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网络对法律传播的影响——以法律传播的实证分析为

时间:2024-04-26 09:32:0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网络的发展为法律传播开辟了广阔新天地。网络时代中的法律传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度和个性化。从主动传播到传受交融互动,从一种声音到多元化视角,网络给法律传播带来了从广度、深度、角度等不同层面的福音,但与此同时,网络本身的弊端也渗透在网络法律传播过程中。以一种实证分析的视角解读,能更全面的阐释网络对法律传播的影响,以此为基础初步探索出网络媒体在法律传播中的责任问题。

  关键词:法律传播;网络影响;媒体责任

  法律传播是法学理论和现实规定与生活的纽带,它像任何其他领域的传播一样,也经历了从口耳相传到借助各种随着推陈出新的介质的过程。伴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中国法治进程,法律传播也在循序渐进的发展。

  一、法律传播的历史进阶

  传播并不是能与其他学科和活动做严格区分的社会行为,人类任何行为都与传播息息相关。春秋末年以代讼为生的邓析,践行法律秉持“律师执业规范”并编了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并写在竹简上,即“私做竹刑”,无意间开创了法律传播的先河。从春秋郑国的铸刑书、铸刑鼎突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时代后,法律传播开创了一个传播新局面,得到各个朝代统治者的重视。以明代朱元璋为典型,他亲自参与制定《明大诰》,并下令必须人手一册,推行对《明大诰》的教育,使当时的法律达到普及化的程度。近代史上能稍稍抚慰饱受剥削和侵略人心的,便是从传播上得到的收益。民主、法治、人权等西方思想、十月革命给中国送来的马克思主义都渗透着法律传播。思想的解放使中国人更注重法律传播。

  网络的出现使得媒介生态环境呈现出更多元化的趋势,传受关系的交互性、传播内容的多维度和海量化、传播速度的即时性等体现了网络媒体的特质,这些同样深刻影响着法律传播路径和效果。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网络时代对法律传播——福音战士还是洪水猛兽

  (一)网络对法律传播的积极影响

  1.法律的主动传播到传受交融互动——亲民的路径

  法律的严肃性和技术性等特点使它并不太亲民,往往走主动法律传播路径。网络的出现改变了主动传播的格局,互动性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传统传播的羁绊,公民不仅能参与立法、跟进司法信息、对法律问题探讨和辩论,而且能贡献内容。自媒体下人人都是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它并不囿于传统的刺激——反应——回馈的模式,而是制造(创造)——回馈——参与的循环互动。①

  《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是一个体现传受互动的例证。2009年11月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止到2009年12月5日结束共征集2655条意见。②通过反馈中的意见和建议,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发》进行补充和完善。这其中都贯穿着法律理念和规定的互动传播和融合。

  2.网络传播带来的多元化视角——沉默螺旋削弱了孤独对于个人的威慑力

  网络是畅达民意的平台,在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底线下,多种声音都能找到呈现机会,受众能得到更多思考的角度。话语权的下放和实现使人们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法律理念有了基础。原有的沉默螺旋也在网络中逐渐被颠覆,自有意见市场的建立和原有沉默扩散论导致的沉寂逐渐被打破,对于法律的认知和法律问题的看法呈现多元化的状态。

  网络的匿名性使更多人走出传统孤独的威慑。如重庆打黑中“律师造假门”事件,《中国青年报》发表《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一文,披露了为犯罪嫌疑人龚钢模提供辩护的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证罪。但文章中有大量法律传播带有相当的主观色彩和对法律的误读,传播界及法学界纷纷有人在网络媒体上及时发表文章征讨。我们听到了多种声音,同时也有渠道发表自己的看法。

  3.多级传播的结点扩散化,意见领袖作用被削弱“二级传播”理论提出在传媒与受众之间的人际因素是影响传媒和受众互动关系的重要变量。①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意见领袖。虽然这一理论被“多级传播”理论所修正和完善,但意见领袖的概念在网络舆情分析中仍是不可替代的理论工具。网络传播消息源的多样化和去权威性使得多级传播的结点扩散化,这里结点即指向意见领袖。网络环境中意见领袖虽然起着不可小视的作用,但网民内心的服从欲减弱,表达欲望增强,它的作用逐渐被削弱。

  沿上文提到的律师造假门事件来说,搜狐、新浪、凤凰等网络对此事的报道和评论,可能影响了一部分网民对于这个法律问题的意见形成和一些法律知识的认知。但在传统媒体中没有太多话语权的专家学者或从业人员通过自媒体的方式,如博客、论坛等,做法律上的解读,这使得意见领袖扩散化。

  (二)网络给法律传播带来的冲击

  1.碎片化传播可能带来法律传播困境——微传播的分割效用

  法律本身要求严谨的逻辑和严密的体系,反映到传播上则力求完整性和真实性。但现实证明枯燥的说理已经造成了传播碰壁。但同样,网络传播环境下法律信息的异化威胁着法律活动本身。网络带来微传播时代,信息碎片化严重,同时受众有个性化的选择性心理,在选择的过程中信息很容易出现异化。网络生态环境中,虚假信息、恶意信息等和真实共存。多数网民面对爆炸的法律信息缺乏基本的判断,基于选择性心理接触、理解和记忆。这种微传播和碎片化组合的方式很容易侵蚀法律的体系性、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并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在“律师造假门”中,如果网民选择媒体对于辩护律师李庄过早的“定性”和对律师法缺乏理论依据和现实考证的分析,而没有从专家学者的评论中听到对律师权利义务的法律解读和对司法过程中程序正义的捍卫时,很容易形成对法律的偏见和律师行业的不信任。

  2.法律舆论传播的网络暴力

  当一个人独处时,很容易做到独善其身、客观理性,而加入一个无名氏的群体后,有意识人格的消失、无意识人格的得势。②推及到传播领域,它同样能作为舆论暴力的理论机理。将现实中的舆论暴力转移到网络环境中,便是今天受到热议的网络暴力。

  网络舆情产生是硬空间和软空间交互作用的结果。支撑“网络空间”的互联网属于舆情的“硬空间”,③舆论产生的软空间包括社会制度、社会政策、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组织中和生活中的权威等。④软空间左右着舆情的产生,网络群体构建起一种拟态环境,它作为软空间将一种群体的无意识情感弥漫开来,网民融入被简单的善恶观和朴素的因果报应理论激发的群体中,很容易造成情绪化的意见表达和简单不假思索的是非判断,造成有悖法律本意的传播。

  这种法律舆论传播的网络暴力突出的表现在所谓的“媒体审判”上。如最为典型的“许霆案”,从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判处无期徒刑到重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我们能明显看到网络舆情对于司法过程的左右。

  3.新媒体传播环境下法律传播的即时性价值与法律活动正常运行冲突

  新闻追求的价值之一是时效性。法制新闻的报道同样也受时效和真实价值的影响。但作为一种特殊的领域报道,相关法律活动中的一些细节披露是信息及时公开和司法正常活动进行博弈的过程。

  为了争首发和独家,网络媒体中常出现在司法机关作出结论前过早披露案件或庭审的细节,这样很容易造成传播失实,甚至会妨碍到正常的法律活动,比如在报道中透漏侦查机关的策略和计划,使得通过媒体获知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做好反侦查的准备等。这一点是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共同的问题,但网络媒体的传播速度更快、波及范围更广,更值得关注。

  三、对网络给法律传播带来影响的再思考

  法律传播网上阵地的开辟,不仅推进了法治进程,同样也铺下了新的绊脚石。对网络给法律传播带来影响的评价是发现问题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步,重要的是应当考虑如何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这一方面需要依靠社会的进步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化,另一方面要依靠网民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但网络媒体的作为最不可小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在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和其他相关工作的传播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侵权行为法》第36条明确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提供者的权益和侵权责任承担。网络媒体在进行法律传播过程中,要遵守如此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都为营造良好的法律传播环境提供了基础。

  2009年10月9日,世界媒体峰会上胡锦涛主席提出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在经济高速发展态势下,民主法治问题受到更高的关注,媒体也以空前的规模包围着公民、推动着法治的进程。胸怀一颗承担社会责任之心对于影响范围最广、程度最深的网络媒体和网络运营商尤为珍贵。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3]张丽红。舆情研究概论[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

  [4]赵志立。网络传播学导论[M].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2009.

  [5]庹继光,李缨。法律传播导论[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6]李振宇。法律传播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7]张国良。传播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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