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讼中辩护律师与法庭冲突现象的思考

时间:2024-04-26 09:28:5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近段时期,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与法庭发生冲突甚至激烈冲突的情况屡有发生(这部分律师自称“死磕”律师),有人把“ 死磕”(北京方言)看作一种法律勇气、法律良知、乃至法治进步的推动力量。毋庸讳言,律师对那些证据存疑的案件“死磕”,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所起到的作用不应被低估。但律师为何要与法官法庭“死磕”,而不是和控方及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死磕”?对“死磕”现象的发生,作为法官又该作何反思?是逢“ 磕”必驳还是认真分析、理性应对?

  律师和法官“死磕”的原因

  对于“死磕”现象的成因,律师界与审判部门往往各执一词。那么“死磕”的深层原因究竟何在?

  从法律层面,法院缺乏权威性。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设立藐视法庭罪,导致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从意识上对法庭缺乏应有的敬畏,滥用甚至恶意行使诉讼权利。如申请理由根本不符合法定情形而每次开庭都要申请一位甚至所有出庭检察员、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不顾审判长警告、制止,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的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等等,故意扰乱法庭秩序,妨害了正常的诉讼活动。对破坏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律赋予审判长的处置权限对于行为实施者来说,不具有足够的威慑力、影响力。

  从法院及法官自身方面,一是尚未彻底摒弃有罪推定的观念。定罪之前,特别是在法庭上没有把被告人置于罪行待定状态,以至于出现翻供、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情况下,法官就显露出不耐烦,本来应该由控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反驳的问题,而没有甚至不愿做深入调查。二是习惯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互相配合,监督制约意识不强。尤其对侦查机关取证活动的合法性过于轻信,对侦查工作中的疏漏甚至违规行为过于宽容,自觉不自觉地充任侦、诉机关的“辩护人”,而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问题重视程度不够。三是欠缺听讼的耐心和气度。法官是最终的裁判者,但前提必须是一个有气度的听讼者,并确保诉讼在法定的程序上而非在法官自己意识中的“程序”上运行。由于案多人少和审限的压力,只要辩护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在自己意识里的程序之内,法官就盲目认定可能造成诉讼拖延,想方设法寻找法律依据予以否定,似乎应对不及时就不足以显示法官的权威和智慧。特别是在法庭上,当辩护人提出法官一般经验之外的问题,或在某个环节上出现庭审准备时没有预判到的突发情况时,更是急于排除“障碍”,不甘心被辩护人打乱“秩序”。四是过于注重庭下书面审查,没有真正把庭审作为查清犯罪事实、情节、对证据审查判断的最主要环节。对辩方提出的质疑,不习惯于通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辩论当庭查清、辨明。五是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是主角,辩方是配角的观念作祟,欠缺对辩护人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认同感,仍作为对立面以待。在法庭上没有把控辩双方置于真正平等地位,对控辩双方讯问、发问方式不当等相似情况没有给予同等处理,让辩护人产生对立情绪,甚至以过激方式抗议。

  从律师方面,有的以推动法治进步为己任,试图通过个案诉讼在法律制度建设、矫正、落实等方面寻求新突破;有的出于责任心,针对案件中的疑点,一丝不苟,据理力争;当然也不乏个别人玩弄诉讼技巧,恶意拖延诉讼,不以案件为中心,而以与法庭冲突为重点,甚至不顾被告人的意愿,借热点案件进行自我炒作,以达宣扬名声、开拓业务之私,无视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规制与要求。

  破解冲突的几点思考

  作为法官,如何寻求破解这一怪象的方法?

  首先,应正确看待辩护律师与法庭的冲突。尽管控辩审三方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共同追求,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也是该共同体的天职。但由于各自的职业理念与角色定位不同,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观点分歧、意见对立是一种常态,关键是要正确对待,理性处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作为裁判者,就应当持包容态度。

  其次,充分尊重律师的辩护权利。控辩审三位一体的诉讼格局决定了辩方是不可或缺的诉讼参与人,律师对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观点和建议为法官查明案情,正确裁判提供了反向度支撑,有的律师法律素养深厚,无论在学识水平、执业理念还是诉讼技能方面都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了积极良好的影响。作为法官,应当本着兼听则明的态度,对其诉讼地位给予充分、平等的尊重,并在工作交往中,相互取长补短,积极沟通协商,依法提供相应的诉讼便利。

  第三,依法有据地处理程序性“ 死磕”问题。对于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的纯程序性问题,以保障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权利依法行使,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为必要,恰当处置,积极回应,处理方式和结果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契合法律精神。

  如管辖问题,刑事诉讼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不同于民事诉讼管辖,对管辖制度的规定以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处理为主要原则,规定了管辖主体即司法机关之间管辖争议,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更没有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法院的管辖决定、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的权利。辩护律师对管辖问题纠缠不休,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如申请回避问题,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独立申请回避的权利,但有的辩护人置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于不顾,任意提出回避申请,作为法官既应当尊重其该项权利,又要严格审查其申请回避的理由,对于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庭果断驳回,并告知其不得申请复议。总之,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无理要求甚至恶意闹庭,应依法回绝或坚决制止,并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进行通报;对于合理合法的要求,即使对于审判人员来说感到陌生甚至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也应及时提供工作便利予以满足。

  第四,充分利用“ 庭前会议”等形式,加强庭前沟通,听取意见,促进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协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提升了辩方的辩护空间。如非法证据排除,实践中,辩方往往集中在庭审阶段甚至二审庭审中才提出,对非法证据申请的审查、调查耗费了大量时间,如果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在庭前解决,不但可以减少法庭中的对抗,而且有助于提高控方举证质量,从而提高庭审效率和裁判质量。

  第五,发挥主导作用,公正引导控辩论争。在法庭上,作为庭审主导者,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陈述等必须经过审判长的许可,同时,法官也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角色定位,切忌有意或无意中陷入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争执辩论,破坏诉讼格局,造成角色错位。对控辩一方提出的问题、意见,不论是涉及实体还是程序,都要听取对方的意见和观点,给对方提供反驳的机会。要不偏不倚地引导控辩双方参与法庭调查、辩论活动,充分利用控辩双方的观点交锋,检视法官自身对法律理解的全面性和深度,对事实证据把握的客观性和精准度,真正做到裁判过程的正当与裁判结果的正确。

  结语:控辩审三方角色归位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构造是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法庭上,审判席位于法庭正前方正中位置,高于相向而设的控辩席位,昭示着法官是恪守中立、不偏不倚的居中听讼、裁判者,不是辩论的一方。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是一种平等、对抗的关系。虽然控辩审三方各自的职责、立场不同,但忠实于法律,最大限度地还原事实真相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致目标,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确保诉讼活动良性有序开展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作为法官要牢记自己的角色定位,主导控辩双方依法履行职责,有效行使控辩权利,实现平等对抗、良性对抗,同时法官个体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司法能力,以胜任工作要求;作为辩护律师,要自觉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与法官形成意识上、观念上的直接对抗。对于法庭不当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举措甚至违法行为,律师可依照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申诉控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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