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完善法律制度上保障农民工子女教育权的实现

时间:2024-04-26 09:33:2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围绕解决“三农”问题和增加农民收入,全国各地大力发展劳务产业,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纷纷进城务工就业。随之而来的人口迁移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中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显得日趋突出。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流动人口超过1.2亿,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已接近2000万。他们当中,失学率高达93 ,近100万名适龄儿童不能及时入学。

  关键词:法律制度;农民工;教育

  根据“中同教育网”转发“人民网” 者刘小肯对“18岁以下流动人员受教育状况”的 份调查 示:我国流动人口中,l8岁以下的流动人达1982万(含一一千多万名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农民工子女),其中9_3%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孩子处于失学或缀学状态。受教育权足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农民上了女,飘飞的蒲公英也该有春天。农民工了女受教育权问题, 待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其得以的实现。

  一、我国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实现中的现状在我同,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足“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一即基础教 巾县、乡财政管理的教 体制。正巾于义务教育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负担,农民工子女凶为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负担的教育经费。其结果是, 现行的城乡政策框架下,一方面农民上子女无法享受与所居住城市同龄儿童同等的教育机会;另‘方而,因为抚养和照顾的缘由,年幼的他们随父母流动迁徒,实际又被排斥于乡村正式的教育体系之外。农民工子女成了被正规教育“边缘化”的’个庞大群体。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保障我国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实现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教育权平等,又有利于体现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二者结合,就是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受教育权自然包括了城乡公民的受教育平等。对于农民工子女这些弱势群体,国家给予的保护不能只是形式上的机械的平等,而应是带有倾斜性的保护。因为平等并不是完全一样,合理的差别待遇是平等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平等权的必要措施。

  (二)有利于给农民工子女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将会改变他们的心理和素质法同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抨击了不平等,高度赞扬平等的意义。他指出:“当公民按等级。职业和出身而分等,每个人都不得不沿着全凭偶然而步人的道路前进时,人人都会认为人力的最高限界就在自己身上,谁也不想去对抗不可抗拒的命运。”可见,不平等窒息人们的创造力,现实已表明,这些缺乏教育的孩子对社会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所以,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对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极为重要。

  三、从法律制度上保障我国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

  (一)完善《义务教育法》,贯彻宪法的法制原则在国家实现义务教育的问题上,《义务教育法》虽然规定了实现义务教育的原则法律责任等内容,但没有明示城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条件的法律保障,更没有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的“无偿”范围。免费教育主要指公立学校的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义务教育不仅不得收取学费,还应实现免费发放学习用品。国家在教育制度的设立、学校的设置、设施设备及教职员的配置等教育外在条件方面均负有一定的义务。国民有权利要求国家履行在教育方面的义务。因此,笔者建议修订《义务教育法》,增加国家在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条件的保障上的义务条款,在教育资源配置与教育政策 逐步实现以城市社会和屑民为出发点的城市中心价值取向向“农民工取向”与“农村取向”的转变。

  (二)保证司法诉讼制度的畅通。完善救济保障制度完整的诉讼制度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宪法诉讼。对于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给予有力的民事救济。对于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或者不作为行为,赋予农民工子女及其家长行政诉讼权。对于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机关不予保护或违反宪法法律平等权的行为,予以宪法诉讼等手段。同时,国家和各级政府必须切实以负责的精神面貌来关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问题。

  (三)健全执法与监督机制一方面公办学校多收农民工子女费用、拒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且“合情合理”、振振有词:另一方面许多没有安全保障、缺乏必要文章来自中国论文服务中心,本论文中心是专业的法律论文网,您若需要论文发表请与本站客服人员联系,谢谢的教学设施的“农民工子第学校”大量存在,原因在于缺乏监督。“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是我国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之一,这对于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也不例外。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建立行之有效的教育执法与监督机制、教育行政监察制度、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和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等。

  鉴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政府有必要加强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设立教育监督检查机构,专门负责监督检查儿童受教育的状况,特别是流动儿童与贫困地区儿童受教育的情况;二是制定检查教育法律法规执行与建议情况的程序,通过定期审查监督检查机构提交的报告,或进行社会调查,对怠于处理儿童受教育问题的部门机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以此来促进教育法的实施与完善,以保障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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