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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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社区矫正是《刑法修正案(八)》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写入刑法条文的,在此之前,各地也对这一制度进行过探索,这项制度的观念已经逐渐为我国所接受,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更加适宜针对未成年犯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也是更好的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但是,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提出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缺乏对未成年人足够的关注,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不足,急需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以便更好的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刑事政策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的提出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其中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在重建未成年人生活自尊、控制未成年人行为误差、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等方面,具有积极的社会防控意义。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进入了良好的发展阶段,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构建和完善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新亮点。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含义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明确的界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此,我国18周岁以下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一词来源于西方社会的行刑化思想,但是我国的刑罚制度中,包含了一些社区的内容,只是还没有使用社区矫正的名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给出了如下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放置于其生活的社区内,并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的协助下实行的、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或恶习,并帮助和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适用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这五类罪犯。

  因此我们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简单的下一个定义: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置于社区里,由专门的组织在已经裁判确定的期限内,对其心理和恶习进行矫正,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因为心理、生理、智力等方面的有特殊因素的限制,不能够有效的控制和辨认其自身的行为,因此,其犯罪特点具有偶然性、频发性、反复性以及不可预测性等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让我们清晰的认识到:预防矫正未成年犯罪取得的社会效果远比惩治打击的效果要好,而且更有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世界三大主要犯罪形式之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亟待解决。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决定我国已经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应当采用与其心理生理特点相适应矫正措施。未成年人自身的各方面的因素都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极易重新塑造。如若没有采用合适的方法,就有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使其性格产生极端:变得左右摇摆,没有耐性,容易钻牛角尖,产生对社会的仇视。对待未成年人的矫正,要注意加强法律的教育,同时,还要用法律的威慑作用来帮助其解决问题。社区矫正措施在这方面对未成年人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

  (二)犯罪严峻的形势决定据统计,现今未成年人的犯罪越来越普遍,由于其心理,生理都还不够成熟,加上由于经济快速增长,但与其相适应的社会领域的相关保障制度却相对滞后等诸多的因素导致未成年人极易犯罪。而且初次犯罪的年龄呈低龄化的趋势不断加大。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也是逐年增多。甚至11、12岁就开始出现劣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也是逐年增加,犯罪案件的类型也在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随之产生的潜在社会危害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正是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危害性,更觉得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机制具有现实紧迫的意义。

  (三)社区矫正具有的优势决定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矫正模式已明显不能应对新时期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状况。重视惩罚的理念从长远看已经无法有效的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以及再犯率,也无法取得对社会长治久安的效果。目前,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应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为主,而不再是一味的惩罚。与传统模式相比,社区矫正具有明显的优势,不但有效的保护了我国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而且能够有效的纠正其不良的行为恶习,促进顺利回归社会,更能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意义

  (一)社区矫正能够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措施能够适应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等特点,帮助未成年人克服心理阴影,以正确的心态回归社会。很多时候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本不知道出于什么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往往只是“义气”二字,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采取社区矫正能够重塑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更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

  (二)避免过早的给未成年人贴上犯罪的标签标签理论认为,贴标签的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就是被贴标签的人继续融入犯罪文化,融入不法行为的人群中而倾向中断守法。尤其是对尚未定性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必然会给其心灵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从而产生极端心理,导致再犯。社区矫正是一种温和而有效的教育、挽救方法,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帮助其重塑生活的正确方向,更好的接受改造,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三)避免未成年人受到消极因素的影响如果对未成年犯处以监禁刑,不仅给他们的心灵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而且使他们与社会环境隔绝,产生的恶劣影响无疑要比成年人更甚。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能够有效避免其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腐蚀,更有利于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

  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状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比例较低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比例较低方面,已是不容忽视的。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对未成年犯采用监外执行率并不高。虽然立法上有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五种情形,但是在实践中客观的适用还是很少的,能够进入社区矫正体系接受矫正的同样受到更多的障碍。

  (二)缺乏专门的立法文件我国目前并没有规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即使《刑法修正案》提出了社区矫正,也没有针对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犯,立法保障是有必要的,法律具有较强的法律权威和专业性,保证行刑依据统一、行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展开。

  (四)执行主体方面的缺陷执行主体方面还是很模糊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存在冲突:两部法律对于缓刑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考察主体,也就是说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不统一的。与此同时,社区矫正主体人员的配置方面,专业化和职业化程度偏低。进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职人员更是没有,而且调动频繁极不稳定。没有专门的资格和能力,矫正的效果也就不会好。我国在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化、制度化、有序化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

  (五)矫正方法方面的不足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当矫正机关接受矫正对象以后,必须对他自身的危险性和需求进行评估。只有对犯罪者进行评估之后才能具有针对性的设计矫正方案。而在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并没有相关的评估方案和实践活动。所以对接受矫正的未成年人的情况并不明晰,针对性不强,也就没能达到所期望的效果。

  五、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社区矫正以及如何进行社区矫正作出规定。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结合当前现实的需要,可以考虑先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作出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明确相关判决的处理、适用对象、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监督以及在此过程中所要进行的权利保障。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制定一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规范社区矫正活动。

  (二)改变传统观念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刑法和刑事政策的不断进步,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行刑人道化、行刑社会化已经成为世界刑法发展不可阻挡的潮流。在这种趋势下,我国应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改变以往传统的单纯依靠刑罚威慑犯罪行为的观念。同时也是贯彻执行我国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重要方面。

  (三)规范社区矫正组织在立法调整完善的过程中,有必要建立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在专门机构中设立专门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部门。建一支高素质、相对稳定的专业工作人员队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可以由以下三部分人员构成:专业的刑事执法人员,社会团体,以及未成年犯罪社区的志愿者。对以上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建立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适应的考核奖励机制。

  (四)完善管理体制在监禁矫正中,监狱和未成年管教所是分开的。但是在社区矫正中,很多地方并不成熟。现阶段的社区矫正工作各地许多社区从事打扫卫生、集中学习等活动。由于这些活动都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是在专职人员的监督下开展,并不仅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而且有可能对他们日后的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社区矫正工作也应贯彻与成年人分开管理、分开矫正的原则。因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不但需要合适的人员担任矫正工作,更重要的是必须在时间、空间上与成年人社区矫正独立出来。在尽可能减小因公开矫正给未成年人带来负面影响,避免因与成年人共同参加矫正而产生交叉感染。

  (五)科学配置矫正方式合适的社区矫正项目可以提高对未成年犯的矫正质量。首先就是对罪犯危险评估,主要包括犯罪主观方面的严重程度、违法犯罪前科、罪犯类型、受教育程度等;矫正修订评估是考察矫正效果的重要指标,主要包括认罪程度、对法律的认识情况、对矫正环境的认识、对生活态度、对公益劳动、教育内容的态度的情况;最后是矫正需求评估,对个人的社会技能、健康程度、受教育水平、职业能力等进行评估,目的是在于考察未成年犯的社会适应能力。

  (六)建立多元化的矫正项目通过借鉴西方国家完善的社区矫正经验,我国同样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矫正项目:(1)教育性和非监禁刑的项目,主要包括训诫、赔礼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父母管教等;(2)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项目,主要通过定期报告、参加的一些培训等项目;(3)一定时间内限定人身自由的项目,包括家中监禁、宵禁等。

  总之,对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立足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的基点,让他们可以在开放性或半开放性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通过刑罚的谦抑精神个别化的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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