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通过对陕西现存的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土地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等混合式养老方式的分析,提出建立陕西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原则。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模式;老龄化;抚养比
1陕西农村养老现状
按照联合国人口组织(WPO)的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60岁以上人口占人口数比例达到10.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7.0%以上,就表明这一国家或地区属于老年型。截至2006年底,陕西省65岁以上人口占陕西总人口数的8.6%,老龄化水平已经很高。而陕西农村人口是2273.90万,占陕西总人口数的60.9%。“五普”调查结果显示,陕西农村老龄化水平已达9,0%左右。因此,陕西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生活保障问题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但从目前陕西农村养老方式来看,除了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主要有家庭养老为主导的养老方式、土地保障、集体社区养老、“五保”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商业性养老保险等方式。其实质是一种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混合并存的养老模式。
2对陕西现存养老模式的分析
2.1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削弱家庭养老是指以血缘、婚姻关系为纽带,由家庭的成员对老人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资料和日常生活、精神照料的养老方式。有关资料显示,陕西农村有80%的老人认为子孙是他们主要的养老保障,90%的农村老年人愿意家庭养老,在贫困地区,这一比例更大。但现实是家庭养老功能在不断削弱。首先,随着农村经济市场化,农村青壮年人口大量向城镇转移,其中大部分为外出打工者,他们不但不能照顾老人,大部分还将孩子留给父母照料;其次,陕西省农村家庭结构也正在发生很大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农村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家庭收入比例逐年扩大。2003年我国统计年鉴显示,1954—2003年老年人抚养比从0.82%上升到了10.86%。子女既要养老又要养小,而大部分子女选择养小;另外,随着农村人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孝”道在逐渐淡化,看重经济利益,而轻略血缘关系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近些年来由于子女赡养问题的民事案件时有发生,更有甚者逼老人走上绝路。
2.2土地保障功能下降改革开放以前,农民的收入主要源于土地,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农民来自土地的平均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由1978年的95%下降到21105年的30%,而打工、外出做生意所占的收入在逐渐提高。由此可见,农村居民经济来源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土地对农民的保险作用越来越不明显。而且我国农民不拥有土地产权,仅有使用权,这就限制了土地的市场流通,使得土地的价值不能真正体现。
2.3集体养老、五保户制度、商业养老保险覆盖面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陕西大部分村集体失去了改革前对农民监督约束的权利,农业税费的免除,很大程度上更是从经济上断绝了集体与农户的关系,集体失去了其经济支柱,就很难推进老年人养老保障工作;而商业保险是一种个人投保行为,与个人的经济实力有很大关系,在陕西的覆盖面非常小。尽管“五保户”制度现在已比较完善,但其覆盖面也非常小,无法解决陕西老龄化的主体保障问题。
2.4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稳定性和制度化陕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同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的文件紧密结合,1992年开始试点,到1998年底已发展到了10个市99个县。随后由于将民政部门管辖的农村养老保障工作转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再加上国家对养老保障资金进行清理整顿,陕西省基本停止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到2003年底,全省有9r7个县建立了农保机构,有92万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2004年为91.2万人,覆盖率为11.2%,基金积累1.68亿元,有5万多农民领取了养老保险金。而即使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保障功能也非常差,陕西省将缴费标准定为10个档次:每月2元,4元,6元20元,农村一般都选择最低档2元或4元/月,按月投保10元为例,投满4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按最高给付率12%和管理费提取3%计算,40年后,每月可领养老金1026元,这仅相当于投保时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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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分析可知,混合式养老保障模式存在很大问题,对陕西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将造成很大影响。当然国家如果实行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障体系最好,但我国经济实力有限,且农村大部分人无法象城市人一样有企业承担,甚至连自己要交的那部分也无法完成。陕西更是如此,20O6年,陕西农村人均纯收入仅有2260元,占全国平均水平的63%。陕西农村消费性支出为2181元,而陕西城市居民的消费性支出为7553元,可见陕西农村人均收入还很低,城乡差距很大,实行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障模式是不现实的。而现存模式中又没有一种主导的方式可以采用,因此,笔者认为陕西现存的这种混合式养老保障模式还可以实行,但必须改进。
3对陕西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改进
3.1遵循的原则
3.1.1广覆盖。从目前来看,陕西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中家庭养老占的比重较大,约80%,社会养老保险约10%,五保户和其他商业性养老保险约10%。如不对这种混合式的模式进行改进,将无法保障陕西农村养老。
3.1.2有层次,有重点。城乡实行一体化,统一的养老保障体系更具有稳定性、统一性、强制性,具有双向约束的特点并易于执行,从而使政策更具有国家权力的执行依据,并为广大农民所认可。但目前无法实现,可以此作为农村养老保障的奋斗目标。所以实行的模式必须有重点地突破,有计划、有层次、分步骤抓好这项工作。
3.1.3以法律做保障,以教育为辅助。我国现阶段关于养老的法律散见于《宪法》、《老年****益保障法》、《农村五保户供养工程条例》、《婚姻法》等,还没有一部完备的养老方面的法律;同时也要加强社会道德教育,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不能丢掉。
3.1.4辅助制度的建设。仅通过改变养老方式而快速达到陕西农村养老保障的目的,是不可能的,必须要结合配套制度的改革,如医疗制度、土地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以医疗制度为例:我国老年人全年的人均医疗费为总人口平均医疗费的2.5倍,18%的老人占用80%的医疗费3j。而在陕西农村,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加超过了农民实际的平均收入增长,很多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小病挨大病,重病才住医院治”的情况司空见惯,因病致困、致贫的现象非常突出。因此,医疗制度改革对农民养老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3.2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改进
3.2.1模式的确定。笔者认为目前陕西农村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有一定的困难,适宜采取以自我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国家和省财政给予支持的模式。因为:首先,农民从失去劳动到完全依靠家庭和社会供养的时间很短,大部分农村老年人仍可继续劳动,应鼓励农村老人发展经济,在不损害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另一方面即使子女不赡养,也可通过《土地法》将土地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流转。其次,从目前来看,尽管家庭养老存在众多弊端,但现阶段仍是陕西省农村养老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方面要鼓励加强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构建良好的社会道德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强相关法制建设,明确和细化农村家庭和子女的养老责任,对于虐待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可取消其对父母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继承权或村组织委托其他人包租,用包租钱供养老人。另外,要加强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的支持力度。现行陕西农村养老坚持的是“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政策,但在实际中却变成了自我积累养老,而且养老保险机构运行费要从中扣除,农民的个人社会养老账户实际上和个人银行储蓄没有多大区别,这就要求改变“个人缴纳地方补助,政府补贴”的方式,笔者认为陕西省实行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是一个非常好的榜样,个人出10元,地方和政府各补助20元,农村养老保障可依此设计,逐步增大地方和中央财政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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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配套措施的建立。仅仅确立模式是不够的,必须有配套措施来保证,如农村老年医疗体系的改革,融资渠道的拓宽,关于养老保障法律、法规建设,养老金管理费出资主体的确定以及资金的规范管理等。同时还要有重点、有层次地进行。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中的特殊农民群体要采取特殊措施:如在非农领域就业的农民、被征土地的农民及收入相对较高又比较稳定的农民和经济条件特别差的农民必须采取特殊问题特殊对待。
4结束语
笔者所提出的以自我家庭养老为主,国家与省财政给予支持的模式是陕西农村养老保障的过渡措施,而这一目标实现的最根本的途径是经济发展,也只有打好经济基础才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才能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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