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文化建设漫谈

时间:2024-04-26 09:31:3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法院文化是一个民族个性流动的文化。法院文化的形态其民族性和群众性特征不可或缺。尤其是民族习惯法体现出的民族特点,代表着民族群众的普遍利益和要求,如果在少数民族法院文化构建中吸收并改进这些元素,法院文化更易于获得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同与接受,这是群众路线的应有之义。

  一、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文化中不可或缺的民族元素

  民族地域文化。民族地域文化对地域内民众的个性、人文精神、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以及习惯势力具有长久而深远的影响。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尊重民族地域文化主导下形成的公序良俗,深入了解地域间的文化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民族地域文化强大的生命力和日益凸显的社会价值必将成为法院特色文化建设的重要推手和创新源泉。

  民俗习惯。民俗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少数民族对民俗习惯的信奉,往往大于对法律的遵守。审判工作不可避免地与当地的民俗习惯存在交织。正确运用民俗习惯去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纠纷,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民族宗教信仰。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一些民族宗教信仰的民族化特征比较鲜明。对同一个民族来说,共同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强化了民族的认同感。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能够熟悉、了解民族宗教信仰并给予充分的尊重,则会激发少数民族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民族语言。三大诉讼法都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当事人、参与人,还得为他们聘请翻译。从心理学角度来讲,语言是交流的最主要工具,尤其是诉讼中的少数民族群众如果能用本民族语言与法官进行交流,无形中就会增加对法官的认同和信任,从而树立对司法的信任。据不完全统计,能够用民族语言诉讼并进行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信访率仅占非民族语言诉讼的十分之一。

  民族个性。各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都形成了不同的民族性格,很多少数民族个性体现在矛盾纠纷中,往往会以群体的方式出现,有时还会将简单的民事纠纷上升到民族间的矛盾,有时还会通过极端的形式来解决,这样的案件处理起来难度显然比普通案件要大得多,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

  如前所述,很多与民族相关的因素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只有通过法院文化建设这个平台,有机地把这些民族因素转化为法院工作的动力,才会使很多涉及民族的案件迎刃而解,从而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的建立。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文化建设与司法公信力的形成

  法院行为文化建设要通过民族文化的渗透服务群众。法院行为文化主要是指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职业群体在审判活动、人际交往中行为规范、生活规范和行为习惯中所折射出的法院精神,体现的法官水平、素质和修养。法院文化离不开地方民族文化。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文化只有融入民族本土文化之中,适应地方水土才能借助民族文化的活力与动力发挥实际效用。而每个民族又有各自独立、稳定的文化体系,各民族在风俗习惯、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民族行为模式。在少数民族地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中,应当引导法官熟知本地区的民族历史、民族宗教、民族艺术、民族语言、民族服饰等民族文化,树立民族文化的尊崇感、传承民族文化的使命感、传播民族文化的责任感、学习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并将这些民族文化的元素导入法院的行为文化中。例如,在审判工作中,教育法官要尊重少数民族的行为习惯,不因文化的差异而歧视他们。在庭审中,对于不懂汉语的群众,要使用民族语言或聘请民族翻译。在培训工作中,要加大双语法官的培训力度,鼓励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理案件。在审判方式上,鼓励法官下基层、到农村牧区、到田间地头、到群众当中,接触地气。有意识地选择少数民族人民陪审员,倡导他们穿民族服装、用民族语言参与诉讼活动。通过这些民族文化的渗透真正服务群众。

  法院精神文化建设要通过与民族个性的融合走进群众。法院的精神文化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和管理实践中,为实现法院发展目标,由法院群体共同创造,为群体成员所共同遵守和认同的共同意识,是法院群体本质精神的高度浓缩,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与灵魂,是以心理、观念、理论形态存在的法院文化,决定与支配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决定着法院群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决定着法院文化的本质。少数民族文化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逐步内化为该民族为人处世的个性特征。这些具有地域特色的民族个性和精神,是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尤其是司法职业道德建设中理念、信仰、道德等核心价值观必须兼容的内涵和渊源。因此,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中,应当通过与民族个性的融合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官群体的心理认同和信任感。例如,有的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利用当地少数民族革命历史名人优秀少数民族法官的示范作用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这些人物的优秀品质和爱国精神,培育法官养成忠诚为民、甘于奉献、敢于担当的司法精神。再如,大理市法院喜洲法庭“青瓦白墙”式的白族民居设计与白族人民“清清白白做人,认认真真做事”的传统不谋而合,洱源法院调解室内以扎染点缀受到白族群众的高度认可。又如,内蒙古一汉族矿主在某草场开矿,日夜拉煤,严重影响到当地牧民群众的生活,一牧民因阻拦拉煤车而被当场撞死,引起牧民群众的强烈同情和愤慨,几百名蒙古族群众迅速聚集到当地政府门口,要求严惩凶手。当地公检法迅速展开工作,最后法院派出三名精干的蒙古族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严惩了凶手,并通过媒体及时报道案件进展情况,取得了当地牧民群众的理解,使事件很快得到平息,受到当地牧民群众的高度赞扬。

  法院审判文化建设要通过民俗习惯的导入贴近群众。审判文化既包括审判对法治建设的推动(如立法的建设),也包括审判的艺术和方法。从司法实践来看,民俗习惯是情理法的载体,凝结着民族群众普遍性的价值准则。往往与一定时空条件下人们的认知水平、价值观念、是非观与正义观相契合。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充分运用民俗习惯,无疑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使得司法活动更接近现实、更易于被接受,更为灵活,有助于在纠纷解决中实现“情理法”的统一,从而提高司法裁判认可度,这是转变司法观念、创新工作方式的一个具体体现,是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举措。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应当使法官学习、了解、掌握、熟悉当地的民俗习惯,并加强对民俗习惯的研究,尤其是对于民间长期沿用、行之有效的民俗习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善良民俗习惯“有法可依”。一些特殊的案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原则在个案中适用民俗习惯,填补法律漏洞,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不同民族群众之间利益纠纷,通过民俗习惯的现实性与灵活性可以有效缝合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裂隙,使得案件的处理既合乎法律,又合乎当地风土人情,使审判行为能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认同并给予正面评价,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院物质文化建设要通过民族元素的植入方便群众。物质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有形载体,是法院文化的基础和依托,是法院文化的外化表现,它不仅作用于法官自身,而且对于社会公众有着重要的感知、影响和辐射作用。因此,加强物质文化建设,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更要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使外化的法院文化环境体现历史文化沉积,通过环境、建筑、陈列以及氛围达到潜移默化的教育效果,增加少数民族群众的认同感。例如,利用楼道墙面、回廊等空间建设文化长廊,展现少数民族法制史、法院发展历程,反映法院干警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进行文化宣传时注意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如文化长廊的宣传内容及立案大厅、审判庭、调解室等位置悬挂的法律格言应同时配民族译文,让少数民族群众走入法院就能找到认同感和归属感;庭审须知、诉讼指南也应同时配民族译文,以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知情权和诉权。办公大楼既要体现法院特色,又要体现民族特色,烘托具有民族特色的法院文化氛围。将民族理念融入到装饰和法庭布局之中,形成有地方特色、文化底蕴、历史内涵、法治精神的法院建筑装修风格。另外,物质文化建设方面还要落实一些便民的措施,如增加巡回法庭、投入巡回审判车等、建立法制宣传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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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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