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专利壁垒/创新型劳动/剩余价值/剥削性
内容提要: 专利壁垒有两点区别于传统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一是它不仅出现在跨国贸易的流通领域,而且存在于一国的产业领域;二是专利壁垒表面上是为阻止竞争产品进入专利保护地域,而实质上是为保护专利产品市场,拉动专利产品生产规模,使专利权尽可能实现价值增量,从而获得超额剩余价值,因此,专利壁垒具有剥削性。通过创新型劳动的价值计算、创新型劳动与剩余价值的形成、专利壁垒与剩余价值的实现等方面对专利壁垒的剥削性加以剖析,提出专利壁垒的应对方略不仅要从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着手,更应当从构建和谐共赢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大视角着眼。
世界经济下滑,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使中国的外贸出口面临严峻形势。据海关统计,2010年中国外贸进出口总值29,727.6亿美元,其中出口15,779.3亿美元,进口13,948.3亿美元,贸易顺差仅为1,831亿美元,同比减少6.4%。与此同时,中国贸易顺差与进出口总值的比例从2008年的11.6%降至2009年的8.9%,2010年进一步降至6.2%。这对主要以价格优势占市场的我国外贸出口来说,前景堪忧。可以预见,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继续恶化,各国政府会向保护主义压力让步,限制进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将不断增加。中国今后的贸易出口会面对更多的贸易壁垒,其中专利壁垒将日益成为最重要的形式。
一、专利壁垒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专利壁垒,是指发达国家的政府或企业,依靠其技术垄断优势,以保护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名义,利用甚至滥用专利制度的法律保护,实施各种不合理障碍措施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生产和贸易的做法[1]。它是知识产权壁垒(注:知识产权壁垒指的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合法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滥用权利,设陷布阵限制别国的产业发展,以攫取高额垄断利益。参见何冬明着:《知识产权壁垒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第25页。)中最复杂、最隐蔽、最具杀伤力的一种。
就其表现而言,专利壁垒主要出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企业层面,指发达国家的企业(主要是跨国公司)在政府的支持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和谋求最大利益,利用专利权限制其他国家的企业生产和发展,表现为:(1)在特定专利地域建立专利壁垒保护圈(注:在1985年4月专利法生效至2006年中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含金量较高的97万件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最集中的领域是:无线电传输,占93%;移动通信,占91%;电视系统,占90%;半导体,占85%;西药,占69%;计算机应用,占60%。可见,在我国的前述高科技领域,外国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占绝对优势,足以构成坚固的专利壁垒保护圈。参见张玉瑞着:《专利战争》,中国法制出版社,第46页。),然后利用形成的专利垄断,攫取高额专利许可费和转让费(注:中国DVD产量世界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80%供出口,出口量世界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1台DVD出口单价约35-40美元,但专利费竟高达21美元,占成本的40%—50%;而一般电子行业的专利技术使用费仅为成本的5%—8%。中国的DVD创造了世界之最——出口一台DVD中国企业最后仅挣1美元。参见张玉瑞着:《专利战争》,中国法制出版社,第44页。);(2)用标准与专利捆绑(注:一项专利影响的只是单个企业,而一项技术标准影响的则是整个产业。因此,将专利整合到标准中,已成为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凭借科技优势,争夺、占领、封锁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技术和市场的强劲趋势。);(3)利用专利权恶意诉讼等手段迫使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退出竞争市场(注:以美国“337调查”案为例。自1986年遭受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起“337调查”至2006年6月止,我国共遭受53起“337调查”;在1996年至2005年间涉及我国的39件“337调查”案中,我国胜诉的仅4件,其余要么败诉,要么付出高昂代价后和解;而一旦败诉,涉讼产品可能被永远挤出美国市场。这些案例中,就曾发生权利人利用失效专利进行恶意诉讼的实例,如2003-2006年间美国劲量控股集团公司与中国内地、香港、日本、印尼等国(地区)的24家公司之间发生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侵权“337调查”案。)。二是国家层面,指发达国家的政府通过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注:自上世纪80年代起,美国便把知识产权的矛头对准了中国,利用其国内法中的“特别301条款”、“306条款”和“337条款”,向我国频频发起知识产权攻势,先后于1991年4月、1994年6月、1996年4月对我国发起“特别301调查”,同时公布报复清单,步步为营,迫使中国与之先后签订《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并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签署《中美知识产权协议》。通过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双边协议,美国具体实施其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延伸的战略,谋求别国对其知识产权给予最高水平的保护。参见邓瑞平、何冬明“知识产权壁垒的辩证考量及战略性对策”,载《西南国际法评论》2010年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卷,厦门大学出版社。)限制或打压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表现为:政府通过制定国家战略政策扶植相关产业,在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上支持企业实施专利壁垒。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专利壁垒的剥削性剖析
(一)创新型劳动的价值计算
创新型劳动是与重复型劳动相对的一个范畴,后者指按照已有的知识和经验来从事的劳动,表现为知识的重复使用;而创新型劳动则是对已有知识的另一种应用,它凭借已有的知识,在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冲破原有的知识界面,去更新知识、深化知识。
如何计算创新型劳动的价值?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揭示:一切商品都是人类劳动的产品,都耗费了人的体力和脑力。这种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便是商品的价值。由于不同生产者的劳动是不同质的,劳动时间相同,并不意味着劳动量必然相同,因此,马克思提出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商品的劳动量或价值量(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参见《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1-52页。),并且指出:“比较复杂的劳动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2]。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合理解释了“1张床=5张桌子”的现实:即生产1张床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生产1张桌子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5倍。不过,这一衡量物质商品价值量的理论能否适用于知识产权,或者说,能否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创新型劳动——知识产权的价值量?
与物质商品相比,知识产权商品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知识产权商品具有非物质性或无形性[3]。物质商品具有物质特征,所以在同一时间只能由同一主体占有和使用;而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的商品,在同一时间可能由多个主体同时使用。二是知识产权商品具有严格的时间性。物质商品没有时间限制,如一块面包或一张桌子从理论上讲可以永远存续,但知识产权则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如我国《专利法》第42条就明确规定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为10年。一旦超过法定的保护期限,无论它是否还有用,知识产权都已不复存在。三是知识产权商品具有唯一性。物质商品大都具有批量生产的特点,但知识产权商品则具有唯一性,不可能批量生产,即便是两个专家各自研发而完成了发明,国家最终也只能授予在先申请人(如中国)或在先发明人(如美国),而不会分别授予两项内容相同的专利权。
知识产权商品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其价值不能用凝结在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不过,马克思说:“机器的价值等于机器所替代的劳动能力的价值”[4],这实际上点出了计算创新型劳动价值的思路:创新型劳动的价值不能用耗费在创造某项发明过程中的劳动时间来衡量,而是由该项发明能够替代多少重复型劳动时间来决定的。由此产生计算创新型劳动价值的时间替代法。例如,纺织娘在黄道婆的纺织机上花半天时间而不是原先所需的一天便能织成一匹布,是因为创新型劳动在其中添加了劳动,创新型劳动的价值在这里就表现在它能够缩短纺织布片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通过时间替代法,创新型劳动和其他劳动一样,成为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耗费。
具体到专利权的价值衡量,杨延超博士在其《知识产权资本论》一书中将专利权分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专利权、改进产品功能的专利权和设计新型产品的专利权,并对专利权的价值量计算分别作了阐述。他用一个生产电视机的例子来说明一项能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专利权的价值计算方法。假定一个企业每天工作8小时,每天能生产40台电视机,该企业使用了新的专利商品(发明)后,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现在每天可以生产80台电视机,具体如下表:
按每天正常工作8小时计,每天可以节省4小时劳动时间,每年可以节省4×365小时。假定该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还有10年,一共可以节省的劳动时间为4×365×10小时,即14600小时,这样,14600小时的劳动量即代表着该项专利权的价值。据此杨延超博士认为,一项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专利权的价值为: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使用该项专利技术所节省下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生产一台电视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0.2小时的状态下,14600小时的劳动时间可生产73000台电视机。因此,“该项专利技术=73000个电视机”的交换可视为等价交换[5]。
当然,创新型劳动是一个复杂的组合。有些创新型劳动的价值,不表现为是否能缩短原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在于能够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和更深的程度上开发自然资源,不仅满足个人需求,而且引导和创造整个人类的需求。科技创新的这一价值是无法从国民生产总值这个数字的增长上直接反映的。因此,时间替代法还不能全面衡量创新型劳动的价值,有时需要用一些其他形式来补充,譬如:适用于基础理论科研成果的难度比较法(注:即根据创新的难度给予承认和鼓励。2002年初,国务院表彰了王选、黄昆两名成就显著的科学家,每人的奖金达500万元。这500万元是怎么来的显然不是产生于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在时间上的折算,也不是根据时间替代法计算出来的,而是根据创新的难度确定的,是对两位科学家创新型劳动及其对发展中国的科技创新具有的重大意义的承认和鼓励,是一个主观决定的量。)、适用于应用开发研究成果的市场承认法(注:知识和思想同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重性,只是与物质产品有着不同的特点。从使用价值来说,物质产品的使用价值将随着物质产品形态的改变而消失,而知识和思想的使用不会产生磨损,只是在新的知识和思想产生以后,才会被淹没,逐渐失去它的使用价值。从价值来说,物质产品的价值常常是由重复型劳动和创新型劳动共同组成的,它或多或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而知识和思想的价值主要是创新型劳动产生的,它取决于对重复型劳动节约的程度,取决于人们对它需要的强烈程度,取决于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情况。由于这个二重性,知识和思想的价值同样可以让市场来判断。技术入股制度就是典型的市场承认法。),等。
(二)创新性劳动与剩余价值的形成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社会总产品在价值上划分为C(不变资本)+V(可变资本)+M(剩余价值),其中V为购买劳动力的价格。由于劳动力在使用中所创造的价值要大于V,于是出现了M。M是可变资本带来的,是资本家购买劳动力价值所带来的增值部分,马克思称之为剩余价值,并将其定义为:雇佣劳动者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之外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部分价值。该定义包含三层含义: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剩余价值是劳动者的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第二,它是新价值中超出劳动力价值之外的部分;第三,它是被资产者无偿占有的那部分新价值。其中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第二含义说明剩余价值属于资本增殖范畴;第三含义指明这一价值增量归属的不合理性,揭示了剩余价值的剥削本质[6]。
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时只考虑了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单个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各种劳动范畴,忽略了重复型劳动和创新型劳动的区别,因为当时对马克思而言,知识产权应当还是一个极其陌生的概念(注: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形成于1857-1858年间,而在此20年后,德国才产生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部专利法。)。然而,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剩余价值则主要是由创新型劳动创造的。
创新型劳动如何创造剩余价值?今天,在引入重复性劳动和创新型劳动范畴后,马克思的社会总产品价值C+V+M的公式应改写为C+V1+V2+M。V1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其价值的劳动力价格,其中包括要用系数与简单劳动相乘来计算的复杂劳动。V2是可以用可替代重复型劳动时间的数量来计算其价值的创新型劳动的价格。V1和V2之所以要区分,是因为两种劳动价值的计算方法完全不同,由此形成的剩余价值率也完全不同。剩余价值率是剩余价值M和可变资本V的比率。假设一匹布的市场价格是2元钱,而付给工人的工资(V1)是1元钱,剩余价值是1元钱,那么,重复型劳动的剩余价值率(M/V1)就等于100%。这个剩余价值率与企业的规模、工人的数量无关。而V2的情况则不同。假如资本家雇佣100个织布工人,在应用了创新型劳动成果(如新型织布机)后代替了100个工人半天的劳动时间,这等于使资本家每天额外得到了50个工人的劳动,其价值是50元。再假设付给创新型劳动者的工资V2是每天10元,为重复型劳动者工资的10倍。这样M/V2就是50∶10,剩余价值率是500%(这里暂且不考虑经营者为把这个技术应用到实际生产中去所付出的劳动)。这个例子说明,从表面看来,创新型劳动者的工资比重复型劳动者高得多,但资本对这种劳动的扣除程度更为严重。
因此,要准确地解释剩余价值的形成,应当把M分成三部分: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部分(M1)是克扣重复型劳动者的劳动价值而形成的,是重复型劳动者在完成了资本家所规定的劳动时间后超过自己劳动力价格的增值。第二部分(M2)是创新型劳动带来的。这部分劳动可以带来一个幅度大、弹性强的剩余价值率。在现代经济中,资本家已经允许创新劳动者把它的技术折算成一定比例的股份,让技术分享剩余价值。第三部分(M3)是经营性劳动带来的。经营同科研一样,常常“处于地狱的入口处”,必须承受“惊险的一跳”。如果经营失误,资本将变为零,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也无法实现。因此,经营劳动可视为创新型劳动中的非执行性劳动。虽然经营者本身得到了一份工资,但对一个成功的企业来说,经营者的劳动价值同样是不能用劳动时间来计算的。
在区分了V1和V2以后,可以发现,笼统地说M产生于V,不很准确。M1的形成是有限制的,超过一定的界限就会形成绝对贫困化,再超过一定的界限,劳动者就无法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这是资本家自己也不愿意让它发生的。M2和M3的存在,给剩余价值的形成带来无限的空间,资本家的钱柜主要是靠这种劳动鼓起来的[7]。当今专利壁垒的出现恰好折射出现代经济中剩余价值主要由创新型劳动和经营性劳动创造的趋势。
(三)专利壁垒与剩余价值的实现
剩余价值出自资本增殖。要想获得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资本家就必然要想方设法扩大资本的价值增量。
在西方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大部分资本是西方列强通过侵略战争、殖民掠夺、贩卖黑人等野蛮手段获取的,正所谓“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那时,资本家是绝不肯把半点价值增量让与劳动者的,而资本主义各国政府则几乎完全是资本家的代理人与保护人。然而,原始积累完成后,资本在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中不断进行增殖运动。经过长期运转,资本总量极大扩张,其中绝大多数资本都是来源于历次循环中的价值增量。从总体来看,资本越来越多地来自于正常生产中的价值增量积累,而不再是野蛮掠夺。但这并不意味资本家不再剥削,相反,由于科技的长足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大幅提高,剥削的方式更为隐蔽,对剩余价值的索取程度更高,而资本主义各国政府也从未改变其作为资本家的代理人和保护人的角色。专利壁垒的设置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资本家如何通过设置专利壁垒来扩大剩余价值?知识产权资本到底属于可变资本还是不变资本?
从表面上看,在商品生产譬如一公斤钢铁转变为一台割草器的过程中,发明专利权实现了商品价值量的增加,但其实,这里的专利权所实现的价值增量是其自身价值转移到新商品中的结果;随着专利权价值的转移,其所拥有的价值在逐渐减少,直到价值期限届满,专利权的价值实现了全部转移,专利权不再具有任何价值。可见,这只是一个价值量转移的过程,而并非价值量增加的过程,因而知识产权资本属于不变资本的范畴。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生产具有唯一性,不存在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且它的生产还具有不确定性、偶然性的特征,用生产它的个别劳动时间也无法衡量它的价值,所以,知识产权的价值最终是由它所能够增加的劳动量所决定的。一项专利权价值的大小、价值增量的多少,都取决于它所能增加的劳动量,而这个劳动量是不确定的,增量越大,剩余价值越大。
就专利权的产生而言,当今企业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专利权:一是聘请工程技术等人员自行研发智力成果并取得专利权;二是直接购买专利权,并将其运用到生产经营中。无论以自行研发的或购买的专利权作为资本投入生产经营,企业投资者(资本家)都可以从中获得剩余价值。在前种情况下,投资者(资本家)既无偿占有了科技研发人员的剩余价值,又无偿占有了产业工人的剩余价值,并且可能是非常丰硕的剩余价值。何以见得?因为在科技研发阶段,企业/投资者(资本家)投入科技人员的成本只是将科技人员作为复杂劳动力来购买而支出的成本,不是也不可能是科技人员研发成果(专利权)的价值,原因是:(1)科技成果具有唯一性,其价值量无法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研发人员得到的只是复杂劳动力报酬,而非科技成果的真实价值;(2)虽然一项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专利技术的价值可以通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使用该项专利技术所节省下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一项能够“提高产品功能”的专利技术的价值可以通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使用该项专利技术所增加的劳动时间来计算,但无论以哪种方式计算,在科技研发人员完成智力成果并获得专利权之时,该专利权的价值量只能是一个估值,因为该专利权在生产中到底能节省多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增加多少劳动时间,尚不得而知。因此,在这个阶段,该专利权无论是转让出去或企业留下自行使用,研发人员都无法知道其智力成果的真实价值量,其科技研发创造的超出其自身劳动力成本的价值中的大部分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企业(资本家)无偿占有了。
在后种情况下,即企业(资本家)购买专利权投入生产,此时的企业(资本家)从理论上讲应该能够根据该专利权的预计效能、权利期限等因素,估算出该专利权在实际应用中到底能节省下来多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增加多少劳动时间,但实践中,莫说该专利权价值量难以估算,即便能,企业(资本家)也不会如实让员工知道由于生产过程中加入了该专利技术,工人们所创造的更大的剩余价值被企业(资本家)占有了,因为,资本的天性是为了获得增值,而资本家的天性则是追求剩余价值的最大化。
专利壁垒在实现剩余价值最大化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在国家层面上,通过单边的国内、区域内一体化立法,或设置高技术标准、高环保标准,或滥用边境措施、临时禁令等手段,构筑有利于本国或本区域相关产业、行业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屏障,阻碍国外或域外竞争性产品进入,以达到本国或本区域内市场这块“蛋糕”不被或少被别人分食的目的,而在这一系列保护主义措施的“呵护”下,本国或本区域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资本获得了实现价值增量及剩余价值最大化的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保障。
第二,在企业层面上,通过“专利雷阵”,专利壁垒有效地限制了他国企业的创新发展,阻碍了市场上同类产品竞争企业的出现或壮大,为本企业保持专利产品垄断高价、守护已有的市场份额,并进一步扩大市场争取时间。专利产品如此有价有市的形势,对实现该专利权的价值增量无疑是极为有利的,因为商品价值理论揭示:商品价格受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价格总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专利权的价值量与该产品的生产规模和市场表现成正比。专利壁垒的设置有利于企业保有和扩大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提高专利产品的市场表现,拉动专利产品的生产规模,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在这整个过程中,专利权的价值量得到了充分实现,企业(资本家)也因此获得了更丰厚的剩余价值。
回顾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迹史,不难看出为什么世界上的财富大多聚集在发达国家,世界的知识产权大多聚集于发达国家的公司或私人手中,那都是他们以牺牲他国、他人为代价而获得的。陈安教授曾经列举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殖民十恶”,即:欺蒙诈骗、以贱易贵;明火执仗、杀人越货;践踏主权、霸占领土;横征暴敛、榨取脂膏;强制劳役、敲骨吸髓;猎取活人、贩卖奴隶;垄断贸易、单一经济;种毒贩毒、戕民攫利;毁灭文化、精神侵略;血腥屠杀、种族灭绝[8]。由此可见,当今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及其跨国公司所热衷的专利壁垒,并不像传统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如配额、进口许可证等措施那样直接以限制进口为目的,而是在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的大旗下滥用权利,保护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和扩大生产规模,谋求专利权价值量的最大化,从而获得巨额剩余价值。显然,专利壁垒具有剥削性;同时也证明,当今西方“文明”世界其实并未改变其固有的霸道、强权、掠夺的本性。
三、专利壁垒的应对方略
通过对专利壁垒剥削性的分析,作为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我们在应对专利壁垒的方略上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和定位,不仅要在国家层面发挥国家在应对专利壁垒方面的作用,制定、完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用法律手段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1];在企业层面上,通过加强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和创新、通过构筑专利保护网,从根本上突破国外的“专利封锁”;科学应对专利诉讼;建立企业自有标准以及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等方式来全面应对[9];更应当从历史的角度,以宏观的全球视野,将专利壁垒置于国际经济秩序的大场景下进行考量。
事实上,专利壁垒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提升了知识(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分配、使用(消费)对企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意义,播下了专利壁垒的种子;南北政治矛盾和经济差距,及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缺陷为专利壁垒频繁发生提供了条件;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贯奉行的经济民族主义、贸易保护主义和知识霸权主义则为专利壁垒的滋生蔓延输送养料。因此,应对专利壁垒除了从国家、企业层面着手外,还应该从国际政治经济的大形势着眼,特别是改革当前由发达国家主导话语、发展中国家妥协让步而建立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其中的诸多法律盲点如“专利壁垒”、“生物剽窃”[10]等问题加以规制,努力构建和谐共赢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1],将破除专利壁垒的斗争汇入广大发展中国家为消除人类剥削、努力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伟大斗争之中。
注释:
作者简介:何冬明(1963-),男,江苏东台人,五邑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1]田彦.应对专利壁垒的国家作用与对策[J].中国商贸,2009,(12):90-91.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58.
[3]温芽清,南振兴.知识产权特性新探[J].河北法学,2010,(7):116-121.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20.
[5]杨延超.知识产权资本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1-34.
[6]韩其明,曹晓梅:资本增值与剩余价值[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2).
[7]许明达.论创新型劳动的价值——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个补充[J].红旗文摘,2003,(4):10.
[8]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刍言·上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7-42.
[9]王全良.专利壁垒及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J].中国商界,2009,(6):171-172.
[10]杨新莹.论知识产权制度下如何规制“生物剽窃”行为[J].河北法学,2010,(11):111-119.
[11]何冬明.和谐世界视野下共赢性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J].国际法学,2009,(9):28-32.
相关文章:
试析武警政法工作理论04-26
试论技术标准及其法律性质初探04-26
跌宕起伏的中国宪政研究六十年04-26
简论中国共产党学风理论形成初探04-26
试论商事通则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04-26
浅谈和谐语境下恢复性司法的借鉴价值04-26
论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建设的探析04-26
简论法律人类学视野下的国家法与民间法04-26
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