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现代法治 传统法律文化冲突 现代法律文化 重建
论文摘要:现代法治以民主、公正、维护个人权利等为特征,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人们在涉及法律问题时,不自觉地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剖析传统法律文化,澄清意识,重建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现代法律文化十分必要。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治宣传力度的加大,我国整个社会的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又多多少少产生了一些与法治精神相悖的想法和做法。如西安有线电视台去年某晚播放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时,插播广告70条,被观众王忠勤推上被告席,一审判决电视台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700 多元。这一判决确认了大众传播媒介与受众的关系是一种服务者与消费者的平等关系,这种关系已经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但本案被告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理而不愿接受法庭裁判。无独有偶,有一家出版社因图书印刷质量低劣被读者起诉索赔,它拒绝出庭,却在开庭时送来了读者索赔的钱款,还特地声明,这不是赔偿,而是对这位读者勘误工作的奖励。这些例子反映了一些问题:有些人表面上接受了法治观念,实际上并不了解现代法治的内涵;或虽了解现代法治的内涵,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能真正实行现代法治。也就是说,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制及传统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着差异和冲突,这种差异和冲突在不断地影响着现代法治的实施,需要我们在观念上加以澄清,以摆脱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建立新的法律文化体系,使人们从观念到行动都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一、现代法治的本质
现代法治是指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治国方略和思想主张。其本质是通过法律来保障社会成员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各项事业发展。
首先,现代法治以民主为基本特征。现代法治必然内含民主,它的基本精神就是民权至重、法律至上、宪法至尊。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手段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的前提下用法律来管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力,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权威。因此,在现代法治之下,政府权力有限,人民权力神圣,以法制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利。
其次,现代法治还以公正、正义、合理为特征。现代法治要求立法公正,司法公正,法律应能体现和维护社会正义和基本道德准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等级特权和法外特权。
再次,现代法治以弘扬权利本位为特征。权利的实质就是确认和保障人们的正当利益,它是一切法律关系的核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标志。现代法治维护个体利益,尊重和保障个人的权利。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
我国现代法治崇尚民主、公正、正义、合理、权利,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却是以专制、尚同、服从为特征的。一国的法律文化主要包括以法律规范为主体的法律制度,以法律观念和思想为主体的法律意识,以法律机构为主体的法律设施及由以上各项内容所构成的法律运行环境等。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深受儒家伦理思想的影响,在法律制度上主要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等为立法指导思想;在法律意识上,认为法自君出、皇权至上;法律的作用不是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而是治吏、治民,法律是统治、压制民众的工具。在我国传统文化中,理想的社会是无私无我的“大同世界”,不承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法律不但不维护个人权利,反而抑制个人利益。纵观古代法律,多是刑法罚则,也就不足为怪了。在封建法律的核心“三纲”中,“君为臣纲”体现专制统治,“父为子纲”、“夫为妻纲”都是维护家庭秩序的,而这种维持明显牺牲了“子”、“妻”的个体幸福、自由的权利。中国的民众对法律无认同感、无亲近感,缺乏寻求法律保护自我的意识,与自古法律压制人性、践踏人权有很大关系。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有人认为那是体现自由与人权的最好证据。其实不然,“百家争鸣”的实质仍然是压制异己,不允许个体利益存在,因为它们都不承认对方存在和发言的权利,百家争鸣实际上是百家争宠,通过博取君主的宠爱,达到消灭对手的目的。于是便有了秦始皇的罢黜百家,独尊法家;有了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过“法治”的提法。战国时期法家主张“法治”,以此来反对儒家的“德治”、“礼治”。但这种封建专制下的“法治”与现代法治不可同日而语。《管子》中说:“天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这就非常清楚地表明了封建法治的特点,制定法律的是君主,遵守法律的是官吏,受法律管制的是百姓,其法律的专制性、服从性可见一斑,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保障民众的权利,而是以严刑峻法来威慑百姓,使百姓服服贴贴屈从于专制统治。
与之相反,现代法治的主体是人民,客体是各项国家事务和各种社会行为,内涵是依法办事,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现代法治一改传统观念,不视家庭为社会的细胞,而将个体作为社会的细胞,以个人为出发点,法律与每个普通人的日常生活都有密切的联系,对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都予以尊重和维护,法出于民而用于民,这样的法律一出来就自始至终具有一种大众情怀,在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给予关怀和维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需求相去甚远,主要表现在人治与法治的冲突、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矛盾、法制与民主的对立等方面。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调整利益关系,而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厌恶诉讼,“私了”和“息事宁人”是在专制法治下的一种普遍心理。
三、现代法律文化的重建
我国是一个非常注重传统的国家,凡事爱从传统中寻找渊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是对待传统文化应有的态度,但对可汲取的有价值的东西较少的传统法律文化,如果不加分析,将混杂着伦理观念的封建法治观念意识融入现代法律文化中,会对现代法治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开篇提到的两例中被告的做法,其实就是封建法治观念的一种反映,是“人治”、“息事宁人”心态的表现。摆脱传统法治观念的束缚,跳出传统法律文化樊篱,建立与现代法治相适应的全新的法律文化已是当务之急。
现代法治源于西方法律文化。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法治”并加以理论化,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古代西方文明中的正义观念、个人权利思想为法治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沃土。我国传统法制重在禁止、束缚、惩罚。在现代法治观念看来,法律并非用来束缚人们的手脚,而是保障人们的权利和正当利益。法治和民主、正义、人权的内在联系,为我国现代法律文化的重建提供了思路。尽管资本主义的法治和民主因多方面的局限而具有一定的虚假性,但法治和民主是对人治和专制的否定,值得很好借鉴。
现代法律文化的重建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只就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从法律制度看,在短短20年里,我国在诸多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就目前情况看,立法的任务还比较艰巨,一些急需的法律尚待制定,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基本法律的完善。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双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马克思也说:“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可见立法的质量对现代法治来说是多么重要。
现代法治建立在多元的所有制经济基础之上,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同样是多元化的。法律虽然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在这种多元化的条件下,人民的意志并非整齐划一,而是分化为不同的意志,法律则是这些不同意志筛选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施行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飞跃。有了立法法,立法才有可能从数量型迈向质量型。如果缺乏立法规范,立法权限不清、立法程序无章、立法过程无监督、法律解释不规范,是难以产生高质量的法律的。
从法律意识看,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发生了根本转变,但并不意味着在人治和法治的关系上实现了质的飞跃,相反,人治观念意识的影响随处可见,“行政至上”、“依政策不依法律”、“领导个人说了算”等时有发生,说明强调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并不等于实行了法治。在我国这样的人治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实行法治,决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这要求每一个人都要树立权利观念,珍视自己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要高度尊重、自觉维护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这是每一个人的义务和责任。也就是说,实行法治,需要每个人都具有健全的权利意识和观念。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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