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几年来,我国“过劳”及“过劳死”案例多见诸于新闻媒体,反映出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违法让劳动者加班加点的情况严重。如何避免“过劳死”现象发生,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热议的一个焦点。本文选取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视角,就“过劳死”现象的原因做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通过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来避免这一极端现象发生的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 过劳死 超时劳动 社会责任
一、“过劳死”现象——超时劳动在我国的严重现状透视
如今现实生活中,各种违法的加班加点、超时劳动的现象在我国企业中已经日趋严重。曾经一项对天津劳动者工作现状的调查表明:8小时工作制已经离职场越来越远,能够按时下班已经成为劳动者的奢望,加班加点已经成为职场的“潜规则”。该调查还显示,每天工作8小时或者不足8小时、工作比较轻松的劳动者仅占24.41%,而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占75.59%,其中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的劳动者超过30%,这一人群感觉工作非常累,他们是在咬牙坚持。在这当中更有8%的人每天工作超过了12小时,他们感觉已经坚持不住了。
此外,企业变相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实行计件工时制的中小企业,把劳动定额定得很高,即使是熟练工人也难以在8小时内完成劳动定额,劳动者只好被迫“自愿”接受较长时间的加班;有的公司以完成订单为借口,强令劳动者每天工作14至15个小时;更有甚者,一些企业甚至把加班加点作为一种“企业文化”、“企业精神”,将加班加点与员工的工资待遇、职务升迁、续签劳动合同等挂起钩来,把员工超时劳动作为赢得市场竞争优势、获得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之一。
超时劳动泛滥的极端表现为劳动者的“过劳死”, 而“过劳死”现象在我国职场近几年已经屡见不鲜。2006年,25岁的华为公司员工胡新宇因肺炎转为脑膜炎于5月28日不治身亡,据知情人士透露,他是长期连续加班累垮的;同年5月30日,广州海珠区年仅35岁的女工甘红英在企业连续加班后猝死,在她离开这个世界的前四天,工作时间达54小时25分钟,累计加班25小时,每天工作长达14小时;还有发生在2010年上半年的富士康公司“13连跳”事件,其后面也有挥之不去的超时工作的阴影……。这些事件还只不过是冰山一角,我国目前企业违法加班加点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对劳动者个人、对企业、对整个社会都带来极大的危害:
首先,超时劳动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剥夺。一方面,超时劳动特别是“过劳死”这种极端表现直接剥夺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侵犯;另一方面,从目前我国劳动力供求关系上看,超时劳动可谓是“就业杀手”,它抑制了社会就业的扩大,从而剥夺了一些劳动者的就业权。
其次,超时劳动的肆意横行不利于企业素质的提升和后续发展。超时劳动可以让企业得一时之利,但从长远来看企业会对低廉劳动力成本产生严重依赖,而不会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下工夫,长此以往只会导致劳动生产率的下降,还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频发。
最后,超时劳动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它增加了社会成本,还会引发各种社会矛盾。超时劳动以至于“过劳死”,是一种对劳动力资源的掠夺性使用方式,既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矛盾,也透支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潜力。此外,超时劳动还增加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对立,加剧劳资矛盾,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标准工时制和加班加点制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我国《劳动法》第36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其次,我国立法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实施加班加点制度。《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为何在法律法规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超时劳动甚至“过劳死”现象还屡禁不止?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亦有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劳动者自身及企业方面的原因。而在诸多因素里面,企业没有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损害劳动者工时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劳动者、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传统的公司企业理论认为,公司企业的唯一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进而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然而,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等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企业集中,公司已成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细胞,在社会经济生活、甚至政治生活的方面的渗透日渐深刻,其行为极大影响到与企业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个利益群体。公司等企业在创造巨大财富,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的同时,也成为侵害劳工权利、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的主要制造者。20世纪30年代爆发了席卷西方世界的经济危机,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不能仅仅把营利性作为企业追求的唯一目标,除此之外企业还有增进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目的。这里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也称非股东利益相关者、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等。“非股东之利害关系人,一般而言,包括公司员工、公司顾客、公司债权人、公司供应商及公司工厂所在地之社区。”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那么,公司等企业为何应当负有社会责任?其理论依据主要如下:
首先,是由公司等企业的社会属性决定。企业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成员之一,它和社会其他成员的关系应当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和谐共生的。因此,公司等企业除了具有营利性属性外,还应当具有社会属性,承担对社会整体利益应尽的责任。
其次,是权力义务对等观念的要求。企业的社会责任来源于它的社会权力。由于公司等企业拥有巨大的经济力量,在就业、环保、劳工权利保护等方面有重大的影响力,形成事实上的“社会权力”,因此根据权力义务对等的观念,必然要求公司等企业运用这种影响力来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这也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要求。
最后,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赢得包括消费者和投资者在内的社会公众的认同和信赖,并最终给企业带来长期的、潜在的利益;从社会的角度来讲,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缓和劳资矛盾、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环境保护等,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态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标准
基于这些理论认识,“公司等企业是利益相关者共同契约”观念逐渐形成,20世纪中后期,由劳工组织、人权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环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发动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并且在劳动权保障领域逐步发展成为一股国际潮流。国际社会越来越看重企业的社会责任,并加以量化,跨国公司纷纷开始要求其供应商接受有关劳工标准和公司社会责任的审查。可以说,劳动权保障标准已经成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验证标准和手段。20世纪末期,欧洲、美国和澳大利亚都先后出现了一些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多边组织,并逐步形成了一些评价体系和认证制度。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是其中最有名的标准之一,该标准于1997年由美国经济优先委员会(现改名为社会责任国际“SAI”)制定并公布,是一套可被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国际标准。作为全球首个公司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体系,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人权、劳工权益和环境三个方面,其中劳工权益是核心。 该标准就工时问题作了专门的要求:“公司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经常要求员工一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且每7天至少应有一天休假;除在短期业务需要等特殊情况下,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应保证加班能获得额外津贴。”
显然,如果用这一标准来对照我国的大部分企业,可以看到很多差距。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让职工超时劳动,甚至造成劳动者“过劳死”等问题,可以说一个重要的根源就是企业过度依赖牺牲劳动者权利以降低劳动成本的这种增长方式,漠视了这种社会责任的承担。
三、防范“过劳死”现象的重要途径——强化我国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
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中国已日益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渐成潮流的国际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不可避免地对我国产生影响。尽管中国企业界对如何履行社会责任问题还存有较大争议,但笔者坚持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背景下,我们不能再过度依赖牺牲劳动者权利以降低劳动成本的这种增长方式,而应该重视企业社会责任承担,通过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增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潜力。据此,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
(一)从企业内部的理念和机制上来强化社会责任的履行
1.企业要树立社会责任观念,加强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正如前文所说,在现代社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已经超越简单的雇佣和被雇佣的层面,变成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甚至相互依存的共同体关系。他们虽然在诸如削减劳务成本和增进工资福利等方面存在矛盾的利益诉求,但从总体上看,他们在很多方面的利益和要求是一致的。“对雇员或者劳动者的责任是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使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得到改善,健康得到保障,经济上和生活上具有安全感,有利于他们为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有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社会福利的增加,促进社会和谐。
2.企业要严格遵守保障劳动者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新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对公司等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都有一些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新公司法,不仅在总则上明确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在分则中还从公司治理结构上强化公司对劳动者社会责任的民主化措施,应该说是立法上的一个历史性进步。但是,长期以来,公司领导者普遍存在落后的“唯我独尊”的观念,排斥劳动者对公司管理的参与,加之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较低和参与热情不足,这些法律规定能否得到落实,是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公司等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是体现为一种法律责任,也即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履行社会责任的最低要求和限度。因此,遵守保障劳动者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公司等企业兑现承担社会责任的最基本要求。
3.建立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各国法律大多明确规定企业需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本身的意义更在于一种道德准则,企业自觉地承担道德义务是企业社会责任理想追求和发展方向。落实这种道德责任,主要在于企业的自觉。因此,营造一种基于道德责任的企业文化,“建立伦理型企业文化体系”尤为重要。企业文化的核心是它的价值观。只有确立“效率、公平、和谐、共生”等一系列核心价值,充分考虑到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各种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关注和保障劳动者自身利益,并尽可能地满足员工的发展需要,才有助于企业实现长远利益。
(二)从企业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上来强化其社会责任的履行
1.从法制层面来强化公司等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首先要完善立法。公司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因而我们首要要完善公司法相关规定。虽然新公司法对社会责任的规定有了长足进步,但是立法方面依然存在明显需要加强的地方,例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方式和途径?衡量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标准是什么?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时有哪些相应的惩处措施?等等。另外,作为劳动基准法的劳动法从颁布至今已有十几年的时间,而一直未作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其在加班加点制度的规定上,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对于是否进行加班加点,我国劳动法规定了一个“三方协商”的原则,即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工会三方进行协商,劳动者接受、工会同意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在实践中,该规定形同虚设,操作性不强。此外,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加班加点制度的规定,法律的惩罚措施较为单一,惩罚力度亦远远不够,等等。凡此种种,亟需通过修订法律加以完善。
其次要加强劳动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各级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切实提高认识,重视企业违反社会责任,特别是法律责任,侵害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危害性,把对违法现象的监督检查摆到必要的层面,给予应有的关注;加强执法机制建设,建立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查等机制,与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职能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及时了解情况,形成执法合力,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严重违反工时制度等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严处。
再次加强司法监督。劳动行政执法部门还应积极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联系,对严重违背企业社会责任,严重侵害劳动者工时等权利,造成劳动者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要建立企业对劳动者社会责任的公益诉讼制度,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不特定多数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利益,造成侵权损害的用人单位的行为,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2.从工会建设层面来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国际公司社会责任运动最初就是由劳工组织、人权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环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发动的发起,在推动公司等企业社会责任过程中,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是工会职责所在。工会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和相关标准的制定,提高工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强化工会对弱势一方即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的力度和手段,有效提高广大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上的能力。在劳动者工时权利保障方面,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实要加班加点的,必须经过工会的同意,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地方工会要承担起监督检查的职责。同时,工会要积极推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对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作出准确合法的明确规定并严格监督执行。
3.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机制。没有责任评估机制,企业就缺乏实施社会责任的动力。SA8000的提出就是将以往易被企业忽略的员工福利问题明确化,对员工的基本权益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从短期来看,推行SA8000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削弱低劳动力成本的优势,进而影响产品的竞争力。但从长期动态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SA8000认证的实施和引入将对我国企业和国家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建立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机制势在必行。当然,建立我国责任评价的标准也不能全盘照搬,应该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发扬中国传统文化特点,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构建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评估认证体系,使其成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行为规范。
相关文章:
论物权性强制性规范与债权合同的效力04-26
中国专利创造性条件的改进建议04-26
体系与类型:《人格权法》立法的两大关键04-26
浅析说媒行为的性质及法律效果04-26
浅谈如何解决“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04-26
论目的意思独立的事实行为04-26
论债权的破产取回04-26
论隐名代理的构成与效力04-26
产品缺陷责任主体的确定04-26
重置成本保险:法理基础及制度建构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