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两结合”体制下律师协会的功能完善

时间:2024-04-26 09:35:1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律师管理“两结合”体制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律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这一社会中介组织,其准确定位与功能完善,对于进一步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大意义。为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有必要从公权与私权划分角度,厘清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分工权限;在行业层面,通过设置监督机构、理顺内部规则以完善律师协会自身的组织架构。

  论文关键词 律师协会 功能 自律 两结合

  一、关于律师协会功能的制度分析——以广州市律师协会为例

  (一)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律师管理模式的背景与发展

  根据《律师法》第四条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律师协会的主管机关,律师协会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指导,即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律师管理模式。“两结合”模式是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的产物。1979年4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广州成为中国最早恢复律师制度、试行《律师暂行条例》的四个城市之一。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律师制度全面恢复。

  广州市律师协会于1988年成立之初,和全国其他的律师协会一样,其性质上是事业单位,其工作与任务,与广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没有截然分开,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者,过多地参与律师行业的实际操作,对律师的管理难于形成宏观调控、指导监督。随着国家政府机关的精简机构,政府对市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指导监督上,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编制是有限的,但律师市场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有限的工作人员是无法适应市场的发展要求。

  因此,自1994年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开始进行了多次改革,广州市律师协会从以往依附司法行政机关开始逐步独立走向自律性的行业化管理;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全部由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业律师担任。2003年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上,确立了代表常任制度,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特性进一步得到强化和落实。“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就这样在探索中不断成熟、发展。

  (二)广州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的实现途径

  广州市律师协会遵循的是由律师代表大会进行方针制定、由理事会进行日常决策、由秘书处单独执行的“议决执分离”行业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广州市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从个人会员中按照律师事务所人数划分选区分别选举产生。

  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广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从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协会各方面的服务和管理职能。其中,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各律师业务领域的研究活动。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是律师协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若干工作部门组成。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律师协会的处分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并存

  中国实施司法行政管理与行业组织自主管理两结合模式,但司法行政管理的色彩更浓一些,以惩戒权为例,对律师的惩戒,中国实行的是律师协会的处分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并存的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律师协会的惩戒委员会可对违规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个人或团体会员资格,其中取消个人、团体会员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行使;根据《律师法》,对有违法行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处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其中吊销律师个人执业证书及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对于行业处分与行政处罚两者关系的处理,全国各地做法不一。广州的做法是由律师协会或司法局各自受理,各自作出处分、处罚决定。但受理时,有一个统一协调处理机制,该机制作出的决定有“建议司法行政处罚”或“建议行业处分”的结果,原则上适用“一事不二罚”规则,但也有例外,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律师协会就要相应地取消会员资格。

  三、中国“两结合”管理体制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功能完善之思考

  (一)中国律师协会的困境

  中国律师协会的困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成立时间较短,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很多地方的律师协会组织架构都不完善,司法行政权力与行业协会职能有重叠或冲突之处。第二,我国的律师协会是在行政干预下,从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其行政化色彩很浓。长期以来律师协会的负责人与主要组成人员的产生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影响较大,导致律师协会的民主选举程序也不理想,律师协会在代表广大律师根本利益方面也有一些不足。第三,律师协会特别是地方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经验欠缺,许多地方的律师协会甚至至今还处于司法行政机关的隶属之下,个别地区的律师协会经济来源没有保障,日常运营难以为继。第四,在区县一级没有设置律师协会。

  (二)中国律师协会功能完善之思考

  1.从公权与私权划分角度厘清司法局与律师协会的功能与权限。根据公权与私权划分理论,在私权领域,应当让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主动权。除非律师行业的权力机关异化为少数人管控多数人的工具,否则国家不应当采取“父爱主义”过度干涉。对国家公权边界的划定是真正实现律师行业自律的外部条件。律师自律之实现的内部条件便在于律师行业对于职业成员的准入、职业行为规则的制定以及违反职业行为规则的成员的惩戒的控制问题,在这些领域,政府应当逐步退出,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主权。

  2008年9月1日,广州市司法局正式把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移交到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实习期满的考核中又增加了面试考核项目,提高了实习人员的入行门槛。专门成立了实习人员考核管理专门委员会,考核管理委员会目前由45名委员组成,其中9人组成执行委员会。为了便利工作,方便沟通,互相监管,3名委员为一个工作小组,凡实习人员考核正常,准予通过的事项由工作小组决定,对于有重大争议的事项及不准予考核通过的由执委会进行二次审查把关,并最终做出决定。实习人员考核面试是广州市律师协会在律师准入方面的一个积极尝试,即在实习人员管理方面,政府逐步退出,行业协会自主性增强。同理,在律师维权、执业纪律等方面这种公权与私权划分的经验也值得借鉴。

  2.从民事主体层面完善律师协会的结构和制度。(1)建立和完善律师协会监事会制度。律师协会属于民事主体中的社会团体法人,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包括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目前,中国大部分律师协会尚未采取监事会制度。律师行业自律管理民主化,是“两结合”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监事会,将为行业自律管理民主化提供权力监督制约的制度基础。行业自律管理民主化改革的进程,既要在两结合管理体制内“有序渐进”发展,又要建立在行业自律管理各项权力制约监督的基础之上,首先是监督权对决策权和执行权加强监督的基础之上。由此,加强对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工作的监督力度,是律师协会的发展潮流。(2)建立两级管理机构。关于行业进行两级自律管理机构监督模式的探讨,目前在行业内并无定论。但建立行业两级管理体制,将为行业自律管理民主化提供组织基础,是行业民主自律和“两结合”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一个必然趋势。无论是采取区县工作委员会的方式,采取区县律协分会的方式,还是采取区县律师协会的方式,都是对各地律师协会工作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和需要研究的新课题。(3)完善行业纪律惩戒制度。完善律师行业纪律惩戒制度的前提是要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操作性较强的律师专业纪律和执业守则方面的制度。其次,要健全、充实律师惩戒机构,树立其权威性、公正性,加强审裁力度。在严重违纪案件上,可以仿效新加坡律师纪律惩戒的做法,区分情况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形成案件对接渠道,由律师协会担任提起个案审理的申请人。

  四、结论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得出以下结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律师协会与一般社会中介组织相比,体现了更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并带有与生俱来的行政烙印(如强制入会制度),使会员与协会间的特定纠纷必须遵循独立的内部救济机制;第二,行业协会作为律师行业内部的协调机构,要通过在“议决执分离”基础上增加内部监督、强化行业惩戒权等一系列制度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整合行业内的利益,使行业内不论律师所规模的大小、律师资历的深浅的都能够实现自己合理的利益诉求;第三,律师协会应当逐步“去行政化”发展,让律师协会真正具有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监督、行业协调等职能,成为政府与社会、法律服务提供者与购买者、律师与律师所之间、律师所之间沟通的桥梁。有了这样的职能,行业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的代表,代表全行业整体的利益,才能在外部环境上,优化行业的生存条件,在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民社会的建立过程中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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