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基层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建议

时间:2024-04-26 09:30:0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近年来,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并逐渐步入正轨。作为一项自上而下推进的司法改革,中基层法院运行情况如何至关重要。

  一、中基层法院案例指导工作运行现状

  目前,中基层法院普遍对案例指导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从法院的层面看,案例指导工作并未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少法院都未统一订阅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业务部门选编的案例指导刊物,更没有形成研究指导案例、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的浓厚氛围;从法官的层面看,许多法官尤其是一些老法官,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较少去查找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各种案例。有的法官则“病急乱投医”,随意从网站和报纸上搜索类似案例参考借鉴,这些做法都使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完善中基层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几点建议

  1.真正重视案例指导工作。作为法院整体,应把案例指导工作纳入法院工作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完善相关奖励促进制度等方式从宏观上营造促进案例指导工作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应为审委会委员和一线法官提供案例参考资料。作为法官,应加强对案例的学习,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要重视指导性案例的运用,将学习、撰写、运用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作为提升自身理论水平和司法能力的一条有效途径。

  2.对案例选编发布工作进行必要规范。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之外,还存在大量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都在发挥着指导性案例作用的“事实上的指导性案例”,也应当予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业务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都应纳入案例编撰的主体范围,以兼顾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确保指导性案例的时效性,利于发挥对下指导功能。从中院到最高法院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案例推荐审核监督体系,在全国范围内确保“同案同判”。此外,高校、研究机构、媒体等选编的案例属于研究性案例或资料性案例,只能将其与理论文章等同等对待,对案件审理不具有拘束力,仅可作为参考,不能过于依赖。

  3.案例指导工作应尽量做到公开透明。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参照了指导性案例,应当明确告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且应当允许指导性案例进入庭审讨论的范围,特别是在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必须写明参照了指导性案例,说清楚所参照案例的裁判要旨,对当事人提出的先前案例没有予以采纳的,也应予以说明。此外,还应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宣传,充分发挥其预测、指引、教育等社会功能。

  4.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法官案例运用能力。首先,应加强在职法官案例培训工作,将在裁判中适用指导性案例作为法官培训、特别是初任法官培训的重点,做到全员覆盖;其次,在法学教育中应增加案例指导课程,使法学教育更贴近司法实践,为法科学生将来参加工作打好基础;再次,应加强案例指导制度实证研究,就案例指导制度运行中遇到的问题、案例指导的具体技术等进行深入研究,为该制度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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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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