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网络环境下,欠缺一套完整的电子纠错机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电子商务的纠纷。本文电子错误的性质分析,引用美国合同法的概念,建议对因出卖方的手写错误,合同可以根据显失公平而撤销;错误方如果是消费者,对于没有提供纠错机会的交易平台,消费者可以以显失公平而提出抗辩;对于认识错误,消费者可以基于重大误解给予撤销。
论文关键词 人为电子错误 重大误解 电子购物
一、引论
电子商务是现代商务的核心,仅仅是2012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季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就达1.76万亿元,同比增长25.8%,其中网络购物占13%,增长迅猛。但是,伴随着网络购物交易规模的增加,出现了很多电子错误的案例,如“卓越25元门”、“东航0.2折机票”和“IBM一元刻录机”等。我国现行的《电子签名法》等法规中没有完善处理网络环境电子错误纠纷的规则。
电子错误,是指在线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使用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错误。这些电子错误或者是人类行为的结果,或者是所使用的电文系统发生故障的结果。本文探讨的主要对象是人为原因引起的电子错误。在B2C环境下,人为错误又可以细分为三类:一是出卖方由于疏忽大意而将价格、数量、产品种类等信息标识错误引起的电子错误;二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系统中的由于错误输入引起的错误;三是消费者由于对图片和描述的错误理解,产生的错误。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出卖方即经营者的处理失误如错误标价,引起了电子错误。这类错误是传统买卖合同错误的电子化,其本质是意思表示瑕疵,可以参照传统民法对此类纠纷的解决机制。
而对于第二类错误,则是在网络购物当中,特别是在没有设计纠错系统的或者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时候,消费者往往处在交易的不利方,其瑕疵的意思表示往往随着网页的提交而无法修改,因此,诸如美国等国家特别给予了消费者免责条款,以平衡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
第三类错误,是网络购物中常见的特有错误,因为交易主体不再是传统民法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模式,因为网络中购物常常基于的出卖方的图片和描述,对货物的大小质量缺乏立体直观的接触,常常容易产生错误。而对于此类错误,可以根据重大误解的错误处理机制解决。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类错误:对手写错误的救济
美国合同法中将错误标价,错误的数目标的表示错误,如将1200美元写成12美元的错误,简称为“手写错误”。传统观点认为手写错误属于只有一方当事人对事实的认识不正确的单方错误(UnilateralMistake)。一般而言,法院不愿意允许一方当事人基于单方错误而撤销合同。并且认为合同的稳定性受到了影响。然而,很多法院已经放弃了这种严格的观点,承认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基于单方错误主张撤销权。但基于此错误撤销的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相对人未发生信赖,二是达到了显示公平的程度。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由于错误是单方的,没有发生错误一方的合理期待利益必须给予合理的法律保护。合同法最基本的理念是私法自治的原则,不可否认,个人因私法自治而享有自由,同时,个人也负有责任,作为享有这种自由的平衡。具体来说,责任意味着,个人因行使自由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因归属于这个人。由是观之,即使是发生错误的人,也不可逃脱承受起表示的束缚:人们可以将这种束缚视为自由的代价。因为,发生某种错误的风险,更应该由表意人来承担,而不应该由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他通常与错误完全买卖关系来承担。因此,基于单方法律错误而给予的救济,即判定合同无效时,我们必须使我们相信:在权衡对无错误一方的期待利益给予和给予错误一方救济判定合同无效的两个方面要求时,如果强制执行合会造成错误一方造成严重的困苦而从良心上有失公允,那我们就必须基于公平给予错误一方救济。而在网络购物的环境下,如果仅仅因为保护消费者的期待利益而强制执行了该合同,那么错误一方损失的利益大于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
对于“手写”错误的处理,法院不会仅仅因为假如出卖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本可避免错误,就拒绝向其提供救济。此时的手写错误是被认为连谨慎的商人有时也难免发生的错误。在美国的一则因为出价书写错误的案例中,出卖人被当庭审查出价后,但仍未发现这个错误,此时依旧被认为不足以导致法院拒绝对一项不公平公正并且不是当事人所意图的交易提供救济。因此,根据美国合同法的要义,其消费者主张的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显然是不成立的。如今网络信息量的爆炸式增长,一个经营的网络平台就有上百家甚至上千家商店,而每家网络购物店也有成百上千件货物。仅仅主张对每件货物都正确的标价,并且核准,往往比现实交易更加困难。因此,根据这个要义,当出现此类错误时,不能以合理注意义务的缺失而强制合同的履行。
在网络购物的情形下,交易往往是由电子代理人来完成的。“电子代理人”的概念在联合国《电子通信公约》中没有被提出,直到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提出了电子代理人的概念,并逐渐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电子代理人是一种通过可以独立自动的回复和传达电子信息的自动电子程序。出卖方发出的要约邀请出现了错误,买受方即消费者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发出了要约,经电子代理人承诺后即达成了合同。由于网络快捷的传输速度,承诺的发出,往往是电子代理人代为回复的,出卖人信息输入的错误,出卖人很难在短时间发现,并且立即撤回。对于出卖人无意的错误,显然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三、第二类错误:消费者保护条款
在《电子通信公约》的第十四条规定:“一自然人与他方当事人的自动信息系统交换的电子通信中发生错误,该自动信息系统没有向该人提供更正错误的电子通信,在满足以下条件满足时,则该人或者其代表的当事人有权撤回发生输入错误的该部分电子通信:(a)该人或该人所代表的当事人,在知道错误以后尽快将错误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指出其在电子通信中发生了错误,(b)并且该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没有使用货物或者服务,也没有从货物或者服务中受到任何实质性的利益或价值。”
仔细分析条文,由于商家多是网络购物平台的设计者,消费者常常处于交易过程中的弱者。而电子通信时,难免会出现消费者没有确认情况下的“错误”。
对于上述条款和原因,美国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niformComputerInformationTransactionAct,UCITA)的第213条中明确规定了,“电子错误,作为消费者的抗辩权,即在一个自动回复交易系统中,消费者过失错误,并且是由于电子通信的发生错误,获知该错误的时候,及时通知对方错误,并且将所有信息拷贝给交付的另一方,或按照从另一方收取的合理指示,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第三人,或者销毁所有信息的拷贝;且未曾使用该信息,或者从该信息中获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用信息可为第三方获得。”
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该条条款,该条文特别规定了“(a) [Electronic error defined.] In this section, ”electronic error“ means an error in anelectronic message created by a consumer using an information processing system if a reasonable method to detect and correct or avoid the error was not provided.”此条文特别限定了电子错误的范围,即此时的电子错误,仅仅是在一个没有在该自动信息系统再次该人提供更正该错误的机会,导致消费者信息输入产生的电子错误。美国立法对此项的限制,又做了如下的解释:
1.立法者对于电子错误的调整仅仅限于由消费者的行为导致的错误情况。这条立法的目的,是基于鼓励消费者参与电子商务,不论消费者撤销的原因在所不问,只要没有获得利益和任何好处,该合同即可撤销。
2.此项抗辩仅仅限于没有提供更正错误机会的自动交易系统。在此项解释中,如果在发送信息前,系统若提供了多次确认的机会,如可以多次确认交易信息的系统,则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此举无疑是对美国网络经营者的购物环节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避免了设计不合理的电子通信系统,因无法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确认后的信息给予撤销,将消费者陷于无法修正的局面。
四、第三类错误:对于消费者的认识错误
网络交易环境下,消费者只能凭借视觉对对方的货物进行判断,没有办法对货物进行全面的认识,因此常造成认识错误,此类错误不是输入错误,而是主观认识错误。
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认识错误,使行为后果和自己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对于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错误,可以申请撤销。这项无疑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信赖利益。
五、结论:立法建议
每一种法律制度都必须在这两种极端的考察方法中找到一个制衡点。德国的法学家迪特尔梅迪库斯等人就提出了自动化的观点,分析了网络购物的基础。其观点认为: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表示内容产生于数据处理设备的情况下,法律行为也显得与它的意思基础相割裂。在这里,至少不能看得出法律行为和某种人类的意思联系。然而,即使是最复杂的数据处理设备,也只能执行输入程序,由于人的输入,所以最终还是表达人的意思。对于人为错误的处理方式,这方面存在多种可能性,而在法律政策上,没有哪一种方案具有不言而喻的优越性。
针对我国网络交易环境下的电子错误,借鉴美国立法,提出了如下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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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于由于出卖方输入引起的错误,应该借鉴传统民法的错误机制,根据我国《合同法》,认为出卖方的是显失公平可撤销的合同,出卖方可撤销权的行使并基于信赖保护利益,给消费者一定的赔偿;
第二,鼓励建立安全程序检测系统,对于没有允许消费者进行第二次修改和更正错误的系统,消费者在尽了通知义务后并且没有获得任何实质的利益,可以允许消费者免除由消费者造成的电子错误。
第三,对由于消费者基于图片等信息的错误理解,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根据重大误解提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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