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维多克侦查模式”(以下简称“维多克模式”)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法国巴黎警察厅刑事警察局的开山鼻祖埃森·费朗索瓦·维多克在狱内侦查中创设“罪犯对罪犯”的模式,此种侦查模式在当时取得重大成绩。经过两百余年,此模式理念对我国的狱内侦查工作来说,仍有较大的借鉴意义。本文主题并不着重比较研究法国“维多克模式”的背景、产生及内容等,而是以“维多克模式”为引子,着眼于研究当前新形势下监狱狱内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以期对目前的狱内侦查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维多克模式 狱内侦查 启示
一、“维多克侦查模式”概述
侦查模式是指在具体侦查制度环境内侦查机关的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等特性的一种排他性工作模式。以英美法系的美国为例,其确立了可以有平等、对抗性的官方和民间的侦查人员分别进行的双轨制侦查模式,一方可以是检察官和警察,另外一方可以是辩护方、私人侦探和鉴定人员。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侦查阶段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侦查机关的罪案调查活动与被告方的辩护性调查活动同时展开,没有高低先后之分,并相互制约,共同推动侦查活动向前发展。⑴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侦查机关代表国家享有侦查的独占权,侦查制度的设计重心是确保侦查机关高效、及时地查清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与美国的双轨制相比,其主要特点还在于侦查机构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具体的侦查时间中,侦查措施是由警察实施,秘密侦查手段的实施通常也是由警察部门自行决定。
侦查制度在19世纪开始了日新月异的改革与发展,法国首创了“罪犯对付罪犯”的维多克模式,英国成立了“苏格兰场”专案侦查大队,美国则采取了私人侦探公司和政府机构并行的双轨制侦查模式。
“维多克侦查模式”是1810年法国巴黎警察厅刑事警察局的开山鼻祖埃森·费朗索瓦,维多克在狱内侦查中创设的“罪犯对罪犯”模式,其主要手段就是利用罪犯作为耳目混在他犯中打探情报,查清犯罪组织内幕并打击犯罪。在1833年巴黎新任警察总监反对这种以囚犯组成刑事警察队伍的做法,维多克卸职。“维多克模式”在当时取得重大成绩。“仅在1810年间,维多克所领导的蹲过大牢的二十个助手就抓获了各种罪犯812名,其中有杀人犯、盗窃犯、抢劫犯和诈骗犯,拔出了一些犯罪团伙的据点”⑵,此模式对当时的西方各国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因此被载入侦查史册。虽然这种为达目的,以囚犯组成刑事警察队伍进行办案的做法有违现代文明法治理念,但这种运用囚犯进行侦查模式对狱内侦查仍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维多克“罪犯对罪犯”的模式跟我国汉代以来利用犯罪人作为耳目的做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处。早在汉武帝时就有使用耳目的记录,“猾民佐吏为治”,唐人颜师古注:“百姓有素豪猾为罪恶者,今畏纵之严,反为吏耳目,助治公务以自效”⑶。这种利用犯罪人作为耳目对付犯罪行为,进行狱内侦查的方法是我国古代侦查工作策略之一。
在当代,我国监狱狱侦部门也存在把罪犯作为灰色“耳目”运用到狱内侦查工作中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监狱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准则,借鉴“维多克模式”的积极理念,合法巧用“耳目”这支秘密力量,为打击狱内犯罪,维护监管场所而努力。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研究“维多克模式”的积极意义
(一)应合了狱内侦查的工作特性
司法部发布的《狱内侦查工作规定》和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印发的《浙江省狱内侦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狱内侦查工作的界定、主要任务、方针、对象都做出了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呈现出狱侦工作的特性。
1.符合狱侦工作的秘密性
根据《狱内侦查工作规定》,狱内侦查对象主要是依法被判处刑罚并已交付监狱执行且在此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在押罪犯。这些在押罪犯在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前,有受过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侦查的经历,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且狱内侦查的案件大多以“隐犯罪现象”⑷的形态出现,具有隐蔽性,秘而不彰。狱侦部门要侦破这些狱内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就必须要有针对性的采取隐蔽方式开展秘密侦查。开展狱侦工作的专有内容应体现保密性,对于狱内侦查人员从事的狱内侦查专业工作,身份应该是隐蔽的。根据《狱内侦查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要求,科学甄选狱内耳目,组成秘密力量为我所用,开展隐蔽斗争。
2.符合狱侦工作的预防性
“预防为主、防破结合”是狱侦工作的方针,预防权的主要内容是犯情和案情的调研权、隐蔽力量的使用权、对危险分子的控制权、对要害部位和重要场所的监控权等。利用狱内耳目,狱侦工作人员能更好地了解犯情狱情动态,对调查和防范的主要对象和部位能更清晰的认识和把握,从而能及早地把犯罪的预备活动化解在萌芽状态。
3.符合狱侦形势的严峻性
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相继修改,大量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到一年的短刑期罪犯、20余年长刑期罪犯、限制减刑罪犯改变了监狱在押犯结构。而当前监狱人与人、人与物的接触渠道日益多元;重刑犯、惯累犯、“三假犯”等在押比例攀升:罪犯隐漏案信息给监管安全带来的危险因素骤增。⑸这更需要重视狱内耳目在狱情情报收集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4.符合狱侦工作的实效性
对于狱内犯罪,预防是根本之策,而仅靠防还是不够,根据狱侦工作方针,还是要“防破结合”“迅速破案”。耳目情报信息反馈是狱情收集的重要来源,尤其是专案耳目用于侦破已发生和预谋的各类案件,维护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和监管改造秩序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应合了狱内侦查的职能定位
监狱是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打击犯罪、执行刑罚是监狱的职能。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狱侦工作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两部法律中。狱内侦查工作除《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性质的侦查权规定以外,还包括监狱狱内侦查科、监区狱内侦查组、分监区专职狱内侦查干警三级日常行政性质的工作,包括:定期召开狱情分析会,针对汇总的重要狱情,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科学布建狱内侦查耳目,收集有效情报;对重点人口、重点时间、重点地段合理布控,做好针对性的预防工作等等。从相关规定来看,监狱侦查权的行使一直限定在对狱内在押犯的特定范畴,1996年我国刑诉法的立法初衷,本想避免国家侦查权运行结构和功能上的冲突,但忽略了侦查权本身在监狱环境下运行的客观规律。⑹而本次《刑诉法》、《监狱法》修订,又没有补充和完善狱内侦查权的相关规定。监狱侦查权属人管辖的局限性与侦查措施的延伸性存在法律冲突;属地管辖的空间效力,对犯罪地在狱内,行为地或结果地发展到狱外的桌件无能为力;我国刑诉法对狱侦措施权只是象征性地赋予了监狱“有关规定”,但缺乏具体操作条款。⑺近年来,随着押犯构成日益复杂,罪犯思想动态不断变化,监狱所面临的监管安全形势日趋严峻,这些都对狱内侦查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
“维多克模式”为我们进一步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耳目提供了借鉴作用。狱内耳目是狱侦工作人员搜集和处理监狱中特定的人和特殊部位呈现出的与监狱安全工作相关的情报信息,并及时便于开展防控和侦查活动的重要的可利用的秘密力量。耳目所打探提供的个犯微观信息和关押罪犯集体的宏观犯情狱情是狱内侦查开展工作的重要情报来源。因此,科学并规范地加强耳目建设是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三)应合了监狱场所的特种需求
监狱作为关押罪犯的特种场所,余漏罪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刑法》、《刑诉法》修改后,罪犯余漏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余漏罪的隐蔽性和危险性严重影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也对监狱持续安全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利用秘密力量打击犯罪是狱内侦查工作的有效策略,也是布建控制耳目和专案耳目,获取有价值情报的价值所在。
由于制度不健全或者制度落实不到位,少数监狱内存在香烟、打火机、手机、钱物等违禁品、危险品屡禁不止的现象,这对监狱的规范管理和社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会发生脱逃、劫持人质等恶性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监管安全稳定。狱内侦查工作人员尤其是分监区狱侦民警应当运用多种技术和措施及时发现违禁品、危险品,并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及时布置狱内耳目刻意接近违禁品、危险品可能持有者收集有效情报信息,包括违禁品、危险品的进监渠道、物品传递人、传递时间及数量等等。分监区应及时召开狱情分析会,分析制度落实情况、管理漏洞及整改措施等等。
三、“维多克模式”对狱内侦查工作的启示
(一)规范特情耳目建设,提升狱内耳目的管控能力
“维多克模式”告诉我们利用罪犯作为耳目查清监内犯罪或违规违纪行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侦查策略。而耳目的挑选、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工作对其如何有效发挥作用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可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认真物色布建
物色耳目要严格按照《狱内侦查工作规定》中的要求谨慎进行,耳目的“活动和观察识别能力”是基础,“能为我所用”是关键。物色耳目一定要注重质量,少而精,工作能力强,在不同的犯群中也要合理布局,最终在分监区形成控制严密、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的耳目网络。
2.加强控制管理
狱侦工作人员要注意程序与实体并重,始终要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耳目。耳目必须为我所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处于从属地位,按狱侦方案见机行事。耳目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明确保守秘密的纪律。狱内耳目除与狱侦工作人员及时汇报案情外,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泄露狱侦任务。耳目的价值在于工作实效。耳目每天与他犯在一起,有充分时间和机会与它犯交谈接触,发现罪犯的思想动态,了解倾向性、普遍性、深层次的犯情,为我们提供有价值狱情信息。
3.严格考核奖惩
根据《刑法》、《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耳目所举报的内容一旦查证属实,监狱将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及后果经法定程序予以认定并奖励。耳目奖励分为刑事奖励和行政奖励。对耳目的奖励一般不宜公开,应当做到内外有别、秘密进行。目前全国在耳目奖励还没有统一的模式,四川省监狱局在耳目的奖惩方面和法院、检察院联合发文解决了耳目刑事奖励的保密性和狱务公开存在的矛盾,该经验值得学习推广。在行政奖励方面,根据耳目提供的情报价值确立奖励幅度,给予一定的加分、物品或现金,并在罪犯处遇方面予以适度放宽。对于不能保密、敷衍懈怠或提供假情报的耳目,监狱应及时撤换,并予以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4.注重人身保护
使用耳目是狱内侦查工作的一项秘密举措。由于耳目在参与狱内侦查工作过程中具有人身危险性,故耳目工作的策略性、保密性都要求很高。保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耳目安全。在达到狱侦目的后或耳目身份暴露后,要随时预测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并采取各种措施(如转押、取保、就医等)将耳目及时撤离。笔者认为,美国在污点证人保护方面有着比较完善系统的措施,⑻其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二)完善狱情预警机制,提高狱内情报的研判能力
“维多克模式”的成功有其必然性,最重要一点就是告诉我们在狱内侦查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和研判敌情和犯情,不放过任何有价值的信息。首先要“防”字当头,在思想上要认识到位,不但要有敏锐的敌情意识,而且还要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客观而言,在监狱这个封闭的特定场所,罪犯违规违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方式与方法是相对单一或固化的。只要我们工作到位,完全能够按照“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的工作方针及时有效地做好狱内侦查工作。
虽狱内耳目的情报反馈是重要来源之一,但狱情来源是多元化。其他情报来源(如信息员等他犯的情况报告,民警现场巡查、罪犯个别谈话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也应予以收集和汇总。狱情信息小到个别罪犯、区域空间,大到整个分监区、监区整体,重点在于加强对重点人员(顽危犯、惯累犯、“三假犯”等)、重点区域(厂房和监房的监控死角、围墙电网等)的动态信息,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多渠道地收集狱情。因此,注重拓宽狱情收集渠道,加强对狱情的分析研判是狱侦工作的重点。收集到了狱情信息,最终还是要落实到“用”上,并根据对策和处理结果,更好地驾驭使用耳目。有针对、有准备地召开狱情分析会议避免了会议流于形式。并改变以前那种“大呼隆”、“大杂烩”、“模式化”、“表面化”的狱情研判方式,积极借助于统计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理论,指导具体的狱情研判,实现狱情研判的真正价值所在。⑼在狱情信息收集的过程中要加大工作的敏感性,及时通过定期调查、复线内查、情报印证、技术监控等方式对各种情报信息进行汇总,确证情报信息的真伪和价值所在。全面客观把握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在对狱情形成点对点的形象认识基础上,逐步形成面对面的深层次立体认识,通过狱情研判形成应对对策,从而更好地预防、惩治狱内犯罪行为。
(三)加强狱侦队伍建设,提高狱内案件的查办能力
完善的组织体系是开展狱内侦查工作的载体和前提,狱内侦查工作质量的好坏取决于是否有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队伍,建立健全机构、提高狱内侦查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充分发挥狱内侦查工作职能的重要保障。⑽翻开众多关于狱内侦查工作内容的书籍和论文,加强狱内侦查队伍建设是必谈的章节,内容包括狱内侦查机构的设立、人员的配置、民警的培训、经费的保障和激励等等。各级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狱侦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向狱内侦查要安全”的工作理念,在确保人员和经费到位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对侦查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切实加强民警的业务能力建设。监狱因当围绕“四大侦查基础业务”(情报资料、刑嫌调控、重地控制、狱情研判)、“四大侦查技术手段”(狱侦特情、刑事技术、侦察技术、监控技术)宋完善狱侦业务的整体架构与技术体系建设。⑾同时还要加大考核和激励机制建设来推动狱侦队伍建设,提高狱内侦查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成就感。除行政奖励外,可参照公安系统对刑警的晋升办法,根据其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对狱内侦查人员给予相应的职称和级别待遇,使他们能够安心专研业务,激发工作热情,更好地提升狱侦工作专业水平。
狱内侦查工作贯穿于监狱的整体工作中,其最终落脚点在分监区。监狱除机关设有专门的狱侦部门外,分监区设有分管狱内侦查工作的管教副分监区和兼职的狱内侦查员。狱侦工作根据案件性质划分不同等级,一般一级狱内侦查工作由管教副分监区长组织开展,分监区狱内侦查员和其他民警参加。等级越高说明案件性质越复杂,需要上级狱侦部门直接参与。当然,作为执法者,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耳目等侦查措施。严禁狱内侦查人员利用耳目不择手段地去诱供、逼供或侵犯侦查对象人身和人格尊严,从而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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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与参考文献】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style="text-indent: 2em">⑴《两大法系侦查模式之比较研究》,候德福,《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9月版,第五期,86页。
⑵《中国侦查史》(古近代部分),任慧华着,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192页。
⑶见《汉书·义纵传》。
⑷《犯罪学》,许章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3版,76页。
⑸《我国监狱侦查体制改革刍议》,徐克林,《监狱工作研究》2012年6月版,总第108期,42页。
⑹同上。
⑺《监狱侦查措施的法律适用》,黄祥国、徐克林,《中国监狱学刊》1998年2月版,64页。
⑻证人保护计划,又称为“蒸发密令”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项旨在保护证人出庭作证后不受到人身伤害(由作证引起)的一个措施和政策。美国的“证人保护计划”由于其执行办公室叫作马歇尔办公室,因而被称为“马歇尔项目”。由于受保护的证人在美国政府的帮助下,秘密更改身份隐居,从此从人间“一夜蒸发”,因此美国“证人保护计划”也被称为“蒸发密令”。从“马歇尔项目”开始以来,有超过7500个证人和9500多家庭成员进入项目安排并受到保护。“证人保护计划”的主要方法是为证人设计一个匿名的身份,帮助其在一个不会被认出的新的城市生活。另外,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马歇尔办公室还对高危情况提供24小时保护。保护计划的一个重要规则是证人不能与没有被保护的关系人或者家人联系,也不能回到当年居住的地方。
——载自百度百科《证人保护计划》,http://baike.baidu.com/view/1748939.htm.
⑼《新形势下加强狱内侦查工作的思考》,刘保民,《中国监狱》2012年第6期,总第86期,45页。
⑽《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狱内侦查工作》,朱联,《新时期狱内侦查问题研究》,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年9月版,313页。
⑾《监狱刑嫌调控的模式迁移与侦查原理》,徐克林,《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23页。
【作者简介】浙江省南湖监狱副监狱长,南湖监狱分会副会长;法律硕士,浙江省南湖监狱五监区政治教导员,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监狱理论研究骨干;法学硕士,浙江省南湖监狱民警
【文章出处】《犯罪研究》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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