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论:司法规律——一个新的学术命题
当我在网上看到第九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的主题是“司法规律与检察权的科学配置”时,不禁为之一震。对于检察权及其科学配置的命题,倒比较熟悉,因为关于此类的学术理论文章不少,我也读过一些,有一个大概的认识和印象。而关于司法规律,说实话,是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听说,关于此类的文章更是没有见过、也没有读过,对于何谓司法规律?司法规律有何特点?有何内涵?我一头雾水。面对此情况,我起初认为是自己读书浅薄,一定早有学者论述到此问题,只是自己没有读到罢了。后来的资料查找经历告诉我,我的判断错了。目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有关探讨司法规律的学术理论文章尚没有看到,司法规律只是作为一个概念星星点点地出现在一些司法实务人士的访谈或文章中,如《孙谦代表:新时期检察工作思路符合司法规律》 、《按司法规律改革检察官管理体制》 、《曹建明:法院改革须遵循司法规律立足中国国情》 、《法院文化建设应当遵照司法规律》 等等。这些访谈或文章均认为,司法工作(指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必须遵循或符合司法规律,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司法实务界的一致呼吁,但是,在另一方面,这些文章或被访谈者对于何谓司法规律均没有谈到,司法规律只是作为一个大概念而出现,司法规律在这些文章或访谈中只具有工具性价值。这就容易让读者产生迷惘,不知司法规律为何物?又如何去遵循或者符合司法规律呢?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反过来,实践的发展又是理论研究的重要素材和助推力。从当前中国法治发展的状况来看,自1978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及法制重建以来,至今天,已经整整30年。30年来,单就司法工作这一方面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经过无数司法界及关心关注司法工作的人士的努力,中国的司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司法对于社会的巨大推动作用得到全方位的展现,司法的权威、效率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司法的价值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总结30年的司法工作,除了那一组组数字、一项项制度、一个个案例之外,从理性的角度、理论的层面、前瞻的方位来看,司法规律可能是我们需要细细梳理和认真总结的一个方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今年的第九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适时提出“司法规律”的命题,突出反映了高检院领导和研究部门对中国法治建设规律的准确把握,这无疑又为中国法学研究界增加了一个新的学术命题。
司法规律,作为一个新的学术命题,在中国法制重建30年之际,对其展开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就学术角度而言,司法规律作为一个新的学术命题的出现,必然会吸引诸多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士的眼光,进而形成一个学术研究的氛围。其次,就目前来看,司法规律尚处在初始研究阶段,关于何谓司法规律,司法规律有何内涵,不同的研究者可能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形成不同的观点,学术争鸣也是不可避免的。可以预见,以司法规律为主题,必将在中国法学研究界掀起一个学术研究的热潮和繁荣,此为学术意义。从司法实务角度来看,对司法规律的研究,既要总结过去,又要前瞻未来;既要有世界眼光,又要立足中国本土的国情实际;既要从实证的角度展开,又离不开哲理的思辨;等等。全方位地梳理、总结司法规律,得出其最科学的内涵和要旨,必将能回答一些在司法工作理论和实践上悬而未决的疑难问题,进而为中国司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理论导引。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司法规律的概念及其特点
要探讨司法规律,先要搞清楚何谓规律。规律是一个哲学用语,亦称法则,源于古希腊哲学中的逻各斯,在中国哲学史上往往称之为道或者天道。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其共同特性有三方面,一是任何规律都是事物运动过程本身所固有的联系;二是任何规律都是事物运动中的本质联系;三是任何规律都是事物运动过程中的必然的联系。规律是客观的,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规律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二是指规律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三是指规律的不可抗拒性,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规律总是以其铁的必然性起著作用。规律是客观的,不等于说人们在客观规律面前就无能为力。人们在实践中,通过大量的外部现象,可以认识或发现客观规律,并用这种认识指导实践,即应用客观规律来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为社会谋福利。
司法工作作为专门的活动,也必然有其规律性可言。笔者认为,所谓司法规律是指司法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的基本规律。司法主体即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在不同社会和不同的法律体制下有所区别。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里,司法权专由法院行使,司法权和审判权同义,法院便是司法机关。在我国,司法权一般指的是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亦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的主体。本文着重研究中国司法规律,自然所说的司法主体指法院和检察院。
司法规律具有这样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差异性。不同国家,由于历史传统、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社会文化背景与价值观念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同国家的司法规律在具有共性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二是普遍性。司法规律是对司法工作的系统梳理和总结,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无论司法官从事哪一方面的司法工作,都离不开司法规律(宏观角度)的指导。三是发展性。社会在发展,司法面临的形势在变化,司法工作也在不断发展,因此司法规律在保持不变的基础上,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四是科学性。司法规律兼具社会规律和思维规律二者的特点,必然也具有科学性,是能促进司法工作朝着正确方向发展的规律。五是绝对性。也可以称为客观性、不可违背性,司法机关的改革和发展及司法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遵循司法规律,依司法规律查办案件、处理纠纷,否则就有可能办错案,达不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三、司法规律的分类及层级体系。
司法规律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相应的分类,对司法规律进行科学的分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在本文第二部分的基础上理解司法规律。
首先,依据司法规律作用的对象不同,分为静态的司法规律和动态的司法规律。所谓静态的司法规律是指有关司法组织架构及司法权科学配置的规律,具体是指法院、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架构以及审判权和检察权科学配置的规律。所谓动态的司法规律是指司法权的行使主体具体运用司法权处理案件、化解纠纷的基本规律,具体来说,是指法院的法官运用审判权处理案件的规律,检察院的检察官运用检察权查办案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规律。静态的司法规律主要解决的是司法制度的设计问题,没有科学的制度架构,很难想象会有公正廉洁高明的司法官,因此静态的司法规律与动态的司法规律相比,处于基础的地位。
其次,依据司法规律所处的地位不同,分为宏观的司法规律和微观的司法规律。宏观的司法规律所探讨的是司法规律的一般问题;微观的司法规律所探讨的是司法工作某一个方面的规律,如审判规律、检察规律,甚或是审判规律下的民事审判规律、检察规律下的公诉检察规律等等。宏观的司法规律处于基础性的指导地位,对微观的司法规律的探讨离不开宏观的司法规律的指导,反过来,对微观的司法规律的总结梳理,有可能促进宏观的司法规律的发展变化。
通过对司法规律的分类,笔者进一步发现,司法规律具有一定的层级体系。
窃以为,司法规律一共有三个层次。其中,司法规律是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级层次,这一层次的司法规律是最基础的、最原则性的,也是最为重要的,类似于前面提到的宏观的司法规律。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层次下,司法规律又有第二级层次。这一层次中,司法规律被分为审判规律和检察规律。审判规律是指人民法院及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处理案件、化解矛盾过程中的基本规律,检察规律是指人民检察院及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查办案件履行法律监督权过程中的基本规律。司法规律的第三级层次更加细化,如在审判规律之下,又可依据不同性质的审判工作,依次分为民事审判规律、刑事审判规律、行政审判规律、审判监督规律、审判执行规律等;在检察规律之下,又可依检察机关不同的职能性质,细分为公诉检察规律、职务犯罪侦查检察规律、诉讼监督检察规律、民事行政检察规律、控告申诉检察规律等。
四、中国司法规律的内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与中国司法规律的内涵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为指导,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过程中,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 经过一年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学习,我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有了一定的理解,因此在思考、梳理中国司法规律的内涵时,我觉得,有必要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与中国司法规律的内涵的关系进行一番梳理。
首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中央政法委部署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也是确保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更是解决政法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需要。 司法机关是政法机关的核心组成部分,司法规律又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规律,因此,司法规律必然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天然的联系,具体就表现在司法规律的内涵必须要体现或反映法治理念的内涵,司法规律的内涵与法治理念的内涵相比更加具体。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司法规律在根本指导思想上是一致的,即都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以及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为指导,这些思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的重要理论来源,同时也是中国司法规律的重要理论基础。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司法规律在实践基础和目的是一致的。首先,两者的实践基础都是以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民主法治实践为其基础的。其次,无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还是对中国司法规律探索,其目的都是一致的,即进一步促进中国的法治建设,使中国早日成为一个繁荣、富强、文明的法治发达国家,只是一个从宏观的全局角度考虑问题,一个从微观的部分角度考虑问题。最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司法规律都需要借鉴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和外国的法治经验和文明。中国作为一个法治建设的后发国家,一方面,需要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继承中国古代优秀的可以继承的合理法律文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法治经验和文明,避免走弯路。
基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司法规律这种特殊的关系,笔者发现,本文所思考的中国司法规律的十大内涵,有三个内涵必须也应当引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分别是“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的其它两个方面“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虽然没有直接引用,但在这七个内涵中或多或少都可以见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影子,尤其表现在公平正义,本文下面所谈到的司法平等、司法独立、中立权威等大多是对公平正义的细化和深度挖掘。
(二)中国司法规律的内涵
中国司法规律的内涵丰富,加之目前的研究尚处在初级阶段,因此,不同的学者、专家难免理解不一、众说纷纭。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形式,以公平正义为其最高目标,以正确、合法、及时为其基本要求。笔者认为,为了司法最高目标和基本要求的实现和达成,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从宏观的司法规律角度来认识和探讨中国司法规律的基本内涵,现阶段,中国司法规律须具有以下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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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依法司法。依法司法是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科学总结,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中国司法规律的首要的基本内涵。依法司法简单说来,就是指司法主体在履行职责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此处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在我国,依法司法具体体现为一句耳熟能详的法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该原则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有所体现。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应依据客观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据,不能以主观想象或主观判断为根据,更不能按事先定好的框框去搜集证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办理,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惟一标准和尺度,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首先要按法律规定确定案件的性质,其次要按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
第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最早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过程中提出来,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现在,司法独立作为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已经为世界各国人民普遍接受。在我国,司法独立被表述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并在宪法、诉讼法及有关组织法中作了明文规定。司法独立具体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司法权不依赖也不受制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二是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此项权力; 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四是司法官独立,司法官应超然于一切机关、团体、组织,其所从事的司法活动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外部或内部的非法的干涉,司法官的身份、薪水、地位、安全应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以保证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
第三、司法平等。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平等是宪法该条在法的适用中的具体体现。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须做到司法平等,司法平等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题中之义。司法平等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既不能搞特殊优待、法外施恩,也不能搞任何歧视;二是一切公民都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司法机关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都要依法加以保护,对于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管他们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秉公执法,一视同仁,依法论处;三是司法机关对所有的公民都一律平等适用法律,同样的犯罪应给予同样的处罚,不同的情节应予以不同的处理,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权。
第四、高效廉洁。效率是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一般认为,法与效率的关系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民众可以根据效率原则和价值来考察和衡量法律的运行机制,从而为法律按照理性和预设的机制运行提供最优化的经济模型;法律对效率的实现起着促进作用,如法律可以作为计算的规则体系,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生产效率、配置效率、工作效率等方面均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司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人、守护人,从事司法活动时应当做到及时、准确、有效,避免无故的工作拖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腐败是人类社会的毒瘤,司法腐败作为腐败的一种类型,对社会的影响尤为恶劣,因此在毫不动摇地反对和惩治腐败同时,还要努力造就一支廉洁、公正、文明的司法官队伍,为司法工作提供有力的精神动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培养司法官队伍,具体需要做到:一要加强司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职业信仰;二要加强制度建设,使其没有腐败的土壤和机会;三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财富观和价值观。
第五、制约监督。思想家孟德斯鸠有一段著名的论点:“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考察近年来发生的司法腐败案件和发现的错案,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就目前而言,中国司法主体的制约监督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关键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具体表现在:一是按照我国的宪政体制,法院和检察院要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人大)负责,接受其的监督;二是在司法主体内部,检法两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有一种互相制约机制;三是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四是法院、检察院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专事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监督;五是在机构设置上体现出制约性,如检察院实行批捕、公诉分离就是一种典型的制约机制;六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看,法院和检察院也要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六、中立权威。此内涵包括两方面,即司法中立和司法权威。所谓司法中立,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应以不偏不倚的主观态度处理各种案件和纠纷,并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司法中立既是司法制度得以确立及得到普遍社会主体的心理认同和支持的基本前提,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屏障,事关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是否能够实现。恢复法制建设30年来,我国关于司法中立的理论逐渐得到认同落实,实践中逐渐确立了司法中立的具体制度,如人民法院的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客观义务等。
司法权威既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也是现代法治实践的结果。任何社会必须树立有效的司法权威,没有司法权威就没有法制和法律的权威,而没有权威的司法则是无能的司法,不可能承担起其在法治社会中应有的功能。通过考察中国司法工作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看出,司法权威不是自然而然地生成的,而是由国家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以及各种社会机制(包括司法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公民的法律意识等)等综合作用的结果,中国的司法机关权威已经树立,但是与法治国家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需要不断地提高司法权威。
第七、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之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就是要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因此,执法为民也是司法规律的内涵之一。作为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来说,执法为民就要求做到,司法工作必须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八、服务大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服务大局就是要求政法机关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因此,服务大局同样也是司法规律的内涵之一。司法机关及司法官服务大局,就是要在司法过程中做到:一要胸怀大局,善于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要立足本职,通过运用司法权,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全力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九、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司法规律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规律,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具体到司法官,需要做到:一要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做到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二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三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四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司法工作的带头作用。
第十、司法责任。司法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特殊的工作,虽然有着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但也难免出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形成错案。对于错案,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正,同时要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有关责任,此即司法责任。司法责任是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而产生的一个权力约束机制。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其他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都对司法责任进行了确认和规定,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对于强化司法意识,提高司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五、司法规律对检察权科学配置的重要意义
就检察制度这一方面而言,笔者认为,司法规律对检察权的科学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司法规律是检察权科学配置的理论基础来源之一。研究、探讨以及科学进行检察权配置,需要多方面的理论知识,如政治视角的、宪法视角的、法律经济视角的等等,但其中司法规律视角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司法规律的丰富内涵为检察权科学配置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基础,使检察权科学配置在理论上更加完备。其次,司法规律为检察权科学配置具有指南针的作用。司法规律来源于司法实践,又高于实践,同时其作为规律,还具有绝对性,也可以称为客观性、不可违背性。因此,检察机关的改革和发展及检察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遵循司法规律,依司法规律查办案件,否则就有可能办错案,达不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检察权科学配置作为检察改革的重点,也必须体现和遵循司法规律,换言之,司法规律对检察权科学配置具有指南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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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style="text-indent: 2em">1、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严存生主编:《法理学》,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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