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新华网。5月11日)此消息一出,引起公众的广泛讨论,有人认为,如果人民法院如此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将使立法机关此前对严惩“酒驾”的努力大打折扣。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言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答案是否定的,其言论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为法官个人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对法律的学理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为依据,可以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全国人民法院的相关审判活动和类案的处理具有指导、必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解释权的形式主要有四种,即“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偶尔有“意见”或“通知”的形式,均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名义发布。除以上情形,但凡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部门或任何个人发布(发表)的对法律适用的文件、言论均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
【作者简介】
胡波,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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