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及其适用问题

时间:2024-04-26 09:30:15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伴随着二战的结束,人权、自由呼声高涨,人道主义保护色彩愈演愈浓,社区矫正制度应运而生。经过了半个世纪的成长,该制度在西方如日中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于是我国也开始了有益的尝试,2011年《刑罚修正案(八)》正式规定了该制度,但由于该制度刚刚起步,立法和司法上存在诸多空白。本文先介绍社区矫正的概说,对其理论基础、历史渊源、制度利弊、国外社区矫正模式和对我国的启示进行阐述。其后,阐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现状,包括我国2011年的试点情况、司法缺陷和司法完善,揭示我国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工作的成败得失。本文最后针对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空白和漏洞现状,提出社区矫正立法总体方向和立法构想。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能动司法 立法保障

  从2003年至2011年我国先后在31个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取得的阶段性的成果。社区矫正制度原本是西方的民主的产物,但与我国有着共同的经济根源——市场经济,我国完全有条件“师夷长技”,作为后进型的国家,中国只能“西天取经”。

  由于该制度在我国施行和实施时间不长,立法确定时间过短,所以存在立法不到位、刑罚观念保守以及社区机构单薄、人员不足、经费短缺、事务繁杂等诸多问题。而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健全我国法律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机制,特别是对依靠群众和社会力量预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在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中必须对其进行完善,必须对这一“舶来品”进行创造性吸收。

  社区矫正制度是当今世界行刑方式的潮流,是人道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我国必须顺应这一时代趋势,坚定不移的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道路。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说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含义、性质和根本目的“社区”是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矫正”即纠正、改正。社区矫正又称社区矫治,关于社区矫正的含义,国外法学界众说纷纭,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定义社区矫正,主要分为表象定义和实质定义两种,表象定义如从改造场所来定义,从改造方式定义,抑或从社会危害程度定义。实质定义揭示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质,如与监禁刑罚对比定义,又如从司法职能的整合角度定义。这些定义从自身立场出发都体现出各自的特点,但也存在一定缺陷,因为对一个定义的的表述要求精确度高、概括性强,这样才能在人类有限的认识中表述事物本质内涵。社区矫正的概念是一个目前仍然是一个开放的范畴,必须从刑罚执行制度、社区制度和法治原则三方面进行综合界定。比较准确的定义应该是指针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罚的罪犯,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置于社区之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防止其再度发生违法犯罪的情形,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管理教育、改造活动。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是替代监狱刑罚的一种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克服监狱刑罚的弊端,充分发挥社区优势,从根本上矫正受刑人的犯罪思想,使其不再危害社会。而监禁刑罚却很难达到矫正的根本性和彻底性。

  由于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也是对非监禁措施的监督管理活动,更是一种对非监禁刑和其他非监禁措施的罪犯予以矫治、培训和帮教的活动,具有矫正和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性三重属性。因此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是由社区矫正组织针对非监禁刑和其他非监禁措施罪犯行刑与矫正的活动,是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更倾向于矫正与福利性质的矫正制度与方法,这就是社区矫正的性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现状

  经过9年的试点工作,全国31个省市试点在社区矫正的机构组成、矫正人员组成、矫正对象、经费来源、矫正范围、矫正措施等社区矫正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基本形成了“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公检法配合工作,司法所具体执行”的工作模式,为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社区矫正模式埋下伏笔。

  1979年《刑法》规定了管制刑和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经过20多年的论证酝酿,2003年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始试行。为配合社区矫正的施行,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等6个沿海省(市)开展我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司法部调查统计,这些地区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低至1%,而监狱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高达6%,首批试点取得明显成效。为扩大试点,2005年年初“两高两部”再次联合发布《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的通知》,将试点扩大到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辽宁、福建、吉林、云南、江西、宁夏、山西等20个中西部省(市)。经过四年试点工作,社区矫正已在全国25个省(区、市)的130个市(州)、672个县(区、市)、5865个街道(乡镇)展开,服刑人员1411万人,解除矫正人员514万,现有社区服刑人员817万人。2010年,试点工作推广到全国31个省,标志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据各地司法局统计,这些地区的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不到1%,许多地方还实现了零重犯率的奇迹。这些成效表明社区矫正制度完全能够在中国生根发芽。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司法缺陷和完善

  经过几年的试点工作,社区矫正观念开始深入人心,矫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是试点工作中揭露出我国目前的矫正工作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一)重刑主义根深蒂固和我国执法主体权责分离法律观念是法律文化的核心,落后的法律意识影响法制的发展,阻碍法治文明进程。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下形成的重刑主义观念深入人心,根深蒂固,法家重刑思想经久不衰。几千年的熏陶,使得立法、司法、执法过程深深留下了“以刑去刑”、“以毒攻毒”的烙印。民间“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占据主流,重刑始终是立法者、执法者引以为豪的权杖。对于社区矫正,高层顾虑,百姓隔岸观火,欲“自上而下”的改革行不通,必须“自下而上”更新民众刑罚理念,才是挽救社区矫正的根本王道。但根除重刑观念不可一触而就,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或许是几十年。国家必须加强普法活动,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海报等形式提高普法活动的频率,政府法制办必须积极进行法制宣传工作。因此必须通过修改法律将社区矫正执法权交还司法机关,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完善立法,从而完善司法,立好法才能司好法。

  (二)社区矫正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各地区均有关于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但法律层次较低。《立法法》规定犯罪与刑罚事项属于国家立法的绝对保留事项。涉及犯罪和刑罚的立法,只能由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范。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若低于法律则不能规范犯罪和刑罚事项。社区矫正属于刑罚范畴,由国家立法绝对保留。而现在试行的绝大部分规范性文件虽然属于广义的法律,但效力均低于狭义上的法律,按立法法规定,应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撤销。一部整合提升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社区矫正法》有待出台。

  (三)社区矫正立法方向鉴于社区矫正立法已经制约着社区矫正的发展,社区矫正立法势在必行。但如何进行立法定位,该采用什么样的立法模式、如何确定适用范围等问题制约制约着立法的进程。笔者认为,由于社区矫正的国家立法的绝对保留事项,无论是制定地方性法律还是修改刑法都不是权宜之计,《社区矫正法》是唯一的出路。它将与调整监禁刑的监狱法并行,调整非监禁刑。目前我国立法已经有了修正案八,下一步将是社区矫正法了出炉。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立法应分三步走: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步是刑罚修正案;第二部是制定《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步是《社区矫正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步已经基本实现,但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简单,无具体实施规定,必须出台《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予以完善,最后制定《社区矫正法》。须要注意的是,由于社区矫正须要经费投入、机构组建、矫正人员的招聘等工作,而我国城乡差距大、中西部发展不均,社区矫正立法应考虑、尊重地区差异。使《社区矫正法》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和灵活性。

  (四)扩大矫正范围需要立法我国在试点阶段的社区矫正范围有五种,分别是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刑罚修正案(八)》仅明确规定了管制、缓刑和假释三种,这就使得社区矫正无法充分发挥其优势,也不符合国际刑罚广泛轻刑化的潮流。我国不仅需要扩大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人的范围,还应扩大到非犯罪者,由政府和社会共同出资对其帮扶,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监管矫治,也是可行的。犯罪人是社区矫正的重点,刑法修正案八却将试点中的五种人缩小到了三种人,这无疑是忽略了社区矫正节约成本、机构精简、监管便利的巨大优势。笔者认为,如果犯罪人不参与杀人、抢劫、绑架、爆炸、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应包括过失犯罪人、未成年犯罪人、初犯、偶犯、轻微犯罪,以及怀孕以及哺乳未满5岁的幼儿的母亲和75岁以上的人。另外,在刑罚执行前、执行后和行政性限制人身自由的领域也可以实现社区矫正,如美国的审前转处制度、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除此之外还可以扩大到无生活着落的出狱人,当然,对出狱人的帮扶应以3-6个月为宜。

  四、结语

  社区矫正是人性的救赎,旨在使犯罪人复归社会。五千年的沧桑见证了社会的野蛮到文明,诉说着残酷的肉刑到轻刑的艰难历程。人是社会中的人,在社会正犯错,必须在社会中爬起,只有在社会中矫治才能取得最佳效果。我国顺应新时代刑罚轻刑化的发展潮流,已经开始迈出了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步,从无到有。但是无论是从抽象理论层面还是具象实践角度,社区矫正制度都没有成熟。本文分析了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从横向立法、司法到执法,纵向从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到教育矫治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论述了各个环节的衔接和完善。万事开头难,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目前面临法律上的诸多空白和漏洞、司法实践经验缺乏的问题,然而笔者坚信,在不久的将来社区矫正作为一股强大的新兴力量,必将改变以往的“陪衬”地位,成为中国的主要刑罚方式。

  

相关文章:

论物业管理费收取权的法律保障04-26

论效率与公平在初次分配中的两度统一04-26

我国关于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04-26

浅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04-26

从物权视角思考矿业立法的取向04-26

试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定位的再思考04-26

试析“同命不同价”现象的法学思考04-26

试论民主原则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的体现与运用04-26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实务研究04-26

从司法权看我国的司法独立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