“信仰”本身是与宗教相关,它缘起于人们对世俗世界或周遭的不满以及对美好生活和世界永无止境的追求与向往。从三大宗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佛教的产生发展过程中不难发现,对宗教最为尊崇和信奉的往往是那些受奴役和压迫阶层的人,因为宗教提供给人们的多为一些超验的观点或实体,比如上帝、真主安拉等等,从而给予了人们追求美好事物的无限希望。
学界对信仰的解释也是不尽相同的。康德认为,“信仰就是接受先验理念、上帝、自由和灵魂不朽。它们超越了经验的王国,不是理论知识的对象。”冯天策说:“人类的生命与其他生命形式质的区别在于,他能从自身的生理需要中解脱出来,为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开辟新的领域和新的发展方向:精神的活动领域和精神的发展方向——超越包括自身个性在内的物质世界,以至于某种极境的发展方向,这就是信仰”?P.《辞海》从信仰者的角度对“信仰”做出了这样的解释:“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的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准则。”尽管众说纷纭,但我们发现各种对“信仰”的解释都表明了信仰的神圣,而正是这种神圣性提升了民众的服从意识。然而,信仰是神圣的,却未必是理性的。有学者将信仰分为两类:其一是消极的信仰,另一为积极的信仰。前者是基于对社会生活的深刻失望,对客观现象的畏惧和无奈,对社会生活和人生的终极意义和目的感到茫然和无所依归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自卑心理。?Q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R后者是人的理性活动的产物和升华,是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经验和个人情感体验所做出的理性的选择,是主体精神世界的升华,如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指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群体或公民个体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意识与体验基础上所产生的对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经过提升的应然价值原则与法权要求的极度认同、真诚推崇、热忱捍卫与不懈追求。我们在这里讲法律信仰,就是要达到这样一个预期,那就是社会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抛开一切外力的干预和强制,形成内在的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表现出忠诚、崇尚、热情以及高度的信任,从而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的尊崇法律,以法律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法律信仰与法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内核
(一)从法治的内涵看
在国家治理的方式上,“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它与民主相关联,是众人所选择的法律之治,体现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性以及最高权威。
现代法治的精神意蕴始于西方民主政治发端之初,法治的精神在于理性选择下具有普遍规范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法治的形成并不能仅仅以社会成员普遍遵守法律作为衡量标准,因为赤裸裸的暴力威迫下也可以形成广大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们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就服从良法而言,还得分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S,这段话揭示了法治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一为良法即正义之法,这是制度条件,比如说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体现大众根本利益的法律体系;另一为普遍服从即思想条件,法治需要相应的意识,而意识从消极服从到自觉信仰的提升才是法治化的动力源泉。法治正是建立在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信仰下的心悦诚服,法治理念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其实就是社会主体通过理性的选择,将法律规范内化为社会成员的法习惯的过程,是依照良法规定的内容所实施的“自治”,使法治既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存在,更作为一种社会状态存在。因此,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再完备详尽的法律都无法实现,而法治也就只是一句空话。
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要将这一精神落到实处,最主要的条件就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缺失,法律规范就不能内化为主观需要,更无法落实到自发的行动之中。在这种情形之下,法的效力就只能拜倒在强制力的门前,从而导致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名存实亡。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
(二)从法的本质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法具有正式性以及阶级性两个重要因素,而这两个因素并不是法的终极的本质,它们只是法的本质在社会生活中的反映。
法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规律,但是不同时期的统治者对法的认识存在差异,这主要是由不同时期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应;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由此可见,法律不是立法者的创造,但是,它需要被处于统治阶层的立法者表述出来,用以维护他们自己的利益,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并运用国家权威保障其顺利运行。因此,可以说,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法律发展的历史。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体系,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时期人民根本利益的反映,因此“信法”并“仰法”,将法律置于最高权威,是体现民意至上最有效的途径,是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最终选择。
三、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一)受中国传统法律观念阻碍,古代中国没有民主法治生根的沃土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学家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提出了平等、自由等一系列理念,并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在法背后的最高价值所在,从而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进而确立了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资产阶级运动的爆发,也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商品经济下,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更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格局,从而孕育和催化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
从产生过程来看,法治是在平等、自由等理念的催化下产生出来的,它是人们对正义、自由美好社会的向往。然而,对于中国来讲,“法治”是个舶来品,它从清末传入,是统治阶级作为与世界接轨的桥梁而存在的,而民主、自由等滋养法治不断壮大的养分始终与中国封建等级特权思想相违背的。
1.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权力至上、专制观念等是中国传统法律史上的结晶,这种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
秦统一六国标志“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得形成,君主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唯一受人崇拜和信仰的对象,君主既可一言废法,也可一言兴法。秦汉之后,民本思想有所萌芽和发展,但法律依然是以封建君主为代表的特权阶层“确认并全力维护专制王权绝对至上性”的工具,一旦运用法律会危及到自身利益时,他们就会抛弃法律。在特权面前,法律仍然只是一纸空文。而这种思想也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使得许多人唯权力是从,认为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最能说明这一点的,就是上访。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上访案件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但是上访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但是这些人不信法,只信权力;还有一些案件是已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了的,但是因为不符合他们的期望,而求助于行政权力,因为他们相信权力可以改变一切。
2.“法即刑”的思想阻碍了法律信仰的产生。在传统中国法文化中,德礼与刑罚存在对立,人们尚德而远刑。“法即刑”,刑即刑罚,更使得法律一直被视为不详之器,宋代苏东坡就曾说过:“读书万卷不读律”。中国古代严法峻刑,自夏代就开始有了刑罚,商代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在古文献和甲骨文中都有记载,到西周已较普遍施行;西汉初曾废除残伤肢体的肉刑,以笞、杖代替;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五刑制度,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因此,人人谈法色变,对法产生畏惧、恐怖、自然而然的从内心排斥法律,使法律信仰丧失了最初的动力支撑。这种传统观念在现代社会中仍然有所映射,人们在论及法律时,往往会把它和“监狱”、“警察”、“军队”等暴力工具联系起来,在人们的观念中,法律的主要功能是“制裁”,而不是“保护”,人们遵守法律是因为“强制”,而不是“信仰”。
3.由于中国传统社会注重宗亲血缘关系,使得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熟人社会,人情已融入到血液当中的,而法律理性的冰冷要想在这样的社会中寻求一块扎根的沃土就会很困难。
4.“无讼”思想拉远了法律与群众的距离。“无讼”源于孔子儒家思想,“无讼”即“通过教化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人与人的纷争,最终实现没有诉讼的理想社会。”随着儒家思想成为古代中国的主流思想,人们形成强烈的“贱讼”“厌讼”“耻讼”心理,远离官司纠缠成为民众的理想生活状态,从而使得人们轻视法律,造成法律地位低下。在我们现在的生活中,仍然有很多人把一生未上过法院作为一种荣耀,这种无讼的律观,不利于法律自身的发展,更阻碍了法律信仰的建设进程。
(二)公民权利意识的欠缺
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促使人们加强对法律及其所蕴含的法律价值的关注和认同,从而萌发信仰的雏形;同样,法律信仰的提升也将进一步加强人们对权利的重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漠视私人权利的存在,这奠定了公众权利意识单薄的基础,同时也造成社会成员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经验不足,不得不仿效前苏联的国家与法权理论,过分强调法律的专政工具性质。此外,法律体系建设不平衡,刑法一枝独秀,民法等彰显公民权利的法律欠缺。在普法宣传中,向社会大众传达的更多的是守法理念,而忽略了对公民权利以及法律对公民利益保护作用的宣传,于是,在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里,更多的是我必须做什么,否则将收到惩罚,而没有我可以做什么。试想,在一个有权利不知道行使,权利侵害时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加以救济的社会中,提升法律信仰岂不是空中楼阁。
(三)对法的错误认识
法治中的法,兼具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法的价值理性主要体现在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上,工具理性主要体现在法的规范性作用上。然而,在法的实施过程中,人们更多在意法的工具理性而忽视了价值理性的功能,这样一来就会跌入法律工具主义的深渊,使人们感受不到法内在的热情和慈爱,看不到法律内在的人文关怀,对产生崇敬之情也就无从谈起。
(四)司法体制存在弊端
我国司法体制还不完善,司法独立在很大程度上还在摸索阶段,徇私枉法、办关系案等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在司法实践中,确保诉讼的公正性一直是各界追求的方向,然而,人们对实体结果的追求远大于程序公正,往往将诉讼程序撇在一边,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很多时候,正是由于忽视了程序的公正,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得出了不同的结果,有的法院甚至还出现“双黄蛋”判决;有的当事人即使打赢了官司,却因为执行难,权益依然无法得到保障,审判结果成了“法律白条”,这些都在无形中削弱了法律的权威,使得人们对司法失望。一旦这一心理模式成为定势,那法律信仰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构思。
(五)立法的过度膨胀
从建国至今,我国已出台了大量的法律规范,并且伴随着日益加快的生活节奏,立法的节奏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快脚步。据统计,自1979年到199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订248部法律和有关法律方面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规;此外,国务院各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更是不胜枚举。这股汹涌的立法大潮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在市场经济下建设法治社会的“硬件”系统的逐渐完善,另一方面也给法律难以被信仰种下了隐患。每一部法律的价值实现必须要有一定的时间作保证,而法律规范的高频率出台以及频繁更替,使得法律价值的实现滞后,加大了法律价值转化为社会主体所追求的目标的难度。此外,法律、法规数量猛增,使得社会公众无法全面知晓,了解和掌握,就是一个专门的法务工作者也无法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作全面理解和掌握,这样就使得法律与社会公众之间产生了隔阂,人们对法律始终是陌生的。
四、法律信仰的培养及提升
法律信仰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中国要走法治化道路,就不得不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加以培养,激发起公民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
(一)树立正确的“法治”观
正确的法治观须满足如下精神: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宪法和法律至上。法治理论的核心在于依法治国,法是国家治理的最高统治,任何权力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只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职权,并且依照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第二,主权在民。只有全体人民或全体人民选出的代表集体才有权制定宪法和法律,中央直至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均是人民的公仆;第三,权力制约。建立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机制,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第四,人人平等,权利优位。
只有当法治之法能够满足这些精神并付诸实施,才能使得人们对法产生尊崇之情;而法律信仰的产生能够更进一步的推动法治理念的发展进程,使得法律制度更加深入人心,最终成为一种稳定的社会制度。此外,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因此,要提升公民的法律信仰,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提升干部领导的法律信仰,充分发挥干部领导的影响力,带动民众信法、守法、维护法律尊严。
(二)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培育民众法律信仰的思维习惯
权利本位是法治的内容之一,它强调在权力和义务面前,权利都处于决定性地位,权利本位从另一个层面理解就是“以人为本”。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培育民众的法律思维习惯,一方面,尽可能改变法律制度中传统的命令式表述方式,比如,公民应该或者必须怎样,否则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等,从公民利益角度出发多从权利的享有或者保护层面来表述。另一方面,加强公民民法、合同法、程序法等权力性法律的了解,即知道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权利;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公民应首先想到运用哪种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只有在自己运用法律的过程中才能更深刻的感受到法律的精神和活力,成为法律的信徒。
(三)加强法治宣传
法治宣传的目的不是要让群众成为法学家,而是要让大家对法律产生一个最根本的意识。(1)全面宣传法治的内涵,明确法治是法律制度与法律信仰的有机结合,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切实执行是法律信仰产生的前提,而法律信仰的产生又反过来促使了法律制度的实现,从而实现人们对社会生活有序的向往。(2)加强法律价值理性的宣传。在法制宣传中不仅仅宣传法律制度,使民众知其然,更要宣传法律制度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的精神价值,使民众知其所以然。(3)加强法律是人民的法宣传。明确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突显法律的权威性,法律至上即民意之上,信仰法律即信仰民意。(4)加强法律作用的宣传。突出法律的引导、预测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强调法律对老百姓合法利益的保护。(5)加强现行法律体系的宣传。知法才能信法,信法才会仰法。只有让公众知晓法律规定、了解立法目的,才能有效的将法律价值目标同社会大众的价值需求相吻合,才能为信仰法律做好进一步的准备。
(四)增强法律实施者的法律素养
这里所讲的法律实施者主要是执法、司法人员。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不信法、执法不守法,不仅损害了人民的利益,甚至会使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强调“以人为本”,服务于民,强调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的法治理念,增强法实施者在法律实践中的责任心,从而增强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还要不断提升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水平;最后,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
(五)拉近立法与民众的距离
我们说法治的法是人民群众的法,那么如何让民众切实感受到他们才是真正的“立法者”,最主要的就是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立法时必须民主,不断拓宽渠道吸收民众的意见,加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发言人制度,正面、及时地解答民众提出的质疑,此外,对于关乎公民切身利益的立法,应严格听证制度,使法律得到人们的深层认同,唤起人们的崇敬和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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