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实践运用

时间:2024-04-26 09:28:48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2010年两高三部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时最高法颁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量刑规范化进行改革的呼声在经历了多年理论研究以及试点探索之后正式在全国施行。

  论文关键词:量刑建议权 刑事量刑 刑事审判

  一、量刑建议权的基本内涵及实践意义

  量刑建议权也被称为求刑权,指检察机关在刑诉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及应予判处的刑罚幅度向法院提出建议。这也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表现,是公诉活动的核心内容,以国家公权力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包含着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因而,求刑权包含请求定罪和请求科处刑罚幅度这两项内容。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定罪的结果,二者相互依存。以前检察机关所施行的“求刑权”狭隘地理解为定罪请求权,不包含量刑请求权,这样理解是不完整的。量刑建议权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一是促进了量刑公开透明,从而能够保障司法公正;二是制约法官的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加强审判监督;三是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程序更加合理;四是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量刑过高或过低引起抗诉的案件数量;五是提高公诉人素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量刑建议权的具体应用

  (一)提出时机我国刑法学界对量刑建议的提出时机有三种观点:一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结束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二是在法庭调查之后、辩论之时提出;三是按照庭审程序来区分,简易程序在起诉时提出,普通程序的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公诉词时提出;四是按照是否认罪来区分,犯罪嫌疑人认罪、事实比较清楚的,在起诉时提出,不认罪或疑难复杂的则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公诉词时提出。

  (二)提出方式1.概括性的量刑建议。在指明所指控罪行直接适用的刑法具有的条款幅度的基础上,给予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相对内容过于空泛,也不确定。

  2.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明确建议具体的刑种或刑罚量,比如5年有期徒刑,这个比较少用,有代替法院量刑之嫌。

  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原则上避免以绝对确定的形式提出,我院公诉部门采用了相对确定性的量刑建议,确定个案的量刑幅度,而不是确定个案的具体量刑点。

  (三)提出形式《指导意见》没有采纳在起诉书中载明量刑建议的形式,从各地的做法和意见看量刑建议的提出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在起诉书中直接提出量刑建议;二是另外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三是在公诉意见书中一并提出;四是对不庭的简易程序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对于出庭的案件,则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或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

  我院公诉部门对派员出席法庭的案件,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议,一是表明对量刑建议的重视和慎重;二是可以让法院尽早了解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三是有利于引导和促使检察机关认真、慎重提出量刑建议,有利于提高公诉人业务水平。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控方量刑证据搜集不足在我国控辩审三方诉讼模式下,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但有时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的量刑证据本身是不全面的,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往往更为重视那些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而检察机关主要根据侦查机关移送来的量刑证据来形成量刑建议,欠缺对量刑证据的全面收集。

  (二)实践主动性不高检察机关将主要力量集中在对犯罪的指控上,形成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加之公诉工作量大,量刑建议的进一步加大检察官的工作压力,量刑建议权常被搁置一旁,或仅提出笼统的建议,对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不能及时体现在量刑中。

  (三)缺乏科学精密的量刑标准《指导意见》仅涉及十几类常用罪名,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有过大之嫌,对于量刑情节复杂的案件,几个量刑情节同向相加,幅度增大,使公诉人认为还是以自己的办案经验来提出建议可靠。此外,对于附加刑的量刑建议是否并用也并未涉及,例如对罚金刑的量刑幅度过大的问题。

  (四)法院对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不充分量刑建议的推行以期达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目的,但并不必然对法院具有合理的约束性。因为,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于“量刑起点”、“量刑基准”以及最后的“宣告刑”会有不同的认识,对量刑情节的意见也会存在分歧,量刑建议与法官的量刑裁决必然会发生差异,对法官缺乏约束力;有些法官认为量刑建议是对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侵犯,置之不理,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这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权威性。《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应当说明量刑理由,但法院对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均未在判决书中进行说理,检察机关不清楚法院判决的依据和标准,影响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

  四、完善建议

  (一)强化量刑证据收集,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不断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制度。检察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应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收集、固定涉及定罪、量刑的证据,补充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逐步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尽量做到庭前证据透明、公开,及时掌握了解控辩双方收集的证据情况,为简化庭审、节约诉讼时间、公正量刑提供保障。

  (二)培养高素质检察官公诉队伍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丰富了公诉权的内涵。检察官不但要关注定罪问题,在量刑上也要下功夫。首先,转变观念,从案件定罪为主向量刑情节审查并重的理念,对事实部分进行审查后,对量刑情节也进行了重点审查。对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进行逐一查明。凡是涉及量刑的因素均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其次,从全案综合审理向罪量刑两大部分进行区分细化审理的转变。在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基础上,对没有争议的定罪部分不予调查,对有争议的量刑部分详细调查。法庭通过庭审新设的量刑审查环节进行针对性的审查。再次,从注重定罪事实证据分析向与量刑证据分析并重的转变。量刑规范化改革后的庭审方式,要将量刑建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作为重点予以阐述。公诉人不仅要对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期作出当庭建议,而且要对被告人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通过事实与证据逐一分析论证,促使公诉人当庭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有理有据,认罪伏法。

  (三)建立量刑说理制度建立裁判量刑说理制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将法官在量刑时所考虑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因素,以及最终确定的理由等,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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