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当前人民司法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曾深刻指出,要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近年来,全国法院在司法公开、审务公开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审务固然要公开,而“审误”也要公开。“审误”的公开,能够获取广大群众的理解、信任,是司法公信的重要一步。
“审误公开”和“审务公开”虽一字之别,意义却迥异。审务公开,往往是将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的正面信息向当事人、社会各界进行公开;而审误公开则是自摆“家丑”、自揭“疮疤”,将审判、执行中的不满意、不到位甚至是失误、错误向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公开。审误公开,让人感觉颇难为情,将自己工作中负面内容摆出来给人看,似乎有点“丢面子”,讲得严重点是影响形象、业绩,甚至是事关“个人前程”的事情。实际上,如果司法公开的只是业绩,“报喜不报忧”,那么这种“公开”也就是一种“瘸腿”的公开,不完整的公开。可见,审误公开是审务公开的应有之义,彰显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审误公开是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人民司法必须坚持法律至上,为人民司法。审误公开尊重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人民群众不仅对司法工作的成绩和贡献有知情的权利,而且对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也有知情的权利。审误公开,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有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的一种方式。使司法公开逐步由“司法公开什么,群众看什么”,向“群众想看什么,司法就公开什么”转变,是新形势下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方向,我们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人民群众答不答应,满不满意作为评判司法公开好坏的标准。审误公开,还大大地尊重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人民法院将工作中的不足、失误甚至错误公开出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是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完善的重要表现。
审误公开有利于促进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公开能促进公正,公正能促进公信,公信能促进权威。审误公开,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是人民群众的要求与心声,也体现着人民法院开放司法、民主司法、透明司法的决心和自信。审误公开,看似损坏了人民法院的自身形象,实则尊重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倾听了群众呼声,有利于促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同。面对失误、错误,如果我们遮遮掩掩,不向人民群众公开,就得不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各项工作也就难以顺利完成。“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工作中难免因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等多种因素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知政失者在草野”,对工作中的问题不回避,不偏袒,不护短,不遮“家丑”,主动拿“镜子”照自己,从问题入手,一方面,动员干警、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集思广益,广泛探讨,找到问题解决的方法和途径;另一方面,将不满意、不到位、失误、错误主动公开,给当事人员一种警醒,让其勇于正视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敢于承担相应责任,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使命感和对司法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促进人民司法事业的不断进步。
审误公开要机制化、制度化。从一些地方、部门的审误公开的做法来看,审误公开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但当前我们的审误公开还只是一些零星的做法,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并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审误公开制度。对于什么是“审误”,要有明确的界定,不能只是由某个人或者领导说了算,而应当有全院干警和广大群众的参与,共同决定。例如,为准确认定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北京市延庆县法院建立了青年法官评查员制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成立了法官初查委员会。经过青年法官、法官初查委员会、审委会委员直至审委会,最终将案件评定为优秀案件、合格案件、误差案件、错误案件。对于审误公开的方式,应当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或单位公示栏等媒介,利用院内公示、院外发布、人大会议等多种场合,将审误内容、审误原因、审误后果以及责任人应负的责任和处理结果、整改方案等全方位进行公开。对于审误公开的对象,应当向院内干警、特约监督员、当事人、人大、政协以及新闻界等社会各界进行公开。对于审误公开的日期,应当做到定期公开,及时公开,如规定半月或每月公布一次。此外,要加强审误公开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审误的意见反馈机制、奖惩机制和整改机制等等,及时收集和整理人民群众对已公开的审误的意见和建议,将审误公开纳入管理考核体系之中,对审误公开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故意隐瞒失误甚至是重大错误的,采取必要的行政、组织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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