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民合法律保护的理性思考

时间:2024-04-26 09:33:2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依法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确立公、私财产受平等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最根本的要求。本文对我国公民 合法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作了哲学和理性的思考,并且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了诸 如制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保护法,简化诉讼程序,完善对于私有财产的限制制度,设立司法110,严格执法,加大对公 民合法私有财产保护的力度等,完善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措施。

  关键词: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制度;自卫权利;司法110

  长期以来,由于受公大于私、先公后私、大公无私等道德规范的影响和制约,人们对于私有财产的认识存在着明显的误区,致使其法律地位难以得到有效的确立,因而对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也就存在着诸如立法滞后、法律规范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执法不力等诸多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壮大,人们通过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积累的私有财富也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私有财产的性质,确立私有财产合法的法律地位,不断完善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断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推进依法治国;不断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虽然我国及时地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笔者认为,单靠一部法律的实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问题,还有许多难题需要我们作理性的思考。

  一、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1.在私有财产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上的认识存在误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认识到了不同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作用,很好地区分了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等不同范畴,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是,也要看到,人们对于消灭私有制是不是消灭私有财产?保护私有财产是不是保护私有制?等理论问题还存在着不少疑惑,存在着把私有制等同于私有财产,进而把两者完全混淆起来的错误认识。私有制是人类社会一切罪恶的根源,从根本上消灭私有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但是,消灭私有制决不意味着消灭或剥夺任何人的任何私有财产、私有物品和私有权。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应该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都不受侵犯。在公民权利中,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一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权利。这三大权利是相互联系、密切相关的。财产权是实现生命权、自由权的物质基础。拥有了私有财产,意味着人们有了实现自己合法权利的物质条件。赋予个人私有财产权,意味着个人有权依法支配属于自己的财产,能够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来保障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个人的财产不会为他人所非法占有。没有财产权作为基础的生存权和自由权是不可想象的,不仅个人的生存失去了物质条件,而且个人的自由也失去了物质基础。因此,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要求。

  2.以道德、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代替法律规范。我国现行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一方面,有一系列规定,这种法律规定还是比较广泛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民事法律方面,二是在行政法方面,三是在刑事法律方面。但是,另一方面,人们在对待和处理私有财产受到侵害的案件时,又总是首先从道德与政策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用法律规范来处理问题,把一些侵财犯罪看成是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纠纷,抑或是人们的个人恩怨而已,使得权利人要走上漫长的维权路。同时,财产权与人身权相比较,人们更重视人身权,特别是人的生命权。花钱消灾,丢财保命,钱是人攒的等等思想道德观念始终左右着人们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另外,如果某人拥有一定的私有财富而没有或不愿救济他人或捐赠社会,则必然受到某种道德的谴责和压力。因此,人们有时不得不在某种道德观念的压迫下放弃自己的私有财产。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作用,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3.对私有财产概念理论上的界定不明确。对于什么是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继承权?等等,除宪法、刑法通过列举方式专门对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作了规定之外,法律上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概念加以界定,人们对这些法律概念与术语难以准确加以把握。如我国《宪法》对此虽有相关的规定,比如第十一条:“……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有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及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但这些都是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人们对于究竟哪些财产属于私有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拥有这些私有财产又具有哪些权利?等等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根据,并且,《宪法》、《刑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形态所作的列举,主要是列举收入、储蓄、房屋这些属于生产资料的有形财产。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出现的其他财产权利,则显然规定得很不够。相对来说,《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则对不同市场主体财产的平等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是一大进步。

  4.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立法应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有一系列规定。例如,在民事法律方面,《民法通则》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作出的具体规定。《继承法》则对公民的继承权作出的规定。在行政法方面,《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房地产管理法》等对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作出的规定。在刑事法律方面,《刑法》专门对私有财产作了界定,设专章规定了侵犯财产罪,规定:“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聚众哄抢、非法占有、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设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但是,我们还应看到,我国《宪法》原有的有关规定,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对私有财产保护作出的规定,都是不够全面、系统和具体的。这主要表现在:对于一些法律概念的表述不规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很有限,主要是保护生活资料,而且还主要是有形的、动产,并不是各类私有财产都受法律保护;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保护的不平等性;以及没有制定一部完整的有关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文件,在私有财产保护的立法上应不断完善。

  5.没有赋予财产权利人必要的正当的自卫权利,法律保护的力度不够。毋庸置疑,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的主体是国家权力、行政和司法机关,其它组织和个人都无这种权力,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种法律制度没有赋予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为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而有权制裁侵害者或侵权人。特别是财产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只有通过有关国家机关来寻求帮助、救助和保护。而且,这种帮助、救助和保护往往是事后的、不及时的和补救性的。人们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大多局限于人身遭受的不法侵害,而忽视了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稳定,但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财产权利人无法或难以保护其自身财产不受侵害,尤其面对的是国家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财产权利人维权的难度就更大。有些权利人在感到无助时往往会采取诸如暴力、自杀等一些极端的行为来维护自身的财产权利。因此,不赋予财产权利人必要的正当的自卫权利,法律保护的力度显然是不够的。譬如,目前在民工工资拖欠的事件上,政府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本应该是法院解决的问题。但有些案件是政府也无法解决的,最终又只有回到法律的途径来。然而,许多民工因法律知识缺乏、没有时间、或因支付不起诉讼费用等原因而不愿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致使最后又一次回到依靠政府的力量上来。假使法律赋予权利人必要的正当的自卫权利,如设定权利人可以变卖或申请变卖对方财产加以支付。这样,侵权方也就不敢肆意拖欠民工工资。

  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远不止以上这些方面。譬如,由于违法行为或不法侵害致使财产权利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或财产损失,由于人身伤害导致权利人丧失劳动能力或其它情形所带来的经济或财产损失,一般都难以确认、补偿和得到有效的保护。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完善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措施

  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保护法》专项法律制度,建立起多层次法律保护体系。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现行《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开了先河。这次《宪法修正案》适应保护私有财产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主要表现在:一是提升了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地位,为《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对私有财产保护作出具体规定提供了宪法依据。二是扩大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这次《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形态不再一一列举,采取概括而不是列举的方式,改用“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加以表述,实际上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并且用财产权代替所有权,在权利含义上也更加准确、全面。三是加大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力度。这次《宪法修正案》总结现行有关法律的实施经验,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确立了我国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也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宪法》和《物权法》只能对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要使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有一个全面、完整的保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尽快制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保护法》,从而建立起一个多层次法律保护体系。

  2.简化诉讼程序,加大执行力度,方便私有财产权利人依法维护权利。当财产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最有效的保护方法只能是通过诉讼这样一个法律途径。然而,任何人都知道诉讼是有成本的。当人们通过打官司所花费的诉讼成本高于其被侵害的权利和利益时,诉讼也就成为不必要或多余的了。特别是当人们赢了官司,而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得不到执行时,更会对我们的财产保护制度产生怀疑或不信任。如何既保证诉讼程序的完整性以维护其公正性,又简化诉讼程序,加大执行力度,方便私有财产权利人依法维护权利,这是完善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日益增多的财产纠纷和侵财案件,对案件事实清楚、简单,证据充分、有力的,应首先考虑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私有财产权利人依法维权。同时,建立一种制度以规范诉讼双方的行为,对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案件复杂化致使诉讼成本增大的,除承担增大的诉讼成本外,还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制度才能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3.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完善对于私有财产的限制制度。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对征收、征用作了规定,但极不完善,有关的补偿制度也极不健全,造成实践中侵害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稳定。这次《宪法修正案》总结了现行有关法律的实施经验,借鉴了一些国家的做法,确立了我国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有利于平衡和协调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下一步就是要进一步制定有关征收、征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就补偿的性质、方式、数量标准及时限等作出规定,使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从而缓解由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征用土地或房屋拆迁等引发的矛盾,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使之不受到任意的侵害。

  4.设立司法110,严格执法,加大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保护的力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在司法实践上应该有更多的创新。比如,整合司法资源,设立司法110,严格执法,从而更好地财产权利人提供法律服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及法律实施的监督,其执法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司法主体——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分工明确、有序,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和监督。但是,有时也难免出现职责重叠、功能衔接不上,乃至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有些职能机关为了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而难以顾及数额不大的财产纠纷案件和侵财案件。目前,我国公安110主要的职责是维持社会治安,148法律服务热线和全国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虽能提供一些法律咨询及帮助,但难以直接承担起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职责和功能。所以,完全有必要整合这些司法资源,设立司法110,通过它来实现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功能。司法110可以实现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功能的有机整合,最大限度地给财产权利人提供快捷、有效的事前司法服务,及时调解民事财产纠纷,制止来自公共权力对私有财产的侵犯,打击不法侵财行为,从而成为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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