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要了解分配,先要认识权利的配置。以物权分析为切入口,可确认物权效率与物权公平的静态统一向动态冲突发展,依靠物权社会化的限制,使冲突转化为效率和公平的高层统一。物权制度的两个统一能够代表初次分配中的对立统一。初次分配中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的高层面统一,是市场失灵时政府干预的结果,政府限制权利滥用使权利社会化而导致收入分配均衡。效率优先论是“权利本位”的价值理念;关键在于追求什么目标的效率,以牺牲资源环境、他人公平为代价的净货币收入的效率优先不可取;占有规律决定了私人高效率不可能分给穷人“蛋糕”。准确认识效率与公平的两个统一可明晰政府与市场分工,维护社会公平是政府的“良心”。
关键词:效率与公平;初次分配;物权;社会化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之所以存在效率优先说、兼顾说、矛盾说、交互正向说等众多争议,是因为经济学、社会学、哲学等各学科分别从各自研究的视角,选取效率的某一层面与公平的另一层面来论证庞杂而又多层级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得出的结论莫哀一是。本文试从法学视角的物权行使为切入口,分层次结构论证效率与公平在初次分配中的两层统一,为我党的关于初次分配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战略转移提供理论支持。
一、公平与效率在物权制度中的两度统一
1 、物权立法实现了物权公平与物权效率的静态统一
《物权法》第1 条规定: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制定本法。这条规定肯定了立法的功能和作用。“明确物的归属”是《物权法》的基本功能。《物权法》所有条文都是围绕着一个宗旨:将自然状态的动产和不动产物,法定为特定主体排他性支配的客体,尽可能地实现“物”向“客体”的转化。法律明确“此物归属于我”的判断,界定的只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物权法》的基本作用是充分发挥物权效用,这是明确物权归属后的作用。物权的行使是发挥物权效用的途径,这条途径体现了物权运行中的一种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明确物的归属本身,是很有效率的物权设置。因为资源利用的过度进入、“公地悲剧”的浪费、经济的外部效应等无效率现象,都缘于产权界定不清。明确归属的客体物可转让、可排他性利用的物权行使,是发挥物的效用的基础,而物权效用的直接效果就是这个基础上的效率,效用可以用效率来表示。那么,物之归属的效率与明确归属后发挥效用表现的效率,就是“物权效率”。
在《物权法》颁布前,民法学家与法理学家之间关于《物权法》对“穷人的要饭棒与富人的小汽车是否平等保护”的激烈争议,致使《物权法》推迟了一年多出台。实际上,长期争议的不是一个对象,民法学家认为应当平等保护的是指“物的归属”,法理学家的分歧是物权的行使应当区别对待。既然“物的归属”是《物权法》的基本功能,那么,来源合法、有正当理由的归属权,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不论是穷人还是富人,不分特殊主体和普通主体,必须一律平等保护,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于是,《物权法》在第3 条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物权立法上的人人平等被确定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物权法》规则的公正和平等不仅指法的制订,也毫不例外地涵盖了《物权法》的实施。在运用物权规则约束和处置物权行使中的物权行为时,没有特殊的物权人。物权基本原则贯穿于立法和执法全过程的公正和平等,应属于《物权法》所展示的“物权公平”。
这样看来,《物权法》的基本功能和基本作用所体现的物权效率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展示的物权公平,都来自于共同的《物权法》渊源。《物权法》是两者统一的工具,两者和谐一致时才能出台《物权法》。形式上的统一是由内容的统一所决定的。保障物权法效率的《物权法》目的,必须依靠公平的物权规则,物权公平是物权效率的基本手段,也依赖了物权行使过程中人人都有的效率来体现物权公平。我们把这种起源于特定功能和作用的统一称为低层次的统一,局限于特定原则并以此为原点的低层级统一是静态的统一。这意味着静态统一后会出现动态冲突。
2 、物权行使趋势使动态物权效率与静态物权公平相冲突
明确归属后的物权行使,因为“是与一种资源或任何行动路线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由人与物引起的人与人的关系,与人与物的关系有所不同。权利是一种手段,社会依此控制和协调人类的相互依赖性,解决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1] 在人与人的关系之间,物权权利的行使是相互的,此物权人的物权与彼物权人的物权都存在物权效率的追求,这就应当制止此物权人只享受绝对的排他性权利,才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构建“社会公平”的环境。如果只顾此物权人的权利而忽视其他物权人的权利,则处于非均衡发展的不公平状态。可是《物权法》基本功能和作用的局限性,恰恰在于只能单纯地明确物的归属,静止地为物权行使规定公平的规则,不能整体性地对相互之间进行约束。这就是物权公平的缺陷和不足。
然而,实现物权目的理想效率与物权行使的效率结果大相径庭。比如,小汽车的利用效果与要饭棒简直无法比,这不是关注物的归属形成的存量差别,而是关注明确归属后效用结果的反差。归属的物越多,物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功能越广泛,则物权人因起点的“海拔”高度而具有强大的物权利用势能。强势物权势能反复释放使物权人不断地囤积物权,甚至形成一种区别于市场垄断的“物权垄断”,导致物权人处于物权利用的支配性地位。弱势物权人只有很弱的物权势能甚至没有,因此,只有要饭棒的人不一定是因为懒,而是缺乏有效率的物权势能。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弱势物权人没有物权效率,强势物权人很有物权效率。
物权势能决定强势物权人有效率和弱势物权人无效率,与物权整体制度的社会公平相距甚远,而《物权法》的物权公平又显得无能为力。因此从原点出发而逐步发展的物权效率与处于静态的物权公平之间发生冲突。
3 、依靠物权社会化实现高层次的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物权效率与物权公平的冲突,表现为物权势能高低而决定效率结果的差异。这种冲突起因于物权行使必然依赖于社会提供稀缺性互有资源使用权:每一个物权人的物权效率都依赖于社会提供不可分割的、产权为各自利用的、使用属性不相容的这样一些互有资源。比如,利用小汽车时,尾气排在属于不可分割的、相互拥有的、吸纳的尾气则不能用于呼吸的空气空间。冲突就在于物权行使中利用社会性互有资源时,物权人抢先占用属于他人的权利而并没有交付费用。小汽车排放尾气影响他人利用空气质量的成本外摊、矿产开发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而让社会埋单。美国经济学家巴泽尔总结:“其主要原因在于某种商品的所有权被多人所分割,而不是仅仅归一人所有。某人拥有这一商品的某种属性后,他就能比较容易地白白使用归别人所有的那些属性”。[2] 而且,能够抢先占用的人只能是强势物权人,是物权势能的优势者。这些人拥有资源使用的决策和将成本转嫁给他人的潜力,是抑制他人同种需要的强制能力。而弱势物权人的行为自由很少,没有将转嫁成本给他人的机会。这就是强势物权人有效率,穷人无效率的原因所在。
这样看来,物权效率的非正当差异来自于物权的非正当行使,属于物权行使中无约束的物权滥用的后果。解决冲突的出路是:物权社会化。“以所有权当然伴有义务,应为一般幸福而利用,称之为所有权之社会化。”[3] 物权社会化是指物权的行使在保证自己物权效率的同时应有利于社会关联人的物权效率。即物权的行使者在实现自己的物权效率时,应将对方视为追求物权效率的平等主体,而不是将他人当做行为的客体。让他人同样有效率是物权人的义务,是物权的社会功能。物权行使既是权利又要承担义务,才是一种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由孤立的物权上升为制度的物权关系。物权关系的显著特点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和均衡。
让物权人承担义务的唯一途经是依靠公法限制物权的行使,防止优势物权人在利用社会性互有资源时抢先向对方转嫁成本而损害他们。“所有权是一种排他权,但是所有权并非是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利。”[4] 限制是物权社会化的基本方式,“物权限制是指法律对物权主体享有物权和行使物权的自由进行约束。”[5] 对物权行使的限制,根据物权客体的社会功能而区别对待,小汽车与要饭棒比,小汽车要给予更多限制,要饭棒可不限制,这就是法理学家认为不能平等保护的理由。通过法律进行强制约束的外在性限制,构建物权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社会义务的对等性物权制度,是高层次的公平。由此而整合的效率也是高层级的,两者都在高层级统一。物权自然化发展向社会化转变是两者统一的动力。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物权行使制度的两层统一表达了初次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1 、物权的行使是有代表性的劳动生产过程
物权行使有两条途径:物权流转和物权利用。两条途径的实现过程与马克思论述的劳动生产过程和分配过程基本吻合。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以商品为轴心的劳动生产理论将劳动关系分为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由劳动对象与劳动资料组成。物权的动产物和不动产物,与《资本论》中的“商品”外延几乎重合,基本上囊括了劳动的生产资料,只是劳动生产资料中还含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比如延伸劳动工具的专利。即使这样,知识产权的大部分仍应属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不是知识产权都进入了生产资料。那么,物权利用投入的物与劳动过程中的生产资料,两者的外延也是差不多重合的。这就可以认为,物权的行使相近于马克思所论述的劳动过程。物权行使最终能归属的物就是劳动产品。这个劳动产品就是通常所说的“蛋糕”。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发生在劳动生产领域,即从投入生产资料到产出“蛋糕”,将“蛋糕”做了扣除以后分配给物权人和劳动者。初次分配就是劳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物权利用过程可以代表劳动过程,而初次分配又只能在劳动过程中,那么确认物之归属后的物权利用中关于效率与公平的研究,可以用于初次分配中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论证。
2 、初级分配中的效率与公平在市场上的统一与冲突
竞争者处于同一个市场上,依据相同的竞争规则、相同的市场秩序、相同的等价交换和契约自由等进入劳动生产过程。市场本身提供给每个竞争者的机会和平台都相同,市场也不可能识别地位优劣,这正是“看不见的手”的特点,学者指出:“商品经济取代封建经济而占统治地位,商品作为最大的平等派,它否定了公开的等级特权,把建立在等级基础上的旧的公平或平等转变为等价交换、机会均等、平等竞争为内容的公平观”,[6] 市场是天然的平等派。市场中一系列可预测性、稳定性、可靠性以及相应规则的总和,集中表现为内在的“市场公平”。市场公平的本质特征是等价交换,主要功能是通过市场价格信号的引导将资源配给最能利用的能人手中,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是市场的特点,是市场经济之所以有效率的表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到一百年的历史里的生产力超过了过去的一切时代的总和。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给予早期市场经济效率的评价。如此资源配置最优和效用最大化就是“市场效率”,是市场运行的效果。因此,市场既有效率又是公平的,市场公平和市场效率是自发的低层级统一。市场是两者统一的天然场所,是统一的原点。
但是,市场的静态统一仍然是单一和静止的市场公平与激烈竞争的市场效率不能同步。市场提供过程的秩序和稳定的公平,与成百上千万自发参与者的最大化竞争行为结合,导致各种不同的竞争结果。市场的低层统一是市场过程的前提,但市场过程的结果却差别巨大:一方面是在市场过程中的差异。进入壁垒的市场垄断,垄断者能够凭着市场支配地位剥夺他人的获利机会和攫取更多属于他人的资源;经济的负外部性,生产者能将生产成本外部化,让社会他人承担成本而自己超额得利;稀缺资源分配不公平,“在趋利的市场竞争中稀缺与利润共生,但稀缺并不导致资源的公平分配,往往向少数人集中”;[7] 强势权利者寻租,强势生产者与公共权力结合,在寻租的同时获得更多直接的非生产性收入,等等。另一方面在于固有差异。在市场竞争中各种不同主体因生产资料占有量、知识素质、所处环境等要素凛赋不同,则主体的机会和行为选择迥异。弱势者,受到市场的强制约束,很少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只能依靠丰夜早起,到超市排队购买限量的低价食品,明知效率很低甚至负效率,但没有别的自由,不能像强势者那样可以选择开专车、坐火车或乘飞机去签订利润可观的合同。如果市场过程与个人凛赋两个方面叠加,并且自然发展和自由放任,结果是某个人或群体最有效率,对其他人则是非效率,必然出现贫富殊悬和“马太效应”的后果,这就严重脱离市场公平。此时的私人效率与市场公平明显冲突。市场规则的市场制度为生产者之所以有效率提供了经济秩序,能够刺激财富迅速增长,但对于悬殊的贫富差距和“马太效应”的不公平结果显得苍白无力。这就是市场的局限性,是市场的失灵。
3 、依靠公权力管制以实现效率与公平在初次分配中的高层级统一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只是市场的守夜人,市场完全靠“看不见的手”起作用,经济发展了,但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贫富差距有天壤之别,由此而引起社会极大的动荡和不安。到十九世纪末二世纪初,凯恩斯主义占主流的政府干预才逐步地走出了危机状况。政府干预的主要任务是使市场效率提升为社会效率。社会效率是人人都有的效率,美国经济学家布罗姆利认为:“真正的社会效率,要求所有在结果中有利害关系的各方拥有一个考虑利益的机会。这一考虑不仅包括了对未来利益,也包括对现在采取的保护未来利益的替代行为的考虑,只考虑现值的要求而不考虑贴现利息的跨时间选择并不是社会效率”。[8] 社会效率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各层次主体收入差异合理的效率,市场效率只是各经济人主体货币值的增加,实际上是理性经济人的私人效率。将市场效率提升为社会效率,主要是通过政府的干预来限制一定的经济人理性,发挥主体的社会理性。美国思想家K ·罗利总结:“洛克认为,人们有一种自然的社会化倾向,人们都是希望和平相处、融洽生存的,只不过每个人都自然而然地偏向于自己的利益。这样,为了维持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就要建立起政府的权力。”[9]
政府权力干预的中心任务是使市场公平提升为社会公平。社会公平超脱了市场公平的局限性、自然性特点,是普遍的、有道德的公正和平等。社会公平现实依靠政府的直接管制和间接管制。间接管制,是政府的宏观管制。主要是在市场规则的基础上构建体现社会公平的社会制度,即建立一套在市场运行中占主导地位的标准、准则、规则和法律结构,界定经济人个体和集体行为选择的制度。对市场效率和社会效率的判断,在函数上取决于这些制度安排确定谁必须承担那些成本和可以获得那些收入的方式。制度结构决定什么是成本和谁来承担成本,就能直接决定收入分配的格局。直接管制,是政府微观管制。政府的审批、行政许可以及对市场主体的检查和监督等。比如,许可证设立的市场准入,从严把握生态环境的评估、鉴定和审批的事先管制,提前防止他们向社会多数人转嫁成本。
政府干预市场的两大任务统一于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的相互性。政府管制制度是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保障社会所有人公平与公正,而这些制设计又是以社会效率为目标,是为了将市场的私人效率提升为所有人的社会效率。因此,社会效率既是社会公平的目标要求又是社会公平的必然结果,两者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促进的统一体。这种统一,是弥补市场失灵时的政府干预,是政府对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逐步变革、发展与整合而实现的统一,是动态性的高层级统一。
三、对初次分配中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理论透析
1 、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两层统一明确了市场跟政府的分工
当经济人处于无限制的自然状态时,其财产权纯粹表现为人与物的关系,仅仅是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支配工具改造劳动对象的物质转换关系。也就是马克思指出的:“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10]. 在人与物的劳动关系中,个体经济人的理性是集体的不理性。做为整个社会的公众利益,必须克服集体的不理性。在这方面,市场本身无能为力。依靠政府对市场非正常效率的干预,限制私人效率的非合理性收入。市场总是失灵,政府必须起作用,美国管理学家史普博总结:“关于市场失灵的讨论,目的是想为市场的政府管制定位”。[11]
市场失灵时政府开始管制,说明效率与公平关系在发展状态上关于市场和政府的衔接,还不是两者的职能分工。学者认为:“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与政府有一个基本职能分工,市场负责绩效,政府负责提供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12]这个分工还不太准确,因为市场、政府都应负责效率与公平的提供,只是他们的层级不同而己。从市场效率提升为社会效率,是政府的职能。政府应着力提供社会公平环境:一方面,恢复和保护弱势者的权利。市场自由状态的权利滥用,妨碍了弱势者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政府通过限制一些人的权利以重新界定其权利边界,就是对另一些人的权利的保护、解放和扩展。另一方面,提高弱势者获取市场效率的能力。提高弱势竞争者的起点和他们获取私人收入的竞争力,保障弱势者在教育与就业等方面的起点公平、在民主与法制方面的过程公平、在生存权和发展权方面的结果公平等。无论是那一方面,都要以公共利益为标准,为了公共利益,只有政府能帮助社会获得进步与平等。这就要求政府发挥民主的基本功能:成功的民主能使人民有权共同讨论社会利益的分配,并且决定什么目标的公平适用私人效率和社会效率以及两者的契合。因此,在初次分配领域里,民主不只是政治性的,更是经济利益的内在要求。
2 、政府干预后的高层次统一能在初次分配中实现收入转移
美国经济学家韦登鲍姆总结:“外部的市场失灵范围,通常是为了分配公平或关注政治和社会公平,这是政府干预的一个原因。换句话说,政府的卷入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带来收入和财富向社会有价值部门转移的手段”[13]. 政府干预具有收入转移支付的性质。可以说,要了解收入分配,就应当充分认识权利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以及了解政府干预的效果。政府干预后的收入转移是一种有效的收入分配方式。
首先,在初次分配中足以实现收入分配的合理转移。这种转移是在初次分配中对结果的均衡而不是对结果的分配;不是对生产出来的“蛋糕”进行分配,只是在生产过程中决定“蛋糕”的份额。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科学的分配格局,形成由政府干预的在市场上起作用的分配机制,对于缩小贫富差距会事半功倍,如果将超常的贫富差别带到再次分配中去缩小就会事倍功半。但有学者认为:初次分配中“导致具有‘马太效应’的收入差别,是不能在这一层次上熨平的,否则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就会遭到扭曲”。[14]认为不能在初次分配中缩小贫富差距的认识,没有发现私人效率应当和可以受到限制的深度层面。而且,我国的实践已经证明,在这个层次上可以熨平。《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有所提高,一些企业主相应减少了收入。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北欧的“新思维认为:政府可以而且有必要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分配时就介入。理由是,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分配全部交给市场,其造成的必然后果就是分配差距的扩大”。[15]
其次,初次分配中依靠权利配置的收入转移是为了维护社会效率。政府干预的收入转移不是对经济人的要素所有的分配,不是直接的财产调整,更不是一平二调。这种转移,是将市场产生私人效率的某些权利属性弱化,让社会其他人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生存能力。弱化这些人的产权,并没有影响他们对物的归属权。在转移过程中,社会他人或弱势者得到的也只是某些机会和竞争能力,是他们的权利受到了恢复和保护,不是获取直接的财富。因此,这要纠正一种认识:“要使效率与公平间取得平衡,不能用政府干预的办法将富人的部分财富转移到穷人手里,因为这样会伤害富人的积极性”[16]. 殊不知,非正常的私人效率的自然发展将大家生存的环境破坏了,子孙后代的资源耗竭了,穷人的自尊心低线击穿了,难道就不怕伤害他们。学者以此保护富人利益的理论关键是忽视了收入转移和财富转移的区别,“财富”是在一定时间点上所占有的资产的净存量,是已进入口袋的分配结果,是已有归属的物;而收入是指一定时期(通常一年)的货币流量,是在分配结果之前的份额比例,体现的是分配格局。应当知道,在初次分配中的权利限制和权利界定的政府干预结果是收入流的转移,不是从富人那里调配存量资产给予穷人。
毕竟,和谐的政府干预不是激烈的革命方式。
其三,合理的收入分配安排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共同富裕,如果说社会主义能最终超越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就在于依靠政府的有效干预实现利益均衡。所以,邓小平认为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根本区别,根本区别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是否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裕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是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17]邓小平反复强调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可以说是年年讲。如此强调是对政府的要求,只有政府才能改变收入分配格局,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总目标。
3 、初次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是对效率优先论的否定
仍有学者认为效率必须优先:“决不能因为暂时的收入差距扩大而否定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选择了市场经济就选择了效率优先。当然,强调效率优先并不反对公平,但只有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公平,这是个常识性问题”[18]. 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处理上,认为效率应当优先,这不仅是一个认识方法问题更是一个法治理念问题。在认识方法上,笼统地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和简单地界定效率与公平的各自内涵。并不明白公平和效率的概念是由制度体系定义的,制度是影响权利义务的集合,而市场经济又依靠制度来规范。那么,一个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系统,不应当简单地肯定谁优先。在法治理念上,仍囿于自由市场经济的自治模式,强调“私权神圣,提倡私法自治,即在民事生活、经济生活领域,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行为”[19];还有学者在《物权法》一颁布就提出:“如果政府通过法律和法规限制了私人的财产所有权,那么,这个行政法律和法规就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可归于无效”[20]. 强调私权神圣和反对政府干预私人财产权,是初次分配中实现效率与公平高层级统一的一大障碍。
效率优先论的技巧是以为财富增长的名义掩盖人类为其承担的代价。财富增长的刺激就是“蛋糕”理论,先把“蛋糕”做大做强,然后每个人都能分。德国的经济学家艾哈德认为:“有一个较大的蛋糕,就不难让每个人分到较大的一份,如果只有较小的蛋糕,尽管讨论了怎样分法,总不能使每人多得一点”[21]. 我国学者也极力主张优先把蛋糕做大做强然后让每个人多分,认为初级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对立性主要表现为它们的相互损害,讲究公平必然损害效率,为了把“蛋糕”先做大,让每人都能多分,必须效率优先 [22].“蛋糕”做大后每人多分,是一个十分诱人的谎言:其中一人的蛋糕做大了,能够大家多分吗!即使能拿出一部分人给予其他人,也已经不是效率优先的初次分配了。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市场私人效率的提高,只是单位产品价值量的增加,而不会引起单位时间生产的价值总量增加。在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更多使用价值的产品,也就是蛋糕做大了,但劳动者按劳动价值总量取酬,不是按物品使用价值量取酬的,即使蛋糕做得很大,蛋糕只能归属生产资料所有者,这是蛋糕生产出来以前就决定了的,蛋糕做得很大并没有改变事先确定的占有关系和分配格局的占有规律。美国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总结:“很明显,收入不公平的一个来源,在于财富所有权的不平等,那些极为富有的人,不论由于继承、技术或运气,以远远高于平均家庭的收入开始生活。”[23]而且必须注意到,劳动产品性质的“蛋糕”并不是社会性“蛋糕”,所谓效率优先的“效率”,是少数人的私人效率,是占优势的财富所有者获得更多收入的效率,而很大的“蛋糕”只是这种效率的外在形式。
特别是,关于讲究公平会损害效率的偏激理论,过于偏袒强势群体。著名经济学者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强调:“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是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乙损害甲。”[24]学者认为允许效率损害公平,就是损害了对弱势者的公平,也损害了社会其他人的相应效率。损害是相互的,关键是这种损害如何避免严重的损害和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损害。小汽车行使要限速、节油、不污染、遵守红绿灯指示等,每一项都损害了汽车所有人的效率。但不损害这些微小的效率,就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害,甚至会伤害与其毫不相关的他人。要反思效率优先的代价,少数人很有效率,是多数人其为承担成本,多数人付去了沉重的代价,更何况少数人财富增长的同时并没有增加社会净财富。因此,改革开放前,以消灭物权归属为主的政府绝对管制的极度公平,严重影响了效率,属于偏“左”;改革开放初期简单强调效率优先,又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也影响了社会效率,属于偏右。现在要矫正偏向,纠左也要防右。
四、小结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众多学科合力求解的“哥德巴赫猜想”,不能归于某一学科,也不能简单求证。公平与效率关系,从静态开始的低层统一,到市场效率的自然发展而脱离公平,由政府管制又实现高层动态统一的否定之否定过程,都处于初次分配之中,以图说明:(图略)
从图示可以看出两层统一的特点:其一,两层统一的哲学关系。公平与效率从统一、冲突、统一再到冲突;两层统一处于初次分配之中,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高层统一不能来自市场但又离不开市场。其二,政府职能定位。在低层面统一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政府只是界定权利、保护市场合理效率;在高层级统一中,政府限制市场非合理效率、创造公平环境、寻求协调和均衡。其三,处理两层统一的长期性。两个统一的选定、两个层级连接处的判定、两个层级共存的体系界定等,是没有期限的复杂工程,需要科学发展的战略安排。
在战略安排中应当明确:其一,有差别的效率和物权自由,并不被看作是对穷人权利或自由的侵犯,富人与穷人的效率最大化行为应平等受到政府保护。其二,关键是明确什么是效率,追求什么目标的效率,如果货币的净国民收入是唯一的运行目标,那么,制度安排中鼓励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资源环境过度利用等都是有效率的。应当阻止效率优先论的自然化发展。其三,制度是重要的。效率与公平作为分析的概念,它们本身是由制度来定义的。政府干预的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统一的制度安排,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价值取向。最后政府不是当事人,只是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调解人。政府对甲的限制是对乙的保护,通过制度保护和恢复弱势者的权利,增加他们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只有政府能做到。所以说,公平、正义是政府的天职和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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