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构建和谐社会与失地农民“老有所养”

时间:2024-04-26 09:30:4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失地农民的产生,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的失去又导致养老问题的产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经济的持续发展都要求在发展中解决这一问题。文章在通过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分析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失地农民 养老保障 和谐社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土地需求进一步增加。征用农民的土地用于修建公路、建设工业园、扩展城市等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对我国的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农民生活中起主要保障作用的土地在有限的补偿后被征用了,失地农民也越来越多。近年来各地对失地农民养老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视,但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一、失地农民“老有所养”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和谐建没,要求我们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一定要解决好在发展中形成的阶段性问题。经济的发展导致农民失地现象的产生,作为农民养老主要保障的土地的失去,使农民失去了最后的保障。失地的农民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为此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是必须重视的现实问题。同时为了避免在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中出现“拉美化”现象,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也是维持社会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是和谐社会与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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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地农民养老的现状

  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兴起大办开发区的热潮,最高峰时达8000多个,当时全国每年流失的耕地数量在1000万亩以上。1996年开始,中央严令限制新增征用土地,并且要求土地总量平衡,这样每年大约是200万--300万亩征占土地。据国土资源部2002年底测算,在征地过程中每征用一亩地,将造成1.4个农民失去土地,如果按这个比例计算,全国失地农民的数量达到4000万人,失地农民就是一个很大的数了。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也就足说将有5450万亩耕地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与此相应的是将有更多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和养老的土地。

  我国农村农民养老目前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主要的模式有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储蓄养老、集体养老及养老保险等,农村养老保险为试点开展,覆盖面极低。土地的失去,改变了原先较为稳定的农村经济结构,改变了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农村养老保障的经济基础。失地农民的生存状况理应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得到逐步的解决,如果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的缺失,将会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碰。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针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建立了不同制度和措施。如江苏省江阴市在失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后每月领取200元的养老社会保障金。2001—2003年中无锡市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数较少,仅占15%,实际领取养老金的占47%,为农民购买养老保险费用占土出让金和补偿金的1.7%和6_8%。浙江省各地也推出了多种涵盖养老保障的失地农民的保障措施,如留地安置、建标准厂房出租、两套农民公寓、社区股份经济合作制、货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土地租赁制等。但总的来说,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制度比较分散,各地因经济水平等的原因,保障金额多少不一,保障参与率低,保障金额偏低,难以达到养老保障的目的。
  三、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的对策

  传统的农民养老模式是以土地为基础的家庭养老,现阶段如何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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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_建立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指导性政策,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目前国家已发布了全国性的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指导性政策,提出了失地农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老有所养的保障要求,各省市也陆续发布了失地农民的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总体来说,养老保障的标准仍然偏低,不能满足失地农民的养老要求,各级政府应严格要求使政策落到实处,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养老保障的标准,真正做到失地农民“老有所养”。

  2.逐步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体系,使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建立与当地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相对应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相应的费用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再由政府、集体、个人适当出资,设立个人账户与统筹的养老保险体系,并考虑逐步与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接,这样有利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稳定发展,也有利于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社会和谐。

  3.保持家庭养老的优良传统。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应注意继续保持这一传统。通过社会舆论和社区的宣传引导,促使家庭养老这一传统继续发挥,尤其是在养老中的情感关怀得以存续。

  4.促进就业,形成就业、养老的良性循环。已进入老年的失地农民,政府应该保障其老年生活。即将进入养老阶段的人员,政府应保证其大部分养老保障。对于还有较长一段时间进入老年的人员,政府应积极引导其进行就业。由于文化程度、所掌握的技能及原有的就业观念等原因,农民在就业中属于相对弱势的群体,政府因积极进行宣传引导,进行公益性的技能培训和公益职业介绍等,促进各种方式的就业。再以就业为基础,交纳一定的养老保险金,促成养老体系保障的良性循环。

  5.其它补充养老措施。通过宽余房屋的出租、原有村集体经济的分红等资产性收入的方式也可以适当补助养老的费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一般原有住房面积较为宽余,安排合理的拆迁政策使其在集中居住后有可能有多余的房屋进行出租,对其养老也有一定的补偿作用。

  总的来说,农民失地是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以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解决为突破口,打破养老保障的城乡“二元结构”,将会给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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