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矫正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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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矫正与管理研究

——基于浙江省、福建省、湖南省部分市(县)的调研

摘要: 及时了解和准确把握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心理状态及行为特征,是对其施以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做好科学管教工作的基础及保障。通过对部分省市(县)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状况实地调查发现,各地针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心理评估及行为特征进行了探索和分析,初步认定未成年在押人员在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症状及焦虑症状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在行为特征方面主要表现为:存在拉帮结伙意识,解决问题的方式简单粗暴;缺乏道德感和责任意识,与管教民警存在一定的对立情绪;时常交流犯罪经验和不良生活习惯等。有鉴于此,在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管理及矫正对策方面,各地都采取了个性化的心理矫治措施、多样化的教育矫正措施及特殊化的管理措施。

关键词: 看守所; 未成年在押人员,矫正

近年来,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权益保护、矫正及管理等问题日益受到外界的关注。科学地对未成年在押人员施以矫正与管理,不仅关系到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且关系到预防犯罪和保障人权。从近两年我们的调研发现,某些基层看守所就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矫正及管理方面进行了探索,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010年至2012年,我们先后前往浙江省、福建省、湖南省部分市(县)看守所,通过与当地看守所民警座谈、与未成年在押人员的访谈并进行调查问卷等方式,就部分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心理特征、行为表现及矫正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初步的统计和分析。

一、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

从上述地区未成年在押人员的个人成分看,主要有在校生、辍学无业者、外来务工人员、单亲或留守家庭子女等。其中,辍学无业者和单亲或留守家庭子女所占比例最大,而辍学无业者与单亲(或留守家庭子女)又有很大程度上的交叉,即单亲或留守家庭子女,很容易出现过早辍学、进入社会的情况。如,湖南省的未成年在押人员中有74.5%不是在校生。而福建省的情况是,90%以上未成年在押人员早在念高中以前就已辍学,进入社会。这些人大多经历过厌学、逃学、失学而走上犯罪道路。再从职业看,无业人员和农民占了绝大多数,他们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农村人口、外出打工人员、辍学学生、社会闲散人员犯罪居多。

从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文化程度看,各地的情况比较具有普遍性,即学历层次较低。以福建省为例:福州市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25%,初中的占71.3%,高中的占2.2%,中专以上的占1.5%;福州市第二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24.5%,初中占72.6%,高中占1.2%,中专以上占1.7%。而湖南省的未成年在押人员中,初中未毕业的占49.5%,小学未毕业的占14.5%,文盲占0.5%。

从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初犯年龄看,呈现“低龄化”趋势。从对浙江杭州及福建的调研看,许多市(县)出现了“危险的14岁”现象,即未成年人初次实施犯罪行为通常为14岁(初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初三阶段),15-16岁越来越严重。如福州市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看守所,截止2012年,14-16岁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在押人员已超过60%。再从湖南情况看,1998年以前未成年在押人员初次犯罪年龄基本集中于16-17岁之间,而现在14-16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已超半数。再如长沙市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看守所(以下简称长沙一看)的情况看,不满16周岁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参与刑事作案的人数,已占到当地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半以上。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心理及行为特征

(一)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心理特征

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我国监狱矫正理念的更新,心理矫治技术在我国监狱得到了普遍应用。近年来,我国看守所也开始了心理矫治工作。主要表现为:公安部要求全国看守所创新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在押人员心理干预机制;看守所需开展心理测试、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活动等。

目前在我国看守所运用的主要心理测量量表有艾森克个性问卷(EPQ)、卡特尔十六种个性因素问卷(16PF)、明尼苏达多项个性问卷(MMPI)、心理健康症状自评量表(SCL-90)、抑郁自评量表(SDS)、焦虑自评量表(SAS)等。借助量表的评定有助于看守所发现一些掩盖在在押人员外表下的心理问题,进而更好地推断出在押人员的内在心理状态。这是一项全面深入了解在押人员存在的心理和行为问题并做出准确诊断的活动,是开展有效心理矫治的前提之一。

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自2005年以来,借助社会力量,在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心理评估方面,先后采用了教养方式评价量表(EMCU)、心理健康症状自评量表(SCL-90)、生活状态调查问卷等心理测验技术,对未成年在押人员进行抽样调查,探索和实验性地评估其存在的心理问题,并与成年在押人员、全国正常人群的评估数据进行了对比。以下选取较为典型的30名未成年在押人员与中学生常模及30名成年在押人员的测试情况加以比较分析(表1、表2)。

1.未成年在押人员心理状况总体水平评估

采用心理健康症状自评量表(SCL-90)对在押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试,结果如下:

(1)未成年在押人员总分平均为168.40分(注:总分160分以下的为心理健康),表明总体上均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其中具有较为严重心理问题症状的17人,占被测试人数的53.12%;相比而言,成年在押人员总分平均为150.28分,其中有较严重心理问题症状的10人,仅占被测试人数的31.22%。

(2)未成年在押人员在人际关系、焦虑、恐怖及精神病性4个因子的得分显著高于中学生常模(表1,如果与全国正常成年人常模相比则除抑郁与偏执分子得分高于常模而不显著外,其他因子得分均显著高于常模),表明总体而言未成年在押人员在人际关系、焦虑、恐怖及精神病性4个方面的症状较一般中学生明显。

表1未成年在押人员与中学生常模(N=2209)测试结果比较表[1]

┌────┬──────────┬─────┬────┬─────────┬────┐

│症状因子│未成年在押人员平均分│中学生常模│Z值 │全国正常成年人常模│Z值 │

├────┼──────────┼─────┼────┼─────────┼────┤

│躯体化 │ 1.67±0.74 │1.58±0.62│0.795 │ 1.37±0.48 │3.423* │

├────┼──────────┼─────┼────┼─────────┼────┤

│强迫 │ 2.17±0.53 │2.10±0.72│0.533 │ 1.62±0.58 │5.194* │

├────┼──────────┼─────┼────┼─────────┼────┤

│人际关系│ 2.08±0.50 │1.82±0.68│2.094* │ 1.65±0.51 │4.618* │

├────┼──────────┼─────┼────┼─────────┼────┤

│抑郁 │ 1.69±0.44 │1.77±0.71│-0.617 │ 1.50±0.59 │1.764 │

├────┼──────────┼─────┼────┼─────────┼────┤

│焦虑 │ 2.04±0.48 │1.75±0.69│2.302* │ 1.39±0.43 │8.28* │

├────┼──────────┼─────┼────┼─────────┼────┤

│敌对 │ 1.80±0.47 │1.81±0.74│-0.074 │ 1.48±0.56 │3.13* │

├────┼──────────┼─────┼────┼─────────┼────┤

│恐怖 │ 1.88±0.64 │1.53±0.61│3.143* │ 1.23±0.41 │8.683* │

├────┼──────────┼─────┼────┼─────────┼────┤

│偏执 │ 1.62±0.52 │1.74±0.68│-0.967 │ 1.43±0.57 │1.826 │

├────┼──────────┼─────┼────┼─────────┼────┤

│精神病性│ 1.94±0.58 │1.67±0.62│2.385* │ 1.29±0.42 │8.477* │

└────┴──────────┴─────┴────┴─────────┴────┘

注:*表示p<.05

表2未成年在押人员与成年在押人员测试结果比较表

┌───┬──────┬──────┬────┬────────┬───────┐

│症状因│未成年在押人│成年在押人员│两者均分│未成年在押人员有│成年在押人员有│

│子 │员均分 │均分 │之差 │症状人数 │症状人数 │

├───┼──────┼──────┼────┼────────┼───────┤

│躯体化│ 1.67±0.│1.64±0.48 │ 0.03│ 7 │ 8 │

│ │74 │ │ │ │ │

├───┼──────┼──────┼────┼────────┼───────┤

│强迫 │ 2.17±0.│1.83±0.55 │ 0.34│ 18 │ 12 │

│ │53 │ │ │ │ │

├───┼──────┼──────┼────┼────────┼───────┤

│人际关│ 2.08±0.│1.88±0.49 │ 0.2 │ 16 │ 13 │

│系 │50 │ │ │ │ │

├───┼──────┼──────┼────┼────────┼───────┤

│抑郁 │ 1.69±0.│1.44±0.28 │ 0.25│ 6 │ 1 │

│ │44 │ │ │ │ │

├───┼──────┼──────┼────┼────────┼───────┤

│焦虑 │ 2.04±0.│1.95±0.59 │ 0.09│ 18 │ 13 │

│ │48 │ │ │ │ │

├───┼──────┼──────┼────┼────────┼───────┤

│敌对 │ 1.80±0.│1.68±0.59 │ 0.12│ 9 │ 9 │

│ │47 │ │ │ │ │

├───┼──────┼──────┼────┼────────┼───────┤

│恐怖 │ 1.88±0.│1.52±0.43 │ 0.36│ 12 │ 6 │

│ │64 │ │ │ │ │

├───┼──────┼──────┼────┼────────┼───────┤

│偏执 │ 1.62±0.│1.53±0.49 │ 0.09│ 7 │ 5 │

│ │52 │ │ │ │ │

├───┼──────┼──────┼────┼────────┼───────┤

│精神病│ 1.94±0.│1.42±0.45 │ 0.52│ 16 │ 5 │

│性 │58 │ │ │ │ │

└───┴──────┴──────┴────┴────────┴───────┘

(3)未成年在押人员每一项症状因子分均高于成年在押人员(注:症状因子分值越高越趋向不健康),平均高出0.22分。被测试的未成年在押人员中有明显心理问题症状的人数,除“躯体化症状”一项外,其余各项均比被测试的成年在押人员数量要多。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未成年在押人员总体而言心理症状比在押成年人严重,且具有明显心理症状的人数相对成年在押人员要多。

2.未成年在押人员心理症状特点

就与中学生常模的比较而言,未成年在押人员心理问题各项症状中,人际关系、焦虑、恐怖及精神病性四个方面较一般中学生的症状明显;而仅就量表本身各因子得分而言,强迫因子得分居各因子得分最高水平。这五个因子同时也是未成年在押人员具有明显症状人数较多的因子。综合与常模比较及量表判断症状明显程度的分值标准,我们认为未成年在押人员在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症状及焦虑症状方面存在较明显的问题。

(1)一定程度的强迫症状显现

强迫症状主要指那些明知没有必要,但又无法摆脱的无意义的思想、冲动和行为,还有一些比较一般的认知障碍的行为征象也在这一因子中反映。强迫症状又可分为强迫观念和强迫行为,两者可单独存在于个体,也可能同时存在于个体身上。个体可充分认识到这种强迫观念或强迫行为是不必要的,但却不能以主观意志加以控制,因而常伴有明显的不安和烦恼。该因子共10题,得分在20分以上,即平均分高于2分,则强迫症状较明显。

从上述未成年在押人员测试结果看,强迫症状分值平均为2.17分,居各项问题之首,被测试的未成年在押人员中共有18人有明显症状,占到56%,最高分达2.7分。未成年人在被羁押失去自由后,生活在高度压力的监规、行为规范约束下,精神高度紧张,难以松弛,加上未成年人自身情绪控制能力的不成熟,容易形成固执刻板的行为方式,过度自责或责备他人,有时导致与同室人员发生矛盾或纠纷。如未成年在押人员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被逮捕),入所以来,总是心事重重,经常在监室里不停地拍打自己的头、发呆、流泪,总是自责,想着父母不会原谅自己,还常埋怨同室人说话声音太大,对他形成强烈干扰。

(2)人际关系敏感症状偏高

人际关系敏感症状的主要表现是不能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中其他人的相互关系,在人群中感到不自在,与人相处时有着较强的戒备、怀疑和嫉妒心理,在人际关系上存在着种种困惑。该因子共9题,得分在18分以上,即平均分高于2分,则人际关系敏感症状较明显。

从上述未成年在押人员测试结果看,人际关系敏感症状分值平均为2.08,被测试的未成年在押人员中共有16人有明显症状,占到50%,最高分达2.58分。此症状明显表现为自卑心理,认为自己犯罪被羁押后,被社会、家庭抛弃,会受到朋友的耻笑,从而日益产生颓废消沉、自甘堕落的情绪,容易诱发自伤、自杀行为,还会产生逆反心理,拒不服从管教。如未成年在押人员王某(涉嫌强奸罪被依法逮捕),是个孤儿,生活没有牵挂、精神没有寄托,固执地认为人都是自私的,与监室人相处关系紧张,觉得生活无望,出现多次自杀迹象,日常表现为一种无所谓的反管教态度。

(3)焦虑症状明显

焦虑是一种忧虑、紧张、恐惧和焦灼交织在一起的情绪反映。作为一种内心冲突,在押人员的焦虑往往与适应性问题相联系,例如对环境改变的不适应、对个人权益的变化不适应、对家庭问题无法解决的不适应等。心理学研究表明,适当的焦虑能激发人的积极性从而产生努力的应对,过度的焦虑则会导致适应不良,并影响身心健康。

从上列表格未成年在押人员测试结果看,焦虑症状分值平均为2.04分,被测试的未成年在押人员中共有18人有明显症状,占到全部接受测试人数的56%,最高分值为2.52分。未成年人在押期间失去一定的人身自由,容易使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感到孤立无援、被抛弃的痛苦。当未成年在押人员身陷持续的焦虑情绪之中,一时又找不到排解的渠道时,容易引发脱逃、自伤或自杀等行为。同时,焦虑的情绪还可能持续影响到未来成年后的就业、生活、婚姻等方面。

(二)未成年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的行为表现

1.存在拉帮结伙意识,解决问题的方式简单粗暴。未成年在押人员,年少无知,血气方刚,崇拜“兄弟义气”,向往“帮派”生活,男性未成年在押人员尤其喜欢“拉帮结伙”。他们主要是根据地域划分“派别”,以“老乡”的名义抱团。从福建省的调研来看,福州地区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主要来自四川、贵州、重庆、江西、新疆以及福建本省。其中,四川、贵州、重庆三地又因属于同一个方言区,相互之间常常以“老乡”相称。在日常管教过程中,民警稍不注意控制,他们就有可能组成小团体,久而久之形成安全隐患。同时,由于没有形成正确的道德观、是非观,无法用合理方式解决问题、满足诉求,未成年在押人员容易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动辄大打出手,之后可能还会发展为肢体冲突,最终以暴力的方式加以解决。

2.缺乏道德感和责任意识,与管教民警存在一定的对立情绪。未成年在押人员缺乏责任意识,没有太多的牵挂和顾虑,甚至有时表现为无所顾忌,与管教民警存在一定的对立情绪。此外,还有个别未成年在押人员,为了在同监室在押人员中树立“威望”,故意与管教民警“反着来”、“对着干”,希望通过故意违反监规、对抗管教民警等行为,体现出自己的能力和胆量,从而提升自己在监室中的地位。

3.时常交流犯罪经验和不良生活习惯。看守所就是一个小社会。未成年在押人员也会彼此沟通交流。其中,交流较多的就是犯罪手段、犯罪经验以及在社会上的不良生活习惯。访谈中课题组成员发现,他们平时的聊天内容更多围绕网游、喝酒、打架以及如何赚钱等展开,相互之间交流犯罪经验,甚至相约“出去之后一起干”。

三、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管理及矫正对策

结合调研地区看守所的情况,在未成年在押人员管理及矫正方面主要进行了如下实践:

(一)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心理矫治措施

良好的监管秩序是进行在押人员教育改造工作的基础,而良好的监管秩序离不开在押人员健康的心理状态。实践表明,看守所监管的重点、难点工作——自杀、自残、脱逃、打架斗殴无不与在押人员的心理状态有关。因此,对在押人员的心理矫治,就是要达到重塑其健康人格,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的目的。

看守所在押人员心理矫治的主要作用为:对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起到辅助作用;帮助在押人员适应看守所监管环境;引导在押人员调整认知,提高其自我认知能力;帮助在押人员进行情绪管理,改善人际关系;矫正在押人员的非健全人格与不当的行为习惯;提升自信,开发在押人员的心理潜能。

近年来,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针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心理问题,在矫治措施上,尝试了如下方面:

1.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杭州市看守所在人格健全教育方面,创新用主流思想熏陶、激发未成年在押人员“向善”的动机的教育矫正方式。市看守所以育新电视台、育新电台、《育新报》、黑板报、宣传橱窗等为教育平台,紧紧围绕教育矫正的精神内涵,每月确定不同的主体活动。同时,该所还利用社会上各种主旋律的纪念日,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如该所在2010年3月份的“学雷锋日”,开展了“学雷锋事迹、树品德新风”的教育活动;在“五四青年节”前夕,开展了以“青年是社会的建设者”为主题的演讲活动。这一系列教育活动,为未成年在押人员在轻松的教育活动氛围中,重拾积极向上的思想观念,自觉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该所秉承“重塑自我、再造新人”的教育矫正目标,开展了旨在实现该目标的系统工程——“引航工程”。该“工程”分为“启航”、“扬帆”、“破浪”和“归航”四个循序渐进的阶段,每一个阶段除去常规活动外,都设计了有针对性的专题活动及具体明确的教育实施目标。比如,“启航”阶段的教育为“规范教育”、“与法同行”及“计算成本”,目的在于教育引导在押人员积极转变思想、端正矫正态度、尽快适应监所生活;“扬帆”阶段的教育侧重“爱的教育”、“艺术人生”、“道德教育”,目的在于引导未成年在押人员积极矫正,养成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和心理状态;“破浪”阶段涉及“行为矫正”和“心理矫治”,目的在于在进行个性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特点,通过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治,使之人格健全、重塑自我;“归航”阶段关注“感恩教育”、“就业培训”和“人生规划”,目的在于引导他们战胜自我、重拾希望,勇敢地面对社会、适应社会、回报社会。从“启航”到“归航”,完成一个人由社会化不完全到完全的重大转变。

2.培养换位分析能力

杭州市看守所在实际工作中,把未成年在押人员安排在一个班级中,要求他们学会与人相处,感知各种社会交往的相互作用和影响。通过换位分析能力训练,帮助未成年在押人员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从儿童的角度,考虑他们过去习惯的思维和行为模式;从父母的角度,考虑父母教育的责任和父母的价值观念;从成年人的角度,考虑如何成为成熟的有责任感的人。这种训练主要是培养他们从各种角度来考虑、分析问题,通过适当的引导,使未成年在押人员在思想上产生震动并在思维方法上有所改进和提高,自我意识和自我觉醒能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

3.开展团体心理训练

在此方面,杭州市看守所通过采取多样的角色类游戏来进行训练。针对未成年人活泼好动、争强好胜的心理特点,训练更加强调了互动性、趣味性、竞赛性,收效良好。此外,自2006年开始,杭州市看守所与杭州师范大学志愿者建立合作关系,志愿者定期来看守所针对未成年人组织各种主题的帮教活动,如近来组织了“人生从这里起步——爱心交流营”主题活动,围绕“恢复自信、对自己负责”,“挖掘自我闪光点”,“学会分享快乐”等题目,采用了朗诵比赛、趣味讨论、互动游戏、发言比赛等形式,启发、培养其正确认识家庭教育、自我能力、助人为乐与乐观开朗等品德修养。同时,针对SCL-90心理测试发现的未成年在押人员普遍有人际关系轻度敏感,存在一定的不自在感和自卑感等心理缺陷,市看守所还与志愿者一道开展了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为主题的团体心理训练,通过活泼愉快的游戏方式,加强了未成年在押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使其明白生命中各种重要事物取舍的道理,学会珍惜所拥有的东西,认识到家庭、亲人的重要性,力争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4.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杭州市看守所自2006年开始,建立了专业的心理辅导室,陆续对多名管教民警进行了专业心理知识培训,对管教工作中有明显心理异常的在押人员进行了心理辅导,其中包括部分未成年在押人员。如未成年在押人员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后来被判5年有期徒刑),入所之初,人际关系敏感,经常与同室在押人员争吵,尤其与在押人员刘某的关系紧张,时常打斗。管教民警针对杨某进行了个别心理辅导,了解到杨某小时候经常被别人欺侮,刘某的言行举止与欺侮过他的人有相似之处,通过一定时间的心理矫治,杨某与同室在押人员的关系得到很大缓和,对刘某的心理戒备也消除,此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一直表现良好[2]。

(二)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教育矫正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身体正处于发育期,从生理角度讲,正值内分泌活跃和亢奋期,如果受到过度的思想压力,易因为分泌活动失常而影响身体发育;从心理角度讲,未成年人还不是心理成熟的个体,如果给予强刺激,易导致他们感知偏颇和扭曲,使他们的人格发生偏离正常,进而影响心理的发展和健康。从调研的几个看守所的情况看,在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教育矫正方面,各地看守所普遍在“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基础上,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措施。

1.坚持进行谈话教育

谈话教育在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日常管教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管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在押人员感情方面较为敏感,对于管教民警的抵触情绪和警惕性较高,想要做好他们的管教工作,必须从谈话教育入手。谈话时监管民警态度既要严肃认真,又要诚恳耐心;用词既要规范严谨,又要通俗易懂;要做到以德服人,以情感人,以理明人。谈话教育主要包含如下方面:

(1)入所24小时谈话。这是管教民警与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相互试探阶段,是彼此建立互动关系的基础。新入所的未成年在押人员精神紧张、思想压力大,既有对陌生环境的担忧,又有对案件侦查的恐惧。此时,管教民警应立即树立一种“师长”的威严,除了要了解其涉案情况,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规章制度外,还要体现人文关怀,了解其心理状态、家庭背景、基本情况等,通过谈话安抚其情绪,初步建立良性互动的关系,并有意寻找切入点,便于日后定制有针对性的管教策略。需要指出的是,管教民警,切勿将24小时谈话当作例行公事,同时要讲求方式方法,避免给未成年在押人员带来情绪上的紧张甚至抵触。

(2)过渡跟踪管理谈话。这是管教民警与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相互磨合阶段,也是决定后续管教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攻坚阶段,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过渡跟踪管理阶段一般为七天,这是稳定新入所未成年在押人员情绪,保证其安全的重要阶段。新入所的未成年在押人员,思想压力大,情绪波动明显,容易产生一些心理问题。还有些未成年在押人员会出现失眠、绝食甚至自杀自残等行为。看守所做到了如下两点:首先,管教民警在跟踪谈话过程中,应多注意询问身体情况和思想状态,安抚其情绪,将其注意力引离应激源。其次,跟踪阶段是未成年在押人员学习所内规章制度、养成良好习惯的重要时期,此时的谈话更具耐心,向他们强调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及遵守的必要性,同时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促其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主动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认罪悔过。

(3)日常谈话。这是管教民警谈话教育工作的核心部分,是保障未成年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阶段。日常谈话的内容多种多样,有提审后谈话、律师会见后谈话、环节变动后谈话、违规后谈话等等,管教民警应根据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策略。若是安抚情绪,管教民警可从家庭关系、兴趣爱好等角度入手,寻找共同语言,营造一个轻松的谈话氛围,放松其紧绷的神经;若是法制教育,管教民警可结合具体案例,穿插宣传国家法律、政策,敦促对方积极认罪悔过、主动配合诉讼;若是批评教育,管教民警应及时、准确地指出其违规行为,结合具体的规章制度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日常谈话要做到严肃认真、耐心细致,结合日常管理、巡视监控等工作,巩固日常谈话效果,确保达到谈话目的。

2.加强文化知识教育

宣传政策法规、开展文化教育是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集体教育的重要内容。调研地区的部分看守所给未成年在押人员创造了学习文化知识、学习法律政策的条件,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思想境界、道德品质、文化修养和法律意识。

(1)重视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知识教育

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往往与其缺乏应有的文化、法律知识教育,缺乏应有的是非观念有关。在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矫治工作中,知识教育主要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通过相关知识的传授,以改变其无知状态;另一方面是通过说理,促使其转变错误观念,遵循监管矫正的要求。知识教育矫正是其他矫正方法的基础。针对这一情况,杭州市看守所把文化法律知识的“补课”融于日常管理教育工作中,克服监区用房紧张的困难,专门在未成年监区腾出一间50多平米的大房间,设立了“维权岗学习教育室”,配置了课桌椅、电视机、影碟机、空调等设施。在团市委维权部领导和杭州市少儿图书馆的帮助下,筹备了初中课程的教材,成立了馆外图书流动点,为未成年在押人员提供各种图书1000多册,订购了杂志30多套。监区民警与杭州师大志愿者队的大学生们,定期开展针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语文、历史等课程的系统辅导,力所能及地开展文化知识教育,还编写了专门的教材,以开展法制讲座、组织观看法制教学片的形式,组织未成年在押人员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其正确认识所犯罪错,保障其正当的诉讼权利。

(2)增强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

从对福建省及湖南省看守所的调研看,两地区均注重加强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传统文化教育。看守所开设了未成年监室道德教育课程,选用《弟子规》、《孝经》、《论语》等书籍,利用电教系统进行集体讲授,提高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文化知识,培养其道德情操。福建省尤溪市看守所还在管理教育过程中融入富有当地特色的“朱子文化”(尤溪是南宋思想家朱熹的故里),进一步加深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传统文化教育。

再如福建省石狮市,自2010年以来,看守所传承渊源文化,树立荣辱观念,建立国学教育新机制,将以《弟子规》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入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教育体系,在全体未成年在押人员中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实践证明,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使未成年在押人员普遍被唤醒了良知。这一点从未成年在押人员对待诉讼和被羁押监管的态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绝大部分未成年在押人员深刻反思自身罪错行为,觉得良心受到谴责,想方设法减轻受害人的损失或者痛苦,以安慰自己愧疚的心灵。未成年在押人员洪某曾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而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参与犯罪,但他却主动向管教民警坦白交代,办案单位据此成功破获全案并抓获另2名涉案人员。

3.发挥亲情教育的作用

亲情教育是对未成年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的重要方式之一。杭州市看守所一直坚持每月一次亲情会见,同时制作视频资料,家属来探望时播放,目的是让家属感受到民警的工作情况及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矫正情况,对于开展亲情帮教有很大帮助。民警经常与未成年在押人员接触,使他们感受到“民警时刻都在身边”;同时向朋友一样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解说,为他们解决法律上的一些担心和顾虑,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们的心理压力。此外,未成人监区组织开展了“中秋亲情家书”写作比赛,在学习写作技能的同时,让他们将自己的思想与家人进行交流。

4.吸纳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为使未成年在押人员更多地接触社会,同时能得到更有力的社会帮助,近年来看守所都在探索积极有效的社会帮教途径。如,杭州市看守所充分利用所、科、家庭和社会等各种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开展卓有成效的教育活动。该所与杭州市艺术学校、图书馆、杭州师范学院及妇联等单位都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治工作。如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与杭州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志愿者队伍一起建立了心理辅导基地。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充分发挥了社会帮教的重要作用。

(三)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管理措施

1.强调监室及监管人员设置的专门性

(1)监室设置。课题组成员走访的几个看守所中,既有中小型所,也有大型所。不同规模的看守所,对于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模式也有所不同。

从理论上讲,如具备条件,未成年在押人员更适合集中关押和专门教育。从调研的情况看,有两种方式:一是集中关押。如福建省的一些大型所,湖南部分所及浙江杭州所,普遍的做法是设有专门的未成年监室,集中关押,分别管理。每名未成年在押人员的铺位、储物柜由民警事先安排,监室人员不得擅自调换。未成年监室与成年监室穿插安排。二是分散关押。部分基层中小型看守所对未成年在押人员实行“分散关押”(即分散关押到成年监室中),主要原因是看守所规模小、警力紧张、资金短缺、基础设施不完善等。如调研省份的部分看守所,月均关押总量只有200人左右,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数量相对较少,不具备集中关押的条件。

(2)民警配备。从调研情况看,基于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生理和心理发育特征,管教民警也大多为经验丰富、教育有方、责任心强、善于交流的人员。以福州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看守所为例,每个未成年监室的管教民警,一般都要求在40岁以上,有耐心和爱心,既有亲和力又有威严,具备高度的责任感,管教经验较为丰富。此外,部分地区实行未成年监室的管教民警轮岗制度(每个季度或每半年轮岗一次),目的在于防止未成年在押人员熟知民警的管教方法和风格后会采取针对性的反管教措施。

2.严格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1)值班制度。一般而言,夜间是看守所警戒相对薄弱之时。为了防止看守所事故的发生(如在押人员突发急病、自杀自残、越狱等),部分看守所实行未成年在押人员值班制度。从调研的情况看,大多数看守所的值班时间段定在夜间(24:00-6:00或22:00-6:00),以循环轮班的方式,除去值班民警外,还要每两小时安排两名未成年在押人员(有时还配备一名协调)进行值班。值班表由在押人员自行安排,管教人员审核批准后实行。

(2)奖惩机制。对于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矫正及管理既要做到客观公正,又要注重对积极态度(行为)的肯定及对消极情绪(行为)的批评甚至处罚,以便提升未成年在押人员接受管理及矫正的主动性、积极性。这就要求看守所在奖惩机制的设计方面真正体现有功必赏、有错必罚、赏罚分明、奖惩有方。

日常奖励方面。从调研的情况看,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程度不深,经过管教民警的教育开导之后,多有改过自新、积极向善的表现。对于那些积极配合侦查、诉讼,在办案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未成年在押人员,管教民警应努力与办案单位沟通协调,确保政策得到落实,争取对其宽大处理。对于日常表现良好,积极配合管教工作,有助于维护监室安全和秩序的未成年在押人员,民警可在日常生活上给予其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如增加购物额度、适当延长休息时间、减少值班次数等。

日常惩罚方面。一般而言,多数未成年人自尊心较强,但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如果过度批评、惩罚、打压违规人员,超出其能够承受的极限,反而会增强标签效应,造成其自甘堕落的心理。因此,在看守所的日常批评及惩罚方面,一方面,要坚持批评教育及时、准确,明确告知其违反了哪些规定,并及时施以惩罚措施;另一方面,惩罚力度要做到适度恰当。如对于初犯或者心理素质差的未成年在押人员,惩罚力度要有弹性,根据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适时解除惩罚。此外,惩罚过程和结果要做到公开透明,从而起到对其他在押人员的警示作用。实践中,对于违反监规及行为规范的,具体惩罚措施如减少购物额度、减少通信频率和严格控制通信对象、撰写检讨书并亲自在监室内公开念、打扫监室卫生等。

奖惩与量刑结合方面。从被关进看守所到判决生效期间,是在押人员等待判决结果的“过渡期”,也是最难以管理的时期。此间未成年在押人员不服管理、打架吵闹等事件时有发生。依据相关规定,看守所对这些在押人员只能施以加戴械具或者关禁闭等处罚措施,对其最终判决并无实质性影响,无法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有鉴于此,福建省石狮市看守所积极拓宽思路,创新举措,积极协调提请市公检法联合推出“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法院酌定量刑情节”机制,设定配合诉讼、遵守监规、生活卫生、悔过自新等4大项40小项内容,采用百分制计分法,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进行量化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以此增强在押人员接受管理及矫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这一制度在未成年在押人员中的适用效果非常明显。

3.进一步提升管理理念

(1)深化了对监管工作的认识

教育矫正工作对于保障监所安全至关重要。近年来,杭州市看守所民警传统观念发生很大转变,进一步认识到对于未成年在押人员,仅靠监管规范的强制执行是远远不够的,一定要坚持“堵疏结合、以疏为主”,即在监管的同时,更要注重正面引导、及时沟通、信息宣传,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引导其对涉及矫正和人生等问题进行思考,鞭策和激励其踏实矫正,使其真正从思想上获得新生。

(2)注重严格管理与“人性化”因素的结合

近年来,杭州市看守所在塑心育人的过程中,一方面强调未成年在押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监规;另一方面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给予生活上的关心、思想上的爱护、人格上的尊重,充分体现出人文关怀。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尊重未成年在押人员的人格。未成年在押人员在被收押初期,往往与监管者存在隔阂与不信任。市看守所做到了将未成年在押人员看成是和自己平等的人,尊重他们的人格,有效消除了其顾虑甚至敌视情绪。第二,生活上给予关心。从违法犯罪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时间入所起,看守所就给予了及时的人文关怀,不仅为有困难的在押人员提供生活用品,还由民警负责安排好他们每日的生活,使之感受到“家”一样的温暖。同时,认真贯彻民族政策,关心少数民族未成年在押人员,根据其民族风俗习惯安排膳食和生活。

综上,作为看守所在押人员中的特殊群体,未成年在押人员在心理特征及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具有自身特点。为此,各地看守所在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矫正及管理方面也贯彻了一定程度的“特殊对待”原则。在矫正方法上,心理矫治方法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心理特征及行为方式进行科学测量与评估,是矫正未成年在押人员不良的认知方式和行为习惯,从根本上消除监管安全事故隐患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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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style="text-indent: 2em">[1]戴晓阳.常用心理评估量表手册[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10:16.

[2]张学超,张广宇.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心理评估及矫治——以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为例[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2(4).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犯罪学和罪犯矫正

【文章出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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