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基层人民法院;信访处理机制
当前,基层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压力仍然巨大,信访案件化解难度大、手段少、成效低现象依然存在。如何改善这种状况,完善现行信访处理机制,本文拟从以下方面谈一点自己的认识。
一、领导高度重视
信访工作的成败,与一个单位的领导是否重视有很大的关系。这里所指的领导,既包括单位领导,也包括部门的负责人。单位领导应主要在组织协调和拍板定夺上起决定作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的信访工作从预防、协调、沟通、化解、请示、处置等全方位负责。只有领导重视,管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才能预防信访,化解信访矛盾。因此,要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明确各方责任,形成合力,共同处理信访问题。
要完善院领导接待日工作,当班领导要排除一切干扰到位值班。领导同志适时出面,能体现接待单位对群众要求的重视,同时具有答复的权威性,有助于上访问题的及时处理,有稳定群众情绪的作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队伍坚强有力
要切实加强法院干警队伍建设,做到公正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强化宗旨意识,真正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自觉接受人们群众的监督,努力提高政法队伍的社会公信度,树立自身良好形象。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坚决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加强对法官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使法官自觉养成一身正气的高尚品格和秉公执法的职业操守。要深化公开审判,以公开促公正。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确保办案质量。要通过审判,引导社会建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形成尊重法官、尊重法律的良好风尚。
要建立专门的信访班子,有条件时要设立立案二庭,条件不具备时可成立信访办公室,内设在指定的庭室。信访办公室在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院的涉诉矛盾纠纷的受理、登记、管理和处置工作。信访办公室所在庭室应当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这项工作,院其他相关部门指派人员作为信访办公室兼职人员,同时为信访办公室配置必要的办公用品,包括办公场所、电脑、打印机等。赋予信访办公室工作中的协调权、监督权、建议权、通报权。
三、案件质量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
有些上访和申诉案件源于案件存在瑕疵甚至是错案,所以只有把案件办成“铁案”,当事人才可能服判息诉。因此,要注重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案件质量是衡量法院公正司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实现司法为民的根本保证,是减少人民群众涉诉信访的治本策略。作为一审法院,抓好一审案件质量至关重要,一审质量不高,生效后难免出现申诉、上访。要切实增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的责任心,把紧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文书关。
四、调解合法自愿
必须严格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调解,通过做当事人双方工作,争取让他们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更不能勉强调解、强迫调解和违法调解。调解案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接受的结果,一般不会上访。在依法调解的基础上,调解撤诉率高,上访量自然会下降。
五、执行措施穷尽
执行难、执行不彻底、执行不及时问题一直是群众对法院工作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也是法院信访较多的部分。在执行中,要创新执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力争在法律尺度范围内尽快执结。在执行过程中,要规范执行程序,提倡文明执行,确保“执行到位”的案件真正到位、“执结”的案件真正执结。对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且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要尽量做好申请人的解释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
六、信访重新归口
目前法院的信访工作除单独列编的之外,一般归口在立案庭,建议将信访工作转归审判监督庭管理。因为目前审判监督庭的主要职能是审理申诉案件以及对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的评查,因此可以在评查过程中,取消一般的普查,将上级法院发回和改判案件、申诉再审案件、信访案件作为评查重点。在评查时,要研究错误案件的形成原因,要认真约谈和接待每一位信访人,收集相关文书、材料和联系办法,对信访诉求进行固定,制定化解方案,疏导信访人依法申诉,确定包案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落实稳控措施。真正做到纠正“问题”案件,弥补“瑕疵”案件,解释“迷惑”案件,化解“信访”案件。同时,通过开展的裁判文书评查、庭审观摩活动等工作,提升审执质效。这样可以更有效的整合法院内部资源,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七、重视初信初访
信访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办公地点和接待地点,作为信访工作的“窗口”。建立值班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指派人员轮流在“窗口”进行值班,法警大队每日指派一名同志协助。值班人员要着装整齐、按时到岗,并做好接访记录。
正确、及时处理好初次涉诉上访问题,有访必接。认真听取和研究信访人的诉求。对待涉诉信访人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特别是接待初次上访群众,要讲究方法和策略,要让信访人感觉到我们的工作,在思想上重视,在行动上切实为他们解决问题,尽量在感情融通和心理贴近的基础上,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从感情上拉近与群众的距离,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积极寻找突破口和落脚点,全力做好转化和调解工作,消除思想上的对立情绪,留下做工作的余地;要按照“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群众满意”的标准,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和一次化解率。要进一步建立起高效的信访通道,对信访的接待、登记、分流、审查、处理、反馈、统计等个环节要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切实做到件件有登记、转办有手续、定期有反馈,防止出现越级上访的发生。
要变等访为约访。信访办公室应加强对涉诉信访案件的定期分析,对信访反映问题逐一梳理分类,对有越级上访苗头的案件,联系相关领导主动约见当事人,进行面对面对话,积极帮助解决信访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八、注重沟通联动
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政法委、信访局及相关基层组织的沟通联动,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请示汇报,在化解信访要案、难案方面争取获得相关部门的帮助支持,争取更多更快掌握信访隐患及重点信访案件的信息。充分发挥定期排查和信访预警机制的作用,对存在信访隐患的案件,特别是那些利益冲突尖锐,有可能矛盾激化甚至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九、制定防范预案
法院要对突发性信访事件做好预案,在突发性信访事件发生时能做到正确、有序、有备地处理。特别要做好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改革措施出台期间,以及当地重要活动期间的信访预案,出现情况时能随即启动。这个应急预案包括发生上访时的组织领导体系、处置部门、处理方式、后勤保障、安全防范、各方责任等问题。有了预案就能做到临阵不乱、从容不迫、行动有序、措施得当。
十、设立司法救助
为了解决特殊疑难涉诉信访个案,特别是穷尽司法渠道难以解决且信访人生产、生活困难的信访案件,(如无法执行到位的道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重大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应当设立信访案件专项资金,同时,积极争取社会的救助,帮助信访人解决实际困难,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对于反复信访的,如已接受过一次性的司法救助,则不予理涉。
十一、“诉”、“访”予以分离
(一)、如何确定人民法院“诉”、“访”标准和范围。
“诉”是基于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为对方,向特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进行审判或执行的请求。一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与审判有关,应适用诉讼程序解决的请求,包括起诉、上诉或申请再审等告诉类请求,还包括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等异议类诉求,二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与执行有关,应适用执行程序解决的请求,包括申请执行及在执行中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异议等告诉类、异议类请求归类为“诉”的范围。
“访”是指人民群众致函或走访有关部门,反映的与案件有关,但一般不能启动司法程序的问题和事项,如要求解决某些问题、申请执行救助等,归类为“访”的范畴。
(二)、对“诉”和“访”分别进行处理
属于“诉”的,法院信访部门应当应当进行登记和转交办,由责任部门落实,不再纳入法院涉诉信访总量统计范围,上级部门不交办、不督办、不通报;属于“访”的,法院信访部门应当应当进行登记、转办、督办、通报。
(三)、科学设定“诉”和“访”的结案标准
1、建议下列涉“诉”案件可以结案:
①、因审判案件引发的“诉”,一审案件生效后经过二审复查的;二审终审后经过一次再审或复查的;
②、因执行案件引发的“诉”,所涉案件执行完毕、处理完毕、执行和解、执行终结(均应当下发裁定书),涉“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如设定10天)未提出异议或涉“诉”人的理由经上级法院审查后予以驳回的;
③、人民法院裁定(决定)再审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
④、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⑤、涉“诉”人明确表示对法院司法文书或执行措施没有异议,同意息诉罢访的;
⑥、涉“诉”人本人表示没有信访,并从未委托他人信访的;
⑦、涉“诉”人经鉴定为精神病人,且已落实收治措施的;
⑧、涉“诉”人死亡的;
⑨、信访终结的案件
2、建议下列涉“访”案件可以结案:
①、涉“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且人民法院已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向有关部门发出情况通报的;
②、人民法院采取补偿、救助措施,当事人表示息访的;
③、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的;
④、因执行案件引发的“访”,所涉案件执行完毕、处理完毕、执行和解、执行终结(均应当下发裁定书),涉“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如设定10天)未提出异议或涉“访”人的理由经上级法院审查后予以驳回的;
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⑥、涉“访”人明确表示对法院司法文书或执行措施没有异议,同意息诉罢访的;
⑦、涉“访”人本人表示没有信访,并从未委托他人信访的;
⑧、涉“访”人经鉴定为精神病人,且已落实收治措施的;
⑨、涉“访”人死亡的;
⑩、信访终结的案件。
十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完善终结制度
无理缠访、反复信访,是信访工作常见的现象。特别是涉诉信访,造成了人民法院的裁判缺乏公信力。我国的诉讼法对审判、执行等工作已经作了规范,同时也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救济,但一些涉诉信访人反复申诉、没完没了。因此,对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实际困难确已妥善解决的问题,经过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由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核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作出终结决定,各级机关不再受理、交办、通报,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从根本上减少因重复交办、重复通报导致的信访案件数居高不下的不利局面。
信访终结程序的设定,笔者主张:
(一)、信访案件终结程序的启动条件:
1、一审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经二审法院复查、审查或再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生效裁判的;因执行案件引发的信访,信访所涉案件执行完毕、执行终结或执行裁定已经法定程序处理结束,当事人的信访理由经上级法院审查后予以驳回的;
2、必须是多年未能化解的陈年老案。(比如,设定对发出的法律文书、实施的司法行为生效已经满2年的仍然上访的案件);
3、已经进行过救助且信访人签署过停访息诉保证书、协议书的。
(二)、信访案件终结程序的前期工作:
1、一审法院院长或分管院长接待该信访人员,做好法律释明和息诉教育工作;
2、对该信访案件进行再次评查。为了消除信访人对原审理(执行)法院的偏见,保证公正性,可由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指定下级另一法院进行,评查法院应当在充分听取信访人意见的基础上,对案件处理是否正确提出书面意见;
3、一审法院对确有生活困难的信访人,应当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或社会救助工作(当事人拒绝接受合理方案的除外)。
(三)、信访案件终结程序的办理流程:
1、一审法院提出信访终结程序的报告;
2、在省、地两级的政法委内,成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委员会,对辖区内一审法院(还可包括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出的信访终结程序的报告进行审查、受理、处理;
3、终结委员会要对受理的终结案件信访人的诉求进行认真的听证和评议。终结委员会组织听证和评议时,参加人员可由政法委、发出法律文书或实施司法行为的机关、信访局等机关派出代表,会同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学者等共同组成,并邀请信访人所在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亲属等相关人员参加(各方面人员不超过2人),评议时对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进行评定,按照较高的出席人员比例,比如五分之四来进行评定(为了保证评定结果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发出法律文书或实施司法行为的机关和信访人及其亲属不参加评定),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处理。
对信访人诉求合理的,终结委员会责令发出法律文书或实施司法行为的机关限时依法纠正“问题”,及时修正“瑕疵”,妥善解决问题;
对信访人诉求无理的,终结委员会通知发出法律文书或实施司法行为的机关,在一个月内形成信访终结报告上报,同时该终结委员会的审核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天内完成,并及时报送其上级终结委员会进行核准。核准意见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通过核准的,通知信访人,并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信访终结程序即告完成。
5、由省级终结委员会向信访人发出告知书,告知信访案件终结结果。
6、地级政法委责令相关基层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做好稳控工作。
(四)、信访案件终结程序的救济办法:
信访人在信访案件终结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评定意见的,可向地级终结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是否重新启动评定程序,由该终结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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