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中西方法治理论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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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法家 儒家  治国理论 法治理论 现代法治

  论文摘要:文章分为三个部分,分析了传统中国法儒两家的治国理论主张及西方古代、近代和当代的法治理论思想,借鉴其中的合理成分,进而提出现代法治的理论。

  一、传统中国法儒两家治国理论

  (一)法家的治国理论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自秦始皇“焚书坑儒”开始,法家的理论主张成为统治的官方学说,“刑无等级”的刑平等原则,曾上升为“以法治国”的政治理论。但“以法治国”的主体是封建专制君主,“刑无等级”仅仅意味着“刑”适用的普遍性,它的主旨在于君主以重刑严惩那些有害于自己专制统治的臣民,以巩固自己已取得的地位。

  法家主张的“法”从属于“权势”而发挥作用,“权势”即专制君主之权。法从属于权,从属于君主,何时“任法”,“任”何种法都由君主一人决定。法家的理论重心不在“法”上,而在“权”上,实质是维护君主专制集权的“一人之治”。

  (二)儒家的治国理论

  自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汉代就将儒家的治国理论推上了独尊的宝座,主张君主以德服天下,强调“为政以德”,“为政在人”。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可见,儒家是肯定“法”在“为政”时的地位和作用的。荀子与孟子相比更重视法的作用,主张“法不能独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人,即使是制定的比较好的法律,如果国君大臣无德无才,仍然治理不好国家。但是,儒家强调的“德治”是在确保封建君主专制,“君权至上”的前提下谈论法的问题,它的理论主张实质是人治主义。

  法、儒两家的治国理论,只是中国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专制君主如何统治”的理论之争。中国封建社会是依法家的理论治国还是依儒家的主张治国取决于最高统治者——君主。剥夺了君主专制的独断权力,法家和儒家的治国理论都将失去生存之地。笔者认为,虽然现代法治不能以传统中国法儒两家的观点作为参照物,但它作为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学说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西方法治理论

  (一)古希腊及古罗马的法治理论

  西方历史上最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 他认为:法治首先是守法的统治,即统治的实施必须根据普遍的法律,而不是专横的命令。法律应当受到普遍的尊重并保持至高无上的权威。其次,所服从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即合乎正义的法,良法是法治的基础。严格服从良法,即法律的至上性和正当性,是亚里士多德法治的理想模式。

  古罗马人的法治观起源于希腊文明,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斯多葛自然法学派理论,他认为权力从属于法律,法律是高于一切权威的权威。政治权力的行使必须正当而合法,法律是国家的依据,法律可以给人以平等,能够保证平等在社会中实现。

  笔者认为,古希腊人的法治理论没有探讨法律的价值基础和根源,最终难以确立法治观。古罗马法学家表达了重法主义精神,从理论、制度和行动上都向后世人们宣告:国家是由法律培育的。古希腊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并没有随着希腊世界的破灭和罗马帝国的倾覆而葬送,他们所开辟的道路,一直向近现代延伸、拓展。

  (二)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法治理论

  1.洛克的法治观。洛克是近代西方自由主义和法治主义的奠基人。他主张,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一种新型的社会即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的产生是必然的,政治社会是制度化的自由与权威机制,就是法治社会。一方面,法律应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法律按其真正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首先是自由的宣言和保障。[2] 同时法律还对自由进行界定和约束,但应限定在保护另一个人同样自由的同等有效范围之内,即法律面前个人享有平等的自由。另一方面,洛克认为法律保护个人权利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政治权力的约束,法治社会的政治权力在法律上是有限的。法治的侧重点在于个人的自由权利,法律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防止独裁、专制,使政治权利受法律支配。

  2.孟德斯鸠、卢梭的法治观。18世纪法国,法治理论的代表人物有孟德斯鸠和卢梭。孟德斯鸠是自由主义的使徒,他认为法治就是“法律下的自由和权力”,提出“三权分立”体制,把国家权力分成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以权力制约权力,实现各权力的制衡。卢梭主张法治是一种民主共和国。“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3] 卢梭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奠定了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也包含了法治共和国的基本价值——自由和平等。“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一种平等,以致他们大家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4]

  (三)当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法治理论

  当代西方的法律思潮继承和发展了近代启蒙思想家的法治理论,主张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体现法治原则。下文对新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由主义学派进行分析。

  1.新自然法学派法治理论。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正义性,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家富勒。他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包含着义务和追求的道德,这是法律制度的必备条件,也是创制法律是应追求的目标,二者具有内在统一性。

  2.新自由主义学派法治理论。新自由主义学派以思想家哈耶克为代表。他认为法治不是一条规则,而是一个政治理想。法治是指所有法律必须依从的某些原则,即关于法应是什么的原则。哈耶克继承了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至上的原则,而他所主张的法律至上是以其进化论为哲学基础的,又有其独特之处。

  三、现代法治理论

  现代法治具有着超越不同文化差异的、普遍的、人类社会共同需要的一般特性,它不是理想的逻辑模式,而是现实存在的某种社会形态,具有普遍意义。

  (一)现代法治的含义

  现代法治是通过实在法来实现的自然法之治。它强调法律的客观性,法律是超越权力者之上的客观存在。单纯的规则之治或制度之治不可能成为法治。

  现代法治应具备四大理性: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认识理性,即社会组织者或立法者必须认识自然法;第二,制度理性,要构建实在法制度,这是现代法治必不可少的要素;第三,选择理性,民众可以客观地进行选择是否遵从自然法;第四,实在理性,最终通过实在法来实现自然法之治。

  (二)法治实现的关键——民众责任

  实现法治,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民众的责任。法治社会存在的依据是社会成员间关系的确定性,即自愿地选择遵从自然法的约束。正因为存在这种确定性社会才得以稳定,当社会成员不愿意再接受自然法约束时,这种确定性就会动摇,那么法治社会也面临着解体的威胁。首先,社会成员要具有守法意识。社会成员自愿地选择接受自然法的约束,就应当具有守法意识,自然法是现代社会广泛适用的普遍存在的根本性原则,自觉的守法意识也就是捍卫社会成员的共享利益。其次,要具有权利意识。权利是社会成员实现其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有效途径,是主体自由价值的体现。因此,权利意识是民众自觉的价值取向和内在要求。最后,要具有义务自觉履行的意识。社会成员不仅是自由和权利的主张者与维护者,也是自觉的、以理性精神和法律意识进行自我约束的自律者,义务的自觉履行也是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通过以上对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社会法治理论的探讨,可以看出,对法治的理解,不能局限于传统中国社会或西方的法治理论,应该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在更广阔的时间范围内全面的认识。

  注释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68 页。

  [2] 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9页。

  [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上册,第154 页。

  [4]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1页。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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