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位于我国西部边陲,由于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熟人社会长期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道德评判标准,并且生长成了天生的信任,比如“拍地为誓”,即双方当事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其中一方蹲身拍拍脚下的土地就视为承诺,不能反悔,无须再以书面契约约束。但是,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不仅让人们知道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渠道,同时也为不同诉讼行为设置了不同的程序和制度。
一、人民法庭解决民间纠纷更便利
根据诉讼行为难易程度的不同,民事案件的审理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又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目的在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化解社会矛盾。在司法政策上也推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纠纷解决方式。喀什地区民事纠纷的主要构成系婚姻家庭案件,占到法院收案总数的69.06%,民事一审案件调解率由73.16%上升到89.73%,以调解方式结案已经成为喀什地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特别是在人民法庭,婚姻家庭案件占到88.88%,人们选择到法庭解决纠纷,成本低和便利性是首要的选择,因为人民法庭一般管辖两三个乡镇辖区,距离普通百姓的聚居区比较近,但有时与县城可能距离一二百公里,设在基层的人民法庭更容易解决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
无论是从程序、审判方式上,我国法律制度的设计基本都是以行为作为划分标准的,并且非常完整,比如在一个基层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既可以采用简易程序也可以采用普通程序,既可以调解结案也可以判决结案,这种“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架构完全来源于行政管理体系,忽视了法官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法官在解决纠纷中发挥的作用是决定结案方式的关键因素
在喀什地区,少数民族法官是解决纠纷的骨干力量。新疆地广人稀,即使是本民族的人群也会由于居住地区不同而显现出不同的习惯,不仅包括行为习俗,还会有口音上的不同。在个别县乡,经济落后使得外来流动人口数量基本为零,在这样一个乡土社会中,毫不夸张地说,县城里出现几个外乡人的信息可能马上被传递到每个角落。喀什地区法院中,工作在审判庭的少数民族法官的本地籍贯比例占到78.86%,40岁以上的法官本地籍贯比例会更高一些,而工作在派出法庭的法官本地籍贯比例基本达到了100%。喀什地区法院40岁以上的法官除了外出学习之外,生活、工作都在本乡本土,不仅熟知当地的风俗习惯,而且已经融入到当地的熟人社会中。还是以婚姻家庭案件为例,喀什地区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多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为主,而极少有财产分割的实质性纠纷。
当然,法院无论是以判决或者调解方式结案,都存在解除婚姻关系或者维持婚姻关系两种结果,并不全部都予以解除婚姻关系。在喀什地区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标的额平均每案仅412.66元,也就是说涉及财产标的额越小时,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越小,法院调解的可能性越大。同时,由于法院的专业性程度较高,法官转行或者与其他司法机关交流的机会少,一名派出法庭的法官在本土本乡工作的时间可能远远长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普通公众对其的认可和信任也可能高于行政管理人员,会更愿意接受法官的调解或判决。甚至可能会出现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基层政权和行政机关求助于法官出面调和、劝解的情形。
分析喀什地区法院案件的种种特点,乡土社会情景中,人们愿意接受一些人性化的裁判方式。在基层人民法庭,法官往往更多地是运用日常道德话语来考量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实破裂,其中有三个原因:
一是因为感情是否破裂是涉及夫妻之间的道德义务的话语,这种模式可能会引起双方对于曾经有过的美好感情的回忆。年龄较长的女法官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调解和好的比例要高于其他年龄的男法官,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年龄较长的女法官的社会经验丰富,熟知人情世故。
二是由于法官的本土化因素,其可能熟知双方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状况以及与周围邻里、家族之间的关系,通过熟人社会的行为评价而不是法律判断,更加有利于说服双方当事人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婚姻关系。
三是由于居住在乡镇的当事人大部分不会说汉语,即便是从本民族法官嘴里说出的法律条文,在他们听来也是晦涩难懂的,反而是口语化的法律释明、法律解释更容易让当事人理解和接受。近年来,新疆法院在法官续职培训中推行的“双语”培训,大大提高了少数民族法官的汉语水平,更大程度上解决的是这些少数民族法官在办案中就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资料缺乏的问题,使其可以通过阅读汉文版专业资料来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同时可以通过本民族语言文字将立法本意、法律规则和法律责任解释给当事人,引导普通民众形成学法用法尊法守法的行为自觉。
三、西部法官资源的本土化配置是需要与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众所周知,我国法官根据不同层级、不同职级来确定法官等级,基层法院法官的最高等级也仅仅到四级高级法官,而国外法官是根据职能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称呼(Magistrate、Judge、Justice)。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能否根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层级法官审理案件的不同,换言之,根据当事人纠纷的不同来确定由什么样的法官审理,尤其是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能更倾向于让一个熟知当地乡土风俗、熟练运用当地语言的法官,而不是希望由一个言必称法条的专业人士来解决纠纷。
每一个纠纷的发生都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人民法院作为定分止争的专业机构,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专业术语与道德评价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尤其是在西部基层法院,法律的展现需要依赖于法官将硬邦邦的法律转化为最为纯朴的道德话语,在熟人社会中树立起道德的权威和信赖,进而使民众对法律产生依赖和尊重,最终推动司法公信力的确立。“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是曹雪芹在《红楼梦》第五回中的一副对联,被脂砚斋评为“此联极俗”。但是,作为层级最低的基层法院法官尤其是土生土长的少数民族法官,将法律与传统道德、公序良俗及日常经验结合在一起,形成乡土气息的裁判思维,又何尝不是一种学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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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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