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社会、经济、技术、自然资源的管理,国家有一关政策、法令规定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部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向社会和个人提供管理和特足服务时,可向社会和个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服务费用,这些政策规定对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自然资源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单位和部门为了本单位、本部门小团体的利益,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不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群众和基层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一些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部门也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重地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侵犯了企业的自主议,扰乱了经济秩序,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四川省重庆市为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乱收费、乱摊派严重。为了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重庆市政府于1988年10月颁布了《重庆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都必须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应报市政府审批,同时应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向财政部门购买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才能对外收费。从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全市72个市级主管部门自查汇总的统计资料看,不按市政府颁布的“规定”,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比较普遍,市级单位共有120 余项收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有200 余项收费未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200 余项收费没有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收据》。该市某部门在1988年至1989年8 月期间,就以各种名义向部分企事业单位摊派各种费用达100 余万元;某部门向个休户收取的管理费,比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提高了1 倍;一些小学、中学招收计划外学生的收费,低的每人几百元,高的每人3000元;某部门对外的乱收费达10种以上,有什么马匹管理费,无身份证住宿手续费,游泳池治安管理费,治保会第三产业费等等。收费名目繁多,使用的收费收据混乱。花样百出,随心所欲,根本无所顾及。
(二)截留财政收入。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如公安、工商、民政、司法、交通、卫生等,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理某些特殊服务,发给证照时所收取的证照费(包括手续费和工本费),属于“规费收入”。“规费收入”除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进行使用外,其结余部分应作为财政其他收入上缴财政部门,但绝大多数单位和部门的“规费收入”结余长期留在单位,不上缴财政。重庆市某执法机关1988年至1989年8 月,所收‘规费“近1000万元,其结余分文未缴财政。
(三)重复收费。由于收费的部门多,又有相当一部分单位的收费不按市政府“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出台收费政策,加之一些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都足面向社会,形成了重复收费。如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收取了治安联防费,派出所又向这些单位收;有的单位已统一交了治安联防费,而单位所属的一些部门还得单独分别再交一定的治安联防费。
(四)会计核算混乱。有相当部分市级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对外都有收费行为,而所收费用基本上未纳入本单位的财务核算,由收费处(室)自行管理,自行开支。由于收费处(室)没有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因此,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现金管理制度十分混乱。有的只对其收支记了一本流水帐,个别单位连流水帐都没有。重庆市某整顿办公室成立十年来,一直没有专职会计,也不在银行开户,其收入和支出都使用现金,库存现金高达7 万元。有的单位的收费虽然纳入了本单位的财务核算,但没有按不同的收费和相应的支出分别进行核算。有的单位把各种收费放在预算内经费中的暂存、暂付中进行核算。由于会计核算混乱其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谁也说不清,完全是一本糊涂帐。
(五)资金使用失控。用各种收费发放奖金、实物,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购买专控商品,修建职工住宅等情况,在重庆市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已相当普遍。该市某单位一年就挪用市场管理费100 余万元,用于新建职工住宅,占当年总支出的24% ;某单位1988年至1989年8 月收费总支出为185 万元,其中用于新建本单位住宅的资金占总支出的47% ,某单位用各种收费发放奖金,全年人均800 余元。违控购买的专控商品大至汽车,摩托车。电冰箱、彩电,小至名烟、名酒。资金使用之混乱,令人吃惊。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及支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之所以如此严重,归结起来,其主要原因是:
(一)法制观念不强,以权代法现象严重。一些单位、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无视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的规定,滥用其权力,以权代法,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以种种借口,不经有关部门批准,随意乱收费。有的甚至互相攀比,你收我也收,导致了乱收费行为的蔓延。
(二)执法不严,管理松弛。物价、财政部门是国家授权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物价部门对乱收费、乱摊派行为有权给予制止,并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罚。财政部门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及其开支有权进行监督管理。但由于种种原因,物价、财政部门没有,也难以认真履行其国家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对乱收费、乱开支的行为没有按国家规定进行严肃的处理。由于执法不严,管理松弛,一些乱收费、乱开支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长此以往,使乱收费、乱开支的情况愈演愈烈。
(三)宣传工作没跟上。例如《重庆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已一年多,但由于对“规定。的要求缺乏全社会性的深入宣传贯彻,该市许多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以及广大群众根本不知道此。规定。,分不清乱收费、乱摊派与合法性收费的界线。
(四)财务曾理制度不健全。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度,对收费标准和支出范围规定不具体;给擅自提高标准收费,乱使用资金者以可乘之机。同时,也给实际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及其支出管理中存在的丫系列问题,是与党中央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和过几年紧日子的精神相违背的,若不采取坚决的措施加以解决,势必影响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首先,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法制观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把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搞好治理整顿,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做好有关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提高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单位的思想认识,增强其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其次,建立健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凡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和部门,其所收各费,必须按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应缴财政的“规费收入”,必须按时、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属于预算外资金性质的,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其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集中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计划进行使用:所有收费应全部纳入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支出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彻底改变过去那种自收自支,脱离财政监督管理,会计核算混乱资金使用失控的状况。
第三,加强监督,严格执法。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禁止向企业乱摊派暂行条例》、《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及物价管理的政策、法令的规定,对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统一收费收据》,向群众和单位乱收费、乱摊派,提高收费标准,截留国家财政收入,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集中管理,不按财务制度规定使用资金等行为坚决予以处罚。除没收非法收入,并加倍罚款外,还必须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个人所得好处(如滥发的奖金)应全部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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