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直接影响着社会安定和健康发展。近几年来,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给社会带来一定压力,这种现象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我国地域广阔的农村,离婚事件不断发生,其原因是复杂的、多样的,只有识明造成离婚的原因,正确识别离婚类型,拿出相应措施,才能解决离或合,否则,有可能能够挽救的婚姻,贻误了大好时机,甚至造成矛盾激化,产生悲剧。农村离婚案件增长的原因,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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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因思想意识的改变。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交通便利和先进传媒,也使农村冲破封闭,走向信息的时代,不用出门,他们在家里就可以通过收音机、电视机,听到或看到外面的大千世界,接收新鲜事物,思想发生的变化,随之带来的意识更新,原有吃饱穿暖的小农意识已经摒弃,从组成家庭维持基本生活,向着注重提高生活质量的方向发展,而对经济和文化生活的追求,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层面,一种开放的、敢恨敢爱的感情观念影响,致使一方对不满的现存婚姻关系提出质疑,并走向法庭提起诉讼。
第二种是家庭一般生活矛盾的出现。这种现象大多都是因感情基础不牢。有的青年男女在恋爱时,被对方的表面现象所迷惑,看不到对方身上的缺点。有的是一见钟情,轻信对方,盲目地订下终身。有的是出于某种目的,互相利用或被一方利用。有的年轻人没有主意,让父母替自己订下终身,包办一切。也有的媒人受一方重托,对另一方花言巧语,百般成全。这些情况都会带来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认识不到位,待结婚或举行婚礼以后,有的人认为两个人已成定势,便脱去了先前的伪装,还原本来面目,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在一起的两个人相互熟悉,发现对方懒惰成性,有手好闲,或嗜好游玩、喝酒,甚至赌博,多次劝告屡教不改,另一方感到失望。有的生活习惯、生活规律存在很大差异,性格难以适应,不在忍辱负重。还表现在家庭经济问题、家庭琐事和家务承担上,产生摩擦和矛盾。也有的在老人赡养费上发生争执。这些都容易使夫妻感情恶化。
第三种是性生活不和谐。性是自然界赋予人类的一种天性,它像视觉、听觉一样是极其有价值的。婚前,总觉得对方有诱惑的魅力和神秘的成份,促使两性间的亲热和爱慕,婚后神秘感消除,使性爱的强度下降,逐渐对对方性爱的淡化,逐步造成性生活不协调,出现性机能不平衡。有的是因为心理上的长期紧张,外部的某些压力或身体的不适,造成一方性机能失调,虽经多次求医治疗,也无济于事,另一方对其丧失生活的信心。有的人婚前就有某种重大疾病,生理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而且没有向对方说明,独自隐瞒起来,有的婚前不知道,及致婚后性生活出现障碍时方才发现,也有的婚前把情况告诉了对方,或婚检时得以发现,但另一方不嫌弃,可婚后由于长期性生活的失衡,造成这一方反悔。因性生活发生的矛盾,是造成婚姻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在婚姻家庭方面不容回避的问题。
第四种是第三者插足的因素。因第三者插足而使婚姻破裂的家庭是较常见的。这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市场经济也给予农村广阔的空间,传统道德观念的束缚逐渐减弱,对婚姻家庭的要求,不在满足于繁衍后代、赡养老人,而更多地希望得到精神满足,也由于与配偶之外的异性交往的增多,不可避免地受到别人的“引诱”,或是出于精神上的空虚,或是对自己家庭的不满,抑或是喜新厌旧,有的婚前就插入他人家庭,未婚同居,结婚是为了摆脱父母,了却家里大人的心愿,能够独立生活,婚后仍难收其心,不思悔改。也有少部分农村妇女,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较重,一旦结婚,就把生活的重心转移到了家庭,精神上仍依附于男性,如此削弱了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男性经常外出东奔西忙,有了人生阅历和处理各种事物的才干,对于年轻的女孩子来说更具吸引力。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现象将成为社会生活的一大顽疾。
第五种是家庭暴力、虐待现象的存在。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成员一方对其他成员实施殴打、捆绑、禁闭以及其它暴力行为,使受害方在肉体、精神、性方面受到伤害。施暴者往往是青壮年男子。在农村,家庭暴力带有普遍性。施暴者,多数带有大男子主义思想,唯我独尊,丈夫为了维护权威、展示男性魅力和控制妇女,在日常争执中,仗凭着自己壮实的体力,对不屈从的对方采取殴打、强行性行为等暴力手段。有的是因为矛盾,女方提出离婚,男方采用这种手段,意欲制服对方,让女方屈从,取消离婚念头。也有的女方在婚前失去贞操,婚后男方发现后,认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捉弄,怀恨在心,或者认为对方不干不净,从心里上轻视她、仇视她,便动辄对其辱骂,或用其他方式进行摧残,致使女方无法忍受,或长期躲藏到娘家不敢回去,虽然男方家人前去做工作,将女人叫回,但女方的仇视心理未能改变,这种暴力和虐待会重蹈覆辙,一来二去,女方对现有的婚姻前景丧失信心,打消了继续生活下去的希望。
第六种是一方寻求奢华的生活方式和依靠。这种现象多是女性对男方的依赖。这些女人从骨子里仍残留着男尊女卑,她们的潜意识里,女人就是被男人养活,靠男人生存,“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另一方面,她们的思想又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对另一种生存方式产生幻想,又不想靠自己的奋斗去争取,把美好的希望寄托在男人身上,这种需求和依靠不能得到满足,便把这些希望寄托在未来,便想舍掉现有的婚姻关系,改变现状,意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家庭的男人,大都不够力量,表现为谋生能力较差。
第七种是家庭大人的干预。在农村,由于祖祖辈辈生活在那里,家族观念根深蒂固,婚姻也是如此。婚前,由于年轻人没有经济基础,需要得到家长的认可和安排,子女们婚后的生活仍继续被他们干扰。小两口生活在一起,免不了为生活中的小事发生点冲突,一方或双方家长不是规劝、指导子女,而是包庇子女、指责对方,更有甚者挑唆子女,在他们的矛盾上火上加油,目的是担心自己的子女在小家庭中受气或谋取对方的经济利益。家长的那种狭窄的意识,往往激化了矛盾,使另一方绞尽脑汁、无所适从、精疲力竭。有的是因婆媳之间的矛盾,干扰了夫妻间的和睦,由于不能找到恰当的解决办法,女方又往往用回娘家这种逃避方式,并带有挑战和决裂性,引发男方不满,使家庭一步步走向分离。
当然,农村离婚的原因还有很多因素,诸如为赌气离婚,为逃避债务离婚,为一方犯罪离婚,为对方因病治疗造成经济困难又不能治愈而离婚等等。在实际生活中,离婚往往是混合型的,诸多因素搀杂在一起,但总有一条是主要的、实质性的。
离婚虽然使一方或双方得到了解脱,成全了他们寻找幸福的意愿,其深层是在双方一生中的一次重大伤害,特别是对孩子的伤害。偏离轨道的家庭,无疑会造成子女心灵的失衡,容易引起他们性格、生活、学习的变异,离婚不但影响了双方正常的生活和劳动,也使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增加了社会矛盾,离婚案件的增长,应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帮助,需要每一个人增强社会这一大家庭的责任感。减少、遏制离婚现象,应从一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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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改变农村落后面貌,重视发展物质文明的同时,也要跟得上时代要求的健康的、积极向上的意识观念,通过电影、电视剧等方式,大力宣扬高尚的爱情,宣扬那些努力创造幸福生活和为社会争做贡献的家庭,让大家携起手来,共同对社会不文明现象做斗争,从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倡导不断学习,提高个人素质和修养。要想提高个人素质和修养,首先必须提高知识素养,要善于积累生活经验,学习文化知识,还应懂一些科学知识,以及生理学和心理学,要学会关心他人、尊老爱幼、作风正派、爱护公物等道德品质。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都要对爱情作时刻的全面的再理解,对对方进行实际的体谅性的再理解;夫妻性格、脾气等迥异是正常的,既有不同,就有排斥,如果能巧妙地调整即可达到互补;主动沟通和体贴对方,达到相处融洽,有温暖感。
第三,发挥社会舆论作用,在道德法庭上,让社会公众进行评判。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评价是非曲直,容纳文明健康的,摒弃落后丑恶的,对“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社会丑恶现象予以遏制,呼唤人们对影响家庭的不轨之举、又执意不悔、舍弃家庭、追求刺激、沾染赌博、虐待家庭成员等不负责任的男女一方,予以谴责和打击。同时,受害一方也应冷静、理智地进行反思,扪心自问。古人言:流长则难竭,抵深则难朽。家庭有了裂缝、隔阂,应及时修补。
第四,强化法律宣传工作。要运用多种渠道,进行法律宣传,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实行婚姻自主,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的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男女平等、相互忠实、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对家庭成员施暴、虐待、遗弃,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让村民委员会予以劝阻,或让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给予解决。离婚应照顾无过错方,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明确父母的探望权,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进行处罚方法等等,让广大农村的人们懂法、维法,让受害者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从而减少违法和离婚现象。
第五,做好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着重调解是离婚案件所特有的原则。通过对打量离婚案件的审理发现,婚姻的稳定程度是随着原婚、二婚、三婚等依次递减的,相反矛盾是递增的,解决问题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离异家庭的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挫折较多,父母作些牺牲,其价值在于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如果处置不当,也会诱发其他社会问题。所以在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要带着感情,耐心地疏导,给当事人深思转化的过程和机会,同时也要发挥村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只有工作到位,方法得当,就会达到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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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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