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情关系案现象的几点看法

时间:2024-04-26 09:29:1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人情关系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徇情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对法院声誉形象损害最严重的行为,被各方所深恶痛绝和抨击。近年来,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强化惩防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办人情关系案等违纪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官形象有所提升。然而,现实中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对司法审判和执行的不当影响并未消除,如何防范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是各级法院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笔者就此谈点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人情关系案的表现及危害人情关系有直接人情关系和间接人情关系之分,人情关系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情关系对司法的不当影响,导致产生偏离公正的人情案和关系案。从实际情况看,人情案、关系案的表现大体可分为四类:一是涉及法官个人的亲朋好友同事等直接亲情友情原因所办的案件,实质上是一种权情交易行为。这种人情和关系与法官个人感情、利益密切相关,很难取舍,天秤极易倾斜。尤其容易在一些社交广泛、喜交朋友,重情分、讲哥们义气,社会关系比较复杂、遇事不讲原则的同志身上发生。二是因为法官接受当事人的金钱、财物、礼物、宴请或受到某些律师、某些诉讼黄牛的请托拉拢和腐蚀等原因所办的案件,实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这种人情关系案本可避免,却因为有的法官意志不坚定,贪图蝇头小利而摊上,送顺水人情。容易在一些喜欢应酬、好与老板结交,处事庸俗、好玩手中权力、恃权自大意识较重、不给好处不办事的人身上产生。三是有关部门领导或上级部门领导打招呼及院领导授意等原因所办的案子,实质上是一种权权交易行为。这类人情关系往往是领导直接向承办法官或通过向院领导打招呼,院领导向下属承办法官授意甚至直接干预办案的居多。容易在一些喜欢讨好结交领导、奉承领导、升迁欲望强、善于编织“关系网”或唯命是从的同志身上发生。四是受部分有特殊背景人物的影响所办的案件。这类案子的涉案当事人在当地有一定关系和背景,有的是知名人士、知名企业家或当地的纳税大户,有的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受各方面的特殊保护,地方党政领导往往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稳定等为由帮助说情、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并且他们中的某些人对法院工作有着一定的评价权,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官甚是为难,有时不得不手下留情。随着民商事级别管辖的调整,基层法院经受这方面的说情压力和地方保护压力会进一步加大。

现实生活中,法官要经常面对情与法的碰撞和矛盾,尤其要承受由此带来的比平常人更大的考验。如果法官顾及人情关系,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扭曲是非、混淆正义和邪恶,办人情案、关系案,则损害的是法院司法形象,动摇的是公民对法治的信心和信仰,破坏的是法治社会的根基,增加了人们寻求公平正义的困惑,阻碍了国家依法治国的步伐,削弱了各界端正社会风气的决心。正如哲学家、思想家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曾有一段时间,在老百姓中流传着一些顺口溜,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关系为关键”、“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托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可见办关系案和人情案的社会危害巨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人情关系案的成因简析1、从法官个体层面看,人品、道德、操守的蜕变,自身免疫力下降是导致人情案、关系案发生的内在原因。由于受转型时期社会利益、价值多元化的影响,有的法官对政治理论学习不感兴趣,思想跟不上时代步伐,致使理想信念淡化、思想改造退化、自律意识弱化、道德意志滑坡、价值取向偏离、消极颓废思想滋生;有的特权思想严重,视法纪制度不顾,讳言监督、拒绝和排斥监督;有的在趋利主义这一社会普遍现象的影响下,权力观发生变异,经不起利益的诱惑,丧失职业操守;有的事业心衰退,思想空虚,作风漂浮,随波逐流,沉迷于酒色,在消极行为中寻求精神寄托;更有甚者自以为聪明,裂变出双重人格,表面上言必称法律,背地里却利用自己精通法律与涉案关系人勾搭、为其出点子,在诉讼中偏袒一方,为涉案关系人谋取私利,心存侥幸,最后却害人害已,严重损害了司法形象。

2、从社会大环境层面看,司法工作之所以遇到比较多的人情关系案与中国传统文化习惯和不良社会风气有关。我国历史上一直是人治社会、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人治观念根深蒂固。受此思想影响,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人办事讲人情、讲面子不讲制度和原则,处处顾及情义和关系,有熟人有关系就好办事,没熟人没关系办不了事。由此使得人们看问题解决问题总喜欢从关系入手加以考量,一些本来很简单、很正常的事经过人情关系的思考就变得很复杂,导致一些人在遇到事情时千方百计找关系、托人情,而且这种现象越演越烈,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风气逐渐蔓延、渗透到司法活动中,一些人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了怀疑,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为了获得胜诉,怀着各种心态,用尽各种手段和关系。有的要求法官帮忙,变无理为有理,谋取不当利益;有的请求在可融通的幅度内给予关照;有的明知自己有理,怕对方说情托关系而败诉,托关系打招呼要求法官主持公道;还有的看到别人打官司托人情找关系,遇到诉讼也盲目跟风,四处托人寻找关系。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必然会受到传统文化习惯和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关系困扰和冲击,这是引发人情关系案的重要的外在因素。

3、从法院内部管理及监督层面看,少数法官办人情关系案与队伍管理软弱、监督缺失有关。从近年来人民法院的违法违纪情况看,人情关系案的发生往往与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制度落实不到位有关,与对审判、执行各环节权力的约束、制衡不够有关,与某些领导干部自身不过硬、不廉洁有关,与领导干部自身要求不严,得过且过,当老好人,怕得罪人的庸俗作风有关,与本院法官群体正气不强、邪气抬头有关。当然也与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形不成合力有关。一是认识上的误区,削弱了监督功效。虽然法律规定法院内部各级各部门都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而事实上从上到下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和认识误区,认为监督就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这恰恰背离了纪检监察部门固有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能。在监督实践中,常常会有纪检监察干部单枪匹马、其他人隔岸观火的现象,由于各分管线、各部门没有履行好“一岗双职”的责任,未能形成意识上和行为上的监督合力,从而削弱监督功效。二是现阶段纪检监察部门的消极被动现状,使得内部监督乏力。纪检监察部门在法院内部实际地位不高,在当前法院人手紧缺的情况下,在人力配置上,往往缺的是纪检监察干部;同时纪检监察部门是“唱黑脸”的部门,是得罪人工作,到纪检监察部门干上一回,下回竞聘时就少了选票,因而法官大都不愿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即使干上纪检监察工作也心存后顾之忧,怕得罪人,思想负担重;再加上纪检监察的机构、人员编制不到位,以及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政治经济等保障措施不落实,挫伤了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使纪检监察工作处于一种不想为、不敢为、不愿为、被动为的尴尬境地。三是纪检监察核查手段不多,对违法违纪行为缺乏查处、打击力度。司法不洁、办人情关系案都是暗箱操作,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规避监督的特性,监督主客体信息不对称,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实践中大多通过当事人举报这一事后监督渠道进行,但即使这样,因为顾及同志情、法院声誉,在处理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查处打击力度远远不够。平心而论,要靠法院纪检组自己的核查手段,去发现、查办暗中实施的权情交易、权钱交易是很难的,那些案发被查的也都是侦查机关从案中案里、拔出萝卜带出泥而落网的。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现象,内部监督体制、机制存在的缺陷值得我们反思。

4、从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看,与各监督主体之间缺乏协调有关。当前,对法院工作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机关监督、上级法院的层级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同级党委监督、政府的行政监察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及群众监督等众多监督形式,但由于各监督主体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和协调一致的机制,从而导致监督主体无法充分了解监督客体的真实情况,无法对法官办人情关系个案实施有效监督,客观上造成了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和群众监督太难的局面。

三、化解人情关系案的预防对策防止和抵制人情关系案的产生,许多学者和法官曾撰文寄希望于审判的真正独立。认为我国的审判不够独立,在人、财、物上依附地方政府。因而,法官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中,不能排除权势、情面的干扰,不能依据法律和内心的确信来断案,应该按西方司法独立的原则建立法官的真正独立。这种观点离开了我国的国情,实践中是行不通的,且极易成为个别法官办人情关系案的借口。大家知道我国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存有区别,中国的国情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国情,中国不搞“三权分立”是党和国家历史的决择。在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实行有些人倡导的西方式的法官真正独立,法官的司法权不受任何制约监督,仅凭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内心的良知来断案,能保证权力不滥用吗?我们的法官队伍、法官素质能达到这么高的要求吗?扪心自问还不能。因此,笔者认为应立足当前国情及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这一实际谈预防,综合治理人情关系案。在当前党中央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的同时,各级法院更应从自律和他律两个层面来思考预防之策。

预防对策之一:法官个体要自我锤炼道德、品格、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这是防治的基础。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法官不公正司法、不廉洁司法,办关系案、人情案,固然有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但归根到底还是法官个体思想蜕变、缺乏免疫能力、在道德情操上打开了缺口的结果。如何培养和锤炼自我,树立和保持高尚情操、坚守气节:一是要坚持读书学习。学以立德,德由学而进,学习决定一个人的精神气质,影响一个人的未来走向。读书可以笃志醒脑、见贤思齐。一个人如果在学校读的书最多,就不能算是一个有知识的人,因为人生的大部分知识不是在学校获得的。因此,法官无论工作有多忙,都不应放松读书学习,做到真学、善学、坚持不懈地学。尤其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心吸取新的理论知识,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避免思想固步自封、停滞不前,不能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要通过理论学习树立坚强的政治、社会责任感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是要谨慎交友。在当前社会变革与转型、各种利益调整与变化的大背景下,各项制度还不够健全,客观上存在腐败滋生的空间和漏洞。一些不法分子不断对掌握司法审判权的法官进行腐蚀,他们打着交友的旗帜,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千方百计接近、拉拢法官,其目的就是想利用法官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为其牟取利益。法官如果眼睛不亮,交友不慎,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极易成为他人操纵法律牟取私利的工具。因此,法官要谨慎交友,净化社交圈,与他人保持君子之交,坚决杜绝吃吃喝喝、拉拉扯扯的庸俗之交,虚于应酬、空耗时日的泛泛之交,投桃报李、相互利用的势利之交,自觉有效地抵制不良人情关系对司法的不当影响。三是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法官要注意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明辨是非,克已慎行,正确选择个人爱好,提高文化素养,摆脱低级趣味,决不能沉溺灯红酒绿、留恋于声色犬马。要时刻检点自己生活的方方面面,做到庭上庭下一个样,工作时间和业余时间一个样,有监督和没有监督一个样,干净生活,管得住自己的嗜好,以严格的党性和法官职业道德知所爱、知所度、知所拒,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人。四是要坚守底线。说情不可避免,案子始终会有人过问,正确的做法是一视同仁、坦然善待,通人情不徇私情,并在司法实践中牢牢坚守廉政底线、道德底线、法律底线,牢牢把住办案质量底线和公平底线,这也是法官应有的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预防对策之二:人民法院要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在机制、制度上进行设防,这是防治的关键。

一要抓教育,筑牢法官的思想道德防线。必须从法院工作实际出发,继续深化政治理论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正面典型教育、反面警示教育、党纪政纪条规教育等为重点的思想教育;要不断拓宽教育领域,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努力培养广大法官高尚的职业情操,提升法官抵制人情关系不良影响的能力。

二要抓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衡。人情关系案的产生,本质上是权力的异化和失控。如何对权力相对比较集中的司法审判权、执行权进行分权制衡,对其运行过程进行规范和约束,防止权力滥用,是法院内部管理的重点。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实践中已经探索实施的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及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两权分离等管理机制,形成权力内部的相互制约和动态平衡;要进一步规范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权力的运作,严格审判纪律,严防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名办关系案、人情案之实;要加强职业行为约束,规范法官与律师、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严禁法官外出办案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要健全审判流程管理机制,逐步实行和完善对案件审判的全程跟踪与管理,全面监控立案、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避免不作为和乱作为;要深化体制创新,全面实行“阳光机制”,以公开促公正,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在目前落实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基础上,可以依托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拓展公开内涵,扩大公开的广度、深度和力度,有条件的法院不妨可以尝试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庭审网上视频直播等,自觉把权力运行过程署于社会监督之下,使得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更为谨慎严格,防止“暗箱操作”产生关系案、人情案;要建立定期分析预警机制,对发现的不良倾向和苗子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通过抓建章立制,完善体制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办人情案、关系案的体制机制漏洞,确保权力运行的规范有序。

三要抓监督,确保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为防止和抵制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各级法院相继制定了一些制度规定。如法官的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规范法官与律师及法官与当事人相互关系的规定制度、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最近我省高级法院还出台了《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法院领导干部“约法十章”,对如何正确处理涉案的人情关系,抵制人情案、关系案作出了详尽规定。这些制度规定对遏制人情关系案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制度并非万能,制度设防只是一种他律行为,只是一种消极的防范工具,制度需要人去执行,如果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或执行不到位,便成一纸空文,所谓的制度反腐也成为口号。为此,在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和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的同时,必须把制度设防与管理监督结合起来,法院领导班子要成为执行制度的表率;要整合内部监督力量,强化监督检查,尤其是要加强易引发人情关系案的关键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物的监督,确保监督的威慑力、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四要抓惩处,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惩处本身就是一种很好的教育手段,如果离开惩处谈预防,预防工作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切忌为顾及同志情、影响声誉,怕影响评优创先、影响政绩,怕得罪人、影响测评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不了了之。只有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惩处个别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的行为,使敢越“雷池”者得不偿失,才能让人不敢为、不愿为,才能充分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最低程度地降低人情关系案发生的几率。

预防对策之三:引进外力,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约束。为有效防范人情关系案的发生,在加强法院内部管理监督的同时,还必须有效协调外部监督,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一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负责任地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并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转办、督办和代表提出的涉及个别法官办理人情关系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查处。二要正确对待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因人情关系抗诉的个案要认真审理,对检察建议要认真剖析,制定防范措施。三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单位、执法执纪监督员参与人民法院的重大活动,参与社会关系比较复杂案件的旁听,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制约。四要公开向社会作出不办人情关系案的承诺,并畅通群众信访和投诉举报渠道,认真负责地办理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件。对有投诉举报的要做到有诉必查,查必有果,并将查处结果向当事人反馈。五要认真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

总之,我们要按照十七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的要求,围绕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方面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有效举措,坚决抵制和防治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的不当影响,努力做到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积极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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