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当前社会矛盾触点增多、燃点降低,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繁重,在反贪执法办案过程中建立和完善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是检察机关落实三项重点工作、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本文拟从反贪办案风险评估机制的价值出发,结合基层反贪工作实际,就如何开展反贪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化解工作进行分析和探讨。
论文关键词:反贪 风险评估 预警 化解
一、反贪办案风险评估机制的内涵及价值分析
(一)反贪办案风险评估机制的内涵“风险”一词,其核心含义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有人进一步定义为“个人和群体在未来遇到伤害的可能性以及对这种可能性的判断与认知”。如果有智慧的认知和理性的判断,继而采取及时而有效的防范措施,那么风险所可能带来损失的概率将会降到最低,甚至带来机会,这个趋利避害的过程就是对风险的评估管理。反贪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是检察业务风险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反贪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于存在引发涉检上访、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行为以及社会舆论负面评价等风险隐患的案件或办案活动,进行评估、预警、防范并制定处置预案,把办案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的一种超前防范措施。
(二)反贪办案风险评估机制的价值分析1.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行办案风险评估一方面秉承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有利于及时发现、掌握执法办案过程中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关键环节和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主动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也便于反贪部门归纳总结化解社会矛盾的规律,从而通过检察建议、提前预防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参与重点人群、重点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从根本上防止涉检涉诉问题的发生。
2.有利于强化外部监督,营造健康和谐的司法环境。在当前执法环境复杂而敏感的社会转型时期,反贪职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牵涉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如果执法办案措施不当,将很有可能引发恶性事件,产生诸多负面影响。通过反贪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提前预警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扩大检务公开,全面提升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从而强化社会公众监督,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客观司法环境。
3.有利于促进规范化办案,实现检察业务管理科学化。之所以存在办案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反贪管理机制落后,例如办案不规范引起涉案人员极端行为;干警执法思想不端正,侵犯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以致社会影响恶劣等。此外,以往执法人员一般采用的根据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来研判办案风险的方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建立健全反贪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就是要将检察业务实现科学化管理,把这些经验上升到理论和制度层面,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严格执法程序,使执法办案的风险控制更规范、更周到、更有效。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侦查中引发办案风险的可能性因素分析
1.因立案不当引发的办案风险。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下,即使后来犯罪嫌疑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反贪部门的立案和审查活动仍给他们带来了负面影响,就有可能选择极端方式来解决问题。
2.因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手段不合适而引发的办案风险。例如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超过12小时;询问、讯问态度粗暴甚至刑讯逼供;办案缺乏人性化;违规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等,这些办案人员只重办案数量不重办案效果,不尊重人权的行为,都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容易引起群众不满,导致社会矛盾的产生。
3.因收集审查证据不规范而引发的办案风险。部分办案人员不能对案件所有证据进行客观全面的综合评判,不会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尺度,取证方式粗放、简单,致使证人不配合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加重,给证人、犯罪嫌疑人及亲属带来办案不公的错觉,激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怨恨,甚至做出过激行为。
4.因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而引发的办案风险。在办案人员传唤当事人的途中或看管过程中,如果出现犯罪嫌疑人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情况,不管事发出于何种原因,犯罪嫌疑人的亲属都会情绪激动,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公正执法形象和反腐倡廉的效果。
5.因检务不公开而引发的办案风险。在不违反保密制度和影响侦查的前提下,办案人员应当保证案件的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督。若未及时向嫌疑人家属告知嫌疑人情况,做好释理说法工作;或未及时向发案单位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做好必要的沟通和安排,将很可能造成当事人家庭和发案单位的恐慌,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运转,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的同时也必然会影响侦查办案的效果。
三、反贪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构建
(一)反贪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原则1.谁承办,谁评估,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谁承办、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各业务科室的负责人为风险评估预警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责任人,案件的具体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受理部门实行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三级负责制,实现了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与办案主体的统一。
2.及时评估、超前防范的原则。所有案件线索均应当在办案的每个环节进行及时评估预警,对案件处理可能引起的涉诉上访和其它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发现存在办案风险及时制定措施超前防范,变被动为主动,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使社会矛盾的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3.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将风险防控工作贯穿于初查、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等办案全过程,认真分析各个环节中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个案信息,选准案件突破口,随着案件调查不断深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纳入到风险评估体系下,进一步完善风险评估措施,确保案件的每一个过程不出现风险评估盲区。
4.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在反贪办案风险评估机制下,要求办案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适时通报案件进展,及时解答当事人的疑问,耐心化解矛盾纠纷,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哪些急办,哪些缓办,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稳定,让执法办案成为当事人感觉公正、客观、文明的过程,实现案结事了,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科学界定反贪办案风险评估的范围和标准笔者认为反贪侦查部门应当针对案件的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查、评估:(1)对初查对象、犯罪嫌疑人及证人身份进行评估,是否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涉外、军方背景等;(2)对案件性质进行评估,是否属于重大、特大案件,是否为领导机关关注或督办案件,是否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舆论所广泛关注,是否涉及民生热点问题;(3)初查方案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该方案是否会对初查对象、家属及工作单位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4)拟作出的立案决定是否认为具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案件定性是否准确,立案标准是否达到,拟作出的不立案或撤案决定是否会引起举报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上访及社会舆论的反应;(5)拟采取的人身强制措施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及心理状况是否相适应,犯罪嫌疑人是否会有自杀、自残等过激反应;(6)拟采取的财产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否充足,扣押、冻结、查封款物是否属于当事人维持生活所必须,是否会影响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如属上述情况应当区别对待;(7)案件的处理是否符合宽严相济的原则,是否会因定性定量畸轻或畸重从而激发矛盾的产生;(8)对安全预案进行评估,评估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全面,有无疏漏,是否能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9)其它可能造成案件风险的情况。
针对以上各种可能造成案件风险情况,可以按照三个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估,依据现实危害程度、性质和影响,分别拟定风险等级和处置标准。(1)一级风险(重大风险):可能组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采取凶杀、爆炸、自杀等个人极端行为的,或者在敏感时期、地点越级上访,聚众闹事,造成事态扩大,以及案件可能引起新闻媒体热炒、形成社会舆论热点、对检察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2)二级风险(较大风险):可能组织、串联、煽动群体性非正常上访活动,案情相对复杂、持续时间较长,以及案件可能受到社会舆论一定关注,可能对检察工作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影响的;(3)三级风险(一般风险):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有关问题存在疑虑,对处理结果不理解,存在风险苗头,出现无理缠访等行为的。风险等级评估,应根据信访事件的变化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级别,并修订完善应对措施和处置方案。⑤(三)合理设置风险评估的程序和方法1.案件风险评估的组织机构。检察机关内部应设立案件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成员由检察长、主管反贪局的副检察长、反贪局副局长、案件管理中心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对有重大影响的贪污贿赂案件、各部门间因风险评估有争议的案件进行评估。各业务部门成立案件风险评估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及检务秘书组成,负责对本部门办理的存在风险的案件进行评估。
2.案件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反贪案件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实行个人评估与集体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并制定有效可行的评估程序确保各环节既开展有序又紧密衔接:(1)案件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对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警情、警源和警兆综合分析,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具体案件中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充分考虑社会矛盾的复杂性进行评测,如有符合上述所列风险等级情况的,提出风险等级评估建议,并填写《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审批表》和《个案风险预警报告表》,随办案环节流转和审批。(2)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承办人提出的案件风险进行初步评定,并发表初审风险评估意见,其中认为属于二级以上风险预警的应提交主管副检察长研究。风险评估应当包括被评估人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预警分析、化解方案及措施、需要与本院其他部门及上级机关协调的问题等。(3)经主管副检察长审定,认为属于一级风险预警的提交案件风险评估预警领导小组核定评估。随后将评估结果通知呈报部门并通报相关部门予以协调、配合,对出现风险等级升级的情况,承办人应逐级报告,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化解措施。(4)对领导小组评估确定存在风险的处理,主管副检察长作为包案领导,负责案件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负责人负责领导小组和主管检察长的处理意见以及化解方案的落实;承办人负责对已确定的评估方案和化解措施具体执行,并将风险评估、预警、化解工作的落实情况逐级报告。如有疏漏,实行责任倒追机制,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
3.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的处理平台。随着办案的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可以借助于案管系统对案件风险进行评估,建立办案风险评估网上管理机制。办案人员只需在该平台上启动风险评估流程,结合具体案件,对照平台预先设置的风险因素、风险情形等进行相应的选择,平台将会自动输出办案中可能存在的信访、舆情、廉政等6个方面的风险,并对风险等级做出相应的评定。另外,通过该平台可以对风险处理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了解案件进展,一旦发现问题,相关人员可以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协调和应急处置。这种网络监控和信息流转的方式将会大大提升风险评估处置专业化水平,真正实现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工作流程规范化、评估结果科学化、风险监控动态化,提高检察机关的科学管理和维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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