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作为法院司法活动行为的主体,其职业素质和能力决定着法律能否正确适用,法官员额的配置直接关涉到法院能否高效率的有序运转,合理配置法官员额,既能够破解“案多人少”的难题又能够帮助法官走出“忙闲不均”的困境,既是整合人力资源,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的基础,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关键因素,因此探讨法官数量评价体系的初步构建或许可以为法官员额的配置提供一个有益的视角,值得尝试。
一、国内评价体系研究现状
合理确定法官数量不是纯粹的法官编制增加或扩充,而是提高法官队伍素质进而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必要环节。理论界认为法官队伍人数过于庞大,而现实中某些基层法院却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困境,当前法院人力资源配置上是捉襟见肘还是人才未尽其用?法官数量到底多少才算合理?案件激增与法官人数这一对矛盾问题,能否单单依靠增加法官员额予以解决?这些均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对于法官员额相关的阐述,国内累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都有相当的价值,只是现有的研究多拘于定性分析,泛化地对影响法官数量确定的因素进行观照,单从宏观上把握、考量、罗列有可能对审判工作量产生决定作用的潜在的可能性诸多因素,例如现行诉讼程序及相关制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法院辖区的面积和人口数量等,却未明确提出科学计算法官数量的方法,可操作性不强;或将确定法官数量的着眼点集中于案件数量统计与法官人数的调配或数量增减上,并未对影响法官数量的多重变量,例如案件的权重、法官所能承载的工作量、法官的工作态度、法官岗位契合度等进行理性的考察。诚然,法官数量的确定以案件的数量为硬性指标,但是案件的权重、个案的不均衡、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工作态度、单位时间处理案件总数、与岗位的契合度)都是影响着科学确定法官数量的重要变量,不加以定量考虑,单以案件数与法官数考量必将得出“案多人少”是伪命题这样既脱离且违背司法实践精神的结论,是对我国司法实际状况缺乏分析的表现。
除此之外,现有的法官数量评价研究大多囿于道德哲学进路,以或精致或粗糙的不同方式表达对问题直觉性的,甚至是情绪化的观点,而缺乏社会科学的支持 .少数基于实证进行的研究,普遍采用“审执结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数走势情况”等直观数据进行相对简单的比较,往往归于宏大叙事或侧重比较法层面的通篇谋划。
所以,本文从定量分析的角度进行了法官数量评价体系初步构建的尝试,试图在现有研究基础上有所借鉴,有所突破。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评价体系模型的初步构建
设在某法院范围内,案件权值为a,法官单位时间内能够处理的案件总时间数为b,法官工作态度系数为c,法官岗位契合度系数为d,法官非审判工作量为e,单位时间内法院案件数为n,法官数为m,则:
其中,a(案件权值,即个案加权)是衡量具体案件审判工作复杂程度或所需耗费的工作量(工作时间)的系数。美国联邦司法中心在《2003-2004联邦地方法院案件权值研究》报告中将案件权值Case Weight ,界定为一种以不同类型案件为依据的对司法工作量需求的度量,其标示某一类型案件同其他案件相比所消耗的时间的多少 .案件权值是个相对客观且稳定的度量,不同类型的案件所遵循的诉讼程序是大体确定的,虽然存在个案不均衡的差别。根据案件权值a的不同,能够得到的启示是,在不同部门间法官数量的调配可以予以考量。例如,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提升,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激增,无疑这一类型案件所要消耗法官审判时间过多,在法官人数分配上应加以协调,反之亦然;在a相对不变的前提下,随着案件数n的变大,法官数量也要增加,毕竟法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有限。
c(法官能力发挥程度系数)包含两个部分:法官的工作态度和法官的业务能力。作为一种职业,法官的职业特殊性对法官的工作态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力求案件办得公正、高效,不仅要对开庭审理、撰写法律文书等实质性工作认真负责, 而且要对日常工作中较为琐碎而繁重的事务性工作,诸如案件中的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管辖审查等事项负责,保证每个工作环节都不出差错。为此,工作态度必然左右着审判工作的效率,积极认真的工作态度能够保证法官在单位工作时间里的结案数量,因为,这不仅可以使法官开动脑筋、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审判效能,而且可以提升案件质量。法官的业务能力也是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结质量和时效的因素,一个经验丰富、有着多年实践经验、对法律适用相当纯熟的法官和一个刚走上审判席的法官相比,单位时间内处理的案件数量多数会使后者难以望其项背。c(法官能力发挥程度系数)所包含的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与法官数量m的关系,显而易见,是成反比的关系,通过加强法官自省自查、提供培训教育等多种途径来有效端正法官工作态度、提升法官业务能力,能够使得m值法官数量有效控制,实现法官职业化,法官员额确定化成为可能。
法官的准入门槛很高,能进入行使审判权的法官队伍需要从事多年的辅助法官的事务性工作,需要层层选拔考核,然而,并非所有的法官都与这神圣的岗位相匹配。d(法官的岗位契合度)的评价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官个人的情感及理想因素,与c相关,受到法官的兴趣、选择等内容的影响;二是法院整体司法工作发展的需要,即当人员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的时候,法官群体的审判能力将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从微观上看,法官对于工作的竭尽全力,来源于对这份职业有所信仰并足够忠诚,以此捍卫司法系统的荣誉;从宏观上看,法官在法院系统里不同职能部门工作,如果人尽其才,就会在属于自己的特长范围内有所建树,自身的业务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在岗位中得到充分施。从事司法调研、司法统计和审判管理的法官,他们中有不少人具备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理论水平,却不在审判一线,这无疑是人才的闲置浪费,也加剧了一线法官的工作负担。法官岗位的契合度与否能使金子发光,也能使金子暗淡无光,鉴于此,d值越大越好,说明法官与其岗位越相匹配,对于一定量的案件,m值法官数量可以相对减少,使人与案相对均衡。
法官非审判工作量为e,现实中法官不仅承办案件,调研任务、评查考核、政治学习、扶贫帮教、普法宣传以及招商引资等大量非审判工作占据了法官的审判工作时间 ,这虽不可避免的,但可期有所改变。我国现行法官管理体制为行政模式,法官职称评定也以完成的调研任务等各项非审判业务实绩作为衡量标准,出于现实无奈,法官会在繁重的审判时间里挤出相应的时间疲于应对,对此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对那些法院内部非审判工作应当尽量简化与分流,对业务法官实行有效屏蔽,而对于类似扶贫帮教、招商引资的工作让法官来承担是不可取的,也有僭越法律之嫌。确保审判时间是法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保证,减少非审判工作量也是司法改革和法官职业化的应有之义。e的减少,将有效缓解案件压力对法官造成的审判压力,使法官专心于审判和裁判工作,增加结案率。
单位时间内案件数n,是一个客观而又易变动的数量。实践中法院开门立案,案件激增屡次刷新纪录,案件数量对于法官数量的影响不言而喻,单纯的依案件数量增幅来增加法官人数只能算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笨办法,积极应对井喷式的案件量增长,就要打造一支精而强的法官人才队伍,法官在工作态度上极为端正、拥有过硬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投身最适当的岗位、抽身非审判工作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到审判工作中,打造这样一支队伍正是解决案件激增与法官人数短缺矛盾的内因。
从上述公式中,可见x=0时,是法院追求达到的最理想的状态。此时,工作态度适度、岗位契合度均衡、业务效率相当的一定员额法官,能够高质量有效的完成法院的审判工作和非审判工作总任务量,这样状态下所确定的m值(即法官数量)是合理的,恰好的法官人数完成定额的工作任务,人尽其才,实现了珍贵的法官资源的合理配置。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计作单位时间,该院共受理案件13416起,承办这些案件的一线法官数为65人,需要指出的是,这65人仅仅是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中的一部分,事实上有大量的优秀审判人力资源主要从事着非审判工作,或担当行政职务或转岗非审判职能部门,这里我们界定m值为所有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数。人尽其才,是岗位契合度的实质,法官也要术业有专攻,理应量才调配任用,那么可以得出,d=一线法官/m,2012年单位时间里法官完成所有审判任务量所需时间,按每天8小时工作制计算, 即8×20.83×12(小时)。假定x=0,法院的员额配置最为合理,一线法官都全身心投入审判工作,c=100%,非审判工作占用法官的时间e=0,从公式可以推算出, =9.688小时即法官平均每审结一个案件所需时间。再以笔者所在法院2013年数据为例,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8月24日期间,共受理案件11497起,法院一线审判法官只增加2人,同样可以得到, =7.7688小时。从上述数据分析可见,在e=0的理想状态下,以一年为单位时间,至2013年12月20日,随着n值即案件数量的不断激增,法官投入到每个案件的平均时间相对去年减少了。为确保案件结案质量,要么通过多种有效联动机制合理控制n值增加,要么不断提高等式后面的几个参数(法官从事审判工作的时间、工作态度、一线法官数),而长时期的过分延长法官的工作时间,其弊端也是显见的,必定会造成法官的心理压力增大、损害法官身体健康、法官优秀人才的流失,因此控制n值增加才是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公式中的多重变量,是确定法官数量的不可忽视的因素,科学确定法官数量需要关注到它们的增减变量对于m值变化的影响,并在条件许可的条件下,人为主动干预调节以期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确保法官的人数符合司法实践内在规律。
三、从评价体系中得出的思考
评价体系初步构建,是用定量分析法分析法院员额的一种尝试,通过评价体系模型,我们可以探讨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法官荒”的难题。
(一)减少案件数量即n值是关键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人们主动地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来实现自己的诉求呈现出一种上升的态势,那么,法院案件增加就是一种必然。减少案件数量并不是指应立案而不立,法院关起门来的做法,而是指理应由其他机关受理的案件就应避免走诉讼程序。“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权益”是句耳熟能详的名言,似乎在人们心中建立一种信念,有纠纷、受侵害只找法院,殊不知,人们捍卫自己权益是有多种途径的,不只单单法院诉讼一种手段。实践中许多法律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等民间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消费者协会纠纷调解、交通事故处理、医疗纠纷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专门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促成当事人相互谅解、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实现纠纷的化解、矛盾的解决。因此,全社会、政府、公民应当树立理性、开放的意识运用多种解决纠纷机制手段,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力量,发挥ADR的争议解决机制,增加诉前前置程序,让涌到法院的案件能够在诉讼之外得到息诉止争,缓解案件量的增加。
(二)减少相应的制度配套不可少
控制了值,就为m值的确定做足了前奏,单靠ADR争议解决机制分流案件数量是远远不够,法院系统自身运行的制度需与之配套,相应改革。现行四级法院均可作为一审法院的制度,除基层法院外其他法院又可作为上诉法院,这让法官m的定量变得更困难,可想,一审、二审程序所花的时间和精力是不尽相同的。同时,案件繁简分流并未做到彻底,简易程序立案由于审限或被告难寻等状况,“简转普”、“繁简分流”未见实效。再者,诉前程序的缺失,没有起到减少法官工作量的作用,通过和解、诉辩交易或驳回起诉等庭前方式了结的案件与通过裁判的案件相比, 前者所需的时间和法官的工作负担就少许多。 然而,在实践中诸多案件是在庭审中又通过调解结案的,这无疑是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降低e值确保法官的审判工作时间的必要性
法官审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天职,让法官埋首繁重的非审判工作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减少非审判工作使法官的考核去行政化是必要的,同时,应将非审判工作合理调配至综合部门,将法官从繁琐而无技术含量的事务性程序中解放出来,绝不能以牺牲法官审判时间换取虚浮政绩。完善法官助理制度,能够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直接的帮助, 如草拟法律文书、查询相关法律资料或案例、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使法官专注审判、裁判,也可以促成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目标的实现,法官和法官辅助人员按照明确的职责进行分工, 从而理顺法院中职业法官与其他司法辅助人员的关系, 进而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强化法官外在技能和内在素养d值是核心
评价体系中的d值增大对于缓解案件激增是一种积极因素,法官外在技能即业务能力,内在素养与其工作态度直接关联。法官应该具有公正的理念、崇尚法治精神、独立的人格、强烈的社会良知,这些内在素养能够转化为耐心倾听诉求、认真查清事实、积极诠释法理、公正解决纠纷的工作态度。“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一种职业,法官裁判工作是一项充满智慧、思辨和艺术的创造性活动。法官要熟悉法律条文,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自然也需要不断强化自身业务能力、外在技能。法官要加强系统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思维方法的锻炼,努力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庭审水平,使裁判既公正又让当事人可接受、信服,以法律事实为裁判依据,避免因法官水平低而办错案。为强化法官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可以增加淘汰选拔机制将优秀的在职法官辅助人员选拔到法官岗位上,激励法官自主学习、不断提升,或将优秀的法官人才从行政岗位上解放出来贡献审判力量,或返聘有经验的老法官。总之,采取多重举措控制人才流失或闲置,就能够实现在现有编制内有效充实法官数量。
免费检测论文相似性http://www.jiancetianshi.com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相关文章:
侦查法律属性的中外比较分析04-26
法治的主体与主体的法治04-26
社会和谐的理论依据与实现的法治途经04-26
再谈法律信仰的当代意义04-26
论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表现与责任形式04-26
论物业管理费收取权的法律保障04-26
政府管制错位的物权法分析04-26
论强制缔约产生的基础04-26
论效率与公平在初次分配中的两度统一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