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警察在民事执行暴力抗法事件中的几点想法

时间:2024-04-26 09:29:1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司法警察;民事执行;暴力抗法

执行工作的“险”和“难”在这些暴力冲突事件中可见一般,当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滚滚经济浪潮的冲击下诚实守信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可以预见,我国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国民素质的提高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民事执行工作还将是为整个社会所关注的突出问题。有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要逃避债务,能躲就躲,被找到了就赖,赖不了就发狠一拼,而法院一方则是要维护审判的权威,要守住执行工作这道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步骤,冲突在所难免。如果矛盾进一步激化就会升级为暴力冲突。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对于化解、制止、镇压民事执行暴力抗法能起到重要作用,它具有威慑力大,反应迅速,训练专业等特点。但是我们也看到在一些暴力冲突的现场,唱主角的依然是执行法官,司法警察还没有充分的发挥出他应有的作用和威力,本文正是从司法警察工作的角度,去探索如何更好的控制民事执行暴力抗法事件。

一、民事执行暴力抗法事件的特点任何事件的发生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只要参透民事执行暴力冲突事件的内在规律我们才能研究如何更好地去控制它,当前民事执行暴力冲突事件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1、地域特征明显。事件发生地点大多是在农村经济相对比较落后,民风强悍的地方,在永康,比如西城街道的童宅、下谢等地。

2、实施暴力抗法行为的主体具有普遍性。执行过程中,实施暴力抗拒执行的主体主要是被执行人,如民事、经济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被申请人等都有可能成为被执行人。此外,还有其他案外人,主要是与被执行人或执行标的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如被执行人的亲属、朋友、下属、员工和对被执行人同样享有债权的人等,以及与被执行案件无任何关系的人,如闲杂人员等。这些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3、暴力抗法行为具有明显的暴力特征。暴力抗法事件往往由少数人直接操纵、策划、组织或怂恿,有些甚至是事前开会研究,部署行动方案和事发后的对策。轻则围堵、谩骂、侮辱执行人员,重则持械行凶,冲击执法现场,殴打、绑架、劫持执行公务的人员,抢夺执行卷宗,破坏执行公务的装备。其常见方式主要有:一是封闭执行现场出入口。暴力抗法者往往采用紧锁大门、封闭门窗、人为设置障碍物等手段阻止执行车辆出入,妨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干脆将执行人员围困在执行现场,比如步阳集团执行受阻事件。二是暴力围攻执行人员。暴力抗法者往往自恃人多势众,凭借人数上的优势对执行人员进行围堵、谩骂、拉扯、推搡,直至暴力袭击等,甚至有个别不法分子趁机抢夺执行器械和卷宗材料等。笔者刚参加工作不久就在永康童宅遭遇这样的围攻,当时被执行人已被控制住,离警车不到十米的距离,因为村民的围堵硬是没能将其带回法院。三是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执行人或其利害关系人通常采用有意扩大事态,引来众人旁观,激起群众误会的伎俩,然后趁机起哄闹事,借此造成交通阻塞,社会秩序混乱,对抗执行人员的执行。四是以挑衅性语言煽动群众,如蓄意叫喊“法官打人了!”、“有人抢劫了!”等,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围堵闹事。此外,还有其他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活动的违法行为。如在被执行现场搁置、倾倒危险物品,倒地装死、呼喊口号、蓄意纠缠某些细节等,有的甚至直接冲击审判机关和政府机关、集体上访闹事、妨碍交通,干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4、暴力抗法事件大多发生在对被执行人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过程中。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等,人民法院都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或拘留,以排除妨害,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和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但由于这些执法活动大多都是在被执行人的住所或生活、生产、经营、工作的场所进行,人民法院的强制措施、执行措施与被执行人的利益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加之执行干警的力量相对薄弱,难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制裁,因此容易发生暴力抗法事件。

5、暴力抗法事件突发性强、参与人数多、事态发展快,解决起来较为复杂。暴力抗法事件在执行每一次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过程中以及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开始时,往往表现为小摩擦、小对峙,继而恶性膨胀,过程短、速度快、势头猛,形成规模后,局面难以控制。很多情况下,由于外部环境和条件的某些变化,或者执法者言行的某些失误,也可能导致暴力抗法事件骤起,难以及时预料和防范。此外,司法机关查处的难度大,取证困难多、时间长,效果不够理想。

6、暴力抗法事件的后果比较严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带有突发性、群体性、对抗性,是国家法治进程中落后的思想观念和狭隘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法治的一种挑战和较量,它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法治形象③。从表面上看,暴力抗法事件是执法受阻,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从深层次上看,它使法律权威受到严峻挑战,国家机关的职能得不到发挥。首先,暴力抗法辱损执法人员人格,破坏执法机关形象。其次,暴力抗法损害国家权威,暴力抗法并不仅仅是对抗某个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个人,而是直接对抗国家执法机关的司法权威或行政执法权威,从而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威的信赖受到严重影响。第三、暴力抗法危害社会交易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纠纷经生效法律文书重新确定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又会形成新的交易秩序。而暴力抗法则直接破坏了这种重新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第四,暴力抗法破坏社会道德风尚,扭曲司法价值观念。如果一次暴力抗法得逞,就会影响一个群体的道德风尚、社会伦理观念、司法价值观念,就会使有些人丧失依法治国的信念,挤到“权力市场”中搞“曲线诉讼”活动,严重助长“人治”恶习,为恶殊深。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 制约司法警察在民事执行暴力抗法事件中作用发挥的几个问题及对策(一)存在的问题1、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的地位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各个法院对与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的使用是不尽相同的,有的法院司法警察不参与执行,有的法院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员执行,有的法院司法警察独立办案。“有位才有为”,司法警察如果连自己的位置在哪里都不知道又谈什么工作的开展和责任的承担。在暴力冲突事件中,司法警察通常对自己所要做的事情是模糊的,比如行动是不是要得到执行法官的同意,是宣传政策还是实施抓捕,是主要保护法官的安全还是协助处理现场。

2、执行局与法警大队的沟通不顺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完成,目前司法实践中重大执行措施,一般都有司法警察参加。司法警察在案件执行中的从属地位容易使负责执行工作的业务庭对法警工作的忽视,认为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不过是负责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被执行人阻挠或破坏。所以疏于和法警的互相沟通,仅以一张派警命令要求法警出警协助,这样容易使司法警察在出警时因不了解案情的复杂性,导致在执行工作中的被动牵制局面,不利于搞好执行现场的警务保障工作。

3、队伍的整和以及训练跟不上形式的需要目前我国基层法院警力严重不足,根据有关规定,法警人数应占法院编制的12%,而大部分基层法院的法警人员只占编制的7%,本身就不多的法警还被有些法院安排在各庭科室兼任书记员、驾驶员、打字员根本无法参加必须的训练,而且《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训练标准也偏低。以男警达到合格标准60分为例:100米15秒9,1000米5分15秒,引体向上7个④,作为自然人很显然只要稍加训练甚至不需要训练即可达到上述标准。若将此标准与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评分表》相对照,100米、1000米及引体向上只分别相当于18周岁男子的45分、0分及30分的标准。另外除了必备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也很少有法警大队围绕着突发事件展开训练或者搞演习导致真正实战时准备不足。

4、司法警察自身思想上认识不到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敌对情绪较高或者矛盾比较激化的案件,执行局才要求司法警察参加,案件执行过程除非复杂或难于执行,一般的案件就由执行员独自完成。这使得司法警察对参加各类案件的执行目的和任务认识有偏差,在部分警员中存在着模糊的甚至偏激的观念,对执勤中“陪同”的配角角色有抵触思想,对执行现场的环境、情况疏于分析;疏于做好前期警务保障的准备工作,认为这些是执行员应注意的事情,执行员怎么说就怎么做,无需去想如何共同做好执行工作,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认识不足,使得执行现场维持秩序工作不到位等等。作为司法警察中存在的这些消极思想极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策1、明确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地位与职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的活动。”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和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这都说明,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法律法规赋予法警的一项任务。虽然司法警察没有审判权和执行权,不能对案件的执行与否,执行回转或终止执行等裁判行为行使决定权,只能协助执行人员的工作,依据执行人员做出的有效裁定文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笔者认为一旦暴力冲突形成,应赋予司法警察领导或者在场同级但警衔较高者对司法警察的下一步行动作出决策的权力。同时司法警察应清楚的认识到自己在民事执行以及相关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职责:

(1)维护执行现场的秩序,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无论是一般执行案件,还是大规模强制执行,法警应当维持好现场秩序,做好现场警戒工作,确保执行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2)保障执行人员的人身及各种文书、装备的安全。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工作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持别是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案件,案情往往更为复杂。如果出现当事人暴力抗法、聚众闹事、围攻执行人员或其它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要发扬不怕牺牲、勇于奉献的精神,保证执行人员及各种文书、装备的安全,并努力疏导,化解矛盾,促进案件的顺利执行。(3)看护好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的财产与物品,防止被执行人或他人抢夺、损坏。(4)制止被执行人及其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搜查、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在作出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后,法警应依法及时、迅速、稳妥地采取强制措施。(5)及时正确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2、提高司法警察的各项素质,使司法警察具备以下四种素质:

(1)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过硬的政治素质是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暴力抗法事件处置的首要条件。强制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因此,在处置过程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司法为民的思想等都会集中体现,就看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平时积累的政治素质如何,关键时刻能不能体现出来。如果具备了过硬的政治素质,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能顺其自然地通过具体行动表现出来;假如政治素质不过硬,遇到困难就会出现畏难情绪,知难而退,将直接影响强制执行的效果。

(2)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良好的业务素质是司法警察参与暴力抗法处置的必备条件。强制执行案件的种类较多,涉及当事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做好围观群众的法制宣传工作、强制措施的运用等,都需要司法警察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和本职业务知识。仅靠参加培训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司法警察自身利用平时的空余时间不断地补充、吸收相关知识,以达到具体操作时能灵活自如地运用。

(3)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暴力冲突事件往往事发突然、对抗性比较大,在执行工作中,暴力抗法、群众围攻、甚至以死相威胁等突发性事件经常发生。比如以死相威胁这一突发事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居住地有河流时,要防止其跳河;当被执行人居住在楼房中时,要防止其跳楼,等等,不一而足。总之,司法警察要有敏锐的洞察力,随时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将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以获得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良好的身体素质是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司法警察本身的职能决定了司法警察必须要有强健的体魄。强制措施的运用、突发事件的处置等都需要操作者——司法警察来实施。没有强健的体魄就会心有余而力不足。05年版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显然已经适应不了当前形式对司法警察的要求,新版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呼之欲出,相信其考核标准会比旧版的提高一大块,因此,司法警察要有持之以恒的精神,坚持每天锻炼身体。远离棋牌桌,走进健身房;告别酒场,走进运动场。

3、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协作。执行局和司法警察部门应互相联系、互相沟通,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司法警察在思想上对参与执行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主动与执行人员沟通,为执行工作出谋献策,比如参与行动前法警队应将执行现场的警务部署的有关方案征求执行人员的意见,而执行局向法警队提出派警请求时也应向司法警察通报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需协助执行的案件的任务要求,就执行现场的警戒方案与法警队进行磋商,共同确保执行方案的安全可行,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

三、民事执行暴力抗法事件的现场处理应把握的几点问题1、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做到快速反应,快速展开处置暴力抗法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将直接影响警队处置反应的速度和效果。准备工作应包括以下三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制定预案,组织演练。警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预案。处置预案中要明确处置的目的、任务、要求,处置原则、方法,警力部署,组织分工,后勤保障及通信联络等。并要根据预案,经常性地组织法警进行模拟演练。第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加强教育养成,提高素质。警队要注重加强学习教育,重视素质养成,培养司法警察勇敢顽强,不怕流血牺牲的精神。第三、布置任务,联络协调。警队在接到处置任务后要迅速召集警员进行简单的动员,布置任务。同时,要积极和相关部门联系,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工作任务,形成协同作战的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整体效能。第四,掌握情况,争取主动。特别是对突发事件现场情况要充分了解和准确掌握,把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权。第五,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地域以及警力等实际情况,对警力实行科学编组。同时要根据形势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警力配置,以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⑤。

2、合理部署使用警力,明确警员职责法院法警常年担负开庭值庭、押解任务,警力高度分散,警力配置相对薄弱。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遇有较大规模暴力抗法事件,往往出现以少制多的局面。所以警力部署应该做到“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留有机动”的原则,无论是对事件初发阶段的处置,还是处置过程中的任务变更,指挥人员都应根据警队警力和事件现场的位置,坚持就近用警的原则,首先使用距突发事件区域最近的警力,并力求简化指挥程序,组织指挥警力以最快的速度进至行动区域,及早展开警力,尽快控制局势,为进一步迅速平息事态创造条件。在警力充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其分为政策宣传组、人群控制组、以及抓捕组使每位参加事件处理的法警都明白自己该站在哪里,该做些什么,同时一定要留出一些机动人员,以防情况突变时有照应。

3、灵活实施宣传疏导,确保分化瓦解的效果性宣传疏导是处理暴力抗法的一种重要手段和处置方法。《孙子兵法》上说,功心为上,不战而屈人之兵为善之善者也,处置事件的法警要善于宣传党的政策、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武器,在宣传疏导中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暴力抗法事件生成以后负责处置的法警正是处与冲突的风口浪尖,对于个别的挑衅行为一定要容忍,以大局为重。在宣传疏导时,一定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策略,分化闹事人群,尽量避免矛盾激化,减少阻力和处置的难度⑥。为此,在实际工作中,一是宣传疏导的内容要有针对性,针对不同的对象,确定宣教的内容,通过法制宣传,政策攻心,分化人群,孤立抗法策划者。二是宣传疏导的方法要有灵活性,注重在瓦解组织者,分化参与者上下功夫。三是宣传疏导手段要有多样性,区分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采用多种宣传疏导手段,化解、钝化矛盾,避免事发现场矛盾激化升级。

4、正确把握处置原则,确保处置行动的合法性处置暴力抗法事件,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理性思维,讲究战术、技能、原则。一是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以实际行动感化群众,消除多数人误解,争取群众的默认和支持。二是要孤立少数,打击首恶,既要讲战术,又要讲原则。对少数顽固不化分子,应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决不手软。三是要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收集证据,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5、准确把握处置时机,灵活运用处置方法,确保处置结果的有效性(1)是要展示警威。在大规模对抗尚未形成时,司法警察应当表现出自己的实力,其中包括装备的精良、干警个人较强的战斗力及执行工作的充分准备和较强的计划性等,迫使人群不敢藐视法律的尊严,不敢以身试法;在对抗已经形成时,要想方设法集中警力(最好在群众视线范围之外)以一次性的突击行动解决问题,这是在警力有限的条件下的好办法。要防止将警力分散投入到人群中,形成互相不能照应,在人群中被撕扯,推搡的局面。要保持严整的警容,以正气压倒邪气,而不能表现出群殴、复仇情绪。警容被破坏者(如警服被撕,面容受伤等),应即时退到二线,亦可调整到抓捕组。但决不能以不整之警容去博取人群的同情,因为此举只能招致人群的嬉闹和情绪的进一步冲动。

(2)是要限制人群流向。通过阻挡、疏导,使集中点汇集的人群散去。如果在室外,人群容易聚集,人群流向的限制是很难的;但在室内,则可以通过警员组成人墙,关闭门窗等,实现人群流向的控制,(3)是要驱散人群。在执行工作中,如果人群并不影响执行的继续进行,可以不必驱散人群,有些懂法讲理或者德高望重的人甚至能对事件的解决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如果出现起哄和殴打执行人员,强行转移财产的,则必须驱散人群。其方法一是可以采取驱散队形来驱散人群。三人一组,互相照应,组与组互相配合,强行驱逐闹事者,包括倒地哭嚎、固守财物拒不移交及藏匿房间拒不退出的人。二是驱逐与抓捕结合。对态度强硬的为首分子,果断地采取抓捕办法,以震慑人群,让群众了解执法者的决心。三是可以采用电警辊,网枪等警械具进行驱逐。

(4)是组织突围,确保自身安全。在人群已失去控制,警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警队应当考虑自身安全,综合分析形势,组织突围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等待人群情绪稳定后另做打算。比如笔者前面提到的刚参加工作时童宅的暴力抗法事件以及前段时间下谢村暴力抗法事件,都是先撤回警力,事后对首恶分子进行抓捕而进行处置的,同样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所以在处置预案中要设计几种撤退突围的方案。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司法警察这支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只要充分的发挥自己的作用将是一股遏制和化解民事执行暴力冲突的强大力量,相信在法院领导的重视和关心下,在每一位干警的努力下,司法警察队伍一定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历史性的使命中有所作为,有大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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