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努力当好法治建设的引领者

时间:2024-04-26 09:29:1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并突出强调把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按照十八大精神,从法院工作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应当发挥的作用看,人民法院在珍惜和把握党中央决策带来法院科学发展机遇、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的同时,应当继续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发展,努力当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者、引领者。

  一、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好案件,确保公平正义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得到维护

  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个主线。”这“一个目标”、“一条主线”的提出,紧紧抓住了司法工作的核心和关键,明确了人民法院依法办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责任、维护公平正义使命要求,扭转了实践中曾出现的一些对司法工作的模糊认识和错误做法,本身就体现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人民法院要发挥好法治建设引领者作用,必须首先落实到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办好每个具体案件、实现个案司法公正上。

  一要始终坚持“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各级审判组织和每个法官都要把忠实于宪法、法律作为根本职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正司法理念,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做到中立裁判、认识客观、处理依法,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而不论当事人身份、地位的差异;对待证据、事实坚持客观公正,防止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处理案件严格遵守程序法、实体法,守住法律底线,捍卫公平公正红线,努力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二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正确结合。正确看待二者的辩证关系,一方面,人民法院脱离大局办案是抛弃社会责任,也与法律责任背道而驰;而另一方面,以服务大局为借口违背法律办案,则背离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天职。因此,要善于在法律精神内找到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最佳结合点,广东法院从国投破产案件到湛江中谷糖厂破产案件再到紫金矿业案件,各个审判执行领域都有成功范例,下一步要做好从个案到普遍性方法的总结归纳工作,用以指导实践。但也要防止误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真正含义,屈从领导个人意志和地方保护主义,违法办案,侵害人权。

  三要善于依法妥处敏感案件、压力案件。对于容易产生官民矛盾的一些敏感案件,要树立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就是最好的维稳途径的意识。特别是对诸如征地拆迁之类案件,建议立法层面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程序合法的征地拆迁行为,法院要敢于坚持法律原则,依法配合政府工作;不符合公共利益范畴的案件,敢于坚持办案程序,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要完善公正司法工作机制。应通过顶层设计,改变目前地方法院完全对等于行政区划设置,人事管理、财政经费、物质保障均由地方负责的管理体制,逐步消解因此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正司法的问题。应进一步厘清政法各家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制约,避免强调一面忽略另一面,违反司法规律办事、办案,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应针对当前对司法机关“叠加式”监督格局产生的监督权力范围没有限制,应该监督的放弃监督,或者应该重点监督的反而没有监督等问题,逐步加以改革,确保监督有力、有效。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更好地发挥司法办案的规则导向作用,促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全社会的形成和运用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抓好司法办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要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发挥司法延伸职能,参与社会建设、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要切实发挥好司法判决对社会的规则导向作用和法治思维的引领作用。

  一是正确认识和发挥调解与裁判的作用。调解和裁判是案结事了的不同手段,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应当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充分发挥这两种审判方式的作用和优势。适合调解的要优先调解,尽量调解,适合和应当运用裁判方式的就要用裁判解决问题。特别要注重发挥司法裁判规范社会行为、弘扬法律精神、传播法治思维、弘扬法治理念的积极作用,努力促进社会规则之治的实现。

  二是充分发挥促进依法行政职能。在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方面,行政审判的地位重要、作用独特,因此既要严格依法公正办理案件,又要促进行政矛盾的实质化解;要总结推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适当提高部分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促使行政管理依法进行、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依法行政受到人民群众广泛拥护。

  三是充分发挥司法建议职能。人民法院虽然不直接参与经济建设、行政管理,但在政法机关中接触社会生活最广泛、触及社会管理问题最深入,必须注重通过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发现经济建设、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可行的司法建议,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机制的制度化、法治化。

  四是充分发挥隐性司法职能。善于开发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阵地,宣传司法、宣传法制,引导社会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强。改善司法宣传的方式,发挥人民法院案例资源丰富的优势,注重以案讲法、以案释法,选择一批对法治意识有强化作用、对群众依法办事有引导作用、对群众生活生产防范法律风险有指导作用的典型生动案例,增强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意识。

  三、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自身难题,实现法院发展的科学化、规律化

  人民法院作为判断是非、定分止争的国家审判机关,自身的管理和建设更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成为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引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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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判管理的司法规律化。与工厂流水线生产的标准零件不同,司法输出的产品是公平正义,受理案件数量也不以我们主观意志为转移,案件管理难以做到绝对有形、量化。因此各项质效指标不能人为硬性控制,对案件质效指标的追求也应当实事求是,不宜为了指标而指标。前提是确保指标的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影响决策;二是正确对待指标,不断探索研究更加趋近司法规律的指标评价体系;三是目光不对准指标在数据上是否好看,而是把工作着力点放在透过指标的变化监测审判执行动态、发现指标明显变化上,有向好的变化就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审判经验;呈现问题的数据异动就要及时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对策。

  第二,法官办案责任的司法规律化。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最终要落实到每一个法官个体上,全部个体形成群体组成法院的办案主体,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法院内部落实法官个人办案责任制并没有矛盾。因此,努力探索落实法官个人的办案责任制没有禁区。在基层法院,能够适用独任制的要尽量适用独任制,用好小额速裁制,案件办得对错、好差,完全由法官个人承担责任;必须适用合议制的案件,每个合议庭成员之间要发挥相互监督的作用,勇于坚持自己确信正确的意见,案件办错,不追究发表正确意见的合议庭成员责任。审委会在当前发展阶段和现实环境,具有保护法官坚持原则抵制不当干预的作用,也有导致办案责任不明,不利于违法审判责任落实的弊病,关键是要落实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责任制,确保承办人向审委会汇报的是真实的事实、证据。否则,行政化的案件审批制度是无法真正有效解决大量案件的质量问题,甚至产生法院内部干预公正司法。

  第三,法官管理的司法规律化。法官职业的最大特点是公正性、职业化,现行法院人员管理体制是各类人员混同,法官完全行政化,不利于司法公正。必须紧紧围绕法官职业的公正性、职业化做文章,而不仅仅是靠宣传案多人少的压力去争取各方认同和支持,努力研究探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提升法官队伍的职业尊荣感、归属感。对其他人员,要按照各自类别,科学划分,都有成长和发展空间。以此形成合力,提升工作积极性,提高公正司法水平。

  第四,队伍建设的司法规律化。在提升队伍司法能力和作风建设中,要实实在在地坚持服务司法办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要务,善于抓住主题主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善于把廉政风险防控落实到办案的全部流程、节点这些源头领域,实施思想政治和能力建设“实体化”项目、司法廉洁“硬底化”工程。

  四、以深化司法公开为突破口,提高人民法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民生、法治、反腐等各项目标,以及公平正义的实现,落实到法院工作中,都要求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确保对外履行好职能、对内实现自身发展,而实现这一目标的突破口就在于深化司法公开。

  一要深刻理解司法公开的功能。司法公开就是把办案制度、司法过程、司法行为、诉讼事实、处理结果公开给社会,具有促进制度落实的功能。建章立制容易,落实制度不容易。把制度公开出来,让人民群众、社会监督,比内部什么样的管理、督促都更有效。促进严格依法办案的功能。办案全程的程序、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裁判的结果和理由,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法官自觉严格依法办案,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促进法官提高办案水平的功能。在公开监督下,法官必须自加压力,增强规则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公正司法水平,注意公正司法形象。保护法官依法办案的功能。既然是公开的,人情、干预也会害怕阳光,有利于社会了解案件真相,保护法官不受侵害和压力。隐性司法的功能。司法公开与司法宣传有很多互为包容的理解,最大的交汇点就在于此,通过司法公开,也起到宣传法院、宣传法治、促进全社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作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规则导向作用。提升司法认同度的功能。人民群众通过公开、透明的司法行为和结果,实际享有了监督权,在此同时,更加能够理解司法、认同司法,不断缩小在司法公正水平评价上我们内部感受与外部感受之间的差异。

  二要正确推进司法公开。首先,案件以公开为原则。依法应当公开和适宜公开的都要公开,要勇于接受公开监督检验。其次,案件以不公开为例外。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得公开。再次,现实不宜公开的要逐步公开。在目前,一些敏感案件不宜公开,但长远方向,公开是利于司法公正的。同时,在司法公开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应当作技术处理的要作技术处理。还要努力探索如何让办案人员感受到公开的好处,提高公开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要追求司法公开的实效。司法公开不能简单理解为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就能够绝对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它只是起到最大化的促进和防范作用。我们仍然要坚持在改革法官管理体制、落实审判管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上做实功、出实效。

  四要善于运用科技手段推进司法公开。如果所有案件都电视直播、微博直播、文书上网,成本大,一时也难以做到。因此,要注重科技手段的运用,创造条件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实施全程录音录像,留存以备事后接受公开监督。这样,可以兼顾司法公开的面和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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