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关于被烧伤两儿童诉李某某及《喜羊羊与灰太狼》制片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喜洋洋案”)一审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法院认为,由于《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暴力情节和画面,对本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产生了不良影响,误导本案未成年人模仿其情节,导致原告被烧伤的严重后果。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该片制片方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该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15%,约3.9万元。此判决一出,便引发两极化的意见争论。
然而本案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判决结果的认识分歧,还促使我们对一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法理思考。
私力救济与国家法制
不可否认,《喜羊羊与灰太狼》集知识性与趣味性于一身,寓教于乐,深受广大儿童观众的喜爱。然而,其制作思路中的一些不足和缺憾也有所显现,其中之一就是非法治思维的无意识流露。这一危险并不在于常被人关注的抓捕、砸锅、烧煮和电击等画面镜头的反复出现,而在于其在无意间对私力救济的过度弘扬,而国家法制的身影在整个动画片中大体上是缺席的。
当然,善恶之争是动画片经常表现的主题之一,惩恶扬善是几乎所有动画片都宣扬的永恒价值,当人们在屏幕上看到善良弱小的主人公一次次地凭借个人或小群体的才智胆识,成功地与企图为害作恶的歹徒斗智斗勇,的确大快人心,甚至能激励少年儿童敢于并且善于和不法、不良行为进行斗争。但是在一个尊崇理性和法治的社会中,私力救济的作用终究是有限的,真正惩恶扬善,还是只能靠法治。只有依靠法治才能真正保护社会的稳定团结,形成有效的秩序,避免非法侵害和报复的恶性循环与轮回。
然而,在《喜羊羊与灰太狼》这部明显是人类社会生活百态投影的动画片中,奉行的仍然是自然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展现的是狼和羊之间永恒的无序争斗,宣扬的仍然是以暴制暴的法律虚无主义逻辑。其无意间确实可能助长对异己敌我之分的极端社会想象,“对待同类如春天般温暖、对待天敌如冬天般残酷”的思维惯性,以及对个人英雄主义价值观的盲目推崇,确实不利于青少年健全的人生观、社会观、法律观的培养,与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的迫切现实需要确有一定距离。这一点实际上也是当代许多动画片制作的思想通病,与曾展现警民合作、依靠国家的公共权力和制度化的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的《黑猫警长》等昔日经典相比,也是有一定退步的。
作品创新与社会责任
众所周知,动画片制作方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以盈利为目的,就必须不断进行作品创新,满足广大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观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我们应当保障和支持其创作的自由,避免设置太多的人为禁区。要求强化对动画片等少儿作品审查过滤、限制儿童享受应有的文化作品欣赏权利的做法,不仅有因噎废食的弊病,其反映的正是专制的父爱主义思维,不利于培养未成年人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不利于培养和传播真正的现代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
但是,正如游泳池的水深必须要有特定限制和区别一样,动画片制作方的作品创作自由也不是无限制的,特别要考虑到未成年人这一受众群体的特殊性。动画片制作方作为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在严格遵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内容、依法定许可程序发行和制作动画片之外,也要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特殊法律的规定,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在享受巨大的经济收益的同时,应注意履行更大的社会责任。
从这点上说,长期以来,包括《喜羊羊与灰太狼》在内的众多国内外动画片制作方的表现,都是不尽如人意,有待改进和完善的。其在作品创作中的消极表现之一,就是盲目迎合所谓的市场需要和庸俗的低级趣味,一味在虚幻的打斗技巧方面上绞尽脑汁、大做文章,不知道适可而止。以至于其本来所要表现的“正必压邪”的道德理念光芒,被其在有意无意间大肆渲染的善恶两方殊死恶斗的残酷过程所遮蔽,并且也没有尽到提示风险、警戒模仿的注意义务,以致坊间出现了“圣斗士打死过人,哪吒自刎时鲜血遍地,灌篮高手更不用说了,不良少年砸篮球馆播了好多集”的调侃之语。
这种短视功利的制作思路,不仅是对制作单位社会责任的忽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效果,从长远来看,也是对其创新能力的一种潜在戕害:在本案中,根据原告方的统计,在《喜羊羊与灰太狼》全集中,“灰太狼被平底锅砸过9544次,被抓过1380次,被煮过839次,被电过1755次……”当创作者过于频繁地使用打斗这一老套的表现手法时,正说明其在创作思路和表现技巧上陷入贫乏僵化。
因此,我们看到,作品创新和社会责任不是对立的,《喜羊羊与灰太狼》等动画片的制作者们如果真希望其作品成为业界常青树,就必须进一步深入理解广大儿童内心的隐秘世界,遵循真善美的要求,从大处着眼,实现作品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
“喜洋洋案”的判决,其实背后有法政策学的考量,其用意是通过适当的风险控制,优先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
奉行这一政策的原因在于,我们所处的社会中,各种具有突发性、多因性、不确定性特点的新型人为风险层出不穷,对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的威胁。这些风险之所以发生,往往与大公司等强势者所提供产品服务时出现的某些安全注意瑕疵有一定关联。然而这些“瑕疵”制造者又常常利用信息不对称、受害人举证困难等便利,规避其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致出现集体卸责的现象。因此,通过设置适当的风险控制机制,令风险的可能制造者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督促其积极承担相应的安全提醒义务,从而实现对风险的事前有效防范,避免风险的持续蔓延,确保民众的安全,是当代世界法律规制的普遍发展方向。特别是通过风险控制的法律规制,确保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健康发展,显得尤为突出。
在这方面,国外已有一些成熟的法制规定。在其督促激励下,如今许多动画公司都在由其魔幻动画片平台上所衍生出的相关服装玩具上附上其“不具有魔力”、“禁止模仿”等安全提醒标识。例如美国相关企业在生产销售的“超人斗篷”上就有专门提醒儿童该服装不具有相关影视作品中所渲染的起飞功能的文字说明,以杜绝可能存在的模仿风险。与之相比,国内的业界同行却往往对这一问题没有清晰的认识,有的甚至对未成年人因模仿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既有事实无动于衷。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法律规制措施,明确其应为这一过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促使其认真履行安全提醒的相关注意义务,对控制人为风险的既定目标,确有必要。
就本案具体情况而言,虽然被告制作、发行动画片的行为本身与损害后果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然而考虑到其事前在产品发行中既没有删除涉嫌暴力的画面,也没有设置“禁止模仿”等相关字幕内容,因此可以认定该被告没有尽到安全提醒的注意义务,确实增加了原告遭遇人身伤害的现实风险。有鉴于此,本案一审法院所做出的令其根据比例原则承担部分侵权赔偿责任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抚慰了原告及其监护人的伤痛,更重要的给予动画产业以严正警告,促成行业自律、规范动画制作和发行秩序,从而强化对未成年观众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正是服务大局的使命意识在司法实践中的充分反映。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从强化国家法制教育理念、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实现对未成年人身伤害风险事前有效控制的法律政策等目标出发,我们可以认定本案判决是公正合理的,应当予以尊重和肯定。相信随着对本案判决法理的深入探讨,一定能凝结社会共识、加快社会建设,令未成年人在获得更安全优质的动画片产品服务的同时,得以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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