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本文对花都区检察院2009至2011年三年以来的刑事立案监督情况进行了梳理、分析,说明其成功之处,同时指出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的地方,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为以后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 “两法衔接” 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与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的监督得到有效提升。笔者对花都区检察院2009年至2011年三年来办理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希望能为以后的刑事立案监督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花都区检察院三年来办理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情况
2009年度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2宗,均为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而申诉的案件,占比为100%.办理结果是:该2宗案件均为支持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
2010年度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5宗,其中4宗为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而申诉的案件,占比为80%;1宗为花都区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线索。办理结果是:其中3宗为支持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2宗为支持申诉人要求,并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成功监督率为40%.
2011年度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20宗,其中4宗为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而申诉的案件,1宗为犯罪嫌疑人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而申诉的案件,该5宗案件共占比为26.31%;其余15宗中的14宗为花都区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线索,1宗为对该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的刑事立案监督。办理结果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数为9宗,通知本院侦查部门立案数1宗,通知公安机关撤案数为10宗,故办理的20宗立案监督案件均为成功监督,成功监督率为100%.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三年来办理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特征
分析花都区检察院三年来办理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呈现出如下几点较为明显的特征:
(一)刑事立案监督数量逐年上升,且上升幅度较大
从办案数量的上升幅度来看,2010年刑事立案监督数为5宗,相比2009年的2宗同比上升150%;而2011年刑事立案监督数为20宗,相比2010年的5宗同比上升300%,故上升幅度较大。
(二)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有所拓展,不再局限于当事人申诉
就2009年、2010年办理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来源来看,绝大多数是当事人申诉的案件;而从2011年开始,基于当事人申诉而进行的刑事立案监督数在总的办案数量中占比已大幅降低,通过办案发现线索进行刑事立案的数量猛增,同时办理一宗职务犯罪立案监督案件,说明花都区检察院在拓展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三)刑事立案监督效果明显,成功监督率大幅提升
从监督效果来看,2009年成功监督率为0,2010年成功监督率为40%,而2011年成功监督率则猛增到100%,说明花都区检察院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意识和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
其实,从横向比较来看,在广州市检察机关下属十个区、两个县级市检察院的年度考核排名中,就刑事立案监督一项内容来看:2010年,花都区检察院在监督立案、监督撤案两个具体项上的排名均在6名之外;而在2011年,监督立案排名为第2名,监督撤案排名为第3名,从而充分说明了花都区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方面取得的进步。
三、刑事立案监督取得明显效果的原因分析
分析花都区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所取得的进步,原因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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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多个场合提出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各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起到重要的推手作用。
第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7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涉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关系进行了细化,弥补了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监督立案后公安机关消极侦查进行催办等方面的法律空白。《规定》的出台有力促进了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第三,花都区检察院建立了多项机制确保刑事立案监督落到实处。首先,完善内部衔接配合机制,与侦查、控申、民行、监所等部门加强对接,充分拓展刑事立案监督案源;其次,由于刑事立案监督多涉及民法、合同法、行政法等内容、牵涉到罪与非罪等问题,故在案件分配上,主要由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同志办理该类案件;再次,定期召开刑事立案监督案件讨论会议。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内,由主管副检察长主持召开刑事立案监督案件讨论会议,就相关案件进行讨论分析,增强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等。
四、进一步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不足之处
通过对花都区检察院三年来所办理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之分析,可以发现存在如下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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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源线索渠道有待拓展。首先,当事人控告、申诉的案件相对有限。因为大多数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责了解不多,实际上,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是向侦查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人大、纪检、政府等部门反映,很少直接向检察机关控告,而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群众法制意识淡薄等原因而流失①;其次,检察机关依靠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仅起到对案件处理的拾遗补缺作用②,不可能成为刑事监督的主流和常态。因而如何在当事人申诉、办案发现两种渠道之外开拓案源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及努力的方向。
第二,刑事立案监督效果部分流于形式。从数据来看,虽然监督成功率逐年提高,但公安机关对于经监督而立案的抵触情绪较大,在立案后消极侦查,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比如花都区院办理的洪某申诉一案,虽经监督立案,但接近三个月的时间侦查毫无进展,洪某不服,继续到花都区检察院申诉,同时到人大、政府等部门上访,一定意义上使得刑事立案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权威受到破坏。
(二)进一步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建议
针对上述突出问题,建议从拓展刑事立案监督线索、加大后续监督两个方面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1.如何拓展刑事立案监督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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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宣传力度。定期召开刑事立案监督宣传活动,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探索、发挥驻乡镇检察室作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广泛收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通过多种方式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中的监督作用,为立案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第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完善检察机关查阅、审查相关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等监督手段;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程序、备案等相关制度,力求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不及时、不移送甚至“以罚代刑”等问题的监督。
第三,完善内部衔接机制。根据《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对本院侦查部门的职务犯罪立案行为进行监督;与控申、监所部门加强联系对接,特别是通过对比看守所刑事拘留的人数与移送批捕、移送起诉的人数,就差额部分中可能存在的违法立案或不立案现象进行监督,增加监督的主动性。
第四,依据《规定》与公安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通过公安机关定期通报刑事案件发案、报案、立案、破案情况,从而主动发现违法立案或不立案情况;同时,对于公安机关撤销的案件,特别是转劳动教养的案件应加强监督,防止以罚代刑或降格处理情况的发生。
2.如何加大后续监督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监督立案后三个月未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立案监督催办函》,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进展情况。”该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案件的后续监督权,但仅是程序性的“催办”而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和执行力,影响了后续监督的效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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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对经监督而立案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有权介入、引导侦查,对侦查进度、侦查措施等相关侦查情况享有知情权、质询权。但检察机关的介入行为应以不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侦查行为为限。
第二,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立案监督催办函》后一个月仍未侦查终结的,检察机关可以通知其上级部门,建议其上级部门更换承办人;在上述措施仍无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对该类案件直接立案侦查,从而有效解决上述难题。
第三,充分运用《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消极侦查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涉嫌职务犯罪嫌疑的相关侦查人员,应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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