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但是。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
一、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阻力
(一)传统文化的禁锢
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
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首先,封建宗法思想压抑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其次,无政府主义误导了民众的自由意识。等级特权思想压制了民众的平等意识。平等作为价值目标,与自由、人权、正义、理性等价值准则一样是法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具有必不可少的意义。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下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截然相反,对平等意识的树立构成极大威胁,也成为了构建现代法治的一大阻力。法律实用主义歪曲了法治理性精神。现代法治,是人类理性的集中反映,是一种与人治根本对立的全新的治国理论原则,实现现代法治,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但在中国,法治理性精神很大程度上被法律实用主义所曲解和代替。
中国古代就有法制,而且法家思想还有较大影响,法家主张“法治”。但从本质上讲,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都不代表绝大多数社会民众的根本利益,都是为维护专制主义服务的工具。
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法律被渲染为阶级斗争的工具之一,其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赫然可见。“文革”结束后,身遭劫难、饱受缺乏民主法制之害的邓小平再次倡导法治的主张,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成为全党的共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成为中国法治步人健康发展轨道的一个新起点。但时至今日,正确认识法治精神,竭诚推动现代法治进程的人并不在多数,仅有的一部分开明人士以法学专家或学者居多。就绝大多数普通民众而言,或因知识文化的欠缺,或因阅历视野的局限,客观上难以透彻领会现代法治精神,因而只能停留在传统的工具主义的角度认识法治,成为倡导现代法治精神的消极障碍,就一部分身居领导岗位,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治”既得利益者而言,或因同样愚昧,或因不愿意丧失既得利益,主观上不赞成推行现代法治,因而只是鉴于不便逆历史潮流而口头高喊法治,亦或当根据法律某条原则和精神办事对自己不利时便明里暗里从行动上破坏法治,成为厉行现代法治的障碍。
(二)经济基础的制约
法治国家建立必须依赖的社会条件是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意识的科学化。法是伴随经济的市场化而产生的,法治则是伴随着高度的市场化而逐步产生形成的,市场经济是法治形成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市场化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动力。中国缺乏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因此,法治的生长受到了经济基础的严重制约。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共产党必然会将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向更高水平。
(三)政治体制的束缚
经济市场化,是现代法治的经济基础;政治民主化,是现代法治的政治基础。然而,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与现代法治要求显然不相适应,束缚了中国的法治化步伐,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权力机关缺乏应有权威,人民主权难以充分使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然而,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期,事实上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宪法形同虚设,1987年,中共十三大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出发,明确提出将实行党政分开。但10多年过去了,党政不分的弊端纠正得并不彻底,使权力机关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面前仍然显得软弱无力。其次,宪法和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宪法至上,法律至上,是厉行法律法治的理念基础,但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宪法和法律的的权威实际上远远不及党的政策的权威。现在很大一部分干部,在思想观念、思维定式、工作方法上仍然是习惯于按上级政策和领导指示办事,而不习惯,更不善于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这必然导致对立法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权威的折扣。
2 、行政权力缺乏规范与制约,行政法治难以实现。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很不规范,呈现出行使权力旁落和行政权力滥用两大怪状,离法治化要求差距甚大。行政权力旁落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必然结果。而行政权力滥用则是当前存在的普遍现象,造成行政权力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制不够完备。一是行政立法多头、混乱,相互矛盾与冲突严重,使执法者无所适从。二是行政程序法很不健全,行政执法行为缺乏统一规范。三是立法上对行政违法侵权行为制裁不力。四是行政诉讼法制不够完备。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法制约束,行政权力便犹如脱僵的野马,肆意横行,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
3 、司法独立名不副实,司法公正无以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我国的司法公正还缺乏足够的体制保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l )执政党未能很好地处理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而妨碍司法活动。(2 )政府相关要害部门牵制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而妨碍司法公正。(3 )权力机关监督行为不规范干扰司法公正。(4 )司法机关的内部运行机制不科学难以保障司法公正。
(四)主体素质的差距
法治的本质是“民治”,法治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民众。因此,现代法治必然对大民众的法律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中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现代法治于广大民众而言是一个全新的话题。但国民众现实的法律素质同现代法治的客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法治观念淡漠、法信仰不坚定、法治技能低下是中国民众律素质与现代法治要求的主要差距。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克服法治阻力的对策
(一)大力倡导现代法治文明
现代法治、是世界发展的潮流,是中国展的方向,由于中国传统理念中缺乏对代法治文明的认知,所以必须大力倡导代法治文明。
大力倡导民主思想,摒弃专制思想。民主“是由西方人创设的,”民主“一词,意”人民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首先,主是一定国家制度、社会成员的权利自,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作风、社会普的民主意识的总结。其次,民主是对经济主、文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等的总括。再次,民主以法定民主为基内容,以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和监督民主为主要支柱。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就必须大力倡导民主思想,摒弃封建的专制思想。
大力倡导自由思想,摒弃宗法思想。法的自由,是指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法的自由是人的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第二,法的自由受到法的认可或得到法的保障。第三,法的自由是人按照自己的意识进行活动的权力。第四,法的自由是一定社会中的法的自由,具有特定的代性。总之,自由是人权的体现,现代法治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因此,封建的宗法思想必须摒弃。
大力倡导平等思想,摒弃法律实用主义。现代法治的本质在于,通过依法规范和约束权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主、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秩序、文明等人类崇高理性价值的实现,而不是维护个人功利或维护小集团利益。在理论和实践中,应彻底抛弃法律实用主义的思想趋向和错误做法,大力倡导法治理性精神。
(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随着新世纪初中国正式加人WTO ,全面融人国际经济大市场,中国经济建设的市场化相对于法治建设的步伐而言已明显超前。但是,相对于完全意义的市场经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还不够完善,可通过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加宽松有利的环境,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向前发展。
进一步开放市场。一是进一步完善国内市场;二是进一步面向国际开放中国市场。就国内市场而言,当前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在一些地方或部门还比较突出,直接妨碍公平竞争,阻挠经济发展,一些省、市、区、县为了保护本地产业,常常通过行政手段排斥外地同类产品进人本地市场。久而久之,一个完整的国内大市场被肢解成若干个相对封闭的小市场,使人流、物流、资金流受阻,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利于造就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最终不利于经济发展。就面向国际开放中国市场而言,由于受诸多复杂的因素的影响,权衡利弊得失,中国某些领域的市场只能逐步开放。所以,应当采取切实措施铲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打通和完善国内市场;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面向国际社会逐步开放中国市场,最终都将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经济的市场化,必然导致经济活动比历史上任何时代都更加纷繁,交易规模较大,交易频率加快,经济纠纷骤增,各种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在暴利的趋使下滋生蔓延,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公众利益构成极大的危害,为了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必须切实加强市场监管。
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则是优胜劣汰,但人类发展的崇高目标应是共享繁荣,如何把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与共享繁荣的人类理想这一对矛盾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正视和解决好的一个重大课题。建立可靠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创造的有益经验。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当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做得更好,以实现“共同富裕”的终级目标。切实加强诚信建设。中国经济尚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构建还不完善,当前经济领域诚信度差,欺诈行为相当普遍,已成为危及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一大公害。因此,切实加强诚信建设已是当务之急。
(三)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政治原则。按照十三大提出的“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此外,党还应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建立相应的外部约束机制。
建立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保障国家权力法定行使。长期以来,我国客观存在的权力机关缺乏应有权威,行政权力缺乏规范与制约,司法独立名不副实等政治体制上的弊端,很大程度是由于没有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所致。在现代民主、法治条件下,国家权力的分配与行使都应是依法进行的,国家权力的分配只能由宪法加以明确,国家权力的行使则应根据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制定的专门法的规定进行,简言之,在现代民主、法治条件下,国家权力必须法定分配,法定行使。
在完善权力制衡机制方面,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好:一是宪法对不同类别和不同等级的国家机关所具有的不同权力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加认界定,避免出现含混不清的情况;二是要通过从法律上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努力使宪法设计的分权制衡原则变为社会的现实,避免出现权力运行中的无章可循。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政法治化。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监管市场,服务民主;政府行使职能的基本方法是执法。要通过完善行政立法,更加明确具体地把政府的职能界定在监管市场执法和服务民主兴办公益事业的范围内,而且要高度重视并完善行政程序法,真正使政府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最终实现行政法治化的目标。深化司法改革,确保司法独立。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远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难以保障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深化司法改革,应当以建立有利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为目标,着重消除制约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两大障碍:一是切断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外部不良制约。二是从根本上改变司法机关内部现行的行政模式管理机制,以保障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
程中享有完全意义上的独立人格、实现充分必要的意思自治。
(四)努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针对我国尚有为数不少的社会民众法治意识不强、法治信仰不坚定和法治技能低下的现状,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应着力解决好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素质;二是造就高素质的法律专业队伍。
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素质,就是要让民众知法,让社会民众信法,让社会民众掌握运用法律的基本技能。让社会民众知法和逐步掌握运用法律的基本技能,主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来达到目的。同时,还应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各个环节来感召人们的思想信念。
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造就发达的法律职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标志之一,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包括法学理论人才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践人才。这需要通过加强法学教育工作尤其是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工作来培养。同时,还要建立适宜法律职业兴起的社会机制,可以预见,随着广大社会、民众法律素质的日益提高,我国法治化进程了必将越来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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